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南昌县“一二三四”举措推进人民陪审工作
南昌县:“一二三四”举措推进人民陪审工作
作者:南昌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3-07-09 14:37:47
江西法院网讯 2005年至2012年,南昌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7043件,且每年参审的案件数都在增长,2012年,该院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案件 1295件,占该院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数的89%。该院在人民陪审员工作中,通过采取“一二三四”工作举措,有效推进了人民陪审工作的全面发展。选好一支队伍。在选任工作中,该院除进行前期宣传、公告、资格审查、联合政审、公示、报批等程序外,创造性地增加了面试这一环节,通过自我介绍、回答试题、面试提问、谈话交流等形式,对侯选人员的文化素养、法律素质、社会阅历、道德水准、协调能力等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考察。确保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文化水平高、行业来源广、工作能力强。
落实二项制度。该院于2006年6月制订实施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和《人民陪审员陪审补助管理试行办法》二项制度,并于2011年4月对《补助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一是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费用补助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陪审员是否有固定工作,分别给予就餐费、交通费等办案补助。并且为陪审员统一购置服装,保证了庭审着装的规范。二是在陪审员的使用上,制定了陪审员分组使用、依序通知使用与定期轮换相结合的参审机制,即将陪审员分组划入机关各业务庭和各人民法庭,由立案庭根据分组在机关各业务庭里的陪审员依序通知,由各人民法庭根据分组在各人民法庭里的陪审员依序通知,且定期轮换,确保人民陪审员平衡、有效参审,促进参审机制的良性循环。
做好三大保障。一是教育培训,素质有保障。该院积极组织新任人民陪审员进行岗前培训,重点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礼仪进行学习;不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庭审观摩,为人民陪审员订阅《人民法院报》、《司法文件选编》等学习资料,组织召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通过交流、学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审判业务技能。二是有话语权,尊严有保障。该院规定,开庭三天前必须安排人民陪审员进行阅卷。在案件评议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发生分歧的,其意见必须如实写入笔录。三是党委政府支持,经费有保障。长期以来,县委县政府对法院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南昌县财政将人民陪审员经费列入预算中。
发挥“四员”作用。一是裁判员。该院大力推行“二陪一审”模式,即二个人民陪审员加一个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缓解了法官数量不足的问题。二是调解员。针对多发的婚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该院安排具有相关工作背景、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开展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该院还安排一些纠纷处理经验较为丰富、善做群众思想工作的陪审员参与信访工作,有效化解了一批信访矛盾。三是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理,可以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四是宣传员。一方面宣传法律。该院陪审员多次在座谈中向法院反馈,他们在本单位经常向同事进行法律宣讲,陪审员自身在工作中也更加注重依法办事、依法决策。另一方面宣传法院工作。陪审员通过参与审判工作,加深了对法院执法办案的理解,特别是对法院“案多人少,法官压力大”有了切身的体会,他们在与同事、亲朋好友的交流中化解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提升了法院形象。
第二篇:积极稳妥推进人民陪审制度改革
积极稳妥推进人民陪审制度改革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座谈会综述
胡夏冰 高领 刘淑丽 金晓丹
2014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国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座谈会。与会代表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改革重点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大家一致认为,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任务,改革试点法院要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认真梳理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现将会议研讨情况综述如下。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玲指出,广东省目前人民陪审员队伍已经达到9800多人,提前完成“倍增计划”任务。根据中央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广东法院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经验。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院长徐素平指出,香洲区法院在改革中注重扩大选任范围和渠道,严把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关口,建立随时报名机制,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同时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和奖惩机制。今年以来,香洲区法院探索试行“5人制”大合议庭审理案件机制,实行人民陪审员在裁判文书上亲笔署名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薛春江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要实行陪审员深度参审机制,让陪审员了解案情、查阅案卷、庭审询问、参加合议、参与裁判文书制作,庭审中给陪审员提供询问当事人的机会,合议时让陪审员率先发表意见,保障人民陪审员深度参与案件审理。为此,东城区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的规定》,效果明显。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张云指出,南充法院在坚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公认的基础上,将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从大专放宽至初中和相当于初中文化程度,将大部分群众公信度高、社会感召力强的基层群众和村社干部纳入候选范围,注重吸收不同行业、性别、年龄的人员参加陪审工作,改变了人民陪审员“官多民少”、“城里人多乡下人少”的局面。对所有人民陪审员根据地域、行业、专业等特点,分类建立信息库,开庭前由法院随机抽取并通知案件当事人。同时充分考虑人民法庭和中院、基层院机关案件不同特点,按地域、行业、专业有所侧重地随机确定,确保人民陪审员产生的随机性和广泛性。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承办法官必须提前3日通知陪审员阅卷。庭审过程中,陪审员享有与法官一样的调查发问权。案件评议时,为确保独立发表意见,由人民陪审员首先发表意见,如与法官意见出现严重分歧,主审法官在案件判决前向分管副院长请示或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委会讨论有陪审员参与的案件时,邀请陪审员参加并发表意见。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政工科科长高旗指出,雁塔区法院建成陪审员信息库,为做好陪审工作提供了详实的基础数据。实行专业人才“小循环”定案抽取方式,有效发挥了人民陪审员专业特长,提高了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建立陪审工作QQ群,每天上传开庭安排表,运用信息技术规范日常陪审活动,确保陪审工作有序开展。