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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12-918403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0 22:38: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教职工请病、事假均应具假条,向学校报告,经批准后,在教导处登记,假条存于教导处备案。

二、事假:

1、每个教职工每月的事假控制数为1天。不累计计算。

2、预发性事假凭借假条(需调课的凭调课表)请假,批准后方能离岗。如果调课未落实不予批假;如果调课后(以调课双方签字为准)又无人上课,则按实际节数处理接受者。

3、突发性事件:家人或受委托人凭借假条到学校请假,批准之时起生效,1天以内的事假需调课的代课费自付,凡事假1天/月以内,学校不予扣减津贴,超事假扣60元/天。这种情况下,学校安排教师代课,代课费由学校统一支付10元/节。

三、病假;

1、突发性病假

请病假者上班时必须交验就诊医生签具全名的处方、药发票,公章须清楚,学校扣减津贴从第5天开始,第一天10元,第二天20元,第三天30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每学期累计计算。

2、住院病假:

住院治疗7天以内不扣,凭正规医院疾病诊断书,入院证明及请假条请假,出院后交验出院证明、药发票(复印件),其课程由教导处请其他教师代上,代课费由学校支付;住院治疗时间在30天内(不含30天)每天扣10元;病假时间在30天及以上只发绩效工资的60%(即按退休人员处理)。

3、如果校内出现诸如癌症等严重疾病,需院外疗养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行政研究,交由全体教师讨论是否休养和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四、法定假:

1、产假:计划内生育假,产前、产后累计含法定节假日,连续计算共90天,晚育假(女方在24岁以上)共110天,凭请假条请假。

2、计划生育假:凭医院证明、请假条请假,第一次给公假15天(第二次及以后不给假)。上岗时交验手术证明。

3、婚假:凭结婚证、请假条请假,假期五个工作日。一方到另一方异地结婚,根据路程远近适当增加婚假(路程假)。晚婚者(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增加10天(晚婚、晚育假均需出具证明——户口本或身份证)。

4、丧假:直系亲属去逝,丧假5个工作日(根据路程远近适当增加假期)。

5、探亲假:国家正式职工可请探亲假,但仅在寒暑假中进行,中途不得请批探亲假。探望父母者,4年一次,探望夫妻者,一年一次。

6、超出法定假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按实际上班天数计算)。

五、各种公事、出差:

1、函授学习及有关培训,凭通知,课程由参学者(参培者)调好,交教导处登记备案,作为计算代课费的依据,代课费由学校统一支付10元/节。

2、开会、出差凭上级通知或校长指令行事。课程由参学者(参培者)调好,交教导处登记备案,作为计算代课费的依据,代课费由学校统一支付10元/节。

六、各种假的审批:

1、各种假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时,可委托一人代理);

2、各种假自批准之时起生效。

七、若有下列情形,由学校给予严处:

1、旷课一节,扣50元。

2、旷工一天扣150元,每学期旷工超过3天的,停课学习整顿,并且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3、擅自调课离校者,处当事人双方各30元/节;如果未经同意调课表者,必须立即纠正,如不纠正者私自调课处理。

八、各种学习、活动无故不到者一次性扣款10元,迟到早退者每次扣5元。

九、期初、期末各一周内的请假所扣款金额加倍。

十、代课费的标准:代课原则上是代上请假人的课程,初中、小学10元/节。产假、婚假、丧假期间出勤的,学校给上课补助费12元/节。

十一,学校设全勤假奖励,一学期未请事假、病假者,奖励100元。

十二、本期教职工周一签到时间为:早读前,班主任必须到指定地点参加升旗仪式;周五下午第二节下课后。地点在警务室。未签到者一次扣20元。

第二篇: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修订)

宁县和盛小学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202_年9月1日修订)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师出勤行为,保障教职工合理使用请销假权利,鼓励出全勤,依据《宁县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之规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一、全体教师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因事因病需请假必须按既定的制度执行。

二、考勤包含:上班、出发、教研活动、监考阅卷、值班等。

三、教师假别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等。

四、教师的婚假为7天、直系亲属丧假为5天,产假按《宁县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五、教师因公出发,外出学习参观,视为出勤。

六、考勤采取定时定点签到、教导处全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未见其人且无请假记录者按旷工论处,因请假造成空堂的按旷课论处。

七、无故不能缺课或离岗,有事有病必须请假。经教导处随机抽查,缺课、离岗者(以教导处抽查记录为准)每节课处罚10元。

八、教职工上班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导处签到,超过规定时间视为迟到,超过1小时未签到者视为旷工。

九、请假人请事假或病假必须先确定代班、代课教师,经批准,到教导处登记后方可离校。请假半天以内者不写请假条,经主管副校长或教导主任同意后,在教导处登记后离校。半天以请假须写出请假条,经校长审批,在教导处登记后离校。打电话请假者,超过一天都必须委托他人代写请假条,无请假条或不进行登记者(以请假登记册为准)按旷工对待。

