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委托进口代理协议书
协议编号:
签约日期:
签订地点: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具体内容如下:电器保护装置等
1.1有关产品的规格、牌号、型号、产地、制造商、数量、单位等以实际进口合同为准。
二、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同意以甲方的名义代理以下工作:
(1)进口代理;(2)申请一般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3)进口检验检疫申报、报关或委托报关;(4)购付汇。
三、报关、运输及保险:
3.1甲方负责办理报关手续,报关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与乙方直接结算。
3.2.1乙方如委托甲方货送指定地点,乙方需全权委托甲方指定货运代理,并对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认可。
3.2.2乙方凭甲方递交的提货单,自行到指定地点提货,提货、运输等费用自理。
3.3国内或国外运输如需要甲方办理保险,乙方应于与指定外方签定合同日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如没有指示办理手续,发生货物损失,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进口来源国及外商客户由乙方指定。
五、费用及结算:
5.1代理费结算:
5.1.1结算标准:乙方需支付甲方进口代理费,代理费收取标准为每单进口发票金额(以CIF上海计价)的0.5%,每单进口代理费的最低收费标准为500元人民币。
5.1.2进口产品如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由甲方为乙方申办,费用由甲方承担。
5.1.3由甲方办理在的报关手续,报关费每月随代理费一起结算,报关费为260元/每单(每单:以报关单条形码数量计,报关单如超过一联,为两到四联每单收取报关费520
元)
5.1.4由甲方办理报检手续的,甲方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向乙方收取报检费。
5.1.5如进口产品发生清关查验的,甲方向乙方收取海关查验服务费100元/票。
5.1.6结算方式:甲方于次月初向乙方提供上月代理费及代付代收项目结算清单,乙方应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确认或书面提出异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乙方未作意思表示,则视同乙方确认),并在收到甲方发票日后八个工作日内支付。
5.2杂运费、其他费用结算:
5.2.1经乙方确认的运杂费或上述条款中未列明的其它正常操作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费用随代理费一并结算。
5.2.2如乙方有异地清关业务,则涉及到的增加费用(含各类服务费),甲乙双方应事先进行协商或在试单完成后增、减有关费用,并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按备忘录的形式确定甲乙双方承担的费用项目和方式。
5.3代理费外汇折算标准:
5.3.1折算标准以海关税单上汇率为准。
5.3.2甲方为乙方购汇前,乙方以USD1.00=RMB7.85外汇折算标准预付,其他币种:以代理费结算月中国人民银行首个工作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如汇率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另行协商)。
5.4对帐方式:
5.4.1甲乙双方应为业务往来款项的对帐主体。如涉及乙方关联方,乙方有义务对核对工作予以协调并要求关联方予以配合;如该关联方拒绝合作,则以甲方提供的财务凭证为准进行结算。
5.4.2甲、乙双方应每月核对往来帐,核对结果应以备忘录形式加以存档备查。
5.5甲乙双方确认,甲方采用邮政快递寄送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关税和增值税税单等至乙方,甲方并在快递单上注明报关单、税单、增值税发票号码或直接写明单证名称及份数(保税区内交接除外)。如快递遗失上述单证,将作为不可抗力免除甲方责任。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可能的方式尽量减少乙方损失。如乙方要求其他方式交接上述单据,须书面指示甲方,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6.1甲方应全程参与和跟踪代理业务和合同执行事宜。
6.2甲方应根据收到的乙方书面申请,及时办理进口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6.3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发票、装箱单等有效单证制作进口合同,乙方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进口合同副本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如无异议,经乙方签字、盖章认可。凡经乙方认可的进口合同条款,乙方不得由于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甲方要求补偿。
6.4甲方应根据收到的有效单据及时履行或委托乙方指定的服务方履行通关工作,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付清有关税、费,该税、费由甲方先行预付(甲方最多预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该费用当月结清,不使用于本合同5.1.6条款),如甲方逾期支付,则由此引起的滞纳金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海关有关规定许可情况下,海关代征增值税税单上应添加乙方名称。如海关对进口商品的归类和申报价值重新核定而导致增加的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增值税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上述情况向海关作出合理解释,并以海关最终确定为准。
6.5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书规定如期付清代理手续费等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甲方可视情况暂时不交付乙方货物或有关凭证,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逾期2个月未支付,甲方可依法行使留置处理权,以所得款项抵扣进口有关费用、利息等,尚不足以抵扣上列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付。
6.6在外汇管理局规定许可下,甲方办理乙方委托甲方进口业务的购、付汇,在银行确认购、付汇资料备齐之后,乙方应将足额购汇款划至甲方帐户,甲方收到购汇款后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完成购付汇工作,购付汇实际金额以银行水单为准,购付汇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6.7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进口单据上的品名、单价、数量、包装、产地、品质等内容是确实的,不存在任何错误、隐瞒的情况,否则违反海关规定所造成的各类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8进口产品如系国家法定检验检疫产品,乙方在未接受检验检疫前不得自行处分货物。如擅自处分货物,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进口产品如需国家规定的专营许可证的,乙方应具有相关经营资格。
