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内经营公司与外派海员外派协议范本
国内经营公司与外派海员外派协议范本
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外派海员________(海员证号码)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外派乙方到_______国的_______公司所属的________轮任________(职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甲方与乙方的合同期限根据《海外雇主与外派海员雇佣合同》的期限确定,为________个月。根据航行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后,但一般不少于9个月不超过14个月,聘用期满,若船舶仍在航行或所在港口不便下船,则甲方有权延长本合同于该航次结束时止。延长期内乙方基本工资增长________%。
二、工资及支付
乙方工资根据《海外雇主与外派海员雇佣合同》的约定确定,分基本工资、固定加班费(星期六和星期日)和休假金(从乙方离开中国之日起)三部分,从乙方上船之日起至返回中国之日止按月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具体标准为________美元/月,其中,家汇部分为________美元,实际船付现金为________美元。
三、工作时间及加班费
乙方的工作时间根据《海外雇主与外派海员雇佣合同》的约定确定,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星期
六、星期日为固定加班,每周56小时为正常工作时间,超过56小时之外的工作为额外加班。
乙方如系持证高级海员则只有固定加班费,如系普通海员,除固定加班费外,额外加班时间应按小时支付费用,费用标准为________。乙方在国内法定节日工作的工资按双倍日基薪计算。
四、劳动保护用品
乙方在船工作时,由海外雇主按《海外雇主与外派海员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乙方离船回国时,根据海外雇主规定将部分劳动保护用具留船。
五、医疗及伤亡保险
合同期内,由海外雇主按《海外雇主与外派海员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为乙方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事故等险种的保险。乙方发生工伤、疾博死亡事故时,甲方负责协助乙方或乙方的法定继承人督促海外雇主,按《海外雇主与外派海员合同》规定的赔偿条款履行合同,并将从海外雇主处索回的保险金额全数交乙方或乙方的法定继承人。
六、服务费的收取
甲方每月从乙方家汇工资中提醛美元作为服务费。
七、担保金
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缴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不超过合同工资总额的20%)。乙方因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在外滞留不归,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从保证金中扣除。若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了保证金的金额,乙方应赔偿超额部分的经济损失。乙方履行完与海外雇主的合同并按期回国,甲方应一次性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本息。
八、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了解海外雇主的资信情况,向乙方解释海外雇主的各项要求和管理规定,指导乙方与海外雇主签定合同。
2、为乙方办理外派所必需的有关证件和相关出国手续。
3、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海外雇主的要求派出前对乙方进行集中培训。
4、安排乙方登船的有关事宜,并负担乙方由居住地到集结地的国内人民币差旅费、派前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培训地点到国内上船地点的交通旅费。
5、监督海外雇主履行合同条款,敦促海外雇主为乙方投保,维护乙方在船的合法权益。
6、听取乙方对在船情况的反映,会同海外雇主及船舶领导妥善解决乙方提出的问题。
7、乙方合同期满离船回国时,负责做好旅途安排和接机工作,在国内离船时,协助乙方办理离船手续。
(二)乙方责任
1、向甲方提供海员服务簿、本职务海员必备的专业训练合格证书、适任证书(高级海员),以及有效的海员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一水、加油应提供当值证书。
2、向甲方提供办理出国手续所需的各种必要的证明材料及照片等。
3、准时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集中,接受派前培训教育并做好登船准备。
4、在船期间严格履行合同,认真完成岗位职责及船舶领导安排的工作,执行船长及海外雇主的指令。
5、严格遵守我国的外事纪律、国家对对外劳务合作的各种管理规定、船舶所到国法律以及港口海关规定。
6、及时向甲方反映船舶情况,通过甲方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
7、乙方在国外港口未经船长同意离船或漏船而被解雇,应承担甲方替换海员所产生的交通、食宿、办证等各种费用。
8、除乙方因病(不含潜在性疾病和慢性病)、工伤、工作需要或海外雇主可以理解的原因外,凡因个人过失被中途遣返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其费用从乙方航贴或履约担保金中扣除。
九、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双方规定的一切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结束。
本合同正式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授权签字:乙方授权签字:
(公司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海外雇主与外派海员雇佣协议范本
海外雇主与外派海员雇佣协议范本
(〔1999〕外经贸合字第30号1999年10月22日)
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外派海员________(海员证号码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雇佣乙方到其所属的________轮担任________(职务)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聘用期限为________个月,根据航行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后,但一般不少于9个月不超过14个月。聘用期满,船舶仍在航行或所在港口不便下船,甲方可延长本合同至该航次结束。延长期内乙方基本工资增长________%。
二、工资及支付
乙方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固定加班费(星期六和星期日)和休假金(从乙方离开中国之日起),从乙方上船之日起至返回中国之日止按月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具体标准根据职务见附件1。