十、请假时长以实际请销假时间计算,实际请假时长超过批准时长 部

分,没有续假者按旷工计算;实际请假时长小于批准时长者,以实际请假时长为准。

十一、设全勤奖100元/人/学期。全勤指一个考勤期间无旷工、无

请假、无迟到、无早退。

十二、请短期假按以下标准扣除请假人岗位津贴:请事假、病假每期

累计3天以内(含3天)不扣款;超出3天部分,病假每天扣24元,事假每天48元; 旷工每天扣80元;旷会(以例会点名册为准)每次扣40元,请假按半天计算;迟到、早退每次5元。

十三、监考阅卷、外出活动等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准请假,因故确需请

假者,须提前一天 履行请假手续。津贴扣除按双倍计算。

十四、旷工或请假后课程由教导处安排的,旷工教师或请假教师除按

第十二条规定扣除个人津贴外,按每节课10元标准支付教导处安排的代课人员劳动报酬。

十五、请长假者按《宁县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

续并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十六、教职工每学期请假累计超过15天,取消评优选模资格。

十七、带班代课教师须尽职尽责完成请假人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迟

到、旷课、早退,并对该班安全工作负全责。

十八、上班期间,每天按八节课计算。

十九、本规定自202_年9月2日开始执行

宁县和盛小学

202_年9月1日

第三篇: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临教字[202_]74号

关于印发《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管办,县属各学校、单位:

《临朐县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已经县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研

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朐县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教职工管理请假制度通知临朐县教育局办公室202_年11月3日印发

(共印60份)

临朐县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从教和请假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2_]43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全体在编在职教职工(含教育局机关及直属事业站室全体工作人员)。除参加会议及上级安排的调训外,全县教职工因公或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包括外出考察学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哺乳假、工伤假、探亲假等,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类别和请假期限

1、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办理请假手续。

2、病假:参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需续假。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上病历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医生建议要求。原则上患癌症等重大疾病患病期间方可请长病假,其它疾病原则上不能请长假,须视情况担任力所能及的工作。

3、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申请。事假原则上每月不能超过2天,每学期累计不能超过8天。

4、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教职工持有关凭证,向所在单位请假,请假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一般不再另行安排。

公假、病假、事假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请假程序和批假权限

1、教职工凡需请公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丧假可由本人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3天内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以上请假须经批准才能有效。一般疾病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报学校主要领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方可有效。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病假请假手续的,可由本人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必须告知学校就医地点,待学校派人探望确认后方可有效,否则视为旷工。

2、教职工请公假、事假、病假15天以内,由各教管办主任及县直学

校校长负责审批;请公假、事假、病假15天以上,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镇街学校还须教管办主任签名)后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请假申请表、病历证明、医生建议等)到县教育局政工科,由政工科报分管领导审批。期满后,确需续假的,需持相关材料由本人随同经办人员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

3、镇(街)教管办主任、县直学校校长请公假、事假、病假2天以内的应向县教育局分管领导报告;请假3天以上的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县教育局审批。镇街管理的校长(园长)由镇(街)教管办作出规定。

4、根据临朐县教育局、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教字[202_]93)号文件规定,育龄妇女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必须先到计生服务站检查并持有效证明,请病假的须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明确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方可请假;请假期间,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孕透查;请假外出确实无法回来参加孕透查的,必须书面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并且每季度寄送一次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孕透查证明,外出治病的须同时寄送一次就诊医院的医治证明;请假结束后,要先到所在计生服务站查体,无问题的方可销假。

四、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事假待遇:

依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19号文件,现制定本规定:

1、各单位对教职工请事假必须从严掌握。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6天,从第17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3天,从第24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2、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3天的,不再享受学校的各项福利待遇。

3、教职工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经县教育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二)病假待遇: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下的,发给原工资;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教职工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5、根据国家人事局国人工[1981]65号规定,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3]42号规定,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三)公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规定

1、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视为旷工;虽提交请假申请,但未经领导批准的,视为旷工。

2、虽履行请假手续,但请假期满后逾期不归的,或请假期满后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视为旷工。

3、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或虚拟请假事由请假的,经发现查实,视为旷工。

4、参加会议、脱产进修、考察学习、业务培训等,学习或培训期满,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2_]43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给予辞退并解除聘用合同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按照上款规定,给予辞退并解除聘用合同。

7、各学校(教管办)应建立教职工请假事项定期通报制度,请假时间及事由每月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学校教职工擅自离岗15天以上隐瞒不报,或者校长违规批准教职员工请假的,对学校校长进行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并取消其本评先、评优资格。诫勉期满仍未自纠的,视情节对学校校长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8、学校擅自批准教职工请假、套取财政工资的,按每人每次2万元扣减该学校财政经费,并取消该学校本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由各学校和县教育局政工科协调县财政局扣除教职工请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津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其他办法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篇: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绵阳师范学院文件