6.9乙方保证甲方所代理货物不处在抵押、争议、诉讼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状态,保证甲方免受来自第三方(包括政府部门)的索赔、诉讼、罚没或其他法律措施。由于本条款规定的原因导致甲方遭至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6.10乙方应按本协议书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代理进口手续费,并及时付清进口合同履行中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6.11如代理进口产品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乙方应在到货前十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办理,并提供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产地、销售国等资料。
6.12乙方自行提货的,签收提单等货物单证之后,货物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造
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13进口货物的卖方由乙方自行确定,一旦该外商违约或有任何欺诈行为,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甲方可依据进口合同进行法律追索,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6.14在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或T/T预付时,乙方应将货款按本协议第5.3.2的约定汇率支付到甲方账号。如果乙方无法预付上述货款,则乙方必须提供甲方认可的有效担保。
6.15乙方不按本协议书及进口合同履行义务,造成对外违约时应偿付甲方代垫的一切费用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6.16乙方在委托甲方办理进口业务购付汇时,需向甲方提供该次购付汇的书面委托书,如收款方与原合同发票抬头不一致,需在书面委托中特别注明,并附外商货款由第三方代为收取的书面声明。
七、本协议书系双方根据中国外贸代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签定,在任何情况下双方之间不产生外贸代理进口之外的非经双方确定的其它合同关系。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如确因本代理关系项下需要甲乙双方签定的其他合同等与本协议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八、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九、甲、乙双方每年完成公司年检后一个月内,应将盖有当年年检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达对方一份;如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发生法人代表、经营范围、公司名称等变更情况,则一方应在情况发生一周内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将发生变更后的上述基本文件送达另一方。
十、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等办理。
十一、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到期后由双方对合作情况及各条款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不具理由,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7天后终止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终止代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规定的双方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十二、甲乙双方有效的送达地址:
甲方:
乙方:
如果有变动,变动方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甲方(盖章):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代理人签字其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签订地点;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在上海口岸代理进口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具体内容如下;
1. 品名;详见发票;
2. 有关产品的规格、牌号、型号、产地、制造商、数量、单价等以实际进口合同为准。
二、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同意以甲方的名义代理一下工作;
(1)进口代理(2)申请一般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3)进口检验检疫申报、报关货委托报关(4)购付汇。
三、费用及结算
1.结算标准;乙方需支付甲方进口代理费,代理费收取标准为每单进口发票金额(以CIF上海计价)的%,最低代理为元人民币。
2.结算标准;甲方于次月初向乙方提供上月代理费及代付代收项目结算清单,乙方应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哪确认或书面提出异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则视同乙方确认),并在收到甲方发票后八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购、付汇方式
1. 在外汇管理局规定许可下,甲方办理乙方委托甲方进口业务的购、付汇,在银行确认购、付汇资料齐备后,乙方应将足够额汇款划至甲方帐户,甲方收到购付汇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在委托甲方办理进口业务购付汇时,需向甲方提供该次购付汇的书面委托书,如收款方与原合同发票抬头不一致,需在书面委托书中特别注明。
五、本协议书系双方根据中国外贸代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在任何情况下双方之间不产生外贸代理进口之外的非经双方确定的其它合同关系,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如确因本代理关系项下需要双方签订的其它合同等与本协议由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六、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清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七、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品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商务部、海关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等办理。
八、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到期后由双方对合作情况及各条款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协议任何一方均由权不具理由,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7天终止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终止代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规定的双方应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第三篇: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协议编号:签约地点:日期:页数:2页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委托乙方代理进口商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进口商品
