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BOT融资模式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
BOT融资模式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
姓名:赵三明
学号:074976036 摘要: BOT 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无需政府投资, 而由项目建设方出资建设、经营并管理,在特许期结束后将设施移交给政府。它是解决政府部门在社会经济建设中资金短缺的一种理想的融资方式。基础设施建设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基础设施是一个涵盖广泛的术语, 它主要包括公共设施(电力、电信、自来水、卫生设施与排污、固体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理、管道煤气)、公共工程(公路、大坝、灌溉以及排水用的渠道)和其他交通设施(城市和城市间铁路、城市交通、港口、水路以及机场)三类。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量大、回收期长的特点, 只依靠本国政府和国内企业出资建设是远远不够的。因此,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引进外资,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必需的先决条件。本文浅析BOT融资方式与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运用。
关键词: BOT融资;基础设施建设;
BOT融资模式是国际上近十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模式,是一种利用外资和民营资本兴建基础设施的新兴融资模式。BOT模式一出现,就引起国际上的广泛重视,被认为是代表国际融资发展的一种新形式。BOT融资模式是国际上近十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模式,是一种利用外资和民营资本兴建基础设施的新兴融资模式。BOT模式一出现,就引起国际上的广泛重视,被认为是代表国际融资发展的一种新形式。
一、BOT融资方式及运作程序
(一)、BOT投资方式
BOT 是英文Build ― Operat e ― Transfer(建造―经营―移交)的缩写形式, 是一种新的项目融资运营管理模式。有人将BOT 定义为:
国内外的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署特许权协议, 获得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 组建项目公司, 负责项目建设的融资、设计、建造与运营, 在特许期内以整个项目的现金流量来偿还筹资的本息并获取一定利润。在项目特许期结束后,由项目公司将整个项目移交给当地政府。其核心内容是:(1)政府规划批准项目建设实施: 批准并监督项目公司建设开发和经营项目, 并给予使用土地, 获取原材料等方面的便利条件。(2)政府提供一定经济利益保障: 按照固定价格购买项目产品(如发电项目)或政府担保项目可以获得最低入。(3)政府提供一定的融资信用担保:融资安排中一般要求项目公司特许权协议的权益转让给贷款银团作为抵押, 有时贷款银行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从属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融资的附加条件。(4)投资人是项目投融资主体: 由本国公司或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筹集资金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承担风险。(5)确定特许期限等: 项目公司在特许期限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 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或者服务费用, 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满后, 这项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无偿或固定价格移交给政府。特点是: 政府主导、企业投资、社会受益, 项目风险企业承担, 政府不负债务责任(只有必要的时候, 才有政府提供必要的担保), 社会事业得到发展。由于BOT 融资的项目导向 使得BOT 融资与项目所在国的经济环境更为密切。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时期, 资金的需要量大, 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多, 运用BOT融资方式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的风险小, 成功高,BOT 融资活动增加。虽然目前世界经济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 出现了下滑, 但是我国经济依然处于较快发展时期。而且我国又及时推出4 万亿的刺激经济的计划, BOT 必然在我国有广阔的前景。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运用, BOT 投融资方式在世界各国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中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 获得了丰富的经验。我们也不妨可以将BOT 模式引入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各项活动中, 让BOT 方式成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方式, 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限投入 杠动 更多的社会资本。从而能有效的解决政府大量的资金缺口。
(二)、BOT项目运营程序
1、立项。政府公布项目的建设领域、项目名称和具体规定,授予项目特许权,提供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投标政策和投资框架。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经济、技术及法律上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准备投标申请。
2、招标。政府发布招标广告,对申请投标公司进行资格预审,从中 选定几家投标公司进行谈判。
3、谈判。政府与选定的投标公司进行有关设计、贷款、经营、购销材料、设备及维修等一系列问题的多边、多轮谈判,最终选定中标者,签订项目特许合同。
5、履约。依据项目特许合同,在整个特许期内,公司将项目的所有权按合同规定无偿移交,政府收回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二、我国实施BOT战略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第一个BOT基础设施项目, 是1984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发起人在深圳建设的沙角B电厂。当时BOT项目在我国刚刚出现, 从中央到地方对该项目评论较多, 焦点是项目公司的回报率是不是太高了, 经过10年的运作, 该项目取得了成功, 其工期提前一年竣工, 只用了22个月,1986年获得了英联邦土建大奖, 更为重要的是目前该电厂供电成本低于广东省国营电网。广东省经委曾组织人力对承包商的回报进行调查, 得出的结论是回报率高是合理的。
1993年国家开始研究规范化地引进BOT投资方式, 运作BOT项目实施。1995年外经贸部《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 标志着中国政府正式接受BOT投资方式。第一个100%利川外资的BOT项目— 广西来宾B电厂的运作成功, 表明我国打破了外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禁区, 开启了BOT项目的大门。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建设资金不足和基础设施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并成为制约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 瓶颈”。为实施本世纪中叶的宏观标, 大力推动BOT方式为基础设施建设提速, 不仅可行, 而且尤为必要。
(一)、资金支撑—弥补资金缺口, 增加投资总量如果说基础设施供给不足是制约经济持续增长的“ 瓶颈” , 那么资金短缺则是困扰基础设施适度发展的“ 阪颈”。资金真的短缺吗?事实上, 建设资金短缺与闲置资本过剩并存。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 巨额的资本正在寻找有利的投资空间。在国内资金充裕,城乡居民存款连年攀升, 金融机构资本沉淀, 在央行连续下调存款贷款利率的政策下, 为内资BOT项目融资提供了绝好的时机。我国政局稳定, 经济持续增长,市场前景“ 阔, 投资环境日趋完善, 成为外资BOT项投资的理想空间。内外资BOT项日的进入, 弥补了资金缺口, 提高了投资总量, 开辟了就业领域, 增加了财政收入, 扩大了经济总量。
(二)、政府减负—减轻财政负担, 分散投资风险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投入大、周期长、风险大, 致使投资结构单一, 政府是唯一投资主体。在积极的财政政策下, 政府一方面为刺激需求而减税, 另一方面为增加投资而增支, 有限的财力, 无限的需要, 极易造成巨额财政赤字。举借外债和发行国债融资, 会增加国家外债负担和还债压力, 易形成债务危机, 加大投资风险, 况且大量外资流入会增加外汇风险, 外债成本提高。而BOT项目建设资金由项」公司自筹, 风晓自担经营上自负盈亏, 政府承担的投资风险大幅度降低。因此, BOT方式有利于吸纳社会资本, 增加政府税收, 弥补赤字, 节省的资金少于其它公共品的投资, 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三)、制度创新—拓展投资空间, 引进竞争机制优先发展基础设施是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据专家分析,GDP 要增长1%, 基础设施至少增长1%,并应适度超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质量低下, 其主要原因是制度障碍国家限制或禁止非国有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单一的投资、有限的财力,在毫无约束的环境下势必形成行业和部门垄断, 造成效率低、供给不足和质量低下的局面。BOT项日招标方式, 有利于引进竞争机制, 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在WTO的大原则下, 内资和外资BOT项目实施国民待遇、地位平等、公平竞争, 提高了项二程质量和运作效率, 提供了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空间, 推动了国民经济持续增长。
(四)、技术引进—吸收先进技术, 提高管理水平基础设施属于技术密集产业, 科技含量比较高,而我国许多尖端技术、设备和高科技材料不能自主开发, 而引进世界一流技术并非易事, 采用BOT方式可破解此难题。BOT方式从设计、施及材料采购, 均由项「公司负责。公司为确保特许期内的有效收益,势必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 并且公司也有责任为政府培训技术和管理人员, 提供BOT项目的经营技术信息。我们不出国门就免费学到当今世界先进的技术和管理。
(五)、质量保证—获取高额收益, 加大监管力度百年大计, 质量为本, 基础设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获取高额的经营收益是项目公司永远不变的情怀。项目公司为保证当前利益实现和未来长远发展, 会采用先进的设计、施工和经营管理模式, 提高经营和管理效率, 从而保证项目的高质量和良好的信誉。与此同时, 政府对工程质量也予以严格监管在设计阶段保留设施方案的修改权施日介段对项目工程质量监管竣工阶段参与验收。
(六)、西部开发—启动设施建设, 加快开发进程实施西部开发是我国政府总揽全局、市时度势的重大决策, 它对于促进西部生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缩小东西部差距、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基础设施严重滞后是制约西部开发的顽症, 基础设施开发成为西部「发的重中之重。BOT方式的引进, 可以吸纳更多的国内外资本参与, 减轻政府投资压力, 奠定西部完善的设施基础,必将给西部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 加快西部开发的整体进程。
(七)、结构调整—促进结构优化, 实现整体扩张BOT项目建设和经营产业关联度强, 直接间接辐射面大, 具有整体扩张效应, 对于调整产业结构、改善投资结构、完善投资环境、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经济的有效增长、提高社会福利水平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BOT 方式有利于加速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提高
(一)、可以缓解政府财力的紧张和不足。来自财政部的资料显示, 2007 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5.13 万亿元, 同期财政支出4.98 万亿元, 当年全国实现财政盈余1540.43 亿元。按照2007 年的数据, 仅此前中央政府确定的今年四季度增加安排的中央投资1000 亿元就将花掉全年财政盈余的三分之二。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肯定是有限的。而大部分地方政府也只是吃饭财政 , 没有多少富裕的钱。完全依靠政府财政拨款是不大现实的, 因此充分利用大量的社会资本成为了必然的选择。BOT 融资方式作为一种灵活的项目融资方式可以充分实现投资、经营权与最终所有权分离的问题, 可以有效地节省政府的建设开支。
(二)、BOT 可以提高项目的效率。由于BOT 融资方式使工程项目由私人投资者承包, 从而存在一种激励机制, 能有效提高建设、管理和运营的效率, 并可有效控制建设成本, 避
免盲目追求大规模、高标准。
(三)、可以优化我国经济的投资结构。以往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大多由财政拨款或国家贷款来进行建设,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及公共部门自身财力紧张, 而且经营管理 效率比较低下。引入BOT 融资方式, 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本, 改善投资结构, 推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的建设。
(四)、有利于引入社会资本, 为社会资本参与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一种有效的方式。社会资本是指除了政府资本以外的所有资本, 但不包括国外资本。包括私人民间资本和国有
民间资本。国有民间资本最常见的就是国有企业资本和国有商业银行资本。而社会资本则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由于一些项目(如,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多有自然垄
断、回报稳定、收益率高等特点, 对社会资本有较强的吸引了。
(五)、利用BOT 可以较好的规避和分散风险。除去BOT融资模式自身的风险不谈。就单从BOT 这一方式的使用出发, 这种方式可以将原先政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承担的各种系统和非系统的风险通过特许经营合同与项目承接方共同分担, 有效地使由于建设资金需求量大、跨度长、经营状况不确定而导致的风险集中得到有效分散。
(六)、有利于解放思想, 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一直以来是改革的重点, 协调好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 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的发展。首先, 政府的职能应该是创造