乙方工资分家汇和在船领取两种支付方式,家汇薪为________美元/月,其余工资在船领取,领取日为每月________日。甲方应完全保障乙方获得租船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给予的利益。
三、工作时间及加班费
乙方通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星期
六、星期日为固定加班,每周56小时为正常工作时间,超过56小时之外的工作为额外加班。但通常情况下,每24小时内乙方应至少连续休息8小时。如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保证,该情况每七末内只能出现一次。
乙方如系持证高级海员则只有固定加班费,如系普通海员,除固定加班费外,额外加班时间应按小时支付费用。固定加班费及额外加班费标准职务见附件1。
中国国内法定节日每年10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元旦1天,国庆节3天),乙方在上述法定节日的工资按双倍日基薪计算。
四、伙食费
乙方伙食费标准为每天不低于4.5美元,具体的食物和物品供应依据甲方规定。
五、劳保用品
甲方按附件2的标准,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劳保用品。
六、医疗及病假工资
乙方在合同期内受伤或生病,甲方负责承担住院、治疗、食宿等一切费用,并发给基本工资。如经一年的治疗后乙方仍不能康复,甲方可按照保赔协议的规定,一次性支付乙方费用手免责。
七、伤亡保赔
甲方按不低于“香港雇员赔偿条例”(香港法规282章)的规定标准,向有声誉的船东互保协会投保乙方自离开中国国境起至返回中国国境止的一切人身意外(包括疾病)险,并负责事后追偿。甲方保证将所有赔偿如数交付派出乙方的代理公司,并由代理公司全数交还乙方或乙方的法定继承人。
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死亡,甲方除按上述保赔标准赔偿外,还须付清乙方所有应得收入、返还遗物、妥善安置骨灰并支付丧葬费。
八、航行区域
乙方服务的船舶应在航区航行,如需要改变航区,应事先与乙方代理公司及乙方商量。
如甲方的船舶需驶往战争或类似于战争的区域或有战争危险的区域,甲方须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对乙方的基薪和本合同第七条款中的所有保险和赔偿加倍。如乙方不同意航行,甲方负责将乙方转船或安排回国。
“战争或类似于战争的区域或有战争危险的区域”的界定以本合同第七款的船东互保协会的最新规定为准。
九、登船及遣返费用
甲方负责乙方因登船产生的费用,但乙方在船发生弃船、漏船事件时,需自行负担上船的费用。
甲方负担乙方下述情况的遣返费用:合同到期;因病或因伤提前结束合同;因雇主原因结束雇佣合同;船舶灭失、搁浅或卖船;船舶被扣超过14天;船程中配偶、子女或父母生命垂危或死亡。但甲方不负担下述情况的遣返费用:乙方要求提前结束合同;乙方漏船、弃船;乙方因违约行为、违法行为以及任何不当行为而遭遣返。
十、规章制度的遵循
乙方应诚实、守信,恪尽职守,服从船长或上级的合理指令,并遵守以下规定: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能保存任何凶器或枪支弹药;不得有任何不文明或不健康的行为,如吸毒、打架、酗酒、吵架等;遵守雇主为船舶正常航行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制度。
十一、合同终止及解雇费
甲乙双方均可提前一个月书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甲方因船舶灭失、搁浅、卖船等不可抗力作用,可提前解除与乙方的合同,但需支付乙方解雇费用,费用标准为:乙方在船工作不足6个月,发给2个月的工资;超过6个月,发给1个月的工资。如不可抗力作用导致乙方物品损害或灭失,甲方应予以赔偿,但数额不超过美元。
乙方违法或有等严重或实质性违约行为时,甲方可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不需支付解雇费。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的代理公司有权代表乙方及家属出面协调。如果协商不成,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中心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正式文本及附录一式两份,各用中文和英文书就,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双方规定的一切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结束。
雇主授权签字:海员签字:
(公司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1、海员月薪最低标准
第三篇:外派的海员培训
1)应届毕业生培训:对每年新招院校刚毕业学生初次上船岗前培训,鉴于目前大部分的院校学生在校期间没有安排上船实习,导致学生对船舶了解比较生疏,公司在录用院校毕业生后,先是分批次集中培训。每期培训时间20天,培训内容包括:公司简介;遵纪守法;船舶工作须知;为人处世;旅行常识;业务提升;英语口语等。同时在学生初次上船岗前培训时,公司还会安排实习生上船工作应注意事项及船上常见的船员受伤意外事故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的强化培训,使学生上船实习时能较平安顺利完成实习任务。
2)所有船员上船前培训:各业务部门根据船东的船期,提前1-2天通知上船的船员到公司报到,培训部负责组织上船船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外派劳务常识,外派劳务人员守则;船上纪律,船员职业道德,履约意识,工作态度等思想教育;外派船公司概况,本轮规范,生产和人员情况;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港口国监督常识,保安规则及防油污注意事项;对高级船员,需要时让其阅读船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船员外派以往发生案例及教训等安全方面的教育;针对个别船员的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相关方面培训和教育等并做好相关的培训记录;个别船东特别要求的专项培训等。
3)接新船专项培训:为了保证接新船的平稳和顺利交接,管理部对接新船船员进行特殊培训。业务部门根据船东的揭穿时间表提前通知管理部,管理部结合船东的接船时间表,安排船员提前2-3天时间到公司接受接新船的特殊培训,内容包括船厂的简介,船员的安全,接新船的注意事项,新船交接与营运管理注意事项及ISM体系文件的熟悉与建立等。
4)高级船员职务晋升及新任职务业务强化培训:对拟提升的职务船员或第一次担任该职务的船员进行特别的业务培训,管理部门根据该员的任职情况,派任高一职务的有经验的船副/船长和轮机员/轮机长担任指导老师,系统进行培训讲座,辅导新任人员熟悉本岗位工作,掌握工作要点,避免上船时不懂操作和对业务生疏而造成困扰。
5)新进普通船员培训:为了使新进公司的船员充分了解公司管理和要求及了解国际公约的最新要求,增强安全意思,履约意识,管理部会不定期的开班(2-3),让资深船长及资深轮机长对新进普通船员进行相关方面的强化培训。
6)易流态化货物培训:为进一步提高我司船员在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时事故预防和应变能力,根据海事局《关于开展易流态化货物安全运输专项培训活动的通知》,管理部专门安排长期从事于远洋货船运输,具有丰富的海上实践经验的船长,负责对我司从事散装运输船舶的散装运输船船长和甲板部成员进行易流态化货物业务培训。结合向船东提供船员的情况和船舶在实际运营中所载运的易流态化货物的种类多样化、运输航线的不定性、船舶类型的多样性组织内容作为培训材料:陶土、精矿粉等易流态化货物的特性;载运易流态化货物的安全对策;以往发生过的事故案例、事故原因、经验教训和预防措施。根据船东的船期,要求外派船员于上船前提早1-2天到我司集结强制结束培训。