1.名称: 型号:
2.数量:台
3.单价:
4.关税:
5.增值税:
6.总价:
7.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准确提供所进口商品的中英文品名,产品资料及产品有关描述,并向
海关检疫有关部门如实正确的申报。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办理所需要的进口许可证、机电审、商检、检疫及其它相关进口文件。如因甲方提供资料与实际货物不符而引起的补税、罚款、保证金罚没及其它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承担代理进口中发生的有关税收,报关,商检,检疫,港杂等费用。在货物进
口交付乙方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与甲方计算。
3.按协议规定与乙方进行货款结算和支付进口代理费用(结算方式单独列项).4.甲方负责与国外供货商联络装箱、发运即中国海关进口报关事宜。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以进口代理名义受甲方委托对外签署进口合同
四:费用支付约定:
1.进口代理费按CIF货值的1.5%结算,即RMB6324000X1.5%=94860(RMB).-
2.产生的银行,海关、仓储、报关,商检,港杂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代收代付。
3.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进口货物的货款和税款,总计汇入
乙方账号,乙方在收到甲方进口全额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货款金额向甲方指定的外商账号汇出或开出信用证。
4.甲方应不迟于收到进口货物的第三个工作日支付进口代理费,并结清乙方垫付的费
用。
5.在结清所有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货款金额部分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其它约定:
1.乙方在进口申报时根据双方签署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或根据甲方或外商提供的贸
易合同单据内容如实申报,甲方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海关质疑和经济法律责任。
2.乙方在收到货物的同时应对货物原厂包装外观做必要的检查,若发现外观有较明显的破损或其他问题应通知甲方,由甲方决定相关货物进一步处理的意见,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进口货物如发生质量,数量和规格等与合同不符以及内部组成不完整时,甲方应直
接跟外商联系让其提供有关证明。
4.执行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第四篇: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1、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代理进口事宜,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1.1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的进口代理关系而签订。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从境外供货处进口附件一所述货物,并提供所述货物之物流服务。
1.2 本协议未约定的具体代理事宜根据本协议附件执行,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对附件一进行变更。
1.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首先根据上述法律及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达成的基本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条 进口代理
2.1甲方就每批货物编制委托单(委托单是指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订单、INVOICE、采购合同等具有明确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的文件),列明每批进口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要求的交货期等资料,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之货物以委托单为准,并于境外供货商发货期前两个工作日交给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进口的相关手续及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2甲方向乙方发出委托单的,视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理该等进口事宜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乙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委托。
2.3从甲方指定电子邮箱、传真或其它网络通信工具发至乙方的委托单等信息(不论是否经甲方盖章或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均视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代理该委托事项,乙方根据该委托单履行代理行为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责任
3.1 甲方就本协议及委托单承担其作为委托方的义务。
3.2 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及资料。
3.3甲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代理进口货物价款、乙方代垫款项和有关费用。
3.4 甲方应保证报关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等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合法,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负责。
3.5 除本协议第六条6.5中所述的货物责任之外,甲方不得就货物灭失、货物价格发生变动、货物质量纠纷、货物知识产权纠纷、货物安装、维修、退货、换货等其他任何纠纷或事宜向乙方要求索赔、承担任何责任、或履行任何义务。甲方如因与境外供货商或其他方解决上述纠纷或事宜导致乙方支付有关费用或受到任何损失,甲方须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责任
4.1 乙方保证自己在其经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4.2 乙方应及时报告对外开展业务的进度及履行乙方义务的情况。
4.3 乙方有义务办理履行代理进口时所需的各种手续。
4.4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未获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甲方客户及交易的情况,但根据有关政府机关或法院要求透露的不在此限。