投资环境, 包括软环境建设和硬环境建设。软环境建设主要是创造公平、公开的投资政策和体制环境, 硬环境建设主要是满足公众需要, 为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其次, 政府投资对满足整个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有限的, 即使能勉强满足需要也会出现挤出效应。社会资本所有人通过BOT 模式成为了建设项目的业主, 和政府之间不再是上级与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 而是平等合作的关系。这是政府职能一次大的转变, 也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关系的进一步拓展, 社会资本从而可获得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七)、促进经济发展, 增加就业。大量社会资本通过BOT方式参与社会经济建设, 必然会进一步扩大内需, 拉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GDP 每增长一个百分点, 就能增加80多万个就业岗位。所以, 通过BOT 方式充分调动我国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能够解决大量人口的就业问题, 稳定社会发展。
四、适应新形势要求大规模推进BOT 项目急需解决的问题
尽管BOT 在国外的应用相当广泛, 相对我们而言却是较新的融资方式。特别是目前我国法律、政策尚不完善, 国内社会资本成功的BOT 案例也不多的情况下, BOT 融资方式在我国的运用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从而对我们大规模利用社会资本提出了挑战。
1.完善关于BOT 融资模式的法律法规。这既包括对基础设施企业的约束, 又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承诺。设立专门BOT 项目管理法, 可为BOT 项目的运作提供完善的法律框架。在..有法可依 的同时, 也应..执法必严。这样才能使得BOT 模式健康地成长。在这方面, 我们可以借鉴澳大利亚、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2.加快推进BOT 的政策措施。由于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BOT 融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目前我国的BOT 融资在法律上仍是一片空白。而且就算从现在开始制定一部关于BOT 融资方式法律, 也需一年多时间。所以在我国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之前, 中央政府可以适应新形势要求, 大力推进有关BOT 的政策框架, 并督促地方政府提出相应政策和具体措施, 来推动BOT 方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如: 允许BOT 项目投资主体(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发行项目债券, 政府财政按一定比例认购, 作为政府投资;对BOT 项目的融资贷款进行政府贴息, 等等。
3.改善管理体制和投资环境。BOT 项目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所在地政府是否给予强有力的支持。政府在BOT 项目过程中扮演着两个角色, 既是项目的参与者,又是项目的管理者。所以政府在实施BOT 项目中要避免自己职能和角色的错位、缺位和越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杜绝与民争利、为己争利;(2)保护公众利益;(3)杜绝直接插手或行政干预BOT 招投标运作;(4)杜绝政府直接(财政或行政权力)担保或指令商业银行贷款、担保;(5)杜绝政府不作为、乱作为或信用缺失——项目决策、规划失误, 擅自更改特许协议内容, 逃避责任和义务;(6)避免政出多门引发混乱;(7)加快政府立法工作;(8)杜绝政府..看的见的手不合理地伸向BOT 运营全程# ## 指定项目供应商。4.提高认识。BOT 对于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中国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对它的认识还需一个熟悉、认识, 探索、提高的过程。人们思想观念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对在中国基础设施建设等中运用BOT 还存在疑虑, 有人担心BOT 的运用会导致国家对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权的丧失, 还有人担心把基础设施等给私人投资建没和经营会带来一些敏感的社会问题, 如项目使用费用公众是否能承受等。(2)对项目融资的复杂性认识不足。有些人不熟悉其具体内容和操作规范的要领, 认为谈判既费时又费力, 还要给项目一定的担保和政策优惠, 不如传统的贷款或拨款省心, 因此对BOT 兴趣不大。[ 4] 信心比黄金更重要, 只有我们充分认识到BOT 方式对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BOT 才能更快、更有效的参与并发挥其作用。5.人员方面。BT O 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 在许多方面都有一套独特的运行规则和方法, 需要专业人员来实施, 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而我国引入BOT 的时间不长,BOT 的专业人员相当匮乏, 急需加以培养。只有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高素质的专业人员, 才能保证BOT 项目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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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竹霁、张凯.《关于BOT项目投资建设方向风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市政技术,2009(3):76-77.【5】.张杰.《上海世博会BOT融资的可行性分析》{J}.浙江金融,2008,(4):57-58.【6】.《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郑立群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第二篇:经典BOT模式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协议书
经典BOT模式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鉴于:
山东省某市人民政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加快某区域(下称该区域)的发展,推动该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进入该区域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拟以BOT模式建设该区域的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以委托代建方式建设该区域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并鼓励投资建设该区域的商业、文化娱乐、仓储设施和居住、办公用房。
某开发有限公司系具有良好的项目融资能力和开发能力的专业公司,愿以BOT模式投资建设该区域的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以代建方式建设该区域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并投资建设该区域的商业、文化娱乐、仓储设施和居住、办公用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和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参照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城镇供热等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结合该区域的具体情况,某市人民政府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由某开发有限公司以BOT模式建设该区域的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以代建方式建设该区域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并投资建设该区域的商业、文化娱乐、仓储设施和居住、办公用房。双方于200 年 月在山东省某市签署本协议。第一条协议双方:
甲方:某市人民政府(下称甲方)
乙方: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中国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
3符合该区域总体规划和环保规划。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强制性要求。
3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协议,包括附件和附图;甲方和甲方授权的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下称甲方授权机构)与乙方和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以下合称乙方)签订的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分项目代建协议,包括附件和附图;日后可能签订的上述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及附件和附图。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4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本协议双方认可的BOT模式是指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通过本协议及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授予乙方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配套费及其他费用或者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该设施全部移交给甲方。本协议以BOT模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雨水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
5委托代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本协议双方认可的委托代建方式是指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通过本协议及分项目代建协议,委托乙方融资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配套费及其他费用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甲方。本协议以委托代建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土地平整、路网建设、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6某区域:指原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的地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该区域位于某市东南部,起步区面积4平方公里,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控制面积30平方公里。7基础设施:指为该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及其他各项建设而进行的土地平整、路网建设、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雨水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
8土地平整:指根据该区域用地规划及详细规划而进行的土地平整。9路网建设:指根据该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及详细规划而进行的道路建设。
10广场建设:指根据该区域绿地和景观规划及详细规划而进行的公共休闲广场建设。11公园建设:指根据该区域绿地和景观规划及详细规划而进行的公共休闲场所建设。12防洪工程:指根据该区域防洪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而建设的防洪工程设施。13消防工程:指根据该区域消防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而建设的消防工程设施。
14供水工程:指根据该区域给水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该区域用户的生产、生活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
15供气工程:指根据该区域燃气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供给该区域工业生产、商业经营和民用生活等用户使用的天然气的工程设施。
16集中供热工程:指根据该区域供热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从热源通过热力管网向该区域用户提供热水和工业用汽的工程设施。
17雨水及污水处理工程:指根据该区域排水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通过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的工程设施。
18垃圾处理工程:指根据该区域环境卫生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所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废物箱、公共厕所等设施。
19公共客运交通:指根据该区域的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而建设的公共客运设施,以及公共客运业务和客运、货运出租汽车业务。
20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的、在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期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经营权利。21生效日:指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的日期。
22特许经营期:指从项目竣工投用之日开始的30年期间(建设期不包括在内)。
23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指本协议所指的某区域范围,近期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远期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
24特许经营期续展:特许经营权届满,由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申请并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延期。
25合理利润:指依据当期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及有利于特许经营业务长期良性发展而衡量的利润率水平。
26初设概算:指乙方根据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按现行相关定额及建设工程概算编制方法要求编制,并经甲方备案的工程概算总投资。27违约: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