7)根据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船舶安全通告和业务知识学习内容,培训部门负责跟踪收集并贯彻执行,及时将文件的精神和学习的内容在上船前传达到相关人员,让受训人员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动态,获得知识更新,并做好相关的记录,以便提供给相关部门检查和核查。
8)为保证船员的知识及时得到更新,掌握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所有上船人员必须参加上船前教育训练。如果船员因故不能到公司报到,直接从家上船,培训部门可根据船期的要求,安排下属机构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培训,实在不能进行面对面培训的,培训部门也可以通过电话培训来完成相关的培训,争取培训率达到100%。
9)上船前培训内容和方式随时更新,可通过课堂授课,观看录像,短信发送,邮件传输等手段来完成培训内容,正在达到提高船员的业务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的目的。
3.4.3 见习管理培训:
1)见习培训管理所涉人员:参加船上培训的受训船员,开展船上培训船舶的船长、轮机长,公司指定负责培训的高级船员或专职教员(统称教员)及船上培训的教员和评估员,公司指派的培训监督员。
2)参加船上培训见习的船员赢领取相应的《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记录簿》具有以下的作用:海事机构评价和鉴定船员的适任能力,签发适任证书的依据:指导受训船员按各阶段训练目标;指导教员执行统一的训练要求和评估标准;指导公司监督训练进度和质量。
3)船员管理部负责组织和安排船上见习培训,其职责为:指定负责船上培训的部门和培训监督员;选定培训船舶;安排床上培训教员和评估员;领取《船上培训记录簿》和《船上见习记录簿》;对受训船员的培训实施跟踪管理;为受训船员签署公司评定意见。
4)受训船员应充分利用船舶提供的条件,完成规定的训练内容,如实填写《记录簿》。
5)培训船舶的船长负责船员培训/见习期间与公司之间的联络,并对船员的培训/见习进行监督和管理,为受训船员签署船上培训/见习鉴定。
6)培训教员负责指导受训人员按照《记录簿》完成训练,定期检查训练内容和进度,填写《教员检查培训记录簿》,并对训练结果给予评定。
7)评估员应负责对各项训练内容的训练完成情况及结果进行评估,给出评定结论。培训监督员应负责检查船上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培训质量,填写《船公司培训监督员检查培训记录表》。
8)见习船长的教员和评估员由培训船舶的船长担任;见习大副的教员由培训船舶的船长或者大副担任,评估员由船长担任;见习三副的减员由培训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担任,评估员由船长或大副担任。
9)见习轮机长的教员和评估员由培训船舶的轮机长担任;见习大管轮的教员由培训船舶的轮机长或者大管轮担任,评估员由轮机长担任;见习三管轮的教员由培训船舶的轮机部高级船员担任,评估员由轮机长或大管轮担任。
10)教员和评估员对《记录簿》的审核结果应及时告诉受训船员。对不合格的受训船员,指出未完成或未达到训练要求的内容,督促受训船员按要求完成训练任务。
11)开展船上培训不能影响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正常操作。船上培训结束后,培训船舶的船长根据受训船员的培训记录,教员、评估员的审核记录,在《记录簿》“评估报告”页“船舶鉴定”栏填写培训鉴定,并由培训船舶船长签名,加盖船章。
12)受培训船舶种类、主机种类或船舶设备所限,受训人员无法完成《记录簿》相应的备注栏内予以说明,并报告公司。公司应作出换船继续培训的处理,确保《记录簿》里所列训练项目的完成。公司应保证船员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记录簿》的全部训练内容,提交填写规范的《记录簿》,确保船上培训/见习的有效实施。
13)实习生离船评估及培训:为了全面了解实习生在船上实习时知识的掌握情况,管理部负责对上船实习结束回来的实习生进行相关业务技能的考核和评估以及CES的英文测试,并对不足的部分进行指导和提出要求,以便下次上船时能重点学习和完善培训内容,达到提升相应职务的要求。
3.4.4 日常培训管理
1)日常培训内容:适应不断变化的船东需求,航线及船舶类型需求,航运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船东所在国的风土人情、宗教习惯。
2)管理部根据培训计划、结合船员公休情况,尽量以服务同一船东或船种相近船东的船员为中心进行集中安排培训。
3)日常培训一定要结合最新变化发展的相关情况,如海事公约法规最新发展变化要求,体现当实际发生的经典案例进行剖析,确保所有在家休假的船员都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
业务知识并分享相关成功经验或者失败教训。
4)问题船员再教育培训:针对船员上船任职后,船上主管反应的问题或船东反应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问题船员能下次上船时改正错误,把工作做的更好。
5)船东指定培训项目:根据船东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完成。
3.5船员培训计划:
3.5.1 船员培训计划每年制定一次,指定时间在每年的一月份,由船员管理部负责牵头劳务部和船东商定,报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3.5.2船员培训计划应包含培训开展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师资、培训资料、培训形式、培训结果评价等内容。
3.5.3船员培训计划可根据实际培训需要予以调整,调整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员外派管理,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员外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员外派,是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提供配员并实施管理的船员服务。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海员外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海员外派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员外派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对其派出的船员负责,做好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及登、离船过程中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二章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管理级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五)具有自有船员数量100人以上; 第六条第七条
