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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合集5篇)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20-21156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6 19:33: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7〕86号 【发布日期】2007-10-18 【生效日期】2007-10-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管理工

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8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军区政治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和省长黄华华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对参训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进一步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6〕20号)和《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7〕8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从严管理,以“三个满意”(即部队满意、退役士兵本人满意、用人单位满意)为目标,建立统一完善的培训教育管理制度,促进退役士兵学员顺利实现“三个转变”(即从军人到学生、从军营到校园、从习武到学技的转变),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承训学校具体实施。

2.协调推进原则。各级劳动保障、教育、民政、财政、公安、宣传、信访、维稳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指导帮助承训学校解决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教管结合原则。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既注重传授知识和技能,坚持正面教育引导,又坚持依靠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实现教育和管理相统一,教书和育人相结合。

4.确保稳定原则。认真制订有关工作预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妥善解决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化解矛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稳定。

5.创新发展原则。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承训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和退役士兵学员的特点,总结经验,创新思路,因地制宜,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三)完善领导协调机制。

各地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指标。要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部队参与、学校实施的综合管理体制,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并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和承训学校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定期沟通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落实。

(四)明确部门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积极配合,相互支持。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宣传、预测人数、报名和学员档案资料的接转及协助做好推荐就业工作。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招生录取、培训教学和管理,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和搭建推荐就业平台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培训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军事机关和公安、维稳、信访部门负责配合学校开展法制和纪律教育,建立健全参训退役士兵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联动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开展有关宣传工作。

三、坚持自愿报读原则,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宣传发动和入学管理工作

(五)做好入学宣传发动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会同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宣传等部门,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入学的宣传发动工作。要准确宣讲和把握政策,严肃政策解读,详尽、细致地告知退役士兵学员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明确其在学校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退役士兵报名前须递交入学申请,原则上就近就地安排受训,入学时要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书。坚持自愿报读原则,对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退役士兵不动员参训:

1.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

2.已有工作岗位的;

3.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迫切需要马上就业又有就业单位的;

4.复工、复职、在校大学生复读以及服役满10年以上的复员转业士官。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期限放宽为两年,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均可申请入学培训。

(六)改革和加强入学管理。

改革春季入学模式,从2008年起实行退役士兵学员与普通学生秋季同时入学。各级民政部门于每年3月向各级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提供预培训计划,7月份接受培训报名,8月中旬提供报名名单。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现有信息网络的基础上,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网上报名系统,方便退役士兵了解和报读有关学校。

退役士兵学员入学后,各承训学校要组织摸底考试,了解和掌握每一个退役士兵学员的知识水平和思想动态等情况,针对其特点和需求,做好分班等入学准备工作,科学制订教学计划和统筹教学资源。

符合报考高等职业院校条件的退役士兵,可到属地招生部门报名,经全省统一考试后,由教育部门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

四、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严肃校风校纪

(七)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各承训学校要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特点,以现有的学籍管理等教育管理制度为基础,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役士兵培训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邀请承训学校所在地军事机关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挂钩指导学校有关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人武部门负责,把学员纳入地方民兵预备役管理,负责思想教育、行政管理和学员民兵预备役管理。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学员自我管理的作用,组织学员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并挑选优秀学员担任学校学生会和团组织干部,参与学校日常管理,发挥其模范带动作用。淡化退役士兵学员的特殊身份,逐步取消退役士兵学员就餐专用窗口以及专门教室、专门活动室等特殊管理措施;退役士兵学员要统一穿着校服,除特殊节日或专门活动外,平时不统一穿着军装,不提倡穿着迷彩服;对保留、佩戴军衔的,由各有关军事单位予以收回。对2008年以后入学的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不单独编班,将其按学习专业与普通学生统一编班,与普通学生同学习、同实操、同生活。

各承训学校要规范退役士兵学员的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入学前,民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档案资料的复印件(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时移交给承训学校。各承训学校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包括中途退学或毕业就业),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八)强化思想政治教育。

各地、各部门(单位)、各承训学校要对退役士兵学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他们珍惜机会,努力学习,立志成才。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省教育厅、民政厅和省军区有关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及教师成立讲师团,深入各承担培训任务的片区或学校开展巡回宣讲教育活动。各承训学校要通过专题报告、学习座谈、参观企业、技能成才人士介绍经验等多种形式,在退役士兵学员中广泛深入开展光荣传统教育、法制教育、时事政策教育和先进典型教育;要在退役士兵学员中广泛开展“争当遵纪守法的模范,争先创优的标兵,学技报国的典型”的排头兵活动;特别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把法制教育融入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中,努力营造退役士兵学员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其公民意识和法制意识。

