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劳动保障机构改善措施
一、机构调整
不再保留市妇科医疗所、市职工技术培训中心。将市劳务输出办公室更名为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人员编制总额
三、各单位机构编制
(一)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仍为相当于副县(处)级事业机构。
该局内设机构10个:办公室、政工科、基金核定科、待遇审核科、待遇支付科、基金财务科、稽核审计科、缴费记录科、离退休人员管理科、计算机中心。
局长1名,该局财政全额供给事业编制41名。副局长3名,中层领导职数10名。
(二)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仍为相当于副县(处)级事业机构。
该局设办公室、待遇审核科、待遇支付科、基金财务科、稽核审计科、核定记录科、固定资产管理科7个职能科室。
(三)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加挂市医疗保险服务所的牌子)仍为相当于科级事业机构。
其中领导职数3名。该中心财政全额供给事业编制18名。
(四)高级技工学校(加挂劳动中等专业学校的牌子)仍为相当县(处)级事业机构。
该校内设机构10个: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财务科、总务科、保卫科、实习指导科、招生办公室、就业办公室、实习工厂。
(五)劳动技工学校。仍为相当于科级事业机构。
其中领导职数4名。该校财政差额供给事业编制101名。
(六)市劳动监察支队。仍为相当于科级事业机构。
其中领导职数1名。该支队财政全额供给事业编制5名。
(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仍为相当于科级事业机构。
其中领导职数1名。该中心事业编制4名。
(八)市技校教研室。仍为相当于科级事业机构。
(九)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加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的牌子)仍为相当于科级事业机构。
其中领导职数2名。该中心事业编制6名。
(十)市社会保险局龙感湖分局。仍为相当于科级事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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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劳动保障措施资料
环卫处强化环卫职工劳动保障措施
多年来,环卫处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凡事为职工着想,坚持向一线苦、脏、累职工倾斜,从加强环卫工人的切实自身利益出发,采取多种举措,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环卫工人的劳动保障权益,逐步解决环卫职工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差、工资标准低等问题,环卫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得到明显改善。
一、增加环卫工人,减少个人劳动作业强度。县环卫处为减少环卫工人的劳动作业强度,在人员少,车流量大的路段增加环卫工人,减少工人的劳动强度,同时保证了清扫工作质量。
二、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近年来,经局党委研究,多次提高环卫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切实加强环卫工人自身利益;在夏季高温季节,及时发放高温补贴及降暑物品、药品等;“三八”妇女节、中秋节、春节等传统性节日及时发放过节补助和福利。我县环卫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工资福利水平已达到全市上中游水平。
三、定期发放劳动保障用品。为加强环卫职工劳动保证权益,定期发放劳动保障用品,并实行按季节发放,主要有毛巾、香皂、劳保手套、洗衣粉等;环卫职工的工作服也由以前的两年一换改为一年两换,切实增加了环卫职工的劳动保障水平。
四、为环卫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保障环卫职工安全,为职工办理了人身以为伤害保险。
五、强化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落实环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通过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路段长工作会议等,对环卫职工进行培训教育,并积极开展岗位技能、职业道德、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培训,提升环卫队伍整体素质,强化落实环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六、提高环卫机械化水平,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近年来,在局党委的大力关系和支持下,连续多次增加环卫投入,提高环卫机械化水平;2011年,环卫设备投资达1000余万元,新增压缩车、高压清洗车、吸污车、电动清运车等20余部车辆,为一线环卫职工更换三轮清洁车50辆,大大提高了环卫机械化水平,降低了环卫工人的劳动强度,扩大了环卫服务范围,提高了服务质量,县城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七、积极保障落实环卫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轮休制度,保障了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节假日。休息日等加班时间工资是正常工资的3倍,保障了环卫职工的权益。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卫工作还存在设施能力不足、运营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提高环卫工人福利待遇,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工人休息休假权利,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1.调整危险路段作业方式。加强对环卫职工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同时调整危险路段作业方式,晨扫采取2-3人合作清扫,进行相互照应、相互提醒,逆向清扫,环卫工 人上岗前必须着标志服。
2.提高工人社会地位。营造环卫工作光荣的社会舆论氛围,倡导市民尊重环卫工人、尊重环卫劳动成果,提高环卫职工社会地位。
3.建立环卫基金及保险。
4.逐步实现机械化清扫。逐步实现环卫作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械化清扫设备,对重点街路、快速干道、高架桥等事故易发路段实施机械化清扫,建议市政府加大道路清扫机械化的投入。
5.加强立法严惩肇事者。鉴于我国目前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对环卫工作没有特殊保护的现实情况,根据《劳动法》,建议在制定地方法规时应当考虑把保护环卫工人的“作业权”提上立法议程。规定对撞伤、殴打、侮辱作业的环卫工人的肇事者应加倍处罚,对肇事后不顾环卫工人生命,驾车逃逸的,除公安机关要加大追逃力度,法院应按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6.建议交警上岗与晨扫同步。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交警调整上岗时间。交警上岗时间与晨扫同步,可增加环卫工人作业安全系数,减少交通肇事的发生。
7.建议工人穿夜间标志服。根据《劳动法》第54条,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及劳动防护用品,建议由政府统一出资,给一线环卫工人配置带有夜间作业闪烁(红色)信号灯的标志服
