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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的实施意见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21107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6 18:33: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2010〕17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逐步解决我省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省内异地就医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省内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浙委〔2009〕81号)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从我省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参保人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异地看病难问题,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的原则,统一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标准规范和组织体系,实行省、市分级建设;坚持规范经办、实时结算的原则,按照标准、规范、公开的经办管理流程,实施人性化服务管理。

二、目标步骤

(三)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五个一”工程,建立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全省信息系统接入技术标准,建设社会保障信息专网,规范异地就医监管服务流程,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为全省参保人员提供实时便捷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实现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持卡就医、购药(即“一卡通”)。

(四)实施步骤。2010年,启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逐步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应用平台建设;2011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参保人员持卡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三、主要内容

(五)服务范围。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统筹地持卡就医、购药,通过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实时结算。

(六)定点机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具有申请加入异地就医联网定点机构资格。

(七)待遇标准及办理程序。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待遇,执行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异地就医办理程序执行全省统一的业务规范和目录标准。

(八)医疗费用审(稽)核、结算与清算。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委托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审(稽)核和结算。转杭就医(杭州市参保人员除外)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管理。

费用审(稽)核。异地就医的医疗服务和就医行为统一纳入就医地经办机构统一监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审(稽)核,经审核确认为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时予以扣除。

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与个人实时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直接支付,其余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相关定点机构及时进行结算。

费用清算。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全省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费用清算的管理工作。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应根据参保人员跨市统筹地区发生的就医费用,按时清算出各市经办机构应付或应收的医疗费用,并告知相关市经办机构,经确认后,由各市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划转相关费用。

(九)资金管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结算资金属于异地就医资金。各地应建立异地就医资金(实行市级经办机构集中管理)台账,按照先垫付后清算的方式划拨。各市经办机构垫付本统筹区域内发生的异地就医资金,再按照有关规定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进行清算划拨。

四、工作要求

(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设立负责异地就医结算的工作机构,落实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强化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明确部门职能,制定配套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管理的有关办法,协调各地各部门共同做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财政部门落实此项工作所必需的资金,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异地就医资金结算、划拨和清算管理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探索建立科学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体系。

(十二)精心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根据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该项工作。要及时分析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异地就医服务管理技术标准,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异地就医服务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要结合异地就医服务管理政策及经办流程,积极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一○年六月八日

第二篇: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

发布日期:2009-12-31

人社部发〔2009〕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多措并举,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提高参保地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就医地的医疗服务监控,大力推进区域统筹和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必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减少个人垫付医疗费,并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持卡结算。

二、按国务院医改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要求提高统筹层次,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市(地)级统筹,在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标准和管理、结算方式,实行统一结算,减少异地就医结算。

三、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报销。

四、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负责审核、报销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经地区间协商,订立协议,委托就医地审核。

五、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采用邮寄报销、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改进服务,方便参保人员。

六、加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城市间或区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联网结算。各地可积极探索利用各种社会服务资源参与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七、对经国家组织动员支援边疆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要探索与当地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参保地与安置地协商确定、稳妥实施。

八、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认真履行本地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的职责,同时要为在本地就医的异地参保人员和其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对医疗服务进行监控。市(地)级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县(区)级经办机构的指导,做好医疗保险政策、信息系统建设、经办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衔接,保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九、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经办机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省内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规范异地就医结算的业务流程、基金划转及基础管理等工作。加大金保工程建设投入,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逐步扩大联网范围,实现持卡结算。确有需要且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十、建立异地就医协作机制的地区,相关协作服务费标准由协作双方协商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就医结算协作方案及联网结算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篇: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08-24 07:04:52 来源:省社保局医疗保险处 作者:

赣人社发〔2010〕2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医〔2007〕6号)和《关于做好我省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赣劳社医〔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参保地)以外的其他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一)按照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且户口已迁移到安置地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二)长期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工作、学习的人员(6个月以上);

(三)因病经批准转外就医的人员。

上述

(一)和

(二)情形以下简称“长期居外人员”。

第四条 根据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医的范围不同,异地就医分为三个层次:

(一)设区市内异地就医。

(二)省内跨设区市异地就医(以下简称“省内异地就医”)。

(三)省外异地就医。

第二章 设区市内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第五条 设区市内异地就医主要通过实行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标准、管理和结算方式,通过统一结算予以实现,逐步做到“同市无异地就医”。