(九)加强心理辅导。

各承训学校要把退役士兵学员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作为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心理健康教育机制,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要建立学校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做好心理咨询工作。要认真开展心理摸查,建立心理档案,畅通任课教师、班主任、管理人员、校领导与学员的思想沟通渠道,及时掌握学员思想动态,有的放矢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要开展灵活多样的心理辅导,帮助学员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消除心理困惑,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

(十)狠抓校风校纪。

各承训学校要开展经常性的校风校纪教育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对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要狠抓一个“严”字,突出一个“情”字,体现一个“活”字,切实维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学员,各承训学校要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不按照正常教学秩序上课,利用学校食宿条件到社会上打工的学员,均按旷课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处分;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符合开除条件的,给予开除处分,处分决定报受处分学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武部备案。要不断强化退役士兵学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其守法自觉性,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涉及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学员,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十一)创新教学模式,提高培训质量。

在坚持两年制免费培训政策总体不变的前提下,以推荐就业为基本目标,鼓励各承训学校结合实际,创新方法,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能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学员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允许退役士兵学员根据自身文化水平报读中级工班或高级工班;各承训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现行的退役士兵学员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作适当调整,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加大实操课比例;积极采用模块式、一体化、行为引导等教学方法,探索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培训模式,满足学员的不同需要。

(十二)开展校企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建立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保障机制,由有关部门、企业和学校组成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共同研究退役士兵学员培训和推荐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各承训学校要主动与企业加强沟通和协调,与企业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指导学员开展半工半读和勤工俭学活动,帮助学员联系就业实习岗位,实现培训与生产岗位对接,拓宽学员就业渠道,坚定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信念,促进学员稳定、优质就业。

(十三)健全奖惩办法,提高管理效能。

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学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通报表扬,并在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对管理不力、屡出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各承训学校要完善奖学金制度和评优制度,对表现好、成绩好的学员,给予发放奖学金、通报表扬以及优先推荐就业等形式的奖励;对因表现差和成绩不合格而不能毕业的学员,学校不予推荐就业。

(十四)改革入学收费政策,调动参训积极性。

为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管理,充分调动退役士兵学员参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在坚持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总政策、总原则不变的情况下,适当改革当前全免费入学的操作办法,实行“先垫后付”政策,即财政部门仍按原定办法一次性将培训补助资金拨付各承训学校,但退役士兵学员入学后,每学期必须先自行垫付10%的学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培训课时并考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后,各承训学校再将其本人垫付的学费一次性予以返还。对未完成学业或中途以非正当理由退学的学员,其垫付的学费不予返还。退役士兵学员请假(病假除外)或不在校上课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

各级政府应及时足额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确保退役士兵顺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十五)积极探索培训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在按现有政策和办法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培训管理的新思路,紧紧围绕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和促进就业的根本要求,结合广东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特点,创新培训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实效。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湘政办发(2007)66号

发布日期:2007-11-16 执行日期:2007-11-1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精神,现就我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未参保)的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和同步调整的原则;属地管理、属地负担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批和管理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无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对上述企业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已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代发生活费。

(一)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或录干手续;

(二)2007年10月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三)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

(四)有完整的职工档案资料;

(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生活费发放的起始时间(即待遇计算的起始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工作正式启动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三、审批发放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由其所在企业和其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直属企业附属的集体企业由属地主管部门负责,无企业原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经委或中小企业局负责)统一向当地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有效证明;

2、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企业未参保证明;

3、企业填报、主管部门审查后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审批表》和《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表2);

4、退休人员本人书面申请、退休人员档案、近期1寸登记照两张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批。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通过的企业提交的个人档案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核认定通过的人员名单,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并将汇总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汇总表》(附表3)和《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表2)上报市级和省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三)发放和管理。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由同级民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并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符合条件 的退休人员在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领取生活费后,不得重复领取其它由企业发放的补助金。退休人员家庭困难需要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此项生活费应当核算到家庭全部收入中。

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生活费发放档案,对于已死亡人员要及时注销资格,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生活费。

四、资金筹集

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集体企业所在地财政筹集解决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专户下设立“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分户,将所有用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的资金纳入分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对部分困难地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组织领导和分工

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工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资格和人员资格的审核认定;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民政部门负责生活费代发工作。