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金福全指出,富源法院在选任陪审员过程中坚持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坚持农村与城镇相结合,放宽了学历条件,将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层乡镇干部、综治维稳人员、人民调解员、村(居)委会干部以及农村德高望重的老同志纳入陪审员队伍,该部分陪审员占陪审员总数的78%。并且建立申请陪审制度,在立案和送达时,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选择是否申请陪审员参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随机抽取制度,对陪审员信息进行编号公示,立案时告之当事人该项权利,如当事人申请,经审查符合陪审员参审规定的,于开庭前7日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目前随机抽取仅限于城区案件,乡镇中心法庭辖区案件因地域跨度太大,不宜实行随机抽取。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夏雯指出,鼓楼区法院落实“倍增计划”后,对人民陪审员实行分组管理。同时对人民陪审员参审程序进行改革,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当事人可选择人民陪审员。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要注重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陪审员的阅卷权。至少在开庭3日将有关阅卷材料交给陪审员。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人民陪审员应当至少在开庭3日前来法院阅卷。二是人民陪审员发问权。建立庭前提示制度,开庭前法官应主动向人民陪审员介绍案件争议焦点,耐心解答人民陪审员有关案情的提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如有疑问,经审判长同意可以随时发问;审判长也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提示人民陪审员是否发问;在法庭调查程序结束以前,审判长应当询问人民陪审员是否需要发问。三是人民陪审员评议权。合议案件前,法官应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证据等作详细介绍。合议案件时,应按照人民陪审员、普通审判员、审判长的顺序进行。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敖广恩指出,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认真全面地分析目前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实际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改革方案。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孙文彬认为,人民陪审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除缺少宪法依据和现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外,还表现在:人民陪审员实行固定五年任期制,造成实际参与司法程序的公民人数较少;由人民法院直接聘请或邀请某些特定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导致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代表性不够。同时,有的陪审员参审意识不强,使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陪审制度难以落实;庭审过程在有的地方基本由法官操纵,陪审员参与审判流于形式,甚至成为法官的陪衬,并且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陪审员往往只是点头附和,结果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了摆设;不少受理案件较多的法院,安排少数人民陪审员常年参加陪审工作,使人民陪审员成为“编外法官”。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金军认为,目前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着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等现象。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单靠法院很难解决。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要在党的领导下,依靠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吴家金认为,目前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不够广泛。一是数量不够,即使全国所有法院都完成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陪审员数量与全国总人口相比仍然只占极少的比例,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目前仅仅极少数社会公众享有参与司法的权利,通过这些人反映的民意,也不一定是社会的主流民意。二是构成不科学,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所占比重远远高于普通民众,致使人民陪审员队伍“官员化”现象普遍存在。公务员队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陪审员,其价值取向、立场等,与普通群众有所区别,他们与职业法官更接近,致使他们不能相互弥补职业及价值偏见。三是社会阶层代表性不足。城镇居民的陪审员数量远远高于农村村民陪审员数量。这背离了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绝大多数这一基本国情,也造成了陪审员与其所代表的阶层、行业人口数量成反比的尴尬现象。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尹振宇指出,目前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够了解,法律层面没有形成人民陪审员参审支持体系,许多民众对于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不高。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副主任周明辉指出,目前陪审员参审作用发挥不够理想,有时随机抽到的陪审员以在外地、工作忙或其他种种原因为由不参加案件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庭审活动的开展。法律没有规定陪审员不参加陪审应承担的责任,导致有些陪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的长期不参审,影响了陪审制度的落实。尤其是实行“倍增计划”后选任进来的农民陪审员,由于对案件事实缺少正确判断或对法律规定掌握不多,不敢发表意见,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徐素平指出,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仍然存在着“陪审走过场”现象,削弱了人民陪审制度监督司法的积极作用。同时,一些专业领域(如保险、会计、建筑工程、证券、医学、知识产权等)的专家型人民陪审员数量不足,不利于特殊类型案件的审理。
薛春江指出,过高的学历条件阻止普通群众进入陪审员队伍;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哪些公民不能担任陪审员规定得不够具体和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较为模糊,操作性不强,导致实践中哪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审不好掌握。目前对陪审员参审案件比例的硬性规定不太符合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没有必要让陪审员参加。随机抽取方式有时难以落实,随机抽到的陪审员有的借口有事不能参审,法院对此没有相应的解决措施。
夏雯认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在案件信息方面存在着不对称的现象,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审理难以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导致人民陪审员不能实质性地参与案件审理。
高旗认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如何处罚违法违纪的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不属法院人员,对其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难以处罚。部分人民陪审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容易形成人情案、关系案。部分人民陪审员作风纪律不好,给法院造成了不良影响。而对人民陪审员的廉政纪律处分最多是免职,承担责任的往往只是法院和法官。