4.5 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超过三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进口代理费的0.1%向乙方收取逾期交货滞纳金;逾期超过60天的,滞纳金率按每天0.5%计算;乙方支付给甲方滞纳金的,由甲方开具地税发票给乙方。
第五条 代理进口货物价款、进口代理费、通关及其支付和结算
5.1代理进口货物价款及具体进口货物清单、数量和单价由委托单确认。甲方提供的价款过分低于国际市场行情,有可能虚报价格的,乙方有权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对进口货物价格进行调整。
5.2 进口代理费、进口货物货款及税款支付结算办法详见附件一。
5.3 如需乙方代垫货款、代开信用证或期票的,在甲方未向乙方付清全额货款、税款及代理费前,货 物所有权属于乙方。
5.4如因海关对甲方进口商品归类和货价进行重新核定,而导致增加的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全部由甲方承担(包括海关已出税单,过后补征税额)。
5.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只能作为乙方已向甲方交付货物的证明,不能作为甲方已付款的证明。
5.6货物入仓后,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内结清款项,自乙方收货之日超过60天时,甲方仍未付款清货,乙方即有权处理在仓货物,并有权就处理在仓货物所得优先受偿。
5.7甲方需按本协议约定的结算时间及时支付到期款项,甲方逾期支付到期款项的,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款总额的0.1%(滞纳金率)向甲方收取逾期付款滞纳金;逾期超过60天的,滞纳金率按每天0.5%计算,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逾期付款滞纳金,由乙方开具地税发票给甲方。乙方享有对滞纳金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六条 货物运输、交付、验收以及风险的承担
6.1 货物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从乙方指定的境外货仓运抵乙方深圳货仓,然后再由深圳货仓运抵甲方指定的国内目的地后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运输费用的承担按附件一的约定。
6.2 境外供货商向乙方交货时,若货物外包装为原厂包装,乙方按包装箱标示以及装箱清单验收;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他异样,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可应甲方要求按装箱单开箱照实验收。
6.3 乙方交货时,货物原厂外包装完好的,乙方按原厂外包装标示及原厂装箱清单交货;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他异样的,甲方可开箱清点,照实验收。
6.4 乙方收货时,原厂外包装完好,乙方可视为其内在货物完好,乙方凭原厂外包装完好交货的,甲方或者境外供货商不得向乙方提出异议;在原厂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收货验收时发现异样的,应由甲方与境外供货商协商解决,在此情况下,乙方可提供协助。
6.5 货物由境外供货商交付给乙方时起直至将其交付给第三方承运人期间,货物由于乙方不当装运所遭受的损坏、灭失由乙方负责。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对甲方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其它风险。
6.7乙方可以委托其在香港的关联公司代为在香港付款及/或收货等。
6.8乙方已为每批进口的货物购买运输保险,保险期间从乙方收到货物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方签收时即终止,为保证双方的利益,甲方应在货物签收前仔细检查,如有异样应及时通知乙方,提供相关图片、并在签收单上注明异常情况。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在签收后通知乙方,乙方将无法配合保险理赔事宜,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6.9 由于战争及火灾、台风、地震、水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7.1 本协议规定的进口代理费不包括办理本协议项下任何仲裁、诉讼及其他费用。
7.2 就属于境外供货商责任的短重及/或质量索赔,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会尽力协助甲方向境外供货商提出索赔,并会督促境外供货商尽速理赔。乙方因此而支出的有关费用或受到的任何损失,应由甲方给予全额赔偿。
7.3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磋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出现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7.4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7.5 如因任何原因,境外供货商向乙方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搜集证据,并应为有关交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方便。如乙方因此支付任何费用或者受到任何损失,应由甲方给予全额赔偿。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8.1 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并经甲乙双方签章方为有效。
8.2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被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及时清理账款、财务。甲方应当在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从乙方处收回全部甲方商品并核对结清往来货款。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超过15日未能清退货物和货款,乙方有权按货物价格百分之五(5%)收取仓储费。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超过30日未能清退商品和货款,乙方有权处理该商品,并可以处理商品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甲方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处理该商品的费用)。乙方因此支付的任何费用以及遭受的任何损失,甲方均应当给予全额赔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因甲方不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代理进口事宜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甲方应偿付乙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本协议约定的进口代理费和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乙方在任何时候未要求甲方履行本协议任一条款,并不影响乙方以后强制执行该条款的权利。
9.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该等损失。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0.1 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成为无效,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将不受任何影响。