六、工作要求

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到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职责,强化监管,严格把关,严密程序,严肃操作,决不允许将不符合享受生活费规定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要解决好民政部门代发工作经费等问题。要认真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生活费的人员,取消其生活费领取资格,追回骗取的生活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三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完善集体(精)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吉政办发[2001]44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1-07-30 【实施时间】2001-07-30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公司《关于规范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规范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公司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为了深化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退休费用市县统筹体制,解除在职职工后顾之忧,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对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现就规范和完善全省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州、县(市两级政府要坚持不懈地抓好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目前,全省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从总体上看还比较平稳,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自1987年以来,我省陆续实行了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以市州本级和县(市为单位的社会统筹。截止2001年5月,集体企业参加社会统筹覆盖面达到77.7%,参保职工34.8万人,离退休人员11.5万人。通过制度改革和费用统筹,为在职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上保证了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但随着结构调整的深入进行,有相当一部分集体企业关闭、停产或半停产,职工下岗和放长假的人数增多,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能力减弱,欠缴保险费和欠发养老金的问题比较突出,导致部分地方和企业退休人员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对当前全省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省政府曾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过多次调查研究。综合各种因素看,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符合当前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状况,近期内还要稳定这种统筹体制,并加以规范和完善,逐步创造向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渡的条件。各市州、县(市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本地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坚持不懈地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抓好集体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规范和完善工作。各市州、县(市政府应对集体企业市县统筹负全部责任,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经贸、工商、地税、总工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通过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力度、动用市县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调整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切实解决和弥补养老保险金的收支缺口,力争做到对当期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以前拖欠的统筹项目内

养老金,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逐步予以补发。对少数特困企业中的特困退休人员,因企业无力缴费而难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地方政府要予以特殊关注,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先按月发给一定数量的养老金,应急施以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统筹办法,依靠自身力量,克服困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县统筹正常运行。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集体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资格进行清理认定

(一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要求,对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集体企业,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对于生产经营正常或基本正常且有缴费能力的,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及时纳入市县统筹;对于停产多年且无缴费能力的,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贯彻国家关于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对以前曾参加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从1995年7月以后,长期停产或半停产,既不报表,也不缴费的集体企业,视为自行退出社会统筹,经市县政府审核认定后,及时办理企业注销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对原来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属于企业责任欠发的养老金,应由企业负责补缴或补发;对其已参保的在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予以保留。个人自愿续保的,可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续保手续;对其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三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把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去,各市县要认真贯彻省劳动保障厅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管理的通知》(吉劳社发〔2001〕7号,抓紧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采取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依法制裁拖欠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对有缴费能力而不缴、故意拖欠的企业要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三、逐步规范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市县统筹办法

各地要在不减少养老保险费征缴额和不扩大养老金收支缺口的前提下,规范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近期的重点规范内容:一是将缴费基数由工资总额

和退休费总额的双基数,逐步改为工资总额这个单基数;二是将适用于单位的多个缴费比例逐步调整为统一的缴费比例;三是进一步规范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将2001年个人缴费比例尽快调至本人缴费工资的6%;四是逐步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五是逐步将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方式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在规范工作过程中,各地不得盲目增加统筹项目,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四、强化基础管理,规范“收、管、发”环节,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在养老保险费征缴环节上,要由管到企业变为管到人,实行养老保险关系跟踪制度。要理顺征缴程序,完善制约机制,有条件的市县应尽快改“专管员制”为“柜员制”。在基金管理环节上,要完备手续、简化程序、规范标准,做到帐、表、卡、册齐全,建立健全数据库,并及早实现微机化管理。在养老金发放环节上,要建立与审核、收缴互相制约的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发办法、标准和程序进行退休审批,推行退休审批公示制度,杜绝以改年龄、改工种、开假诊断等方式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杜绝冒领养老金问题。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金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要规范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要求,疏通发放渠道,逐步改企业发放为指定的金融机构、邮局代发。有条件的市县要逐步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由社区进行管理的办法。

五、有条件的市州可试行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由县(市统筹向市州统筹过渡

为了增强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的功能,将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州进行由县(市统筹向市州统筹过渡的试点。参加试点的基本条件是:已在市州范围内将各县(市的统筹办法基本调整一致;基金积累水平较高,支撑能力较强,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性;管理工作完善,业务程序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完整。具备条件并有积极性的地方,可由市州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进行试点。试点地区增加的支出由市州统筹调剂,省里视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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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78 号 【发布日期】2008-04-23 【生效日期】2008-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8〕7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经贸委

省总工会 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二○○八年四月)

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规范和推动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实现对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薪酬分配激励机制,理顺企业分配关系,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对建立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分享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成果,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企业分配自主权逐步落实,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更显重要和紧迫。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遵循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方针,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要坚持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原则。正确处理好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种职工之间的关系,持股职工与未持股职工之间的关系,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工资分配与企业经济性裁员、再就业安置、保险福利之间的关系等,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要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工资分配的协商共决机制。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集体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三是建立工资分配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标准提高而提高。通过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共决、增长和监督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全省生产经营正常的规模以上企业应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他企业通过区域或行业性的工资协商予以覆盖。各地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以培育协商主体为基础,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为主线,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通过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的协作配合,推动企业(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自主调整劳动关系,指导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根据企业效益、当地及本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保工资集体协议的落实和兑现。

