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2_〕171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2_〕171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2_]48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 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第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第十三条 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
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第七十四条执行。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在建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工程监督总站”)提出书面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名称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五条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事故发生所在铁路局除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报告外,同时要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监督总站,还应通知原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他部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要立即责成整改并通报批评,其中偷工减料的要纳入不良行为进行公布;确认构成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的,立即下达书面通知,责令责任单位按程序在24小时内报送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报告。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组织事故抢险,配合调查处理。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由所在铁路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尽快恢复通车,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铁道部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司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准;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由工程监督总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司核准;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由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工程监督总站批准,处理结果报建设管理司备案。
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道部《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赔偿暂行规定》(铁建设[202_]79号)办理。没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但对运输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条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根据事故类型确定。
第二十一条
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建设管理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建设管理司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程质量较大事故,工程监督总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工程监督总站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及有关单位人员以及专家为成员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三条 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工程监督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工程监督站负责人任组长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2.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3.查明责任单位、责任人;
4.组织提出工程处理建议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基本程序:
1.现场查看事故情况,调阅设计文件,监理记录,施工记录,建设、咨询相关文件等,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2.认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预防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如确认超出调查组调查事故范围的,应报告上一级事故调查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调阅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七条 工程处理方案必须经有关单位审定后方可实施,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
3.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直接经济损失材料,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文件等附件资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及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及以下,责任单位承担总费用不得超过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性质恶劣的,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一定时期内停止投标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下列情形的,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
3.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2_]48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定相悖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 基本建设质量管理通知
抄送:中铁工程、建筑公司,中铁通号集团,中交集团,中建总公司,中水集团,安能总公司,中煤三建公司,各设计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铁五院,中铁上海院,各监理公司,铁科院,集装箱、投资公司,铁道工程协会,鉴定、审计、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部内计划、财务、安监司,运输、监察局,京沪办、信息办。
铁道部办公厅202_年9月22日印发
第二篇: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2_]171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2_]171号)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2_]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 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第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第十三条 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
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第七十四条执行。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在建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工程监督总站”)提出书面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名称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五条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事故发生所在铁路局除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报告外,同时要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监督总站,还应通知原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他部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要立即责成整改并通报批评,其中偷工减料的要纳入不良行为进行公布;确认构成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的,立即下达书面通知,责令责任单位按程序在24小时内报送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报告。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组织事故抢险,配合调查处理。
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由所在铁路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尽快恢复通车,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铁道部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司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准;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由工程监督总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司核准;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由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工程监督总站批准,处理结果报建设管理司备案。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道部《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赔偿暂行规定》(铁建设[202_]79号)办理。没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但对运输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条
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根据事故类型确定。
第二十一条 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建设管理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建设管理司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程质量较大事故,工程监督总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工程监督总站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及有关单位人员以及专家为成员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三条 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工程监督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工程监督站负责人任组长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2.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3.查明责任单位、责任人; 4.组织提出工程处理建议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基本程序:
1.现场查看事故情况,调阅设计文件,监理记录,施工记录,建设、咨询相关文件等,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2.认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预防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如确认超出调查组调查事故范围的,应报告上一级事故调查部门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调阅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七条 工程处理方案必须经有关单位审定后方可实施,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
3.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直接经济损失材料,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文件等附件资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及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及以下,责任单位承担总费用不得超过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性质恶劣的,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一定时期内停止投标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下列情形的,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 3.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2_]48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定相悖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2_ 171)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2_]171号)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2_]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 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第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
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第七十四条执行。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在建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工程监督总站”)提出书面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名称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五条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事故发生所在铁路局除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报告外,同时要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监督总站,还应通知原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他部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要立即责成整改并通报批评,其中偷工减料的要纳入不良行为进行公布;确认构成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的,立即下达书面通知,责令责任单位按程序在24小时内报送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报告。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组织事故抢险,配合调查处理。
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由所在铁路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尽快恢复通车,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铁道部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司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准;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由工程监督总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司核准;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由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工程监督总站批准,处理结果报建设管理司备案。
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道部《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赔偿暂行规定》(铁建设[202_]79号)办理。没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但对运输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执行本规定。第二十条
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根据事故类型确定。