一直以来,萝岗区高度重视环卫工作,不断强化制度建设,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环卫工人工资待遇,有效保障了全区环卫队伍稳定,主要措施是持之以恒,以“四到位”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
(一)环卫保洁统筹到位。区属环卫事业单位、社会化招标单位环卫从业人员占全区市政公共区域的44%,是全区招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环卫主力军,能够有效保障环卫规范作业及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资待遇发放到位。萝岗区始终坚持以贯彻落实劳动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工人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环卫工人购买保险,并确保环卫工人工资及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人文关怀落实到位。一是严格执行环卫工人享有带薪年假待遇规定,关心环卫工人身心健康,每年组织所有环卫工人免费体检。二是关心环卫工人子女入学入托,每年统一为外来环卫工人子女入学办理免赞助费手续,减轻环卫工人的负担。三是加强劳动保护,为环卫工人制作了统一工装,配发了反光衣,严格落实夏季高温期各项防暑措施,按时发放清凉饮品和高温补贴,确保防暑降温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物资到位。四是充分发挥环卫工会联合会作用,积极主动听取工会职工代表意见,制定了多项维护环卫工人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有效地保障环卫工人知情权和参与权,为从源头上维护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五是重视抓好环卫工人的思想工作,每年开展环卫工人新春茶话会、庆祝环卫节等活动,慰问广大环卫职工,听取环卫工人心声,对优秀的环卫工人集体表彰,组织环卫工人免费看电影、游览著名旅游景点、开展体育比赛等活动,增强环卫工人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四)环卫机械作业到位。近年来,萝岗区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环卫设施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在环卫设施装备、优化作业方式上实现了突破,环卫作业的现代化水平和科技含量大幅提高。2012年8月,区出台了《萝岗区美丽城乡环境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增加5000多万元用于环卫保洁及环卫设施建设。
严志明在多次会议上重复强调,要关心关爱环卫工人,打造一支幸福和谐的环卫队伍。下一步,我区将继续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三个要”关心关爱环卫工人。
一要站在维护全区稳定的高度,重视环卫工作。区各职能部门要将落实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区成立保障环卫工人权益领导小组,各单位、各街镇成立保障环卫工人权益应急小组。建立应急机制,拟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二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区委宣传部、人社局、总工会、综治维稳办、信访局、公安分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街镇要各司其职、明确目标、落实到人。三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环卫工人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沟通信息。成立监督检查机构,对各单位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特别对不配合的环卫作业单位要列入黑名单,已列入市环卫行业黑名单的单位不得参与区环卫作业招标。
第三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政务公开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政务公开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受理与立案
(一)、投诉须知:
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应当递交投诉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在笔录上签字。
投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请求事项;
3、投诉请求事项是否已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举代表投诉,投诉人也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进行投诉活动。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受其管辖(采取属地管辖,管辖按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进行划分)。
(三)、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不属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2、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3、经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但仲裁或者诉讼裁定不予受理的除外;
4、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5、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下列情形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1、因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3、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4、因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理方式:
(一)、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文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调查中止:
1、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2、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
3、案情需要鉴定的;
4、认定重要事实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结果的;
5、因被调查人逃匿不能取得相关证据的;
6、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中止情形消除后,恢复调查,调查期限继续计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立案: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的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4、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5、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五)、发现违反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地址及投诉举报电话 接待投诉、举报机构:融水苗族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地址:融水镇铁西路4号 投诉举报电话:0772-5135856 邮编:545300 3