第六条 暂未实行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和市级统筹的设区市,设区市内异地就医由各设区市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三章 省内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第七条 省内异地就医工作分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成前的持异地就医卡就医阶段,此阶段参保人员持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核发的江西省省内统一的异地就医卡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时结算;第二阶段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成后的持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就医阶段,此阶段参保人员持参保地社会保障卡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时结算。本办法主要对第一阶段省内异地就医作出规定。

第八条 建立异地就医信息支持机制。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负责组织开发基于江西省电子政务网(业务网)的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与各设区市经办机构实时联网,实现异地就医信息的实时交互;各经办机构通过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与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联网,实现异地就医人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第九条 省内异地就医的申请:

(一)长期居外人员,填写《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附件1),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申请进行审核登记,确认参保人员选择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核发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在异地就医卡上标注异地就医人员的姓名、性别、异地就医卡号等基本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参保地、联系电话、异地住址、选定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在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上登记。

(二)转外就医人员,由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附件2),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即日对转外就医申请进行审核登记,确认参保人员选择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核发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在异地就医卡上标注异地就医人员的姓名、性别、异地就医卡号等基本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参保地、申请病种名称、联系电话、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理申请1个工作日内在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上登记。

第十条 异地就医卡的管理:

(一)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代办人员需同时出示代办人员身份证)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或《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同时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已发的医疗保险卡收回。

(二)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卡暂停使用。参保人员回到参保地就医购药时,需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恢复使用参保地医疗保险卡手续,并交回异地就医卡。

(三)长期居外人员每年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并重新核发异地就医卡,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异地就医卡过期失效;转外就医人员本次就医结束后,异地就医卡自行失效。

(四)江西省异地就医卡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全省统一的标准制作,并由省社保中心统一编码管理。第十一条 定点就医:

(一)长期居外人员应在就医地选择2-3家不同等级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转外就医人员可在参保地规定的转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外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应办理转外延期手续。参保人员因参保地无条件医治而转出的,诊断明确后,凡原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治疗的,必须回原参保地治疗。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长期居外人员发生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费用,回参保地作零星报销处理。

第十二条 就医待遇及服务:

(一)异地就医人员持异地就医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执行参保地政策,医疗费用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由所在设区市经办机构或委托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根据省社保中心提供的报表支付给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异地就医政策及管理规定对病人进行及时医治,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不得拒收异地就医患者,在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过程中要对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和原参保地识别,防范冒名就医等欺诈行为发生。

(三)各经办机构应针对异地就医的特点,优化服务流程,强化内部管理,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十三条 长期居外人员因异地居住地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或转外就医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需再次转院治疗的,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再次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第十四条 异地就医自参保地出具异地就医卡之日起生效,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注销异地就医当日结束。

长期居外人员自核准登记生效之日起6个月以内不得注销异地就医登记。但长期居外的在职职工在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内,因工作调动,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并重新填报《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后,可变更异地就医地。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本人或亲属应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报,并在医疗终结后按规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持异地就医卡就医、实时结算。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异地就医人员就诊明细上传至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按异地就医政策结算其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住院结算清单须由异地就医人员本人签字。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异地就医人员个人直接支付给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该由异地就医人员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所在设区市经办机构直接或委托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支付给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每月6日至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各参保地经办机构初审上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每月16日起各参保地经办机构打印初审结果报表(“审核汇总报表”和“审核汇总明细报表”),并通过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由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初审结果。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7个工作日内未确认,无故拖延视同确认,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对审核记录进行终审,并以此结果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省社保中心统一组织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算。每季度末次月6日前省社保中心生成上季度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单明细并以各设区市为单位汇总;10日前将上季度异地就医结算清单和相应汇总信息通过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传至参保地经办机构;20日前各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提供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完成上季度异地就医发生费用的核对工作,确认结算信息后,将应支付的异地就医费用汇至所在设区市经办机构。各设区市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本设区市内县(市、区)经办机构之间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工作。

第十九条 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和设区市经办机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分季度结算和年终结算。

