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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周转房管理办法范文合集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20-21106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6 18:32: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教师周转房管理办法

教师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教师周转房是指为解决教职工工作期间住房困难而由学校提供的各类住房(含公租房、教师周转房、闲置学生宿舍、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宿舍等),不是福利房,产权归单位所有。第二条

教师周转房使用对象为在宜宾县范围内未享受任何福利住房的教职工。(不含按规定将原有享受福利房原价退回单位教职工)。第三条

教师周转房入住分配办法:根据教职工原户籍或经常居住地距离学校由远到近排序进行分配(2公里范围内教职工不参加分配)。教师周转房入住人员名单应在本乡镇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确定后报教育局校安办备案。第四条

入住教职工与中心学校签订入住协议后才能入住,入住教师周转房教职工,水、电、气、网络、光纤等费用自理,学校按宜宾县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第五条

入住教职工不得对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建或装修。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第六条

教职工因死亡、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工作岗位,应当先腾退教师周转房,再正式办理相关手续;到民办学校支教一个月以上的教职工,应无条件地腾退教师周转房。

第七条 弄虚作假、隐瞒不符合入住条件入住人员,除立即

清退教师周转房外,还要按20倍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八条

中心学校、直属学校校长是教师周转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和总务主任是具体责任人,应当严格把握入住和退出关口;总务主任负责周转房租金和财物损坏赔偿金收取,出具已退周转房依据;办公室主任收到总务处退出周转房依据后,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盖章和人事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人员一律先免职,再按失职追究责任。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宜宾县教育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执行。

2014年9月1日

第二篇:教师周转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周转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周转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进一步优化资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2.学校周转房的房源是学校修建(改造)的教工宿舍。

3.学校周转房不实行实物分配,只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只作周转租用,实行有期限、契约化、物业化的管理机制。

二、管理部门

4.学校周转房由学校统一管理,职能部门工会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教职工周转房房源的统筹安排调配,签订租房协议,办理人员入住手续,退房手续,并监督周转房的使用。

5.学校成立3-5人周转房使用管理工作小组,由工会牵头负责,组织住户选举产生,负责管理宿舍区内安全、卫生等,协调住户之间各种纠纷,创建和谐、文明的宿舍区。

6.学校财务室负责周转房租金、押金等收取并上交教育局支付中心,配合工会开展周转房管理工作。

三、租住对象

7.在学校工作,且在学校无住房的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包括来我校支教或交流教师、志愿者),其中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优先申请租住:

家住县外的教职工;无住房且不随父母同住的单身教职工;本人或配偶在本县无住房的已婚教职工;长期住校教职工;因特殊情况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同意的教职工。

四、租住程序

8.凡要求租住周转房者,由本人填写租房申请表,经学校周转房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对符合条件租住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周转房房源情况进行统筹安排,通知入住,由学校工会与租住者签定租房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9.租到的周转房超过三个月没有住在该房的,学校给予收回,凡不交房的,从次月起停发工资的50%(请假、寒暑假和因外出除外)。

五、租住期限

10.教职工周转房一次签定租住期限为三年,三年后符合条件须要再租住的重新签定租房合同。

11.获得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其本人或家属(配偶)和子女都应当及时(限时)无条件将所租住房屋按要求退还学校,并办理退房手续】:

(1)调出(含借调)或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2)辞职、解聘、自动离职的;

(3)解除聘用合同和聘用合同到期未续约的;(4)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5)租住周转房超过3个月没有住在该房的;(6)其他依国家政策相关规定应退房的。

12.办理退房手续前,住户应自行办理网络电视、电话等由个人产生的项目报停结算,与学校结清房租、水电费等,还清租用学校的物品,将室内地面、厨房等清洁干净,不留污迹,经学校检查认可并交回所有住房钥匙后,办理退房手续。

六、租房安排的原则

13.租住人员的安排采取“统筹安排,便于工作”的原则。

14.由于现有的教职工周转房房源紧张,尚不能满足每人租住一套住房,因此每两人、三人或每户只能租住一套住房。

15.周转房租住的安排按教职工工龄、职称、职务、荣誉称号等级、工作业绩、综合表现、租住需求程度等多方面考核计分排队,按排队顺序在学校提供的房源中挑选。

七、租金的收取标准

16.学校周转房是国有资产应收取租金。在规定的周转房租住期限内,对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租住周转房的房租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按成本每月每平方米1元租金*建筑面积收取。

17.租住教职工在学校审批同意后,按每套房1000元标准一次性交纳租房押金(多人租住的按人分担),租房押金在本人退房时无息返还。

18.在三年期限后仍符合租住条件而需继续租住的教职工须在租赁期界满前三个月内重新填写住房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重新签定租房协议。

19.租住期限界满的,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退出周转房。不及时退出者,逾期两个月以内的,其房租按成本租金的3倍收取,逾期两个月及以上的按5倍收取。

20.租房租金的计算是以承租人收到住房钥匙之日起至交回钥匙之日止。学校工会根据每位教职工租住面积(每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收取的租金纳入工会账户统一管理。逾期不交付租金的从本人工资中代扣,每逾期1日应支付月租金2%的违约金。