28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双方的原因引起的建设项目中断;
(6)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的环境恶化或资源供应不足。29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30建设期:指从双方约定的开工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31运营期:指从开始运营日至移交日的期间。
32移交: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工程。
33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届满或者委托代建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届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34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备案。
35法律变更:指中国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颁布、修订、修改、废除、变更和解释的任何法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2)对建设项目的融资(包括有关外汇兑换和汇出)、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
36项目公司: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而设立的“山东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及为了实施各分项目而分设的市政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水处理公司、环卫公司、房地产公司等若干项目公司,以下合称乙方。
37开发前地价:该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期工作费、县级政府收取的部分土地出让金和契税。
38基础设施配套后出让地价:开发前的地价及利息、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税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39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由甲方收取的用于路网、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及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雨水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及回报。此项收费全部用于支持乙方建设该区域的各项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章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进行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按照本协议对乙方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提供服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第六条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第七条 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有权管理该区域,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甲方保证在不影响该区域开发进度的情况下获得为履行本协议所需要的所有批准文件; 3如果甲方在此所做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八条 乙方声明和保证: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各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委托代建协议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2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批准文件;
3如果乙方在此所做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约定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其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受该特许经营期限的限制)。
如果出现下述情形影响到本协议的执行,有关项目的进度日期应相应延长,同时,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乙方的收费价格,或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3在项目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第十条 本协议规定的地域范围需要拓展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相应条款或签订补充条款后实施。
第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承诺不将上述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并承诺不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的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确需调整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相应条款或签订补充条款后实施。
第四章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以下约定的时间完成各项前期工作:
1鉴于该区域招商引资的现状,双方近期规划的10平方公里的区域按以下约定进行开发建设:(1)第一期为某公路以西5平方公里。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完成该区域内的4000亩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对农民的补偿工作,并向乙方提供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商业、文化娱乐、仓储设施和居住、办公用房等项目建设的土地;其余3500亩土地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补偿工作并提供给乙方开发建设。
(2)第二期为某公路以东5平方公里的规划区域。鉴于已有第三方投资者于本协议签订前与甲方签订了开发该区域协议的现状,甲方有义务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协调第三方投资者服从乙方所设定的条件和规划。如其未能符合乙方的条件和规划,甲方在与第三方投资者解除协议后,由乙方按上述第一期方式独立完成。2负责该规划面积内的征地和补偿工作(远期规划区域的开发时间及进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本协议生效后,该区域内不再形成新的地上附着物。
3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该区域建设控制性规划,但须经乙方同意。4负责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该区域内的开发前地价每亩不超过15万元(币种均为人民币,下同)。本地价特指某公路以西的5平方公里土地;某公路以东的5平方公里土地若交给乙方按照本协议建设时,除1500亩种植园的补偿价格和村庄搬迁的补偿价格外,其余土地的地价仍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执行。
该地价款由乙方暂借给甲方。借款时间为:在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后,按照甲方征地进度,乙方先借给甲方拟征地面积40的补偿款,12个月内再借给甲方已征地面积30的补偿款,24个月内再借给甲方已征地面积剩余的补偿款。
该款按以下时间偿还给乙方:在已征地块出让、出租给投资人后3日内,甲方应将该地块征地时所借乙方的地价款(按10‰的月息计息)一次性偿还给乙方。
第十四条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应完成以下前期工作: 1注册成立“山东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并根据各分项目情况分设市政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水处理公司、环卫公司、房地产公司等若干项目公司,负责本协议及各分项目的实施事宜。
2依据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编制该区域的建设详规,并提出初设概算报甲方备案后实施。
3根据前期工作进度和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拨付土地补偿款的借款。
第五章 项目公司
第十五条 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乙方注册成立“山东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负责实施本协议项下应由乙方实施的工作。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由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全部移交给该公司。
根据各分项目情况,乙方或“山东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可以分设市政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水处理公司、环卫公司、房地产公司等若干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各分项目的实施事宜。项目公司通过自身的融资、建设行为,拥有项目设施资产的所有权。
第十六条 甲方不干预乙方及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的股东变更、日常经营和内部管理事务。乙方应主动向甲方通报股东变更的情况,以避免甲方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失。
甲方支持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通过上市、银团贷款等方式在境内外募集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甲方负责办理或协助乙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甲方保证入驻该区域的投资项目从接到投资人合格的申报文件到批准开工建设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乙方享受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已制订公布的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和扶持政策(见附件15),各项优惠政策在优惠期内保持不变;上级政府部门或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
第六章 招商引资
第十九条 乙方为该区域的招商主体。在该区域开发建设过程中,乙方依据甲方确定的该区域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自主招商引资;甲方应予以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为投资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人员参加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和政务办公中心的有关工作,并出任招商局副局长一职,其薪酬由乙方负担。
第七章 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甲方授权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与乙方签订土地平整及建设路网、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委托代建协议。
各分项目的设计标准、建设期、竣工验收办法、移交程序等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在分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中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照各分项目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建设期,融资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甲方,并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代为管理、维护上述设施。管理、维护、收费等事项,由甲方授权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三条 甲方采用划拨形式向乙方提供路网、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八章 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甲方授权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与乙方签订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协议。
各分项目的设计标准、建设期、竣工验收办法、运营与维护、收费、移交程序等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在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乙方按照各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建设期,融资进行建设。各分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自项目竣工投用之日起的30年。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甲方以划拨形式向乙方提供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用地,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该土地。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30年(与各分项目特许经营期一致)。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部分用地用于其他目的。第二十七条特许经营期届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十三章的约定办理设施的移交手续。
第九章 商业、文化娱乐、仓储设施及居住和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该区域不同功能区的合理划分、统一布局,以及对乙方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给予合理的补偿,该区域内的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仓储设施、居住和办公用房等由乙方按照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投资建设,依法向甲方申请使用土地,申领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等。