季度结算采用预留金制度,按实际结算金额的90%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设区市经办机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预留10%,预留金用于全年医疗费用终审确认及考核时总结算。

年终结算在每年3月的第一个工作日。省社保中心在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上汇总生成上全年门诊和住院总结算数据,由设区市经办机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结清上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和预留金费用。

第二十条 医疗服务监督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和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省社保中心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和异地就医医疗服务管理的组织实施。

(二)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就医行为和异地就医地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发生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违反异地就医规定导致医保基金损失行为的,追回违规的医疗费用,取消其异地就医待遇,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参保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省范围内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应将定点医疗机构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内容,并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分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同时,对终止服务协议互认。

(五)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参保地经办机构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全省范围内对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实行资源共享,各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审结果互认。

第四章 省外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外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由省社保中心负责统筹协调,逐步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协作机制,各设区市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外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在省出台具体办法之前,暂由各统筹地区按现行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经国家组织动员支援边疆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应探索办理医疗保障关系转移。具体办法在省社保中心组织协调下由参保地与安置地协商确定、稳妥实施。

第二十四条 暂不具备条件实行本暂行办法的统筹地区可仍按赣劳社医〔2007〕6号和赣劳社医〔2008〕2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认真履行异地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的职责,对医疗服务进行监控。设区市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级经办机构的指导,做好医疗保险政策、经办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衔接,保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建立异地就医地协作服务的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异地就医协作机制的地区,相关协作服务经费标准由协作双方协商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四篇:异地就医结算

突发急诊>> 可先住院、后补办相关手续

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需要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但是如果患者突发疾病,来不及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怎么办呢?对此,省肿瘤医院医保科主任李玉权介绍:“如果患者突发疾病,来不及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医院有一套突发急诊的处理流程。患者可以先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过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下步计划>> 探索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

据了解,2014年,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即时结算平台功能,扩大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简化办理流程和手续,更好地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同时,探索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适时接入全国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

为您释疑>> 什么情况可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

答: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

(1)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6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工作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异地已长期(6个月以上)居住的,并取得居住地公安部门居住证明的。

(2)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省内其他医院诊治的;参保女职工,因随军、户口在异地或工作在异地等情况需要异地生育的。

城市晚报讯 今年1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动了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可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就医后,参保人员凭卡结算,按照参保地待遇标准,只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其余费用通过异地结算平台结算,有效解决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垫付医药费、往返报销跑腿等问题。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正式启动后,我省首批异地就医患者已经受益。

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

②就医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印发的《居住证》、《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人员可选择4所(三级、二级、一级和专科各一所)不同等级医院作为就医地定点医院。

就医前>> 先到参保地登记后到就医地办异地就医结算卡

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正式启动后,目前,全省共确定了185家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试运行开通了60家。

符合4个条件的参保城镇职工、参保居民,可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办理条件:

1、因工作需要长期跨统筹地区工作的;

2、退休在异地已长期居住的;

3、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省内其他医院诊治的;

4、女职工因随军、户口在异地或工作在异地等情况需要异地生育的。

就医前,符合条件的患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 [2] [下一页] 就医后>> 凭卡结算 只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

就医后,参保人员凭卡结算,按照参保地待遇标准,只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其余费用通过异地结算平台结算。例如:A地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到B地居住。首先到A地(参保地)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登记,然后经办人凭业务登记单到B地(就医地)办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卡,在其选定的B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凭卡结算,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再需要个人垫付报销。

在省肿瘤医院病房,记者采访了首批办理并使用异地就医卡的患者。家住吉林市的患者程淑云,由吉林市中医院转入吉林省肿瘤医院继续治疗。患者的丈夫于忠南说:“之前治疗,都是我们先垫付钱,再到相关部门去报销,一个部门一个部门跑,我们老两口年龄大了,也办不明白。”

于忠南高兴地告诉记者,今年他们到长春治病,才知道可以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他在帮妻子办理转诊手续时,也办了省内医地医保即时结算卡,手续办理非常顺利,也非常快。“有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卡可省事多了,既不用我们带大量现金垫付,也不用出院奔跑报销,这回在医院就能结算,只需花自己承担的部分就可以了。”