(六)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七)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八)机构及其法人代表3年内没有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四)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五)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六)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七)自有船员名册及与船员确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事业单位验资报告、上一审计报告和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完税证明;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海员外派机构的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 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该机构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和现场核验,并将审核意见和核验情况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核验情况以及机构申请材料于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书面批复;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批复之日起30日内以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方式存缴海员外派备用金,作为海员外派机构不及时全面履行应尽责任义务的补充手段。
申请机构办妥存缴海员外派备用金手续后,凭提交足额交纳备用金的有效证明,到海事管理机构领取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上应当载明海员外派机构编号、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经营范围、有效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第十三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实施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年审应在发证之日起每周年的第10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进行,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情况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年审主要内容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遵守国家有关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及对外劳务合作政策;
(三)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四)遵守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及时向辖区内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申请文书;
(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说明材料;
(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项遵守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开展海员外派的工作总结;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海员外派机构如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准予年审合格,并在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年审中发现海员外派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报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撤销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进行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年审中发现海员外派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报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暂不予以年审通过,并按相关规定采取行政措施。海员外派机构按规定改正缺陷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注明情况,予以通过年审,但应对该机构重点加强监管。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年审的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对外签订新的船舶配员协议,但仍应承担对已派出船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年审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在30日内将本辖区的年审工作情况上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第二十三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60日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
(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延续的审查与年审工作一并进行,对于通过审查的海员外派机构,予以换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一)海员外派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第三章 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有效运行各项海员外派管理制度并持续改进。
第二十七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遵守国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守信义务。