第二十九条 甲方以出让形式向乙方提供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仓储设施、居住和办公用房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甲方承诺不将上述用地的使用权出让、出租给其他第三方。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挂牌拍卖等方式出让、出租上述用地的,乙方有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优先权。
第三十条乙方投资建设的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仓储设施、居住和办公用房的所有权归乙方,乙方可以出售(预售)、出租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仓储设施、居住和办公用房。第十章 补偿及收费
第三十一条甲方对乙方在该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按以下方式进行投资补偿: 1在该区域基础设施配套后出让地价之中,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向取得该区域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人一次性收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并向投资人出具收据。此项收费全部用于支持乙方建设该区域的各项基础设施项目。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应在所收款项到帐后2日内转付给乙方。
2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按照乙方的投入成本、合理利润及承担风险情况进行核定,并向投资人公布。3投资人未交清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基础设施开工建设手续。
乙方为建设路网、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雨水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不交纳上述配套费。
4在引进项目过程中,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承诺减免投资人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所承诺减免的部分由甲方负担。
5乙方派员参加甲方收费机构的工作,其薪酬由乙方负责。
第三十二条乙方在完成和提供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雨水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设施服务时,在30年的特许经营期内有权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用户进行收费。
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确定或调整乙方的收费标准时,甲方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或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三十三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每一项目的资本性支出增加30万元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10万元时,乙方可提出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或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或者适当延长乙方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十一章 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三十四条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独家向该区域内的用户提供各分项目基础设施服务,合法经营并取得合理回报; 2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保障该区域内各分项目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根据法律和本协议的要求满足用户对各分项目基础设施的服务需求; 4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各项服务标准和近、远期目标;
3在该区域设立政务办公中心等政府机构,为招商项目提供一条龙服务;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5维护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完整;
6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乙方应制定各分项目经营计划,并经甲方授权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乙方应对各分项目主要设施的状况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和维护,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改装、拆除、迁移或新建各分项目主要设施时,应经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的批准,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三十九条乙方有权就甲方或甲方的上级政府部门增加的合理成本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乙方收费标准,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给予补偿。
第十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四十条特许经营届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甲方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同等条件下,乙方有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优先权。第四十一条特许经营期限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续展;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续展优先权。
特许经营期限获得续展的,本协议效力覆及续展期间。第四十二条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依照下列各情况而定:
1特许经营权因特许经营期届满而终止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为特许经营期届满日; 2特许经营权因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情况的出现而终止的,该情况发生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3因本协议解除而引起特许经营权终止的,引起协议解除的情况发生日或做出解除协议的决定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第四十三条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90日内未纠正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终止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1因该项目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2该项目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该区域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乙方放弃该项目建设的;
4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时,应向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提出申请。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答复。在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该项目的正常经营与服务。第四十五条在特许经营期内,如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90日内未纠正,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或该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第四十六条为安排项目融资,乙方有权依法以其在本协议及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并且为贷款人的权利和利益在土地使用权、设施等资产和权利上(含项目收费权)设抵押、质押、留置权或担保权益。但此类抵押、质押、担保权益设置均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此类抵押、质押、担保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该项目特许经营期限。
乙方以本协议及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提供担保所获得的贷款必须用于该区域的建设。
第十三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第四十七条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乙方在移交日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文件及档案。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第四十八条在特许经营期未届满前,因法律变更、政府征收、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而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的,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补偿事宜,补偿价格以双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的资产、权利所做评估的评估值及乙方剩余年份的预期利润为基准,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第四十九条在特许经营期届满之前不早于24个月,乙方应对项目主要设施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确保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 章违约与赔偿
第五十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如果违反本协议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甲方和乙方对此种违反均不承担责任。第五十一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甲方(含甲方上级政府部门)决策等因素,造成该区域内的全部或部分农用地无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或者投资人的项目符合进入该区域的条件但甲方无法办理征地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在上述情形发生时按该地块的综合地价(包括所借乙方的地价款、利息及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向乙方给予补偿。第五十二条乙方在该区域建设各个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建设期并根据招商情况进行施工。如投资人到位而乙方配套设施建设期比计划超过两年以上,造成土地闲置的,甲方有权收回该项目用地,并有权把收回的土地另行出让给他人。乙方在该土地上的投入款,由新的受让人按70给予补偿。
第五十三条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五十四条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第五十五条乙方应充分吸收外来投资进行该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符合该区域的总体规划要求。在不能吸收外来投资的情况下,乙方应由本公司进行投资,以确保总体规划的实现。
第十五章 文件
第五十六条双方对获取的有关本协议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应当保密。保密期至本协议届满或终止之日。
第五十七条对以下情形,上条不适用:
1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向己方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披露的信息; 6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五十八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五十九条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六十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第六十一条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六十二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严重影响一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或继续履行将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则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第十七章 争议解决
第六十三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代表应至少每半年开会一次,讨论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保证各自的工作在互相满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第六十四条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因甲方领导人员的变更而无故变更、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随意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属于民事协议,对于甲方可能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主张的其自身、其资产或其收益对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享有的主权豁免,甲方同意不主张该等豁免并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该等豁免。
乙方同时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因乙方领导人员的变更而无故变更、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随意解除本协议。第六十五条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应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其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六十六条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10份,双方各执5份。