10.2 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在执行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以外所发生的经营管理费用。
10.3 对于本协议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事后须采用书面方式确认。
10.4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不受有效期限制;本协议附件一有效期届满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延长有效期或变更附件一,协商不成的,本协议终止。
10.5 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被撤销或解散时,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由其接收方承担。
10.6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10.7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双方或与第三方另有约定与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有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0.8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信息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责任方须自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2、进口委托代理协议
协议编号:XXX
签约日期:XXX
甲方(委托方):XXXXX
地址:XXXX
电话:XXXX
乙方(受托方):XXXX
地址:XXXX
电话:XXXX
传真:XXXX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相关产品的进口代理。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签订相应进口协议,办理报关,对外收付汇等事宜。甲乙二方经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A.甲方的责任
1、按照海关的要求为乙方提供办理进口手续所需的文件。
2、甲方保证甲方货物申报的价值属实,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甲方负责。
3、海关所征进口关税,增值税以及其他费用,如港杂费用、商检费用、报关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代甲方与海关及相关单位直接结算,并应向甲方提供由海关及相关单位出具的合法票据。待货物清关且甲方与乙方将全部代理费一次结清后,甲方可以立即提货。
4、甲方应在进口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将代理所需要的款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在甲方货款未进入账户以前,乙方没有办理货物进口及清关的义务,由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进口货物货款暂按1美元兑6.50元人民币计算,付款时按照实际付款之日中国银行外汇汇率结算,若因国家政策变化,银行汇率调整时,上述金额随外币与人民币汇率比价调整幅度而调整,多退少补,办理对外付汇过程中的银行手续费和电报费按实际报销。
B.乙方的责任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办理货物进口和清关。
2、按照甲方提供的文件,负责办理进口审批及海关手续,由于非乙方原因所产生的滞报、滞纳、仓储等费用,乙方将不予承担。
3、协议开始执行后,乙方应与甲方保持经常联系,在收到甲方的人民币委托费后按照协议规定及时报关和进行货物清关事宜。
4、乙方按照如下结算标准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甲、乙双方财务结算应严格按照乙方所提供之报价单
C.其他
1、本协议生效后如果甲方要求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需征得乙方同意;若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协议,需承担由此对另一方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乙方在收到甲方进口委托费用并确认后,乙方应第一时间开具相应的费用收据并签字盖章后传真给甲方,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4、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到期如果没有异议,本协议继续延续,双方业务合作照常。
甲方(委托方):
授权代理人:
签名:
乙方(受托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
签名:
3、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甲方(受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议,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货物事宜.签定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义与国外出口商签定进口货物合同.乙方承诺承担该进口合同下卖方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二、以T/T方式付款, 乙方应于提货前5个工作日将货款、银行费用、关税、报关费用、代理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支付给甲方,甲方在确认款项到帐后,开始办理清关手续。
三、以L/C方式付款,乙方应于开证前一星期内将货款的30%作为保证金支付给甲方。余款以及代理费应于提货前2个工作日或信用证到期前一周支付到甲方帐户,甲方确认款项到帐后开始办理清关手续,否则由此时间上产生的滞港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果信用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乙方余款没有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扣留货物,并且可以做出拍卖货物的决定以填补贸易上余款的空缺。
四、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成交, 由甲方对外付汇, 结汇方式是信用证或T/T,甲方收取进口发票金额的1.0%作为代理费,如是远期信用证, 30天远期甲方收取乙方发票金额的1.2%;60天远期以发票金额的1.4%;90天远期以发票金额的1.6%计算作为代理费.五、甲、乙双方约定,货物到港后,甲方负责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其间所产生的清关费用、包括相应的关税、增值税、报关杂费、运输费、仓储费等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需甲方代办托运,其运输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运输途中的损失责任。
六、代理货物进口过程中,甲方只负责办理进口相关手续,货物的金额、品质、数量、交货期限等方面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因货值、货物的品名、数量等原因造成报关的延滞,其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清关结束后,甲方及时将提单或提货单据转交乙方,由乙方自行提货。
