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心得体会
文章标题: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心得体会
我国人口发展局面复杂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风险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朱玉、刘奕湛)新华社22日受权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风险主要表现在六方面:一是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二是政策内生育水平明显上升。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生的子女已进入婚育期,形成人口出生的小高峰。同时,享受“双独”和部分“单独”政策的第一代近1亿独生子女也已进入婚育期,这种“双峰叠加”的局面将持续十几年。
三是由于多年来低生育水平相对稳定,部分领导同志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加之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认识不够统一,利益调整统筹不够,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四是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基层工作薄弱、管理手段弱化、经费严重不足、机构队伍不稳定,导致工作滑坡,超生现象比较严重。
五是特殊人群超生在城乡同时抬头。流动人口超生占违法生育总量的比例较大,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超生虽数量不大,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六是对生育政策的炒作造成一定程度思想混乱。社会上出现所谓“放开二胎”的传闻,引起群众的误解和部分基层同志的疑惑,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我国积极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吴晶、刘奕湛)2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部门的数据显示,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速度快、规模大、“未富先老”等特点。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44亿人。
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说,快速老龄化将对未来社会抚养比、储蓄率、消费结构及社会保障等产生重大影响。在广大农村,由于大量青壮年人口流向城市,多数农村地区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严峻。
此次颁发的决定指出,要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
决定说,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对军烈属、鳏寡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按规定给予养老救助。
决定要求,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积极发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知识和经验密集型服务业,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规划中的比重等。
此外,决定还提出,要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等工程。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大力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
违法生育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或予以公开揭露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朱玉、周婷玉)“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这是22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的明确要求。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决定还提出以下要求: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适时修订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坚持执法为民,实行政务公开,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三是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纪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据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但是,由于部分法律法规适应不了形势发展变化的需求,一些地方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广大农村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
第二篇:《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我国人口发展局面复杂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风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风险主要表现在六方面:一是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二是政策内生育水平明显上升。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生的子女已进入婚育期,形成人口出生的小高峰。同时,享受“双独”和部分“单独”政策的第一代近1亿独生子女也已进入婚育期,这种“双峰叠加”的局面将持续十几年。
三是由于多年来低生育水平相对稳定,部分领导同志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加之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认识不够统一,利益调整统筹不够,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四是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基层工作薄弱、管理手段弱化、经费严重不足、机构队伍不稳定,导致工作滑坡,超生现象比较严重。
五是特殊人群超生在城乡同时抬头。流动人口超生占违法生育总量的比例较大,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超生虽数量不大,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六是对生育政策的炒作造成一定程度思想混乱。社会上出现所谓“放开二胎”的传闻,引起群众的误解和部分基层同志的疑惑,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我国积极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吴晶、刘奕湛)2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部门的数据显示,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速度快、规模大、“未富先老”等特点。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44亿人。
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说,快速老龄化将对未来社会抚养比、储蓄率、消费结构及社会保障等产生重大影响。在广大农村,由于大量青壮年人口流向城市,多数农村地区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严峻。
此次颁发的决定指出,要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
决定说,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对军烈属、鳏寡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按规定给予养老救助。
决定要求,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积极发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知识和经验密集型服务业,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规划中的比重等。
此外,决定还提出,要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等工程。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大力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