第六十七条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九章 其他
第六十八条本协议的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磋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章 附件和附图(略)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第三篇:经典BOT模式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协议书
BOT模式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鉴于:
山东省某市人民政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加快某区域(下称该区域)的发展,推动该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进入该区域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拟以BOT模式建设该区域的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以委托代建方式建设该区域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并鼓励投资建设该区域的商业、文化娱乐、仓储设施和居住、办公用房。
某开发有限公司系具有良好的项目融资能力和开发能力的专业公司,愿以BOT模式投资建设该区域的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以代建方式建设该区域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并投资建设该区域的商业、文化娱乐、仓储设施和居住、办公用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和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参照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城镇供热等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结合该区域的具体情况,某市人民政府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由某开发有限公司以BOT模式建设该区域的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以代建方式建设该区域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并投资建设该区域的商业、文化娱乐、仓储设施和居住、办公用房。
双方于200 年 月在山东省某市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双方:
甲方:某市人民政府(下称甲方)乙方: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中国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
3符合该区域总体规划和环保规划。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强制性要求。
3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协议,包括附件和附图;甲方和甲方授权的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下称甲方授权机构)与乙方和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以下合称乙方)签订的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分项目代建协议,包括附件和
日后可能签订的上述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及附件和附图。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4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本协议双方认可的BOT模式是指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通过本协议及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授予乙方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配套费及其他费用或者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该设施全部移交给甲方。本协议以BOT模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雨水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
5委托代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本协议双方认可的委托代建方式是指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通过本协议及分项目代建协议,委托乙方融资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配套费及其他费用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甲方。本协议以委托代建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土地平整、路网建设、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6某区域:指原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的地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该区域位于某市东南部,起步区面积4平方公里,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控制面积30平方公里。
7基础设施:指为该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及其他各项建设而进行的土地平整、路网建设、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雨水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
8土地平整:指根据该区域用地规划及详细规划而进行的土地平整。
9路网建设:指根据该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及详细规划而进行的道路建设。
10广场建设:指根据该区域绿地和景观规划及详细规划而进行的公共休闲广场建设。
11公园建设:指根据该区域绿地和景观规划及详细规划而进行的公共休闲场所建设。
12防洪工程:指根据该区域防洪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而建设的防洪工程设施。13消防工程:指根据该区域消防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而建设的消防工程设施。14供水工程:指根据该区域给水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该区域用户的生产、生活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
15供气工程:指根据该区域燃气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供给该区域工业生产、商业经营和民用生活等用户使用的天然气的工程设施。16集中供热工程:指根据该区域供热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从热源通过热力管网向该区域用户提供热水和工业用汽的工程设施。
17雨水及污水处理工程:指根据该区域排水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通过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的工程设施。
18垃圾处理工程:指根据该区域环境卫生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所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废物箱、公共厕所等设施。
19公共客运交通:指根据该区域的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而建设的公共客运设施,以及公共客运业务和客运、货运出租汽车业务。
20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受让方)
并收取费用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期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经营权利。
21生效日:指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的日期。
22特许经营期:指从项目竣工投用之日开始的30年期间(建设期不包括在内)。23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指本协议所指的某区域范围,近期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远期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
24特许经营期续展:特许经营权届满,由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申请并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延期。
25合理利润:指依据当期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及有利于特许经营业务长期良性发展而衡量的利润率水平。
26初设概算:指乙方根据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按现行相关定额及建设工程概算编制方法要求编制,并经甲方备案的工程概算总投资。27违约: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
28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双方的原因引起的建设项目中断;
(6)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的环境恶化或资源供应不足。29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30建设期:指从双方约定的开工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31运营期:指从开始运营日至移交日的期间。
32移交: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工程。
33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届满或者委托代建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届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34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备案。
35法律变更:指中国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颁布、修订、修改、废除、变更和解释的任何法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2)对建设项目的融资(包括有关外汇兑换和汇出)、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
36项目公司: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而设立的“山东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及为了实施各分项目而分设的市政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水处理公司、环卫公司、房地产公司等若干项目公司,以下合称乙方。37开发前地价:该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期工作费、县级政府收取的部分土地出让金和契税。
38基础设施配套后出让地价:开发前的地价及利息、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政
39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由甲方收取的用于路网、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及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雨水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及回报。此项收费全部用于支持乙方建设该区域的各项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章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双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进行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按照本协议对乙方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提供服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第七条 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有权管理该区域,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甲方保证在不影响该区域开发进度的情况下获得为履行本协议所需要的所有批准文件;
3如果甲方在此所做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乙方声明和保证: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各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委托代建协议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2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批准文件;
3如果乙方在此所做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约定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其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受该特许经营期限的限制)。如果出现下述情形影响到本协议的执行,有关项目的进度日期应相应延长,同时,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乙方的收费价格,或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3在项目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第十条 本协议规定的地域范围需要拓展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相应条款或签订补充条款后实施。第十一条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承诺不将上述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并承诺不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的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确需调整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相应条款或签订补充条款后实施。