第二十八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海员外派机构在与境外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前,应当充分了解境外船东资信和运营情况,确保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内容真实、客观、可靠,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十条 海员外派机构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要求,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海员外派机构及境外船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2)船员的工作、生活条件;(3)协议期限和船员上下船安排;(4)工资福利待遇及其支付方式;
(5)正常工作时间、加班、额外劳动和休息休假;(6)船舶航行区域;(7)船员保险和处理标准;(8)船员伤病处理;(9)船员跟踪管理;(10)突发事件处理;(11)船员遣返;(12)争议处理;(13)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与船员利益有关的内容如实告知船员,并保证有效偿付因境外船东未全面履行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给船员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根据派往船舶的船旗国和公司情况对外派海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风俗习惯和注意事项等任职前培训,并可根据海员外派实际需要对外派海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训练。
第三十二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船员上船工作前与之签订上船协议,上船协议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与涉及船员利益的所有条款外;
(二)海员外派机构对外派海员在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
(三)发生紧急情况时对外派海员的协助、救助责任;
(四)外派海员与境外船东的劳动关系;
(五)协议的生效和终止条款。
在上船协议中,应确立外派海员与境外船东的劳动关系,如不能确立,应当明确外派海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第三十三条 海员外派机构向境外船东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应当保证并协助船员与境外船东订立就业协议,并负责审查就业协议的内容是否与船舶配员服务协议、船员上船协议的内容相符。发现不符合,应立即向境外船东提出,要求予以纠正。海员外派机构应妥善保管就业协议复印件,以备核查。境外船东未与外派海员签订就业协议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终止向境外船东提供船舶配员。
第三十四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与境外船东、外派海员的沟通机制,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船员所提出的投诉,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解决的投诉。
海员外派机构做好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有关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工作技能及职业发展等方面的跟踪管理,为外派海员履约提供必要支持。
第三十五条 海员外派机构在与船员签订船员服务协议时,应明确为船员提供就业机会的时限,且不得因提供就业机会而向船员收取费用。
海员外派机构无法及时为船员提供就业机会时,不应阻挠船员获得其他适任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海员外派信息档案,记载船员在船员服务期间发生的下列事宜,并保持船员服务信息记载的真实、连续和完整:
(一)船上任职资历;
(二)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
(三)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违章记录;
(四)劳动合同、船员服务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上船协议、就业协议。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船员名册,记载服务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等情况,并定期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制定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有关组织机构人员、应急联络通道、事件处理程序、资金保障与赔偿方案等事宜,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发生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人员到位、资金到位和措施到位,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妥善及时处理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督促境外船东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当境外船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先行代为负责做好船员的安置工作。
第四十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说明处理经过、主要措施、实际效果并分析存在问题、主要经验教训。海员外派机构未及时提交、拒不提交书面报告或者提交报告严重不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可组织对该机构的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展开调查,并可对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在下列情形下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
(一)海员外派机构无力支付外派海员遣返费用的;
(二)处理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时需要支付款项的;