违法生育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或予以公开揭露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朱玉、周婷玉)“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这是22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的明确要求。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决定还提出以下要求: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适时修订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坚持执法为民,实行政务公开,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三是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纪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据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但是,由于部分法律法规适应不了形势发展变化的需求,一些地方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广大农村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周婷玉、吴晶)新华社22日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农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形态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大多数,而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高,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生育水平还比较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严重;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近2亿,外出务工经商人口规模庞大并在未来20年内有持续增加趋势,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又不健全,管理与服务措施滞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流失,使我国农村老龄化程度超过城市,2000万留守儿童的成长环境也同样令人堪忧。
“做好农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农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等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性任务和重要前提。”这位负责人说,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优势,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家庭保健等服务,倡导新风尚,培育新农民,争创新农家,建设新农村,促进农村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育文明、生殖健康、生态良好”的发展新路。
决定也明确,要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开创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十一五”期末全国人口总量控制在13.6亿人以内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朱玉、刘奕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2日发布。决定指出,“十一五”期末,全国人口总量(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控制在13.6亿人以内;到2020年,人口总量控制在14.5亿人左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我国通过实行改革开放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用不到30年的时间,将总和生育率降至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创造了社会抚养比较低、劳动力资源充裕、财富积累水平较高的有利时期。
决定指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十一五”期间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时期。
决定强调,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决定提出,要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坚持把人口和计生工作纳入中央重大事项督察范围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周婷玉、吴晶)2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中央重大事项督察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中央作专题报告。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两次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督察,推动各地切实把中央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决策落到实处。
针对新形势新情况,此次颁发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将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人口发展评估体系,完善人口发展和人口安全预警制度,监控人口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另外,决定还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我国各级财政将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周婷玉、魏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2日发布。决定要求,“十一五”时期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考虑到“十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基数小、欠账多,法定性、政策性支出缺口较大。因此决定指出,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
为确保“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决定还明确要求,到2010年,全国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
同时还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
“十一五”时期我国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入新阶段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吴晶、刘奕湛)2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
第三篇:学习《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会议记录
学习《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会议记录 会议主题: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时间: 2007 年 6 月 18 日 地点:二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王强 内容:
一、《决定》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决定》的发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举措,对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决定》通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分析现阶段人口发展面临的形式和挑战,深刻阐释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政策体系和保障措施。
第四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
人口问题的决定
(2006年12月17日)
中发〔2006〕22号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清醒认识全面加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4亿多人,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践证明,我国坚持不懈地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促进世界人口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21世纪上半叶,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高峰。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总人口每年仍将净增800—1000万人;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总之,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无不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密切相关,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全党务必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中华民族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我国30多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主要是:必须坚持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和完善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加强并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坚持以开放务实的姿态开展国际人口与发展合作交流,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形象。