第二十一条 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建设管理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建设管理司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程质量较大事故,工程监督总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工程监督总站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及有关单位人员以及专家为成员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三条 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工程监督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工程监督站负责人任组长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2.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3.查明责任单位、责任人; 4.组织提出工程处理建议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基本程序: 1.现场查看事故情况,调阅设计文件,监理记录,施工记录,建设、咨询相关文件等,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2.认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预防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如确认超出调查组调查事故范围的,应报告上一级事故调查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调阅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七条 工程处理方案必须经有关单位审定后方可实施,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 3.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直接经济损失材料,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文件等附件资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及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及以下,责任单位承担总费用不得超过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性质恶劣的,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一定时期内停止投标的处理。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下列情形的,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 3.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2_]48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定相悖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成地铁发„202_‟274号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经公司安委办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202_年8月21日
—1—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管理方针,明确质量责任,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2_】1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地铁新建、改建、扩建的地铁区间、车站、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及其配套附属工程、系统工程、改扩建工程和由地铁公司承担的其它市政项目工程建设等有关活动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即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 成立工程质量委员会。对成都地铁工程质量管理进
—2— 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下参与工程质量管理:
(一)质量委员会组成
质量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质量安全部和分管各下属单位的公司领导担任。质量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下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质量管理机构和职责
质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部,负责成都地铁工程质量的归口管理。
(三)质量委员会工作职责
1、领导成都地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考核政策。
2、审定险性事件以上的质量事故(事件)处理决定。
3、协调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质量委员会办公室质量管理职责
1、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各部及下属公司质量管理职责。
2、督促公司各部及下属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和要求执行质量管理行为。
3、组织工程险性事件及以上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牵头配合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
4、牵头组织和参与工程质量验收以及质量评优工作。
(五)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各阶段的具体工作。
(六)各承包商质量管理职责
各承包商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和行业标准及规范、工程合同、设计文件以及地铁公司各类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职责和义务,对所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巡检、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验收检查4种形式。
(一)日常巡检是质量监督检查的最主要的形式,主要由各下属单位各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开展的日常质量监督检查。
(二)定期检查分为两级,地铁公司质量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监督抽查,各下属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在建项目全覆盖的质量监督检查。
(三)专项检查主要由下属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
—4— 工单位在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前、实施中和施工完成后进行的专项检查。
(四)验收检查是指地铁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单位按职责划分在各阶段工程完工后,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分为建设基本程序、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档案4个部分。
(一)建设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建设管理手续的办理情况、各类文件的技术审查和行政备案情况以及各承包商的业务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情况。
(二)质量管理行为主要包括各参建方的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质量管理机构和主要人员的配置和到位情况、各类文件的签署和闭环情况以及各类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情况等。
(三)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包括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和验收情况、工程缺陷的整改情况以及工程设备、材料的检验和见证取样情况等。
(四)工程档案主要包括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生产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过程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表格、声像,图纸等各种载体材料。
第八条 质量监督检查要求
—5—
(一)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或者以检查通报形式向有关单位和领导进行传阅。对查出的重大质量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实时跟进问题整改情况。
(二)各部门、各下属单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质量管理缺失和质量隐患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报告。
(三)被检查单位对收到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处理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后,于7日内反馈给填发部门。
(四)各下属单位每月28日前形成《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质量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将本月内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完成报告作为附件一同上报。
第四章 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质量事故(事件)的划分
(一)质量事件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称为质量事件。质量事件共分为质量事件苗头、一般质量事件、险性质量事件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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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事件苗头,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件。
2、一般质量事件,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事件。
3、险性质量事件,指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件。
(二)质量事故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要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 第十条 信息报送和调查处理权限
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的信息报送和调查处理权限应按照地铁公司《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事规”)中的信息报送要求进行报送。
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事件)的技术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并按要求进行事故(事件)信息报送。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单位应成立调查组,及时到达现场,开展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单位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
3、技术处理方案的制定,原则上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特殊情况下,由其它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进行专家论证。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建设管理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事件)技术处理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管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技术处理完成后,事故(事件)单位应对进行处理结果
—8— 进行技术鉴定,整理编写质量事故(事件)处理报告,报监理、业主审核归档。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有关各方对技术处理部分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调查处理要求、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统计分析和总结上报以及罚则等,按照《事规》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对发生险性质量事件及以上的质量事故(事件),其经济处罚按照地铁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中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罚。其对应方式按照本办法中的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对应。
(二)凡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事件),除按上述方法进行处理上,还应由建设管理单位对责任单位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所承担的工程的优质工程评定,并纳入质量安全信誉评价进行考核。
第五章 质量保修
第十四条 质量保修的一般规定
(一)工程质量保修管理由直接管理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二)质量保修期开始时间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有专项规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进入质量保修期时,仍未完成的缺陷整改项目或部位,—9— 缺陷整改项目或部位以整改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进入质量保修期时,建设管理单位向接管单位提交承包商与业主签署的质量保修书复印件,并告知质量保修期起止时间。
(五)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自的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做好现场处理并通知承包方到场维修。
(六)建设管理单位应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修管理体系,建立保障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后,能快速有效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质量保修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或进入保修期后,下属单位应督促承包商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后,下属单位应向承包商发出工程质量保修通知并组织协调质量缺陷修复工作。
(三)承包商接到工程质量维修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维修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进行保修。合同中未明确时间的,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时起省内承包商24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保修,省外承包商应于48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进行保修。
(四)发生质量事故需紧急抢修的,承包商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五)质量保修完毕后,由下属单位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
—10— 全的,下属单位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于承包商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保修的,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委托其它单位进场维修,相关费用和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11—
信息公开类别:不予公开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2_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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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监(1997)63号 【发布日期】1997-04-04 【生效日期】1997-04-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建监(1997)63号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89年,我部以部3号令颁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以来,多数地区和单位对部令的执行是严肃认真的,做到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并认真组织调查和处理。但仍有部分地区和单位在执行上不严肃,工作敷衍草率,组织调查和处理不认真。有的不及时报告;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期限,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不作处理。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地为,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处理,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严肃法纪,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以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规定如下:
一、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因素而导致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的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级别的重大质量事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严肃对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报告制度,加大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力度。要明确具体办事机构,强化责任制,做到认真执行,确保政令畅通。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以下四项制度:
1、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快报制度。四级以上事故发生24小时内应迅速出具事故快报,认真按附表一填写,报我部建设监理司(电传号:010-68394964或010-68394033)。
2、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每季度末5日内将本地区的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发生情况,按附表二的要求报我部建设监理司,我部每季度发布一次“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公告”。
3、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现场会报告制度。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本着“三大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事故现场会要形成会议纪要,按附表三内容要求连同事故的有关材料和录象一并报我部建设监理司。
4、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实行结案归档制度。各地区要建立健全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归档制度,每一工程质量事故结案后,事故全部资料要统一归档。按部3号令要求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填写表四逐级上报。做到资料齐备,并附有事故现场照片和录象。
三、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一周内由建委(建设厅)派人到我部汇报,死亡7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主任(厅长)到部汇报,对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我部要派人到现场。
四、在每年通报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中,对事故不报或上报不及时、处理不严肃、无书面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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