(三)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应由海员外派机构偿付的。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海员外派备用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备用金缴存、补交、退还及动用的管理,充分发挥备用金在处理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时的作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海员外派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海员外派机构诚实守信、规范管理、合法经营以及保护外派海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辖区内海员外派机构档案,对海员外派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海员外派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海员外派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四十七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海员外派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海员外派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海员外派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依法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注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海员外派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重点加强监管。
第五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海员外派机构名单公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营情况良好的机构,以及不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和承担法律义务、侵害外派海员合法权益或者不诚实守信的机构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本规定所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员外派”,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二)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
(三)超出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境外船东和船舶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等情况按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海员外派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本办法所称“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是指海员外派机构的下列行为:
(一)未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二)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用;
(三)未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有关船员的;
(四)克扣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的:
(五)因向船员提供船上就业机会而收取相关费用的;
(六)伪造或提供虚假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信息的;
(七)与船员签订的上船协议内容与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内容不符的。
(八)有其他欺诈船员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海员外派机构在境外船东未与船员订立就业协议的情况下,向境外船东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海员外派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海员外派业务的,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海员外派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
(三)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派海员的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四)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五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被暂停、吊销、撤销的,应继续履行对已派出船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中相关定义如下:
(一)“重大违规行为”,系指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不良后果的行为,以及被相关国际组织通报或处罚的违规行为;
(二)“重大违法记录”,系指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被给予处罚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记录;
(三)海员外派机构,系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含海员外派)的机构。
(四)“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系指签注海员外派许可权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五)“境外船东”,系指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
(六)“自有船员”,系指与海员外派机构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船员。第五十九条 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方可从事海员外派。
第六十条 境外企业、机构、自然人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外派海员。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在境内开展海员外派。海员外派机构不得接受境外自然人委托开展海员外派。
第六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除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 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有对外劳务合作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外派劳务协议
甲方全称: xx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工资帐户: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
工资帐号:
丙方全称:中国xx建设集团(马)有限公司巴贡2&3标项目经理部