七、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八、甲方有义务在每笔合同履行结束后,将费用支出情况以书面形式告之乙方,并根据乙方需要传真相关付款凭证。双方对支出款项无异议后,甲方将于提货后一个月后向乙方支付佣金。
九、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从签定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十、本协议有效期自二OO五年x月x日至二OOx年x月x日
甲方: 乙方:
日期
4、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委托方:
协议编号:DZ100215
签约地点:武汉
代理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方与代理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代理进口相思木单板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进口货物的品名:相思木板/胶合用/相思木/单板,规格0.0017mm×0.64m×1.27m。每批具体数量和金额以进口合同为准。
付款方式:T/T
二、委托方对代理方的授权范围:授权代理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委托方指定(提供)的外商签订并履行进口合同,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并收取费用。
三、双方责任:
1、委托方责任:
(1)确保委托进口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按本协议及代理方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履行义务。
(2)外商由委托方指定(或提供),委托方对该外商的资信及有关进口货物的一切问题负完全责任,承担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全部责任,并保证货单相符,单单相符,单证齐备。
(3)及时向代理方提供进口所需的资金,并向代理方支付手续费,承担货物进口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4)外商不履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和/或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委托方应在进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提出,通过代理方对外索赔,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反之如外商索赔,由代理方应诉或应裁,但委托方应无条件协助,并承担应诉或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5)委托方或其指定(或提供)的外商不履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或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委托方应偿付代理方为其垫付的费用,支付手续费和违约金,并承担代理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2、代理方责任:
(1)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依本协议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并履行进口合同。
(2)办理进口合同所需的各种手续,办理货到目的口岸后的报关、报验的手续。
(3)货到目的口岸后,由于进口手续不齐全或货物与单证不符合造成压车及其他费用的,代理方无责任,与代理方无关。
(4)载货车辆当天下午5点30分,不出到友谊关保税区卡Ⅱ验货场,造成不能报关报检而产生费用的,代理方不负任何责任;载货车辆当天下午5点30分,载货车辆出到友谊关保税区卡Ⅱ验货场,由于代理方原因造成货物和车辆不能出关,所产生的费用由代理方负责。
(5)载货车辆驶出保税区,代理方交付木材运输许可证给委托方指定的运输车辆后,本协议的责任已完成,到此车辆运输到货物落厂等所发生的一切责任(除木材运输许可证外)与代理方无关。
(3)外商不履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或按本协议规定代委托方对外索赔。
四、进口货款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1、进口货款由委托方支付。
五、进口税、费与代理手续费(包括其他经济利益)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1、本协议项下的进口关税,产品增值税和代理手续费、装卸费、中国车辆、人入边境园区所产生的费用(越南方的清关、车辆运输、装卸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与代理方无关),由委托方以245元/吨包干给代理方,委托方应在货物报关前三天内将所有款项转入代理方帐户,由代理方据实结算。
六、违约责任:
1、如因委托方原因造成本协议项下的货物不能及时通关提货或委托方逾期支付进口货款、税款及手续费,则视为违约。委托方除必须偿还代理方为其垫付的款项及相关费用外,还必须按代理方所垫付资金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2倍赔偿其损失。同时代理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协议,并自行处置货物,追究委托方违约责任,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2、在代理方办理对外索赔、仲裁或诉讼时,委托方应事先提供与此相关的费用并书面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否则,代理方有权拒绝对外索赔、仲裁或诉讼。
七、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2、在本协议履行中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凭祥法院裁决。
八、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于进口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九、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公章):
法定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代理方(公章):
法定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5、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大写)
甲方:[番茄花园1](下称“甲方”)
住所地:
电话/传真:
乙方[番茄花园2]:北京**公司(下称“乙方”)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邮编:100028)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水处理设备、材料和产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番茄花园3]:
第一条定义
1.1“代理进口”―――乙方根据《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进口其需要进口的货物;
1.2手续费―――乙方因为为甲方代理进口向甲方收取的酬金;
1.3代理―――-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定义的代理,而是乙方根据《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代甲方完成特定的进口业务;