“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既要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又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思路、内涵和途径。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农村。我国农村生产力还不发达,公共事业发展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群众生育意愿尚未根本转变,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缺乏有效手段,稳定低生育水平面临诸多困难,人口结构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愈益突出。因此,必须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开创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三、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十一五”期间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时期。综合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趋势,到“十一五”期末,全国人口总量(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要控制在13.6亿人以内;到2020年,人口总量要控制在14.5亿人左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
为此,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贡献,国家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按照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职责分设原则,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领到奖励扶助金和享受优惠政策。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结合“五五”普法,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深入开展国策、国情、人口形势教育,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坚持依法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四、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要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行定期评估、通报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
倡导科学婚检。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五、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过高、持续时间过长,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对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给予奖励,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推动“幸福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施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六、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我国人口流动规模庞大。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要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
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44亿人,占总人口的11.03%。要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对军烈属、鳏寡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按规定给予养老救助。
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积极发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知识和经验密集型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参与社会的机会。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规划中的比重,发展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
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等工程。从老年预防保健入手,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出行安全和起居方便的环境。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大力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拒绝赡养或虐待父母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建立满足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
八、切实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力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公共投入,是保稳定、促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从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投入,到2010年,全国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形成特色鲜明的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目标一致、上下互动、信息共享、运转高效的科学管理格局。切实加强面向基层的服务体系建设,国家重点支持中西部县(市、区)、乡(镇)中心服务站和流动服务车建设。利用网络优势,面向健康、亚健康人群,履行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职能。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家庭保健等服务。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力争“十一五”期间形成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实行绩效考核,完善人员准入、选拔任用、引进培养、交流、退出机制。
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从中央到省、市、县、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作用,开发和运行人口宏观调控管理、人口发展趋势预测、人口安全预警预报、基层管理服务、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奖励优惠信息管理等综合应用系统,完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迁移、就业、贫困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信息资源建设和开发利用,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积极推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建立以公益类研究机构为主体的公共科技服务体系,依托高等学校和重点科研机构,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研基地和学科体系,组建若干多学科交叉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充分发挥我国传统中医药优势,运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新材料技术等高科技成果,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重点课题的联合攻关,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大力发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产业。
九、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经济社会发展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战略机遇和有利条件,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劲情绪,切实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将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人口发展评估体系,完善人口发展和人口安全预报预警制度,监控人口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中央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中央作专题报告。改革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
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适时修订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执法为民,实行政务公开,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纪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稳定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县乡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配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对政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要注意培养和使用。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特别是主要媒体要制定规划,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持续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宣传,总结报道先进经验和典型,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等。利用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各种文化场所和宣传途径,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
