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产品责任险核保问卷 2
产品责任险核保问卷
一、基本信息
投 保 人:深圳市 康来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同上
二、标的概况
营业范围:水处理设备及相关配件的生产,营业性质:(国营■私有 台资 港资 其它)
生产地址:深圳宝安区西乡三力工业园5栋3楼经营规模:小型
企业内部管理情况:中等
员工总数:80人开业年限:2007年
三、原材料
1、材料供应商的名称、声誉和赔偿史无
2、控制原材料的手段有专人负责
3、是否保留原料货源的记录?■是 □否
4、产品是否含有别的企业制造的零部件?■是 □否
四、产品
5、是否与原料及零部件供应商或承包商签有赔偿的协议?■是 □否
1、产品的名称:有照片,型号:多种
性能: 净水 器,用途:家庭,工厂,企业产品的相关技术指标:有
产品是否经国家质检部门鉴定合格,准予批量生产? ■是 □否
2、产品是否用作其它企业产品的零部件?□是 □否投保产品的生产日期:2012-2014使用期限:10
产品是否由别的企业(或个人)组装?□是 ■否
4、产品已上市的时间
5、产品是否全部投保?■是 □否
非全部投保时是否成批投保?□是 □否
6、每批成品的抽样数、测试手段检查
7、产品生产记录是否妥善保存■是 □否
8、产品或容器是否有火灾爆炸的危险□是 ■否
9、产品是否含有某种特定的化学成分□是 ■否
11、产品是否具有尖角和锋利的边沿□是 ■否
12、列出产品含有的易燃、易爆、有毒、辐射或有任何其他危险的成分:
13、产品的使用者客观
五、销售:
1、产品的年销售量:800万
2、产品的销售范围:中国境内
3、产品是否配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是 □否
若有,说明书是否印在外包装上或产品上?■是 □否
是否另有说明手册?■有 □无
说明书中有无写明注意事项及可能发生的危险?■有 □无
4、是否为推销产品做过广告?■是 □否
广告是否真实?■是 □否
6、是否对所销售的产品负责安装、修理或售后服务■是 □否
7、产品的返修率?无
8、产品是否销往国外:□是 ■否
10、销售记录是否保存完好■是 □否
六、以往事故记录
1、产品是否因功能问题而发生意外事故?□是 ■否
3、产品或部件是否有国外制造的?□有 ■无
9、产品是否有书面保证书或销售条件?■是 □否
共有多少次?无,受害者的姓名、地址及事故的发生日
期,2、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有无引起过法律诉讼?□有 ■无
结果如何?
3、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后,是否亲自参与事故调查?■是 □否
4、是否曾经买过产品责任保险?□是 ■否
6、是否有过索赔记录?详述有关索赔情况
事故造成的损害情况如何?无
附件:
1、所有产品的手册、使用说明书、质检报告和认证证书
第二篇: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 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
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
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项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法院提出诉讼。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责任编辑:陈红
第三篇: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核保指引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核保指引
第一节
险种概述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Product Quality Guarantee Insurance)是保证保险的一种,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设立。保险人作为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保证人,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做出保证。该险种是以保证批量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在一段既定时期内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性能为特性的保险产品。
第二节
核保要素
一、对被保证人的审核
1.审核被保证人的营业执照,确认被保证人为合法企业,并需注意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2.对实行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被保证人,审核其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并需注意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如:酒类商品须有酒类专卖许可证、饮料类须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燃气具类应有煤气公司认证证明; 3.通过被保证人提供其营业场所地址及注册地址,确认被保证人为境内企业;
4.了解被保证人是否通过企业标准测试,如:ISO9001,若是,需收集复印件备案;
5.了解被保证人是否为当地知名企业或同行业权威企业,是否得到相关荣誉称号或证书,若有,可收集复印件备案; 6.了解被保证人是投保产品的生产商还是销售商,若是销售商,则需明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赔付后有代位追偿的权利,被保证人需配合提供有关生产商的信息,包括其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这点最好于保单明细表中列明。
二、对投保产品的审核(重点)
1.本险种的投保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主要是轻工产品中的耐用消费品。不得承保下列产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烟草制品、建材、重型机械、车辆、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装臵、饲料、美容美发用品。
2.本险种的投保产品需有一定的市场成熟程度(生产并销售一年以上),不得承保新研制开发的或未曾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3.本险种的投保产品必须有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和批准生产的文件,如:国家质量监督局及其下属各省市、自治区机构出具的MA证明,并注意此证明需处于有效期内;
4.需请被保证人提供所有投保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明细清单,以确认所有型号的投保产品均通过上述质量检测,也可作为理赔的依据。
5.确认投保产品必须为被保证人的全部产品或主导产品,建议不接受选择性投保。
6.确认投保产品必须于中国境内生产并销售,不得承保进口产品或出口至国外的产品。
7.投保产品是否为当年技监机构推荐的产品,或获得省、市级颁发的名优证书,或符合技监机构认定的质量标准,包括国际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三、对承保条件的审核
1.投保产品的预计年销售额。包括于保险期限内生产并销售的所有产品的销售总额,是保费计算的基础。可参考过去几年的销售记录,以确定被保证人是否为其所有产品投保,同时可了解投保产品销售情况的走势,若销售额有大幅下降情况,需调查原因,是否由于质量状况不良导致消费者丧失信心。
2.保单累计赔偿限额。根据条款约定,该额度不得超过投保产品预计年销售额的10%。为了避免理赔时的争议,建议于保单明细表特别约定中注明。
3.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根据条款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按照实际损失的80%进行赔付,即绝对免赔率为20%。同样,为了避免理赔时的争议,建议于保单明细表特别约定中注明。也可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再加设绝对免赔额。