金福全指出,随着陪审员“倍增计划”的实施,陪审员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体量增大,加之地方经济近年来不够景气,地方财政入不敷出,陪审工作经费十分紧张,已严重影响到陪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未来改革的建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认为,应当重新建构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诉讼结构和组织形态,可以称之为“参审团”或“陪审庭”。具体构想: 一是将陪审员从合议庭中分离出来,组成独立的参审团或陪审庭,保证陪审员独立参加庭审,独立进行评议,独立提出事实认定意见。独任法官或法官合议庭负责对法律适用作出裁判;二是增加陪审员人员的数量,保证其对事实认定审理的质量和水平。参审团或陪审庭至少要由3名或5名以上陪审员组成;三是参审团或陪审庭在法庭上单独设置席位,可参照英美陪审团,设在审判台一侧;四是参审团或陪审庭独立对事实认定,独立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不受法官影响和干扰;五是参审团或陪审庭与法官对事实认定不一致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或者参审团或陪审庭意见一致的,而与法官意见不一致的,原则上以参审团或陪审庭认定为准;六是长远设计实行参审团或陪审庭完全独立负责事实认定,法官只负责法律适用,对于参审团或陪审庭作出的事实认定,除非有重大情事外,原则上不能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地方干部处副处长黄必良认为,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应当依法进行,建议适时制定“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的性质和功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和机制、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和程序、人民陪审制度的保障措施等。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李兴昌认为,人民陪审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司法制度,其主要目的是通过陪审制让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司法,因此参与案件陪审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其基本义务。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和条件应该放宽,尤其在农村基层法院,更应当降低学历条件的要求。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院长梁伟认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的抽取机制,保证陪审员参审的随机性。建议采用法院随机初选与当事人最终选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陪审员的人选,增加当事人抽选环节。开庭时,双方在听取候选陪审员基本情况后,可选择自己的人选,双方都有一定数量的否决权;经多次选择后,确定双方都同意的人选作为该案陪审员,这样可以提高人民陪审制度的公信力。
徐素平指出,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应当正确定位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和职能。陪审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发挥司法的民主性,避免由职业法官垄断司法权的行使。建议陪审制度入宪,在未来修改宪法时把陪审制度增加进来。同时,要修订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尽快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拔程序、任职办法、职责范围、权利义务、解任条件、处罚规则等问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薛春江指出,陪审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普通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陪审员通过普通的认识判断能力对案件事实认定发表意见,不再参与法律适用。规范陪审员的选任资格和条件。应当放宽现行的对陪审员学历条件的限制,除必要的政治条件外,规定只要具有正常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达到一定的年龄、没有犯罪记录就可以成为陪审员候选人,以便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
尹振宇指出,随着人民陪审员队伍的迅速扩大,管理和经费保障压力剧增,建议落实人民陪审员管理专门编制人员,尽快解决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问题,以便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孙文彬认为,人民陪审制度应当坚持并不断完善。现行规定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过长,这实际上减少了公众参与陪审的人数,不符合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扩大社会公众参审范围的要求,应当适当缩减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同时进一步明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
吴家金认为,要按照“平民陪审”的要求扩充陪审员队伍,争取使每个大的农村村庄和城市社区都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增补陪审员时,应改变以往的以组织推荐为主的陪审员选拔机制,推行“海选”,注重提高基层群众的比例,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以体现其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把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威望高作为主要选任标准,把敢于主持公道、热心陪审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作为重要考察指标。
马贤兴认为,不应当将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目标定位于达到专业法官的水平。实际上对大多数人民陪审员来说,特别是在陪审员仅仅只需要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这样的目标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培训的目标仅仅定位于掌握基本的参加审判所应当知晓的知识,比如关于审判纪律、司法礼仪、陪审流程等,并围绕这个目标设计培训方案。建议为人民陪审员发简明扼要的陪审小册子,小册子用通俗、简明的语言介绍人民陪审员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同时实现人民陪审员管理的法律化、规范化。
第三篇:关于人民调解与人民陪审工作的情况汇报
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它是一种植根于我们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解决纠纷方式,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理想。
当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加快,随之而来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也不可避免。而人民法院调解作为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也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追求与期待。
一、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民事案件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主持调解的一种具有法律后果的诉讼活动。按照我国现行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调解贯穿于民商事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一旦调解成立,就对诉讼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其中一方不能适时履行,即可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是诉讼调解不同于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地方。