绵师院人字〔202_〕 16号

绵阳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绵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绵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7月12曰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绵阳师范学院

202_年9月2曰

一 1 一 绵阳师范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严肃劳动工作纪律,切实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占有事业编制〈人员控制数)的

在职在崗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是全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编制外聘用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勤与请假

第三条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全体教职工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教师要按时上下课,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并按时参加规定的集体活动。实行坐班工作制的各类人员,应按时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崗位。各类人员的考勤工作由所在部门负责。

第四条一线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圆满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并按学校要求参加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

一 2— 第五条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本办法办理请销假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三章请假类别及其待遇

第六条病假。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 〔1981〕52号)等相关规定,教职工请病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教职工请病假,本人应持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 办理请假手续。

(二)病假期间的待遇:

1.基本工资:按川人工38号文规定,请病假者执行病假工资:

门)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下同)全额发给。

病假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从第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7。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一 3—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基本工资的707。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 7计发;

(斗)试用期、见习期和熟练期间人员的病假待遇,分别以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2,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补贴:病假期间全额发给。3,绩效工资:学校给予教职工全年15天带薪病假,带薪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核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教职工全年病假超过15天的,病假期间,每月以实际天数计,按实际耽误的天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依据其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核发。

(三)因公负伤者(因自身原因造成事故者除外)在住院期间和医学休养期内,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拨付;奖励性绩效工资 由各单位依据其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核发。职工因公 造成伤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全年病假时间累计超过半年,不参加考核,当年不计算工龄。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病假期间,在外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经发现,停发其间的全部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补贴及绩效 工资。

一 4— 第七条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教职工一般不得请事假,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前履行请假手续。

(二)教职工请事假,三天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

(三)教职工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当年考核为 不合格。

(四)事假期间的待遇:

事假期间,按实际请假的天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依据其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核发,基本工资不变。

第八条产育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619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_版)》,教职工请产育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产假期限的相关规定:

1.女教职工请产假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持有关

证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一 5— 2,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实行晚育〖24周岁以上)的增加20天,持纯母乳喂养证明增加1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 加 15 天。

3,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在内,产前、产后连续计算。

教职工产假如遇寒署假可顺延,是否顺延由教职工自行选择。

(二)产假期间的待遇:

在规定的假期内,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补贴、基础

性绩效工资照常核发,其它福利待遇不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依据其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核发。

(三)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

(四)晚育女职工分娩后,对在校内工作的配偶可给其15 天的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绩效及相关福利待遇不变。

(五)做计划生育各类手术。根据卫妇0984)1号文,女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1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男性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女性单一 6— 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在产假基础上另加40天,中止妊娠同时输卵管结扎,休息40天。上述各类手术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六)本条规定各类情况,在请假时均需提供由医院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

第九条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等相关规定,教职工请探亲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休假者必须是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在家住1宿或休息半个白天),可享受探亲假。

(二 〉未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年给假1次;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

〈三)教职工丧偶或离婚满1年以上,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处理。

(四)对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其往返交通费按川人工

^94^ 15号文和学校计财处规定报销。

(五)已婚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父母;未婚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台胞、台属教职工探望其亲兄弟姐妹,每4年 给假 1 次。

一 7—(六)凡属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待遇均按劳人险(^卩〗)16号、(^纟〗)71号、(扨纟卩)13

号、〖1982 ^侨政会字第011号、〖1986 ^侨政会字第006号等文 件执行。

(七)凡享受探亲假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学校寒署假内 探亲。

(八)教职工申请探望在国内外工作的子女,不享受国家规 定的探亲假待遇。

(九)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假满后应及时持有关手续到人事处销假,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婚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等问题的通知》〈〔1980 〕劳总

薪字29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教职工的婚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8—(一 ^双方符合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教职工结婚,经本人申请,可给予3天婚假;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以上)享受婚假23天。有一方不够晚婚年龄者,不能享受 晚婚假待遇

(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时可给予5天丧假。

(三)教职工婚丧假的交通费等一切费用自理。(四)婚丧期间的待遇:

在规定的假期内,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核发,其它福利待遇不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依据其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核发。

第四章请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教职工请假(含前述各类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教职工遇特殊情况或具备相应条件需要续假者,应在原假未完前提出续假申请,获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本部门及原批假处销假,返岗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恢复正常的经济待遇的时间

一 8—

也以销假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应在事后3天(节假日顺延)内补办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手续的,视为旷工。假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假期结束3天内未销假的,视旷工处 理。

第五章请假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病假5天以内,事假3天以内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病假5天以上,事假3天以上及婚假、丧假、产假,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批。