加强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南北对话,促进南南合作,建立相互尊重、共同发展的伙伴关系,争取国际社会广泛理解和支持。积极参与人口与发展领域国际援助和国际规则的制定。遵循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和联合国千年宣言精神,进一步促进人权事业发展,提高人权保障水平。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参照本决定精神,由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另行制定。
第五篇:《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学习体会
《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学习体会
《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学习体会 《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学习体会12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22号文件,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高度,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对人口问题作出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指导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
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步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作为一名农村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学习《决定》后深受鼓舞和启发,对照《决定》,结合基层实际,谈一下自己的学习心得。目前在基层抓计生的基层干部,大都一肚子苦水。特别在农村,计生工作的难处,通常不为外人所道。矛盾在于,不采取点手段,硬邦邦的指标完不成,给上级交不了差;手段硬了,老百姓不答应,上级知道还要挨处分。跑细了腿,磨破了嘴,干出格的事,挨人家的骂,甚至有人说我们“断子绝孙”。费力不讨好,工资没着落,计生干部能不闹情绪?全国目前有52万名计划生育专职工作者,《决定》说:“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力争“十一五”期间形
成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实行绩效考核,完善人员准入、选拔任用、引进培养、交流、退出机制。”对我们来说,这真是天大的喜事。人人都在期待着解决的那一时刻。
农村计生工作为何难?有人说是因为农民愚昧,封建意识在作怪。这话不能说不对,但还没说到根上。唯物得彻底一点,观念问题是个利益问题。农民最讲实惠,他们愿意多生孩子,是因为生多了有好处。用经济学的话说,叫收益大于成本。在中国广大的农村,谁家人口多,谁家势力就大。家族之间的纠纷,首先靠的不是法律,而是拳头。对这种解决问题的做法,你可以嗤之以鼻,但不能不承认,在一个靠体力、甚至是武力生存的环境中,多生孩子是合乎理性的。
自古说,多子多福。意思是子女越多,晚年越有保障。最起码,几个子女养一对老人,负担要小些,对两代人都有利。这是说的收益。而另一方面,农村养孩
子的成本又很低,吃不起鱼、肉,可以吃地瓜,上不起学,可以下地干活,外出打工还能补贴家用。这样一来,低成本、高收益,怎会不超生?你说农民愚昧,其实他们账算得精明;一代又一代的农民演算的好几千年,不会错到哪里去。如果硬说是观念问题,那是因为上面的逻辑已经渗透在农民的骨子里,融化在农村的传统里。
现代生育理论非常复杂,从经济上算账不是全部原因,但至少是因素之一。问题就在于,我们的计生工作,对这一点分析得不多,重视得不够,所以工作越来越难做。宣传教育不可没有,但也不能期望过高。对大多数农民来说,什么资源紧张,什么可持续发展,都是大道理,不着边际,很难为之所动。光靠蛮力也不行,干群关系会越来越紧张,积累起来,都是不安定因素。回顾历史,经济利益才是最能深刻改变社会的力量,不管是谁,想跟它打持久战,往往要以失败告终。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计划生育既然要长期坚持,就得想个治本之策。《决定》指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贡献,国家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这是工作思路的一个根本转变,确实是一个好办法。奖励扶助制度解决了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如今,我们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率、落实节育措施的及时率都比以往有了大幅上升。“养儿防老,不如奖励政策好”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观念影响着农民对生育的选择。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政策我们在执行,但效果不算理想;主要是因为它并不能有效地增加生育成本。乍看起来,罚款数额好像挺大,可平摊在孩子的一生中,实际上没多少钱。
20多年前,有位民办教师,由于超生,被罚了3000元;当时觉得是个天文数字,他干脆给儿子取名叫三千。现在三千已经长成了大小伙子,他爸还觉得挺划算。再有就是罚款的口子一开,花钱买生育指标就合法化了。除了给地方政府增加收入之外,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作用并不大。那么,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很多人都出过主意,土的洋的都有,但大部分都是法律或道德不能接受的。国家出台政策要基层执行:一是健全社保体系,特别是社会养老,以此来减轻老年人对子女的依赖,实际上是降低养孩子的收益。这正是我们的薄弱环节,养老体制已启动,正覆盖到农村。另一个是从严执行义务教育法,不管是谁,剥夺了孩子上学的权利,就被视作犯罪。这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还能增加养孩子的成本。这个办法,好就好在跟敏感的人权问题隔离开了。生育自由在国际
上是受保护的,因此计划生育常常受到指责。但以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论罪,从哪个方面都能讲过去,即使拿到国际会议上,也能摆在桌面上来。再说说老龄化问题。计划生育减少了新生儿,将来的结果必然是老年人多,年轻人少。以前是一对夫妇养五、六个孩子,两代人之比小于1,而实行了计划生育,这个比例就大于1了,这就是人们所说老龄化。西方国家,由于较早就出现了低生育率,现在正在被这个问题困扰,我们迟早也会遇到的。老年人丧失了工作能力,还得生活、就医,用什么来养活他们?你可以说由社会养老,可社会也得拿出东西来不是? 应对老龄化,归根到底,还得靠科技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切实解决老人的生活保障。干活的人少了,吃饭的人相对增多,如果不提高劳动生产率,将来僧多粥少的矛盾就化解不了。因此《决定》指出:“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城市要逐
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等工程。”
最后再说说出生婴儿性别比持续、普遍的升高问题,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提供的数据,到2020年前后,中国可婚男性人口可能过剩2400万左右。这说明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生婴儿性别比持续、普遍的升高和偏高趋势已经产生了人口生态的赤字,这就是在现有的夫妻婚龄差的文化模式下,女性可婚人口短缺。一些男性的婚姻权利的实现将受到限制甚至剥夺,这是一个面积广大的人道主义灾难。“人口生态失衡”已构成问题,木已成舟,问题的严重性完全可能超过目前的预计。因为理性的预测只能是根据现成的有限的经验来推断,万以上男性可婚过剩人口是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过的严峻问题。现在提高女性经济社会地位的一切努力都是“亡羊补牢”而
已,只是在减少问题的严重性而已。概括来看,驱动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存在着三种力量: 1.性别偏好,这是一个由来已久的文化问题。归根结底,这是因为男、女孩提供了不同的效用预期,在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下,女孩的效用难以达标。2.少生意愿,随着生育成本特别是生育的机会成本的上升,不少妇女的生育意愿趋向少生晚育,很多调查都支持了这个结论。
3.性别鉴定,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发展使三个月以上就可鉴定性别,情况愈演愈烈。这个因素使一些家庭轻易就可实现“儿女双全”的理想。
《决定》严正指出:“要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
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施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因此,国家首先帮助女孩户脱贫致富,使她们具备自我持续发展的能力;其次,对一些无力抚养女孩的贫困家庭实施社会救助,特别要保障女童基本的受教育权利;再次,加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通过自我养老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障来加强替代儿女提供养老保障的功能。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中国的人口问题非比寻常,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事关全球的人口安全。所以,我们基层的计划生育专职工作者在贯彻落实《决定》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
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