第四章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以下约定的时间完成各项前期工作:
鉴于该区域招商引资的现状,双方近期规划的10平方公里的区域按以下约定进行开发建设:
(1)第一期为某公路以西5平方公里。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完成该区域内的4000亩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对农民的补偿工作,并向乙方提供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商业、文化娱乐、仓储设施和居住、办公用房等项目建设的土地;其余3500亩土地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补偿工作并提供给乙方开发建设。(2)第二期为某公路以东5平方公里的规划区域。鉴于已有第三方投资者于本协议签订前与甲方签订了开发该区域协议的现状,甲方有义务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协调第三方投资者服从乙方所设定的条件和规划。如其未能符合乙方的条件和规划,甲方在与第三方投资者解除协议后,由乙方按上述第一期方式独立完成。
2负责该规划面积内的征地和补偿工作(远期规划区域的开发时间及进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本协议生效后,该区域内不再形成新的地上附着物。3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该区域建设控制性规划,但须经乙方同意。4负责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该区域内的开发前地价每亩不超过15万元(币种均为人民币,下同)。本地价特指某公路以西的5平方公里土地;某公路以东的5平方公里土地若交给乙方按照本协议建设时,除1500亩种植园的补偿价格和村庄搬迁的补偿价格外,其余土地的地价仍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执行。
该地价款由乙方暂借给甲方。借款时间为:在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后,按照甲方征地进度,乙方先借给甲方拟征地面积40的补偿款,12个月内再借给甲方已征地面积30的补偿款,24个月内再借给甲方已征地面积剩余的补偿款。
该款按以下时间偿还给乙方:在已征地块出让、出租给投资人后3日内,甲方应将该地块征地时所借乙方的地价款(按10‰的月息计息)一次性偿还给乙方。
第十四条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应完成以下前期工作:
1注册成立“山东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并根据各分项目情况分设市政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水处理公司、环卫公司、房地产公司等若干项目公司,负责本协议及各分项目的实施事宜。
2依据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编制该区域的建设详规,并提出初设概算报甲方备案后实施。
3根据前期工作进度和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拨付土地补偿款的借款。
第五章 项目公司
第十五条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乙方注册成立“山东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负责实施本协议项下应由乙方实施的工作。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由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全部移交给该公司。
根据各分项目情况,乙方或“山东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可以分设市政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水处理公司、环卫公司、房地产公司
具体负责各分项目的实施事宜。项目公司通过自身的融资、建设行为,拥有项目设施资产的所有权。
第十六条甲方不干预乙方及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的股东变更、日常经营和内部管理事务。乙方应主动向甲方通报股东变更的情况,以避免甲方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失。
甲方支持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通过上市、银团贷款等方式在境内外募集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甲方负责办理或协助乙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甲方保证入驻该区域的投资项目从接到投资人合格的申报文件到批准开工建设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乙方享受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已制订公布的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和扶持政策(见附件15),各项优惠政策在优惠期内保持不变;上级政府部门或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
第六章 招商引资
第十九条乙方为该区域的招商主体。在该区域开发建设过程中,乙方依据甲方确定的该区域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自主招商引资;甲方应予以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为投资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人员参加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和政务办公中心的有关工作,并出任招商局副局长一职,其薪酬由乙方负担。
第七章 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甲方授权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与乙方签订土地平整及建设路网、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委托代建协议。
各分项目的设计标准、建设期、竣工验收办法、移交程序等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在分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中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照各分项目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建设期,融资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甲方,并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代为管理、维护上述设施。管理、维护、收费等事项,由甲方授权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三条 甲方采用划拨形式向乙方提供路网、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项
第八章 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甲方授权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与乙方签订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协议。
各分项目的设计标准、建设期、竣工验收办法、运营与维护、收费、移交程序等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在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乙方按照各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建设期,融资进行建设。
各分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自项目竣工投用之日起的30年。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甲方以划拨形式向乙方提供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用地,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该土地。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30年(与各分项目特许经营期一致)。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部分用地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七条特许经营期届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十三章的约定办理设施的移交手续。
第九章 商业、文化娱乐、仓储设施及居住和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为了保证该区域不同功能区的合理划分、统一布局,以及对乙方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给予合理的补偿,该区域内的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仓储设施、居住和办公用房等由乙方按照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投资建设,依法向甲方申请使用土地,申领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等。
第二十九条 甲方以出让形式向乙方提供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仓储设施、居住和办公用房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甲方承诺不将上述用地的使用权出让、出租给其他第三方。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挂牌拍卖等方式出让、出租上述用地的,乙方有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优先权。第三十条乙方投资建设的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仓储设施、居住和办公用房的所有权归乙方,乙方可以出售(预售)、出租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仓储设施、居住和办公用房。
第十章 补偿及收费
按以下方式进行投资补偿:
1在该区域基础设施配套后出让地价之中,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向取得该区域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人一次性收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并向投资人出具收据。此项收费全部用于支持乙方建设该区域的各项基础设施项目。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应在所收款项到帐后2日内转付给乙方。
2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按照乙方的投入成本、合理利润及承担风险情况进行核定,并向投资人公布。
3投资人未交清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基础设施开工建设手续。
乙方为建设路网、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雨水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不交纳上述配套费。
4在引进项目过程中,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承诺减免投资人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所承诺减免的部分由甲方负担。
5乙方派员参加甲方收费机构的工作,其薪酬由乙方负责。
第三十二条乙方在完成和提供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雨水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设施服务时,在30年的特许经营期内有权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用户进行收费。
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确定或调整乙方的收费标准时,甲方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或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三十三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每一项目的资本性支出增加30万元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10万元时,乙方可提出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或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或者适当延长乙方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十一章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三十四条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独家向该区域内的用户提供各分项目基础设施服务,合法经营并取得合理回报;
2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保障该区域内各分项目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根据法律和本协议的要求满足用户对各分项目基础设施的服务需求; 4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各项服务标准和近、远期目标;
3在该区域设立政务办公中心等政府机构,为招商项目提供一条龙服务;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5维护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完整;
6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乙方应制定各分项目经营计划,并经甲方授权机构备案。
保养和维护,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改装、拆除、迁移或新建各分项目主要设施时,应经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的批准,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乙方有权就甲方或甲方的上级政府部门增加的合理成本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乙方收费标准,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给予补偿。