1.4“不可抗力”―――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洪灾、或者其他极端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社会**、战争罢工等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代理进口
2.1如果甲方需要,则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其进口货物[番茄花园4];
2.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第2.1款所称代理进口是乙方根据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相应的贸易和进口服务,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代理,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亦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其他活动。
2.3为明确起见,在甲方委托乙方某一项代理业务时,应当签署书面确认协议(《进口确认书》),《进口确认书》至少应当明确进口货物的名称、型号、价格、数量、验收地点和验货方式、外商名称、进口合同号等事项。《进口确认书》系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负责与外商谈判,确定进口合同的具体内容,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以作为乙方对外签约的依据;
3.2甲方对产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及外商的资信负责;
3.3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付款时间及金额保证付款;
3.4甲方协助办理货物到达港口(或者其他陆路、航空口岸)后的提货、运输、保险以及商检等相关事宜,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
3.5甲方负责按时交付进口货物所必须交纳的港口各项费用;
3.6甲方负担每批进口货物的进口海关关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项以及办理进口所需之海关报关费、监管费、仓储短倒费等各项杂费。这些款项均由甲方在货物到港前五日向乙方支付,货物清关完毕后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向甲方结算,多退少补;
3.7甲方负责验收货物,如发现货损、货差等问题、甲方必须于港口交货后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向乙方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索赔手续;
3.8如外商因人力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进口合同的规定,尽管进口合同由乙方与外商签署,甲方应保证:当外商因此而免除此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时,甲方将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在10天内足额补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9在乙方遵守本协议的条件下,甲方不得由于进口合同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补偿,甲方不得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进口合同;
3.10因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甲方应赔付乙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和利息,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3.11如甲方因不可抗拒事件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进口合同规定的,应免除甲方对乙方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甲方应取得相关机构的证明并及时通知乙方,以便免除乙方对外商的责任。如乙方不能因此免除对外商的责任,乙方对外承担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进口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及时将合同副本交甲方。乙方与外商修改或变更进口合同时,不得[番茄花园5]违背本协议及相应《进口确认书》,乙方对外商承担的进口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
4.2乙方应及时把进口合同执行进展通知甲方,货物装船后,尽快向甲方发出装船通知,提供副本海运单据;
4.3乙方负责办理向银行开具相应信用证(如需要)、买汇、付汇、赎单等手续;
4.4乙方负责办理[番茄花园6]海关报关手续并协助甲方办理港口提货、商检等相关手续[番茄花园7];
4.5如由甲方自行办理报关及提货手续,乙方将提单交付给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的行为,应视为乙方已经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交货义务;
4.6乙方不承担货物因技术、规格、质量不符、损毁、短缺以及外商交货延迟所致责任。甲方不得以此理由拖欠应付货款;
4.7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质量异议等通知及索赔文件后,责任向外商、保险公司、运输等有关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4.8因外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乙方应按进口合同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提出索赔。具体内容由本协议第六条规定;
4.9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时,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受托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和外商,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货款和代理手续费等费用
5.1本协议项下各进口合同的总价款对外付汇以美元作为货币单位,所有汇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5.2甲方应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的货款和费用如下:
5.2.1货款(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成本,国外运输中的保险和运费等),具体以每笔进口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为准;
5.2.2代理手续费,为上述货款金额的1%,代理手续费每笔最低为人民币1300元;
5.2.3银行手续费、银行承兑费等相关银行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
如有其它费用,则另行计算;
所有款项按付汇当日银行美元/人民币的外汇卖出价计算,多退少补,由甲方另支付给乙方。.5.3付款方式:
5.3.1进口合同以电汇方式结算时:
每次对外付汇前五日,甲方依据该次应付电汇金额100%向乙方支付购汇款(按当日银行相应货币的外汇卖出价以人民币支付),以供乙方及时对外付汇。
5.3.2甲方每次应支付乙方的具体金额数在《进口确认书》中约定。
第六条进口合同项下的涉外赔偿