诉讼调解既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也是结案方式之一。其直接结果就是导致案件审理终结或当事人撤回起诉。它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双方的对立情绪,也因为调解是非判决形式,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签字认可的,故而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从而减轻执行压力,降低司法成本。今年以来,我们重点加强了诉前调解和人民法院便民联系点建设工作,并取得实效。
今年1至10月以来,我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436件,在结案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案件数278件,占民商事结案案件总数26.71%。当事人撤诉案件189件,占18.16%。以上两项统称为非判决方式类结案,占结案数比率为44.86%。离婚案件调解率最高,合同案件次之,侵权案件又次之。此外,还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57件,调解结案13件,撤诉4件,非判决结案29.82%。
二、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调解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不仅在民商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坚决贯彻执行刑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精神,还大胆探索,努力在行政诉讼和赔偿诉讼中施行调解(和解)工作,并取得阶段性的成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俱佳。
(二)调解时段的纵深延伸。过去的习惯做法是,开庭调解、判决前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则径行判决。现在,我们不仅能够坚持做到上述的调解工作,还能够将调解延伸到立案前、判决后和执行中,并且结合法官的判后答疑和涉诉信访工作,最大限度地延伸调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不留后遗症。今年以来,诉前调解得到加强,也取得很好效果。
(三)调解工作方式的与时俱进。首先是加强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培训人民调解骨干,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民事审判一庭、二庭和弋江、黄墓、何湾人民法庭就常年和辖区镇村人民调解组织结对子,还分别举行过不同层次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庭审观摩、法制讲座等活动。
其次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员不仅开庭履职,还配合法官进行调解,这些不穿法官袍的准法官能够减轻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怀疑态度,在开展法制教育和以案说法活动中,也有以身作则示范的作用。如在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案件中,人民陪审员闵银娣以一个乡亲和母亲的身份,在法庭上向各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宣传法律,要求他们一定要管好自己的孩子,起到了很好的教育、挽救和感化作用。
三是尝试利用现代通信工具,实行网上、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疏导调解,如立案庭在某个离婚案件中,就是利用手机短信和被告取得联系,向被告不厌其烦地宣传法律,告知权利义务,取得被告信任和理解,被告从一开始拒不接听电话到主动回来参加庭审,并最终圆满调解结案的。
四是建立人民法院便民联系点,法庭向外延伸,和人民群众联系更方便,和全县经济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联系更紧密,调解的功能进一步辐射。在服务工作大局,优化司法环境方面作出努力和积极尝试。
(四)执行和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少数情况下,调解结案了,也不能案结事了,原因就是义务人因为多种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自己签字认可的调解书。那么,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是不是就一定得强制执行呢?答案是否定的。执行庭今年10月在执行申请人县国土局与被执行人××交付土地一案中,法官们多次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强化执行和解,终至双方达成协议,有力地支持了大浦新农村试验区的建设。
三、当前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诉讼调解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调解对审限、司法成本和办案效率的影响。按照现行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案件,是法定审限的要求。在审判实际中,因为需要调解,往往使宣判延迟,也使法官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故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其次是调解或多或少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大多数调解结案的案件原告,也就是权利人基于解决矛盾而被动妥协,使得其应得利益没有得到足够实现。再次是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而有损司法裁判的权威和严肃性。因为调解多少回避了一些案件事实,司法机关不做过多介入,导致调解结果和依法判决相比,事实上有较大差异。
人民法院应该在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作用上下功夫。为此,我们提出如下一些对策,作为这方面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努力方向。
1、设立调解庭,试行调审分离,调解前置制度。调解庭类似于速裁庭,可以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也可以和裁判庭作近距离对接,往往可以事半功倍。
2、大胆创新,继续尝试扩大调解的适用范围,直至无案不可调,追求调解利益最大化。
3、把诉讼调解和综治工作更紧密地结合,强化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努力建设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长效机制。
4、在“调判结合”上,进一步细化目标,努力提高审判和工作效率。
第四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决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人民陪审工作实际,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深化认识,全面加强人民陪审工作
1、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弘扬司法民主。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的、直接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深刻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意义,充分发挥广大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领域中联系群众、熟悉群众、代表群众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让普通公民协助司法、见证司法、掌理司法,充分体现司法的民主功能,可以更集中地通达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人民民主。
2、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保证司法的公正、廉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从而有效实现大众思维与法官职业思维的互补;人民陪审员的群众视角、不同职业背景和专长,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人民陪审员具有知民情、解民意的优势,并以群众熟悉、易懂的语言解读法