第四篇: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电话
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电话
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67439828 中原区劳动监察大队67666833 二七区劳动监察大队68726892 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63829975 惠济区劳动监察大队63639806 管城区劳动监察大队66353974 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66785078 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67990789 矿区管委劳动监察大队69786901 新密市劳动监察大队69885431 新郑市劳动监察大队62693072 荥阳市劳动监察大队64663140 巩义市劳动监察大队64398322 登封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62862188 中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62189492 上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68921624 金水区劳动监察队 红旗路与卫生路交叉口 中原区劳动监察队 伊河路96号 二七区劳动监察队 京广南路8号 管城区劳动监察队 城东路80号
惠济区劳动监察队 惠济区开元路8号 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队 金梭路13号 经济技术区劳动监察队 航海东路1278号 郑东新区劳动监察队 金水东路
矿区劳动监察队 龙潭路矿区管理委员会 上街区劳动监察队 上街区登封路6号 新密市劳动监察队 行政路2号 登封市劳动监察队 中岳大街劳动局 荥阳市劳动监察队 索河西路67号
巩义市劳动监察队 人民路40号人劳局4楼 新郑市劳动监察队 玉前路劳动人才市场 中牟县劳动监察队 府前街115号
第五篇:麻风病防治机构改善措施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麻风病防治能力、改善麻风病患者的医疗及生活条件、提高麻风病患者的生存质量为目标,建立功能完善、管理科学、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市、县两级麻风病防治服务体系,保障麻风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建立麻风防治中心
(一)管理体制
为财政全额供给正科级事业单位,麻风防治中心在县麻风病医院基础上组建。实行市县共同建设、共同管理,由市政府委托县政府代管。该中心属全省六个区域性麻风病防治中心之一,业务技术接受省级麻风病防治机构指导。
(二)工作职责
新发麻风病人的诊断和鉴别诊断,负责四市的麻风病患者收治和管理。麻风病残疾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麻风病防治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麻风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三)床位设置与人员配备
市麻风病防治中心设置总床位150张,按照卫发〔〕77号文件要求。目前设置床位80张;定编总数75名,首批使用编制50名,配备领导职务4人(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中市卫生局聘任一名正科级中心主任,县委任一名中心党支部书记兼常务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正科级)人员从全市现从事麻风病防治工作符合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的医务人员中在自愿的条件下直接过渡,不足部分由市县人社、卫生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病人管理
目前在四地麻风病防治机构治疗的病人和以后全市新发病人全部收入麻风防治中心治疗。三市的麻风病人收治和管理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经费保障
市级财政和县财政各解决25%。省、市经费由市级卫生、财政部门考核后拨付。项目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和县财政一次性各补助20万元。麻风防治中心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省级财政按政策补助50%。
三、改革现行麻风病防治机构体制
(一)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麻风病防治科室。市级增加麻风病防控专职人员编制3名,县级确定2-3名麻风病防控人员,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风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责是负责所辖地区范围内的麻风病疫情监测、报告和评价工作;预防麻风病的业务技术指导。
(三)改革现有麻风病防治机构。县市现有皮肤病防治所(麻风村)将原来承担的麻风病预防控制职能整体移交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以改造成专科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继续开展医疗业务。对不具备独立开展医疗业务的单位,实行归并或撤销。对现从事麻风监测、预防专业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对原已离退休的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
(四)落实全市丧失劳动能力的麻风病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所在地公安部门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人口,民政部门负责将其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四、工作要求
全省公共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麻风病防治机构体制改革是省委省政府针对我省麻风病防治工作的实际做出的重要决策。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周密的实施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特别是要做好原有麻风病院的合理处置,维护好原有麻风病院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不稳定局面;要做好现留院病人的转移安置,以一切从病人利益出发的责任感做好工作,最大限度地取得病人对改革措施的支持和拥护。
周密部署,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全力推进,确保麻风病机构体制改革有序推进并按期达到预期目标。市、县两级完成麻风病防治机构体制改革任务;麻风防治中心完成改扩建任务,并挂牌成立,收治麻风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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