第十二章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四十条特许经营届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甲方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同等条件下,乙方有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优先权。第四十一条特许经营期限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续展;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续展优先权。
特许经营期限获得续展的,本协议效力覆及续展期间。第四十二条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依照下列各情况而定:
1特许经营权因特许经营期届满而终止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为特许经营期届满日;
2特许经营权因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情况的出现而终止的,该情况发生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3因本协议解除而引起特许经营权终止的,引起协议解除的情况发生日或做出解除协议的决定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第四十三条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90日内未纠正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终止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1因该项目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2该项目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该区域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乙方放弃该项目建设的;
4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时,应向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提出申请。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答复。在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该项目的正常经营与服务。
第四十五条在特许经营期内,如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90日内未纠正,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或该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第四十六条为安排项目融资,乙方有权依法以其在本协议及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并且为贷款人的权利和利益在土地使用权、设施等资产和权利上(含项目收费权)设抵押、质押、留置权或担保权益。但此类抵押、质押、担保权益设置均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此类抵押、质押、担保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该项目特许经营期限。
乙方以本协议及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提供担保所获得的贷款必须用于该区域的建设。
第十三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乙方在移交日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文件及档案。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
第四十八条在特许经营期未届满前,因法律变更、政府征收、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而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的,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补偿事宜,补偿价格以双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的资产、权利所做评估的评估值及乙方剩余年份的预期利润为基准,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第四十九条在特许经营期届满之前不早于24个月,乙方应对项目主要设施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确保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章违约与赔偿
第五十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如果违反本协议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甲方和乙方对此种违反均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甲方(含甲方上级政府部门)决策等因素,造成该区域内的全部或部分农用地无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或者投资人的项目符合进入该区域的条件但甲方无法办理征地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在上述情形发生时按该地块的综合地价(包括所借乙方的地价款、利息及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向乙方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乙方在该区域建设各个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建设期并根据招商情况进行施工。如投资人到位而乙方配套设施建设期比计划超过两年以上,造成土地闲置的,甲方有权收回该项目用地,并有权把收回的土地另行出让给他人。乙方在该土地上的投入款,由新的受让人按70给予补偿。第五十三条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五十四条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第五十五条乙方应充分吸收外来投资进行该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符合该区域的总体规划要求。在不能吸收外来投资的情况下,乙方应由本公司进行投资,以确保总体规划的实现。
第十五章 文件
第五十六条双方对获取的有关本协议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应当保密。保密期至本协议届满或终止之日。
第五十七条对以下情形,上条不适用:
1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向己方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披露的信息; 6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五十八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五十九条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第六十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第六十一条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第六十二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严重影响一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或继续履行将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则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第十七章 争议解决
第六十三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代表应至少每半年开会一次,讨论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保证各自的工作在互相满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第六十四条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因甲方领导人员的变更而无故变更、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随意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属于民事协议,对于甲方可能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主张的其自身、其资产或其收益对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享有的主权豁免,甲方同意不主张该等豁免并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该等豁免。
乙方同时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因乙方领导人员的变更而无故变更、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随意解除本协议。
第六十五条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应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其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六十六条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10份,双方各执5份。
第六十七条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九章 其他
第六十八条本协议的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磋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章 附件和附图(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第四篇:BOT和BT建设模式
BT和BOT项目是什么意思
作者:余闯 转载 文章来源:岳西网 更新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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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和BOT项目是什么意思
BT投资是BOT的一种变换形式,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由承包方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项目业主。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在通常指后一种含义。而BT是BOT的一种历史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
通俗地说,BT投资也是一种“交钥匙工程”,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完成以后“交钥匙”,政府再回购,回购时考虑投资人的合理收益。除了BT演变方式外,BOT的演变形式还有BOOT方式,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方式,即建设—拥有—运营;BLT方式,即建设—租
52047 赁—移交;BOOST方式,即建设—拥有—运营—补贴—移交;BTO方式,即建设—移交—运营等。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类似BOT项目的BT却并不多见。BT投资模式的缺陷
BT项目建设费用过大。采用BT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合同,移交等阶段,涉及政府许可、审批以及外汇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复杂性强,操作的难度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最重要的是融资成本也因中间环节多而增高。BT方式中的融资监管难度大。由于BT法律性质的特殊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且是一种合同的组合,因此,融资监管难度大。
BT项目的分包情况严重。由于BT方式中政府只与项目总承包人发生直接联系,建议由项目企业负责落实,因此,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建设项目的分包将愈显严重。
BT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在BT项目中,政府虽规定督促和协助投资方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申请政府质量监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但是,投资方出于其利益考虑,在BT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建设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如何解决BT投资模式缺陷
面对这些缺陷,各地政府的掌控能力是比较差的,政府BT投资建设项目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的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部分项目管理在政府有关部门内封闭运作,有时甚至出现违反建设程序的操作。在具体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项目功能与方案审核不力、政企不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管理粗放、地方垄断和地方保护、缺乏竞争,甚至出现“寻租”腐败等问题。实际上,人们很容易发现,一些地方政府的BT项目,明显没有按照已有的招投标和政府特许经营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办理。完善BT投资已是当务之急
除了完善BT运行机制,强化政府对BT项目的监督之外,建立BT应对风险机制,确定风险种类,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也显得非常重要。另外,政府运作BT应考虑引入独立第三方的中介服务。目前,国内外著名投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都有很强的BT投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在融资和资本运作上可以聘请证券公司或著名投资咨询公司为其服务。
由于我国BT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合同法律保护,同时,在管理上,对项目的投资概算、设计方案的确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以及财务审计都应从法律上确定政府权力。但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BT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加快立法步伐。
什么是BT模式
BT模式的概念