三、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通过各级工会大力培育集体协商主体,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进一步健全工会体制。在培育协商主体的方式上,努力推进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针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规模较小的特点,要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和行业(如制造业和服务业),集中组建区域性和行业性工会组织。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员定额、计件工价等进行协商。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国家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重在协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县以下区域内行业集中度较高、产业特色鲜明的企业,可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可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要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积极启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平等的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要约行动”要从工会和企业两方面同步推进。工会方面要引导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凡未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基层工会应代表职工提出协商要约;各级企业与企业家组织也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出或响应协商要约。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会方的协商要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通过扩大宣传、举办培训等方式,培养企业和职工的协商意识;通过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员制度和培养队伍,指导企业的具体协商,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通过选树一批协商程序较规范,内容较全面,协商质量较高,履约较好典型单位的示范作用,带动全面工作。要保护集体协商代表依法开展工作,严肃查处对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打击报复行为。

四、切实加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有关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切实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成效。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要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将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建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工会向工会组织报告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及时协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重大分歧,注重普遍性问题的研究解决;加强对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服务水平。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数据,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做好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工作,完善工资集体协议审核备案制度,明确审核备案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于不履行规范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必备劳动标准缺漏、劳动标准规定不明确不合理的工资集体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组织协调处理。

各级工会要加大参与、服务和指导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收入分配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有关工资分配理论和政策研究,提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扩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群众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为基层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指派工资协商指导员等服务。基层工会要在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表职工参与集体协商,签订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各级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雇主组织要搞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引导企业逐步建立和规范劳资共决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企业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2]13号 【发布日期】2002-02-20 【生效日期】2002-0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

“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2〕1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全国第三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将特殊教育列入工作议事日程。重视和发展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关系到我国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及稳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要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使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工作。要建立特殊教育的项目责任制,作为各级行政首长政绩考核项目之一。

二、二、明确发展目标,加快发展速度

“十五”期间,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使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其他儿童少年同等的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创建高质量、高水平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中心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要达到100%,其他市县(区)分别达到90%以上。

每个地级以上市应有一所规模较大的综合型的特殊教育中心(学校),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考虑在原有的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的基础上改建或扩建,使其成为当地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资源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在人口30万以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新建或利用现有学校改建、扩建一所综合性的、质量较好的、规模较大的学校,同时向周边县(市)辐射;在乡镇中心学校附设特殊教育部(班)。

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除在特殊教育学校和社会福利机构举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班或附设幼儿园外,积极鼓励在普通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干预。支持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机构。积极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其他地区也要想方设法努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事业。

大力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珠江三角洲地区和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及其以上层次的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残疾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

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有条件的高校要新办特殊教育学院(系)或特殊教育专业(班)。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

三、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要坚持文化科技教育与劳动技能、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加强劳动技能和多种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切实让学生掌握一两门实用技术,学生毕业实行双证书制度(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

要对残疾学生进行德育、健康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培养残疾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

要加强对特殊学校信息技术的教学,信息技术开课与当地中小学同步,并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所有的特教学校全部能与互联网相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教研和科研,积极开展特教课程改革,调整课程结构,注重课程的综合性、功能性和实践性等特点,建立适应广东经济发展的课程体系。建立社区教育基地,加强与家庭和社区的联系,形成教育网络。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四、四、建立保障措施,推动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事业的发展

要坚持“特教特办”,千方百计地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不断加大投入,保证特殊教育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加,省级财政也将适当增加对特殊教育事业补助费,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拨部分经费,支持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各级社会福利基金也应划拨一定比例金额,支持当地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要减免杂费、书本费,对其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给予食宿费用补助。要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校舍无危房和校园校舍的安全,并努力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校园校舍建设标准。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室)的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建立“广东特殊教育网”。对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工作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专业书刊和专用设备。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加强特殊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五、加强特殊教育队伍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培养特教干部、特教学校校长、骨干教师,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可在全国相关院校引进特殊教育教师或在本省的高校中专门培养。师范院校应开设有关特殊教育的课程,以适应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随班就读发展的需要。要积极利用卫星电视或网络培训教师。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设立或增加随班就读的教研人员。要切实提高教师的各种待遇,使他们安教、乐教、善教。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特教津贴,其额度为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的30%,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提高特教津贴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退休时,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的,应将该项补贴计入工资基数。各地在工资统发时,要保证特教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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