21.入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所用水电等费用按规定及时缴纳。拖延两个月以上不交房租或上述费用者,学校将收回其租住房,由个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2.学校设专账,专门管理房租收取和使用情况。收取的房租主要用于周转房的维修、日常维护等。

八、房屋管理

23.住户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周转房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卫生防疫由周转房使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承租人应配合管理小组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共同搞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

24.住房应爱护公共财物和室内一切设备、设施。住户在租住和搬迁过程中,要保证公共设施的完整。属自然损坏的室内及公共设备、设施应及时学校维修,但水龙头、灯具等易损坏的除外;属人为损坏、遗失的,按有关规定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租住房及附属物的,学校收回租住房并按有关规定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

25.住房应讲究个人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安静和文明。不得在公共区域随地吐痰、乱倒污水垃圾。

26.住房必须注意用电、用水安全,不得乱接电源、乱拉电线。凡违章用电、用水造成事故者,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因承租方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承租人应负责赔偿,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27.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积极有效的排除火灾隐患,规定不许在公共区域放置煤气罐、厨具和堆放杂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28.租住人员严禁擅自改变住房结构,严禁在住房中拆墙、开门窗、开墙洞。不得私自进行装修改造和拆卸室内设备、设施等。租住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破坏室内设施者,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收回住房,同时对当事人处以自发当月房租5倍的罚金。

29.租住有不得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如有乱搭乱建,应立即拆除,否则对所间隔(搭建)面积按成本租金3倍计收房租外,学校有权强制拆除。

30.在退周转房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私自拆卸自费装修部分,应保持房屋完好;退房后学校不负责补偿原自费装修费用。

九、租住纪律

31.申请租住学校周围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及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租赁住房资格,已租住的学校可收回住房,并处以3000元的罚金、取消租房资格。

32.租住人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服从学校安排管理,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除收回住房外,交司法机关处理。

33.学校周转房原则上承租人不得装修装饰,如若要简单装饰装修,须得到学校的同意方可,但不得破坏其房屋结构、不得影响环境和安全管理等,由装修装饰所发生的费用概由本人承担,装修所产生的垃圾由其本人负责清除,退房时不得向学校主张任何补偿。若要拆除其装饰装修,须得到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但应当恢复该房屋入住时的原貌(以学校交房时留存的该房屋相关面貌的视频及图像作为恢复原貌的标准和依据)。

34.不得在住宿区内随意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未经批准,禁止载重车进行住宿区。

35.任何个人不得转让、转借、出租、分租、调换住房,或私自改变周转房的使用性质,租用周转房谋取私利。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将没收非法所得,收回周转房,取消再次租房资格,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给予全校通报或纪律处分。

36.具备11款中情况之一无条件退房者,应在学校发出退还房屋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租住房,逾期不退还者,按强占房屋处理,按34款处罚。

37.学校有权根据周转房使用变化情况对租住人员所租住的周转房进行增员或调整,承租人应服从学校的统筹安排,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承租人入住,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按强占房屋处理,按34款处罚。

38.教职工办理退学校周转房手续时,须交回所有承租房钥匙。私自保留或配制原承租房钥匙,擅自将学校周转房交付他人使用,除对入住者给予200元至1000元罚金外,对提供周转钥匙的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或纪律处分。

39.因周转房的发展和规划(如基本建设、房屋维修、环境治理等)需要,要求承租人迁出原住房,承租人应配合学校按期完成搬迁任务,不昨借故阻挠,对拖延时间不按期搬迁的,按强占房屋处,按34款罚,并限期搬出。因故意阻挠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本人负完全责任。

十、附则

40.周转房的租金、押金、罚金等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在租住人员或租金变动后,工会委员会调整房租。每半年核对房租租金的收取情况统计。

41.教职工有向学校纪检监察、行政和党支部等部门,反映、检举其他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行为的权利。

4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7年2月

2017年春周末值班安排表

第三篇:教师周转房管理办法

泉古拉完小教师周转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教师周转房的管理与合理使用,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切实保障教职工的正当权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不得在教师周转房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二、入住前,学校与入住教职工签订住房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入住教职工居住期间按照规定缴纳水电费,不缴纳房租等其它费用。

四、教师周转房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如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连续闲置不住的,学校有权收回另行安排,并追究入住人的责任。

五、入住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退职或死亡等情况必须按协议及时退房。

六、入住教职工不得改变周转房结构或擅自进行装修,不得违章搭建,否则学校有权收回。

七、入住教师需对周转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但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退房时不得损坏装饰装修,学校对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八、教师周转房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漏水、停电、停水、墙面脱落、地面脱落等情况,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进行维修。因人为造成损坏的由个人负责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住户承担。周转房室内的门窗、玻璃、插座、灯泡、开关、水龙头等易耗品的损耗由住户自行负责。

九、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四篇:周转房管理办法

富蕴县领导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富蕴县领导干部周转房的使用管理,有效解决异地交流干部烦人安家问题,确保异地交流干部能够安心工作,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富蕴县异地交流的四套班子领导、援疆干部主要领导、公检法主要领导、挂职县领导周转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领导干部周转房按照“属地管理、统筹房源、统一分配、及进及退”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章 周转房现状