突发急诊>> 可先住院、后补办相关手续

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需要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但是如果患者突发疾病,来不及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怎么办呢?对此,省肿瘤医院医保科主任李玉权介绍:“如果患者突发疾病,来不及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医院有一套突发急诊的处理流程。患者可以先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过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下步计划>> 探索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

据了解,2014年,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即时结算平台功能,扩大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简化办理流程和手续,更好地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同时,探索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适时接入全国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

为您释疑>> 什么情况可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

答: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

(1)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6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工作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异地已长期(6个月以上)居住的,并取得居住地公安部门居住证明的。

(2)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省内其他医院诊治的;参保女职工,因随军、户口在异地或工作在异地等情况需要异地生育的。

第五篇: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内异地就医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精神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就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住院诊治,并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第四条

各市(地)必须将《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简称三项目录)维护到医保信息系统中,实现与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及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联网;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

第五条

各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异地就医相关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异地就医预付金及医疗费结算资金;省社会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负责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协同监督和费用清算工作,同时负责在哈尔滨市内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工作;市(地)、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作为参保地,负责本地区异地就医人员登记备案等工作,作为就医地,进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清算、监管等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及系统培训、维护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市(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本地信息系统维护、改造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 异地就医管理

第七条

参保人员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申请,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

异地就医人员住院时,须持本人社保卡办理入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协议规定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并在就医过程中就本人和社保卡的一致性进行核实,防范冒名就医等欺诈行为发生。

第九条

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的支付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三项目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住异地工作人员享受的待遇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标准,不按照异地转诊标准执行。

第十条

异地就医人员因急诊抢救、结算停机、异地信息系统故障、社保卡挂失或损坏等原因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相关就医信息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异地就医人员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医疗费用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经就医地医保信息系统将数据传送至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第十二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经本人申请,可划转至个人银行账户,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第三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并将医疗服务的情况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和分级评定的依据。探索实行与就医地付费方式改革相一致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办法。

第十四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属地管理,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就医行为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对发生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异地就医人员出院时,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

第十六条

对冒名顶替、挂床、分解住院等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就医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对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须进行实地稽核,并根据稽核结果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查询本地区参保人员在异地的就医记录,发现违规情况的,可向就医地经办机构发出稽核请求,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实地稽核,并在15日内将结果反馈参保地经办机构,同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异地就医人员出院后,就医地经办机构在实地稽核病历时发现违规行为的,核实后按服务协议处理,并将追回的违规费用退回参保地经办机构。第二十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就医地经办机构就稽核情况产生争议时,由省医保局协调解决。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地)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单独设立异地就医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归集核算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资金。异地就医结算账户名称统一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称+异地就医结算账户”。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应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借用。

第二十二条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在省级及市(地)、县(市)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作为往来账处理,医疗费支出由参保地核销列支。省医保局根据各市(地)上年异地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情况核定预付金额度,预付金额度为可支付两个月资金,当年预付金结余可转次年使用。各市(地)可通过预收本级及所辖区(县)异地就医资金等方式实现资金的预付。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参保地医疗保险基金。县(市)、区预付金由市(地)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归集,从市(地)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划拨至省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中,再由省级经办机构统一缴至省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异地就医资金按照省级统一清分,省、市(地)两级清算方式按月全额清算。发生异地就医医疗费支出时,先由省级经办机构使用预付金按月清算支付给就医地经办机构,同时通知参保地经办机构据实将资金划拨省级经办机构补足预付金。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市(地)间异地就医资金清算,市(地)级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及所辖区(县)异地就医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在收到付款通知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请款材料及相关说明;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经办机构划拨异地就医资金,经办机构在收到异地就医资金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上级经办机构的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异地就医资金上缴,市(地)级财政部门依据申请将资金拨付至市(地)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市(地)级经办机构再向省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划拨,省级经办机构将各地的划拨款汇缴至省级异地就医财政专户。异地就医资金下拨,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申请将资金拨至省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再由省级经办机构分别向各市(地)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划拨资金,各级经办机构收到划拨款后应及时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划拨异地就医资金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等费用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预付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产生的利息归省级所有。异地就医资金在各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中留存所产生的利息,年终缴至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把矛盾吸附、化解在当地;经办机构、信息中心要做好组织实施、软件开发及相关培训工作,保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发生的异地就医工作经费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市(地)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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