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为了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要按照建筑法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以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上报事故。
1.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逐级报告领导。
2)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逐级上报,企业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3)向上级报告事故发生的同时,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及时抢救人员和财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调查制度
1)组织调查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单位领导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开展调查工作。
2)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人员及工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3.事故处理制度
企业在处理事故时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1)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
2)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
3)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
4)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4.伤亡事故统计制度
1)伤亡事故统计是国家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进行控制的一项措施
2)它及时反映国家行业及企业安全生产状态和形势,便于掌握事故发生规律,拟定改进措施,杜绝和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
3)通过统计数字可以比较各单位、各地区之间的安全工作情况,分析安全工作形势,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数据。
4)事故累积的资料不仅是安全教育的宝贵材料,也为安全生产设计、科研、施工清除隐患,保障安全生产,促进技术进步提供基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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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工伤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工伤事故情况。研究事故
发生的规律性,采取有效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伤事故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
考艮告工地负责人(车间主任),并由工地负责人(车间主任)在当日下班前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部门。
2·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
事故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亲自或责成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3·发生死亡事故后(即四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
护好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在24
小时内报企业主管部委和建设部。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即一、二、三级事故)也照此办理。
二、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积极组织抢救伤者,想方设法医疗,使之尽快恢复身体健康。2·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挡和标志,派专人看护,使被破坏的物件、碎片、残留物、致伤人的位置保护原样,不准移动和冲刷擦拭。
3·事故发生后,企业要立即成立3—5人的事故调查小组,按“四不放过”原则,一是
勘察事故现场,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二是对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本工种工龄、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签字盖章。三是查清单位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在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的基础上要根据《山东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结合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按应负的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分别给予事故单位和个人予以罚款、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触及刑律的上报人民检察院处理。
三、工伤事故统计
1.工伤事故的年报、月报必须准确、及时上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2.工伤事故的统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报告的要求(即按轻伤、重伤、死亡及损失仪器、损失金额)进行统计上报,不得隐瞒上报、虚报或拖延不报。
第三篇: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第一条:伤亡事故报告程序及登记手续
1.凡发生未遂事故由各施工班组进行登记,并报告工地负责人。
2.凡发生轻伤事故,于事故发生后口头报告分公司安全部门,月底填“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公司安全站。
3.凡发生严重未遂事故,应立即口头报告公司安全站和分公司安全部门,由公司安全站组织调查分析,找出原因,采取防范措施,杜绝重复发生。
4.凡发生重伤、群伤、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站,其中死亡事故再立即报送主管机关及当地劳动部门、工会、检察院。
5.凡属于“扭伤”事故类别的负伤者,必须持有医疗部门诊察后出具的可靠的诊断证明,并经班组长、工地、安全站确认后,所在部门方可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
6.属于轻伤事故的伤者本人,必须在事故发生的当天报告班组长,过期不报者,不予补报登记手续。
第二条:重大事故的现场处理
1.发生重伤、群伤、死亡事故,就近工作人员应积极抢救伤者,保护好事故现场。
2.事故现场未经安全专业部门勘察前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物证的位置,就近施工人员有责任提供有关事故的旁证资料。
3.安全专业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进行临时性处理,详细勘察事故现场,记录事故现场,记录事故现场情况和责任者的口述材料,索取必要的旁证材料,事故现场的临时性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机关、当地劳动部门、工会、检察院报告,并及时填写“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一般区分
事故责任分直接、主要、间接、一定责任四种。确定责任时必须作到事实求是。根据安全施工责任制度的规定,结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分析报告后确定。
事故责任一般区分如下:
1.受过三级安全教育和本工种、专业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的职工,因本人违反安全施工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因职工本人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事故,由其本人负直接责任。
2.从未参加过施工,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参加施工而发生事故的,则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施工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就施工而造成非本人责任的事故,应分别追究项目部经理或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
4.在施工安全条件不具备或有直接威胁工人生命安全的场所。经工人提出但未采取措施即令施工,而造成非本人责任的事故,由强迫命令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5.机械设备有缺陷或不按规定保修而危及安全运行的,经操作人员提出但未采取措施即令运行的,造成非本人责任的事故,由强迫命令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6.工人因不使用防护用品而造成的事故,由其本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7.各级领导或项目经理在布置任务的同时,没有布置安全工作或放松安全教
育,对发现的问题不采取措施解决以及管理不善等问题构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根据情节分别追究领导或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应负不同责任。
第四条:事故的调理处理及权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各级领导要组织对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从思想上、技术上、管理上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坚持作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处理不放过。
2.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依据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严
肃处理。
3.一般未遂事故由工地负责人调查分析,进行处理后向单位分管领导及公
司安全站报告。
4.严重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站,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站主持调
查分析,找出原因,采取防范措施,杜绝重复发生。
5.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主持调查分析,进行处理后向上级主
管部门,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篇: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一、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理
1.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发生事故的项目不应在两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电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安监站、派出所。
2.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发现人应立即报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小时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或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3.发生事故先找和重大未遂恶性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不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若发现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与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见坚持
第五篇: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一、发生伤亡事故负伤者同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即各级部门逐级报千的和序。
1、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接到重伤、死亡、证明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和当地地方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
二、对伤亡事故的调查、人员组成及调查程序
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或其指派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处理事故的原则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处。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划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的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