4.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设定。若累计赔偿限额很高(如:超过1000万元),则可考虑增加设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控制风险。此处,每次事故可定义为: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流程生产出的产品,由于同一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视为一次事故。
5.费率。费率可将条款随附的费率规章作为参考基准,再根据投保产品风险情况、赔付记录、年销售额及免赔额等要素进行调整。6.保费。预收保费是以预计年销售额乘以费率得到,期满根据实际销售额与预计销售额的比例进行调整,多退少补。一般还需设立一个最低保费,为预收保费的70%。
7.保险期限。在保险期限内生产并销售的产品才可作为投保产品。该险种保险期限为一年,原则上不承保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业务。8.保险责任期限。即自产品由消费者购进保险期限内生产并销售的投保产品之日起的一年。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若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需注意的是:若产品标明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在一年以内,则以标明日期为责任的终止日,这点在投保产品为食品等短期消费品时尤需注意。因此,必须于核保时明确被保证人对投保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日期能够确定。
四、其它核保要点
1.对每一业务需了解其过往相关损失记录或赔付记录,即投保产品过往的返修情况和退换货情况,一般需了解投保产品开始生产销售以来的情况,这点可作为风险评估的参考依据(特别是有多年的数据作参考),但不得以此作出大幅降费的决定。
2.被保证人需于投保单及其提供的损失记录上签章确认,以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3.我司曾于2000年14号文中指出,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不得作任何形式的保险宣传,包括于投保产品上作保险标记、于投保产品推介活动上使用我司司徽或作相关宣传、于投保产品说明书上印“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等类似文字。这点建议务必于保单明细表上列明。第三节 核保政策
该险种属于适量控制险种,需逐笔上报总公司核保核赔中心审核。
复习题(共五题)一、二、三、四、五、个案思考(共两个)
一、二、参考读物(数量不定)
第四篇: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 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
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项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法院提出诉讼。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第五篇:中国人保产品责任险
中国人保财险产品责任险
该厂家在我公司相关分支机构投保,如果遇到的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建议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接向厂家索赔,如果遇到的是产品责任险保险责任事故,则请拨打95518报案专线电话,由理赔中心处理,谢谢合作。
此“产品责任险”非彼“产品质量险”
产品质量险和产品责任险虽然只是两个字的差别,根本就是两回事。如果购买的商品是本身的质量出了问题,而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是产品质量险;如果消费者在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因商品的问题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厂家负责,而转嫁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则是产品责任险。实际上,就我国目前的市场发育程度而言,开办产品质量险不具有积极意义。而产品责任险则是应大力推广的险种。
产品责任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类保险。
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产品责任险,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它与其他险种不一样的特点: 产品责任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产品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实质是被保险人为了免除因自己的行为而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与保险公司订立以转移赔偿责任风险为目的的制度。与其它保险制度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产品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因产生的原因不同主要分为两种: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英国1974年颁布的《保险公司法》认为责任保险所承保的事故包括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大多数国家把合同责任作为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而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仅指侵权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必须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是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而不是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以合同或协议等形式约定的合同责任。
(二)产品责任险承担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而是赔偿被保险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也就是说由保险公司承担按侵权行为法归责于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其赔偿数额要受保险合同或保险条款的限制。
(三)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产品责任险产生与发展最为直接的基础。没有环境污染防治法,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就不会对污染受害者承担什么赔偿责任;没有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人对受害人也不会有什么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其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只有规定对各种责任事故中致害人进行严格处罚的法律原则,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才会逐步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进一步深入,责任保险将日益成为处理意外事故所致侵权责任的重要机制。
(四)产品责任险的赔偿处理要复杂的多。每一起产品责任险赔案的出现,都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从而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这就表明其赔偿处理并非像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一样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另外,责任保险的承保以法律制度的规范为基础,责任保险的赔案处理也是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的运用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