第十六条正处级(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请假须书面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副处级干部请假须书面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时将请假手续报组织部备案,事假3天以上者须同时报人事处。

第六章考勤办法及相关说明

第十七条学校各单位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凡因事、病、婚、丧、探亲、生育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严肃考勤制度,各单位要有人专门负责考勤工作,校内各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至30日将本单位的考勤情况 报送人事处

第十八条月考勤记录表中应明确记录教职工病假、事假、探亲假、婚育假、丧假、产假、出国、进修、迟到、早退、旷工

一 9 一

等具体情况。对于漏报、瞒报本单位考勤的,一经发现,除对考勤人员处理外,将扣发负责考核工作单位领导当月基础性绩效工 资101并在全校通报批评,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评优,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逾期未报送考勤情况的,将暂停发放该部门当月基础性绩效,及时说明情况进行补报并经学校同意后,可于次月予以补发,同时将在年终量化考核中,对该单位作扣分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涉各类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 曰(特殊注明的除外X 第二十一条超假和不按规定请假的处理

超假和不按规定请假的按旷工处理,执行下列规定:(一)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除按规定完成教学任务外,必

须参加学院或系部规定的例会及教研室活动,无故缺席1次,按 旷工1 天处理。

(二)教职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没有上班又没有履行请

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三〉对旷工的处理: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者在本不予提职、提薪,不予评优,年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者当年考核为不合格。旷工1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旷一 10 — 工2个工作曰,停发2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以此类推,直至扣完当年基础性绩效工资为止;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可解除聘用合同,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当事人连续旷工10个工作曰或1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时,由人事处通过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限期返岗通知书,如当事人已外出无法联系,通知书送达其同住成年家属,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通知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通知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釆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通知书送达满30天,当事人仍不返岗工作的,由人事处上报学校研究解聘的处理意见,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解聘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绵阳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请销假的暂行规定》(绵师院人字〔202_ 〕9号)和《绵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产育假补充规定》〈院人字〔202_ 〕17号)文件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

绵阳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发

一 13—

202_年9月2 日印

第五篇: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一、学校作息时间规定

上班时间:

下班时间:

希望全体教职工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提前到校,按时下班。

二、迟到、早退、旷工的含义

1.所谓迟到是指上午上班时间后、下午第一节课上课铃响后到校。

2.所谓早退是指下班时间前离校。

3.所谓旷工是指不请假不到校上班上课或请示没有得到批准不到校上班以及强行离校的或先斩后奏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考勤具体办法

1.学年考勤与年考评直接挂钩,每月考勤总分为12分。

2.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或提前下课每一次扣0.1分累计超过10次每多一次扣1分,旷课1节扣1.5分。

3.进修学习不扣分,事例一节扣0.1分,病假一节扣0.05分。

4.本人没课,半天不到校上班,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扣1.5分(记入旷工积分)旷勤一天扣三分。

5.对于经常迟到、早退的给予批评教育,迟到1节的要自觉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2节以上的要进行登记,因有事需要外出的要履行请假手续,2节以上的要进行登记。履行学校规定的不扣分,未履行规定的扣1分以上。

6.如果不请假私自离校,学校临时开会、开展活动、检查或干其它工作,本人不在责任自负,扣1分(记入旷工积分)。

7.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教师互相换课未出现空堂的不扣分。

8.因有其它紧急特殊情况,学校制定临时考勤办法,期满后仍按本制度执行。

9.婚丧事假1周不扣分。

10.例会考勤按本人上课同等对待,例会点名不到者为迟到,例会不准中退、早退。未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11.学校组织的临时会议履行请假手续的不扣分。

12.教师考勤每月公布一次出勤情况,学年末考勤汇总记入考评档案。

13.举办各类活动或会议,主持人要把考勤情况报主管领导,隐瞒事实,责任由主持人承担,按旷勤处理。

四、请销假制度

1、教职工有事要请假,在请假期间内有教研、学习、检查等活动的应先向组织会议或活动的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执行,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2、有事需要和别人换课的,自己和别人调换好并将调换的基本情况写明签字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要有记录。未经批准私自换课的按旷课论处。

3、一月内累计一天的事假或病假向主管主任请假,累计两天的事假向主管副校长请假,三天以上的事假或病假向校长请假,中

层和副校长向校长请假,校长向教育局请假。

4、建立请假登记本,对各种请假情况(含考勤制度里的规定)都要进行登记。

5、属总务、政教主管的教师在请假条上由批准领导签字后,一律交给主管考勤领导才可执行请假;校长所管同志的考勤也一律照此办理,主管考勤的领导负责统计。

6、请假返校后实行销假,返校后向主管领导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7、对于请假期满后要求续假的,一律向校长请续假。

8、超过一周的事假(丧假),要落实代课教师资费由教师本人承担。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超过两周以上的代课教师资费由本人承担。

9、各类例会同样适用于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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