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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12-951110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7 16:44: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甲方:百福司镇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乙方:村(社区)组(街、路)同志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职责:

①甲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②甲方负责为流动人口免费办理相关证件及技术服务。

二、乙方职责:

乙方在自觉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同时,必须做到:

①不得出现政策外生育;

②如有生育行为,三日内必须向甲方如实申报,并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③每四个月必须向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办公室或村(居)委会寄回《普查证明》一次。

三、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将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合同担保人与乙方承担同等责任。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一份。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百福司镇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章)

乙方(签字):

担保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片村(居)委会

乙方:村组,夫妇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甲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 计划生育合同: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督促育龄群众自觉执行生育政策。

2、及时为符合的育龄群众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核其寄回的环孕检证明。

3、免费为农村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节育手术服务,并提供必要的生殖保健、查病服务。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计划外生育,如避孕失败,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落实相应的节育手术。

2、外出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进行一次查环,查孕检查或落实一项可靠的节育措施。

3、到达现居住地后,请按春季(1月1日-2月20日);夏季(4月1日-5月10日);秋季(7月1日-8月10日);冬季(10月1日-11月10日)及时寄回现居住地、乡(镇)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所、站出具的环孕检证明。

4、如果寄回的环孕检证明弄虚作假,查出一次,将视为自动放弃外出寄证明的资格,每季应按时回镇服务所进行环孕检。

5、外出后,婚姻、生育、节育情况有变化,本人或家人应在一个月内告知镇计生办。

以上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违犯,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外出地址:

联系电话:

家里电话:

监督电话:0797-6565310

二00年月日

第三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xx乡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简 报

(第15期)

中共xx乡委员会创先 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_年4月22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近日我乡计生办针对全乡流出人口进行了一次全面拉网式核查,对全乡外流人口2450人,办理了婚育证明的1024人,流出已婚妇女389人(其中无孩20人,一孩46人,二孩250人,多孩72人)。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一盘棋”工作方针,在全乡聘请流动人口协管员13名,利用夏收流动人口返乡的机会,发放宣传单提示流动人口回原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利用流出人口返乡机会进行生殖健康服务检查,督促落实节育手术和环孕情服务。夏收期间进行流动人口专项清理清查,在清查期间共清理出流动人口68人,补办证68人,全部录入GPL系统;按照流动人口“两地互考,信息共享”的原则,反馈流动 1 人口信息129条;督促寄回环孕检证明61份。通过这次活动靠实了流动人口底子,提高了我乡流动人口纳入率和管理率。

第四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书

甲方: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乙方:(流入育龄妇女)

为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落实,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乙方宣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将乙方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及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等服务。

(2)定期向乙方常住户口所在地通报乙方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3)对乙方所持《婚育证明》进行查验,若乙方未持《婚育证明》,甲方应先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同时下发催办通知单限期回原籍补办。

(4)帮助乙方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甲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认真执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同常住人口一样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健康检查、孕期保健服务等活动。

(2)流入到甲方辖区30日内应及时交验《婚育证明》,服从甲方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3)乙方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在接到甲方催办通知单期限内回原籍补办。

(4)乙方若属康检对象,每三个月必须到甲方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接受一次健康检查。

(5)乙方离开现场居住地从业、生活时,应提前到甲方销档。

(6)配合房东做好计生、社会治安等情况的登记,自觉接受计生检查、检验等工作。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处分,责令期限改正。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2、乙方育龄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件,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件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本合同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第五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外出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职责

1、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知识。

2、为乙方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联系制度。

3、为乙方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对计划生育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乙方职责

1、外出前必须落实可靠节育措施,在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后及时将个人信息报送当地计生部门,并自觉接受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2、每年两次(间隔不超过6个月)自觉接受现居地计生部门开展的孕环情检查,及时寄回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孕环情检查证明(贴本人照片、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县级计生服务站公章有效)。

3、乙方若避孕失败,应及时和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联系,并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村(居)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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