丙方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法规,为保障甲方、乙方和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书。甲方向乙方说明了丙方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及其后果、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情况,乙方已认真阅读本合同书,同意按甲方及丙方有关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及工作地点
本合同期限:乙方愿意根据丙方的工作安排,从XX年 月 日起,为期20个月。如有续约,由三方另行协商。
本合同的工作地点:马来西亚沙捞越洲巴贡水电站施工现场。
本合同的货币单位:马币(rm)。汇率按1马币兑2.15人民币固定计算。
二、生产(工作)任务
1、甲方根据丙方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丙方所属马来西亚巴贡工地工作。
2、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由丙方安排。
3、乙方同意并服从丙方所安排的岗位、工种、工作;丙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4、乙方必须按照丙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的责任制的要求,保证按质按量地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生产(工作)条件
1、丙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丙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丙方制订的劳动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有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
四、各方职责
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体检、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2、甲方提供给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具备如下条件:
1)年龄为18-45周岁,熟练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机械操作手及管理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的男性,乙方的专业技术能力要尽可能满足丙方要求。
2)甲方必须安排和组织乙方参加健康体检、出境培训并取得有效期为三年的“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若体检或培训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3)甲方必须向丙方担保乙方在马来西亚的工作时间不得低于1年。
3、甲方必须按每100名劳务配备1名现场管理人员。甲方管理人员配合丙方对乙方进行工作现场管理,负责对乙方离开工作现场后的管理。
4、甲方负责乙方的后勤保障与管理,甲方应按100人配1名炊事员的标准配备炊事员,炊事员的工资由甲方承担,中方炊事员的进、退场费用、准证费用由丙方承担。甲方须按合理的标准提供伙食给乙方,伙食费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对食堂管理不善,引起不良后果,丙方有权干预直至收回食堂管理权,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甲方向丙方保证乙方办理手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甲方派驻丙方工地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驻在工地,若要离开或更换需征得丙方的同意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否则按5000rm/次进行扣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参加马来西亚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若因自身原因被遣送回国或自己申请回国的,其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在交纳丙方为其办理的工作准证、安全准证、保险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来马来西亚交通费用后才准以回国,其回程机票由乙方自己承担。
3、乙方来到马来西亚后,需将护照、工作准证等证件交给丙方统一保管。若乙方回国,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丙方并获得丙方批准,方可领取护照回国。
4、乙方在马来西亚期间,需服从甲方及丙方的统一管理。
5、乙方须严格执行丙方的施工工艺,正确操作施工设备和工具。如果乙方在工作当中发生人为的质量事故,丙方将根据有关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和评估后,对乙方进行扣除一定工时的处罚,严重的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6、乙方须严格遵守丙方有关安全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如果乙方违反工地有关安全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时,丙方将根据有关安全管理条例,对乙方进行扣除一定工时的处罚,事态严重的将根据有关法规追究乙方的责任。
7、乙方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不得做出有损中国人形象的行为,并自觉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丙方职责:
1、丙方协助甲方办理乙方的正常进、退场,进退场的交通费用由丙方承担,若发生乙方在到马来西亚机场后被马来西亚海关阻止入关并遣送回国,则发生的交通费用由丙方承担。丙方在乙方连续在马来西亚巴贡工地工作满24个月后,应根据生产需要安排乙方回国探亲并承担交通费用。交通费用指长沙市到甲方工作地点的路费及住宿费(如果有)。
2、丙方负责组织乙方参加当地的安全培训,并承担合格人员的工作准证费用及安全培训费用等相关的费用。
3、丙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住宿及其它条件:
1)通电并安装有吊扇的住宿用房,住宿标准为上下铺8人间或集装箱式住房7x2人间;
2)水电设施齐全的食堂,其他食堂用具由甲方自行承担;
3)到施工现场的交通;
4)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正式职工同等的劳保用品;
5)每人一套的床上用品;
6)现场通讯:提供2个手机号和对讲机1部,电话费用由甲方承担。
4、丙方负责乙方在工作现场的工作安排及管理,若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合理安排,或者劳动态度不好,丙方经与甲方协商可以采取警告、扣记工时、罚款直至辞退乙方。被辞退的乙方需在交纳丙方为其办理的工作准证、安全准证、保险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来马来西亚交通费用后(根据该劳务实际已工作时间按比例分摊)才准以回国,其回程机票由乙方自己承担。