第四条

现有领导干部周转房2栋,其中四套班子领导干部周转房共有房间20套,每套面积138平方米,援疆干部周转房共有房间12套,每套面积65平方米。

第五条 入住周转房的领导干部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使用期间不得私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第三章 周转房入住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 异地交流的县四套班子领导、援疆干部主要领导、公检法主要领导、挂职县领导、上级下派的工作组成员、邀请的专家及无住房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原则上可入住。本地直接提拔的领导干部不允许入住周转住房。

第七条 异地交流的领导干部需解决住宿问题的,须个人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情况报请县委、政府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审定后,通知本人入住。

第八条 援疆县领导、挂职县领导、上级下派的工作组成员及邀请的专家经县委、政府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入住。

第四章 周转房的管理

第九条 四套班子领导干部周转房住户每月需交纳房租200元,援疆干部周转房住户每月需交纳房租100元,房租由住户到县国资中心缴纳,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促,缴纳的房租均交县财政。

第十条 周转房的电、燃气、电话等日常费用由入住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援疆干部主要领导、挂职县领导、上级下派的工作组成员、邀请的专家无需交纳相关费用,所需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周转房日常维护(太阳能热水器、局域网设备等)、维修(水、电、暖及房内基本设施)、改造等事宜,列入财政预算,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已入住人员在工作地购买住房,因工作原因调离或退休的领导干部,须在6个月内腾退住房,并交机关事务管理局验收。逾期未腾退的周转房,按1500元/月标准缴纳房租,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对在工作地购买住房,因工作原因调离或退休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腾退住房的领导干部,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报请上级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元月起正式实施。

第五篇:周转房管理办法

青龙满族自治县教育局 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建立《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办法》(暂行)的目的 为规范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切实保障辖区内教职工基本住房需要,有利于教师工作和生活。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入住教师周转宿舍的教职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本辖区范围内在编教职工、城乡交流教师和特岗教师,已婚家庭的双职工和单身的教职工。

属于下列情况的教职工,不予安排周转宿舍。

1、学校所在地有住房的教职工(包括福利房,商品房,自建房)。

2、虽符合条件,但本人声明不需要教师周转宿舍的教职工。

3、今后调入学校的教职工(如果周转宿舍有空余而又符合入住周转宿舍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

教师周转宿舍分配原则

1、教师周转宿舍的入住对象按照德、能、勤、绩、廉以及年龄、教龄、家庭人口等相关条件确定。按照县教育局《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办法》,学校学校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2、在符合入住教师周转宿舍条件的教职工中,单身教职工多人合住在一套房内,双职工居住在一套房内。

第四条

教师周转宿舍资产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县教育局具有教师周转宿舍资产的所有权,学校具有教师周转宿舍资产的管理权,入住教师具有教师周转宿舍资产的使用权。

第五条

教师周转宿舍申报审批程序

本人申请,学校审查研究同意,初步确定入住对象,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根据群众意见最终确定入住对象,同时将分房方案和名单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

教师周转宿舍管理的相关规定

1、教师周转宿舍入住期限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续住租,每年要与学校签订入住合同。

2、入住教职工在签订入住合同时要缴纳住房保证金,每套1万元,合住的按平方米均摊。不缴纳住房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居住权利。保证金利息做为房屋租金,退房时只退还本金。每套单职工宿舍室内配有电视机、办公桌椅、床、煤气罐、操作台、燃气灶、油烟机;双职工宿舍室内配有床、办公桌椅、操作台,等生活用品。供用户使用,并负责管理。如果出现人为损坏或丢失,由使用者照价赔偿,赔偿金从保证金中扣除。入住教职工不得改变周转宿舍结构或擅自进行装修,不得擅自接、改电线,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注意防火及用电安全。因责任事故造成学校或其他教职工财务损失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学校有权回收住房,并从住房保证金中扣除相关的费用。

3、物业管理。每校派一名物业管理员,负责水、电、暖及物业费用的收支与管理和周转宿舍安保工作。入住教职工居住期间按照水表、电表使用数量缴纳水电费,按照居住面积缴纳取暖费,缴费标准按照集中供热收费标准。多人合住的宿舍按人均摊。住户必须保持周围环境的清洁,不乱丢垃圾,乱倒脏水,门前不得堆放任何杂物,保持宿舍的整洁,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的督促检查。

4、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退房手续。

(一)借调或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者。

(二)家庭住房变化后,经确认不符合入住条件者。

(三)退休、退职或死亡者。

(四)入住教师将周转宿舍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连续六个月闲置不住的住户。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收回并另行安排。凡拒不交房的从次月起停发工资的50%(请假、寒暑假和因公外出除外)。

5、教师周转宿舍如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漏水、停电、停水、墙面脱落、地面脱落等情况,由个人提出申请,总校进行维修,住户承担费用。室内插座、灯泡、开关、水龙头等易耗品的损耗由住户自行负责。

第七条

各校以总校为单位成立教师周转宿舍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第八条

各校领导小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配周转宿舍,否则,追究学校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九条 此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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