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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2-214252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01:19: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五、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篇: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职教中心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厨师参加基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健康证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2.厨师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3.厨师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4.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厨师,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禁止进入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厨师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领导小组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6.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厨师,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7.单位卫生监督人员、各环节负责人须经常对厨师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2016年2月修订

第三篇: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桥镇小学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 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2、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食堂从业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3、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4、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伙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5、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列惯。

6、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第四篇: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晨检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二、建立员工健康检查花名册及档案资料,员工《健康证》实行统一保管,并随时接受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抽查。

三、严格控制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发现员工咳嗽、腹泻、发热、呕吐、手部皮肤破损、烫伤、皮肤湿疹或化脓、疥疮、咽喉疼痛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检查从业人员的穿戴是否规范: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六、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指甲(不留长、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戴口罩,工作前清洗、消毒手。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

二、食堂员工必须先到市疾病控制中心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经卫生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在食堂工作。

四、凡出现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病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堂负责人每天要对每位食堂从业人员做好上岗前检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有第四条所述有关人员时要立即处理。

六、食堂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食堂负责人报告,患者必须由校卫生部门对其作检查治疗后再作决定。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一律重处。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制度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五、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对德、能、勤、纪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篇: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必要时进行临时性健康检查,应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遵守本岗位卫生制度。

四、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卫生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五、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等,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六、每天上岗前由食堂管理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如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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