5、丙方指派专人对乙方每日出勤记录签字并进行现场考核,负责用工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五、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
1、计时工单价:星期一至星期六6马币/工时,时间按乙方实际工作小时计;每天工作时间如果超过十小时则超出时间按加班计算,若加班,加班时间按实际工作小时计,工时单价按9马币/工时。星期天或其他节假日(指中国国家法定节假日10天)工作,全部按加班计算,时间按乙方当天实际工作小时计,工时单价按12马币/工时计。丙方每月及时为乙方劳务人员进行结算,结算时间与丙方内部结算时间相同。丙方每月于工作地当地发放600马币/人给乙方劳务人员,工资余款人民币由丙方及时支付给乙方劳务人员在前述工资帐户。丙方支付工资给乙方劳务人员的时间不得滞后3个月,若超过 3个月,丙方按乙方劳务人员当月工资的0.5 %作为月利息支付给乙方劳务人员。
6、丙方有权针对乙方劳务人员发生如下情况进行罚款、警告等处罚:
迟到/早退:不到半小时按半小时算,超过半小时不到1小时的按1小时算,迟到超过2小时的,不享受当天加班小时待遇,工作小时按实际工作小时算。
警告:每书面警告一次,扣当天工作小时4小时,不享受当天加班小时待遇。当月警告超过3次的(含3次)加扣一天的工资(8小时),同时丙方有权予以辞退,所发生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停工:每次停工最少1天,最多为3天。每停工一次,从当天宣布开始起算,在被停工天数内,没有工时。当月停工超过2次的(含2次)加扣一天的工资(8小时),同时丙方有权予以辞退,所发生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旷工:迟到/早退超过4小时而没有及时通报丙方而得到批准的,被视为整天旷工,没有工作小时。当月旷工超过5天的(含5天)加扣一天的工资(8小时),同时丙方有权予以辞退,所发生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因上述原因(或将来工地补充的有关规定)被处罚的人员,丙方将不承诺其保底工资,直到当月工资被处罚为零。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和解除
1、本劳动合同期满或三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本劳动合同在有效期间内因生产经营工作发生重大变化,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解除劳动合同。
3、本劳动合同临近终止期间时,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续签劳动合同。
4、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及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甲方和丙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的;
3)不服从甲方和丙方的工作安排的或以各种理由逃避甲方和丙方的工作安排;
4)泄漏甲方和丙方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5)在合同期间内以病、事假、工伤、长假等为由从事第二职业的;
6)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育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和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丙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考核仍不能上岗或经丙方调整工作仍不能担任或不服从安排的;
3)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6、乙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及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7、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丙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甲方及丙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或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丙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九、甲乙丙三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1、乙方必须向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马币,若乙方没有能力交纳保证金,丙方将在乙方每月的收入中按100零吉特/月进行扣除,直到扣满1000马币;在合同期满后,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10天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2、乙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和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出国体检、培训、签证、进出场路费、工作准证费及相关费用、个人所得税担保金等甲方损失),并遣送回国。
3、甲方在乙方出国前进行出国前思想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丙方对乙方上岗前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及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法制、职业道德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进场教育;
4、乙方在本合同期间不能未经甲方和丙方允许与另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按以上
九、(二)条处理。
5、乙方所欠甲方及丙方任何款项,甲方及丙方有权在乙方应得收入中扣除,若仍然不足,甲方及丙方有权通过法律追索。
6、丙方有权根据将来工地的实际情况对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按照完成工程量的数量进行结算,其目的既是保证丙方所承担工程的及时完工,避免出现消极怠工的现象,同时也鼓励积极工作的劳务能多劳多得。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并签定相关协议后,三方按协商后的量化标准即工程量单价进行结算,相关工时及单价条款不再适用。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责任和经济损失情况,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经济赔偿。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在长沙市提出仲裁,仲裁结果对三方有约束力。
十二、其他
1、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直至合同履行和支付完毕终止。
甲方:
乙方:
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