1.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2.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3.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BT模式产生的背景
1.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
2.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BT模式的运作
1.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
2.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3.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 实施BT模式的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BT模式的运作过程
1.项目的确定阶段:政府对项目立项,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
2.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政府确定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等工作;
3.项目的合同确定阶段:政府确定投资方,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工作;
4.项目的建设阶段:参与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项目的移交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投资方有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BT模式的特点
1.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2.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3.BT模式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BT模式的重点是B阶段;
4.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
5.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约定总价。
什么是BOT模式
BOT的模式概念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建设-经营-转让”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BOT的特点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BOT模式的参与者
1.项目发起人。作为项目发起人,首先应作为股东,分担一定的项目开发费用。在BOT项目方案确定时,就应明确债务和股本的比例,项目发起人应作出一定的股本承诺。同时,应在特许协议中列出专门的备用资金条款,当建设资金不足时,由股东们自己垫付不足资金,以避免项目建设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误。项目发起人拥有股东大会的投票权,以及特许协议中列出的资产转让条款所表明的权力,即当政府有意转让资产时,股东拥有除债权人之外的第二优先权,从而保证项目公司不被怀有敌意的人控制,保护项目发起人的利益。
2.产品购买商或接受服务者。在项目规划阶段,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公司就应与产品购买商签订长期的产品购买合同。产品购买商必须有长期的盈利历史和良好的信誉保证,并且其购买产品的期限至少与BOT项目的贷款期限相同,产品的价格也应保证使项目公司足以回收股本、支付贷款本息和股息,并有利润可赚。
3.债权人。债权人应提供项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贷款,并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方式支付。当政府计划转让资产或进行资产抵押时,债权人拥有获取资产和抵押权的第一优先权;项目公司若想举新债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应获得合理的利息。
4.建筑发起人。BOT项目的建筑发起人必须拥有很强的建设队伍和先进的技术,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完成建设任务。为了充分保证建设进度,要求总发起人必须具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并应有强有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项目建设竣工后要进行验收和性能测试,以检测建设是否满足设计指标。一旦总发起人因本身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完成任务,或者完成任务未能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公司将予以罚款。
5.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责任是对项目中各个角色不愿承担的风险进行保险,包括建筑商风险、业务中断风险、整体责任风险、政治风险(战争、财产充公等),等等。由于这些风险不可预见性很强,造成的损失巨大,所以对保险商的财力、信用要求很高,一般的中小保险公司是没有能力承作此类保险的。
6.供应商。供应商负责供应项目公司所需的设备、燃料、原材料等。由于在特许期限内,对于燃料(原料)的需求是长期的和稳定的,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而稳定的盈利能力,能提供至少不短于还贷期的一段时间内的燃料(原料),同时供应价格应在供应协议中明确注明,并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进行担保。
7.运营商。运营商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为保持项目运营管理的连续性,项目公司与运营商应签订长期合同,期限至少应等于还款期。运营商必须是BOT项目的专长者,既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也有此类项目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在运营运程中,项目公司每年都应对项目的运营成本进行预算,列出成本计划,限制运营商的总成本支出。对于成本超支或效益提高,应有相应的罚款和奖励制度。
8.政府。政府是BOT项目成功与否的最关键角色之一,政府对于BOT的态度以及在BOT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成败。本书有关章节将详细说明BOT中的政府作用。实施BOT的步骤
1.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项目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协议。2.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署建设合同,并得到建筑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的担保。专设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议。
3.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
4.进入经营阶段后,项目公司把项目收入转移给一个担保信托。担保信托再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BOT的具体方式
1.BOT(build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设一运营一移交。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建设新项目的特许权时,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2.boot(build一own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这种方式明确了BOT方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一般说来,BOT即是指boot。
3.boo(build一own一operate):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这种方式是开发商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但并不将此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公共部门。
4.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补贴一移交。
5.blt(build一lease一transfer):建设一租赁一移交。即政府出让项目建设权,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有义务成为项目的租赁人,在且赁期结束后,所有资产再转移给政府公共部门。
6.bt(build一transfer):建设一移交。即项目建成后立即移交,可按项目的收购价格分期付款。
7.bto(build一transfer一operate):建设一移交一运营。8.iot(investment一operate一transfer):投资一运营一移交。即收购现有的基础设施,然后再根据特许权协议运营,最后移交给公共部门。
9.roo(rehabilitate一operate一own):移交一运营一拥有。此外,还有brt、dBOT、dbom、romt、slt、mot等等,虽然提法不同,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一些差异,但它们的结构与BOT并无实质差别,所以习惯上将上述所有方式统称为BOT。
第五篇:BOT融资方式
BOT 融 资 方 式
一、BOT融资方式的内涵。
BOT融资方式即政府或有关公共部门作为招标人为项目(主要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融资基础,由项目公司作为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时期内经营项目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回报,最后根据协议将项目归还给政府或有关公共部门。其运行程序主要包括:招投标、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
二、BOT融资方式的优势分析。
BOT融资方式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近年来,在我国各地的许多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以其明显的优越性获得青睐。从政府部门角度看,其优势之处有四方面内容。
1、资金利用:政府采用BOT方式能吸引大量的民营资本和国外资金,以解决建设资金的缺口问题;另外,BOT方式还有利于政府调整外资的使用结构,把外资引导到基础设施的建设上,以便于政府可以集中有限资源投入到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上。
2、风险转移: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周期长、规模大,这就加大了风险在整个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概率和不确定性;另外,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失控现象普遍存在。政府通过BOT融资方式的运用,把项目融资的所有责任都转移到承包商身上,项目借款及其风险由承包商承担,而政府不再需要对项目债务担保或签署,减轻了政府的债务负担;同时,承包商的收益与履约责任联系起来,加强了对投资失控现象的控制,避免了政府承受项目的全部风险。
3、项目运作效率:项目公司为了降低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所带来的风险,获得较多的利润回报,必然引进先进的设计和管理方法,把成熟的经营机制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按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和管理,从而有助于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效率,提高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加快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4、技术和管理水平:国外的大型投资和管理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会采用国际先进的技术和管理,这不仅能保证项目的建设质量和进度,同时对提高东道国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有促进作用;另外,由于项目公司中大多有东道国的承包公司参与,这样可以为这些承包公司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提高其就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同时还可以汇集本地资本,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
三、BOT融资方式的劣势分析。
1、采用BOT方式,基础设施项目在特许权规定的期限内将全权交由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而此时,政府对项目的影响力、控制力通常较弱;对于政府而言,相当于让渡了一定时期项目的产权。在这期间,就意味着失去了项目运营中产生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无法考虑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导致消费者剩余减少。
2、BOT方式组织结构没有一个相互协调的机制,由于各参与方都会以各自的利益为重,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使得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再所难免。由于协调机制的缺失,会导致参与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博弈方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最终达到“纳什均衡”,其中一方利益达到最大化是以牺牲其它参与方的利益为代价,其社会总收益不是最大,自然也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
3、当政府对所建设项目的市场潜力和价格趋势把握不清时,可能对投资者盲目承诺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所迷惑,加大居民和政府负担。
4、如果政府管制不佳,容易造成民营企业的不规范参与和竞争,甚至造成私人的垄断经营,将损害社会公平,并使得政府丧失控制权。
5、一些不具备实力的企业,为在建设期获得巨额收入,不顾建设质量和建成后的运行状况,采用不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为压缩成本擅自变更图纸,采购劣质设备以次充好,为后期运营管理埋下安全等隐患,往往是合同到期设备瘫痪,把设施的运营风险全部留给项目本身,实际上是留给了政府。
6、在BOT项目转让到政府之前,政府对项目的控制难度相对加大;由于大量项目建设的风险转移到项目公司,这时项目公司往往要求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来补偿其所受的风险,在运营期中增关设卡,提高交易费用,以加速其成本回收及利润获取,而此时政府又无能为力,其结果往往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产生矛盾。
7、目前国家还没有与BOT相配套的法律和政策,对项目公司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一但发生纠纷将对项目本身造成致命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