6.1进口合同项下外商违约产生的索赔,甲方应在索赔期内提交必要的有效索赔证件并向乙方发出书面索赔指示,乙方收到索赔证件后,应按照与外商签定的进口合同及时对外索赔并及时向甲方通报索赔进程,转付索赔所得款项。不论进口合同如何约定,质量和数量的索赔期为货到进口合同的目的港30天内。
6.2因甲方过错而未能对外索赔或索赔不成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的过错,不能对外索赔的或索赔不成的,其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对外索赔中无过错,甲方无权向乙方要求外商赔偿金额以外的赔偿,也无权要求乙方承担外商违约的责任和损失。
6.3当外商提出索赔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转交外商提供的索赔退单,甲方接到索赔证件后,应根据进口合同及本协议及时理赔,因乙方过错而未能理赔的,由乙方对外承担责任。
6.4对外仲裁或诉讼:
6.4.1乙方在甲方同意并提供费用和协助的条件下,可以按进口合同对外提起诉讼或仲裁,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甲方承担或享有。如乙方拒绝或延迟提起诉讼或仲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如甲方不愿提起诉讼或仲裁或不愿提供费用,乙方可以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对外商提起诉讼或仲裁,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乙方承担或享有。6.4.2外商向乙方提起仲裁或诉讼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按协议和进口合同对外交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方便。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协议一经订立,各方均应自觉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为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7.2对如下违约行为做特别规定:
7.2.1甲方
7.2.1.1违反本协议第5.3.1款的规定,不能按期支付定金,致使乙方不能按时开出信用证,给乙方造成对外违约的责任时,甲方应承担全部后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7.2.1.2违反本协议第5.3条的规定,每逾期一日,交纳迟付金额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若超过20天仍不能付清全部货款,乙方有权委托有关部门对该货物进行拍卖处理,并将拍卖款抵偿乙方损失,不足部分乙方仍可要求甲方赔偿。
7.2.2乙方
7.2.2.1违反本协议第4.3条的规定,不能按时开出信用证,而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乙方按甲方所付定金的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进行赔偿(非乙方原因除外)。
7.2.2.2货物到港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滞港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由于银行议付单证迟到、甲方税款与港口费用迟到以及在港口货物发生货损、货差、查验等原因而产生的滞港费除外)。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8.1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变更本协议;
8.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8.2.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将本协议转让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8.2.2乙方破产清盘;
8.3甲方无力支付货款、代理手续费或破产清盘,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无权要求收回已支付给乙方之款项,并须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4如果因甲方或者外商的原因造成进口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协议生效条件
9.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贰年。本协议到期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签订的《进口确认书》业务未执行完毕的仍按本协议执行。
9.2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9.3本协议采用中文。
9.4本协议履行中,双方另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条解决争议的办法
10.1本协议执行中如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点为北京市[番茄花园8]。
甲方[番茄花园9]: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第五篇:代理进口委托doc
代理进口委托书
签订日期:202_年8月1日编号:2011080
1甲方(委托方):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衍皆进出口有限公司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委托乙方,代理其货物,特订代理委托如下:
第一条进口货物名称
第二条数量
以实际进口的数量为准
第三条授权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对外洽谈,乙方按甲方委托并按甲方已同意的进口商品的进口商品合同条款签署进口合同,对于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异议及风险,乙方不承担其经济法律责任。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认可和承诺,包括自行与外商修改、变更、撤销进口合同,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若乙方认为某些条款需变更和修改时须得甲方同意,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四条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进口商品需符合中国国家规定
2.甲方应要求国外发货人想乙方提供装船前检验证书,以便乙方及时办理商检、报关手续。
3.乙方应依国际法律、法规和其他外贸管理制度及国际惯例,办理履行受托进口商品的签约、开证、付汇、核销等手续。
4.甲方应在货物抵港后15日内会同商检部门共同验货。如发现到货品质、数量与原合同不符,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满前10天将商检书一式三份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送交乙方,由乙方对外提赔,因延误索赔期造成对外提赔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不符国家环保要求,甲方应协助乙方积极办理退运手续。
第五条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需加补充或修改时,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正式签署后方能生效。
甲方(委托方):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衍皆进出口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