律,有利于劝导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息诉解纷,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人民陪审员来自各界群众,他们参与审判,提高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了司法公开,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并发挥合议庭成员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共同抵御各种非法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3、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贴近人民群众、贴近时代要求,这是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司法公正、司法走近人民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社会各界客观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减少、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可能产生的误解,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从而更好地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拓宽选任范围,严格任免程序
4、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的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以及满足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等因素,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不低于本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的比例,并在经费保障、培训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数量,及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5、人民陪审员选任一般应当每五年选任一次,也可以根据当地审判工作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适当增补人民陪审员。开展增补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增补工作情况逐级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6、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陪审员以及候选人员信息库,并根据所在区域、行业、专长等要素归入不同类别,以适应陪审工作的需要。
7、在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应当注意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以体现其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8、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由于职业或岗位发生变动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陪审职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9、人民陪审员在三年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陪审案件超过三次的,视为辞职。人民法院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权利
10、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安排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当事人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
11、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商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12、当事人一方申请适用陪审,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不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但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适用陪审的案件除外。
13、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工作便利和条件。接到陪审通知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案件开庭前完成阅卷工作。
14、审判长应当指导、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案件审理中,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独立进行案件调解等。
15、合议庭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自主、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得施加不当影响或阻碍。
16、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17、人民陪审员应邀列席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其陪审的案件时,除不得行使表决权外,可以在审判委员会上发表意见。
四、完善随机抽取机制,规范陪审工作程序
18、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科学、规范、方便操作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参加案件审理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确保《决定》关于人民陪审工作的广泛性和群众性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19、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采取适当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如案件审理确有需要,可以在相关地域、行业、专业等类型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20、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1、海事法院、林业法院、铁路法院、垦区法院、油田法院、矿区法院、开发区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2、人民陪审员兼具人民调解员身份的,不得参加陪审由其先行进行调解的案件。
23、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司法纪律和礼仪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4、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五、切实加强培训工作,全面提升陪审能力
25、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出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意见,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6、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应当按照规定,在依法参加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前接受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应当根据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设计和安排。岗前培训主要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或由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承担。
27、岗前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官职业道德、中国司法制度、审判纪律、司法礼仪、廉政规定以及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等。人民法院也可结合本地区案件特
点与类型安排培训内容。
28、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任职期间的人民陪审员进行政治理论和新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培训。日常任职培训主要由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承担。
29、任职培训的形式和方法应当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除了采取集中授课培训外,还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庭审观摩、案例教学、模拟演示、电化教学、巡回教学等方法,以及组织人民陪审员对热点、难点、重点案件进行专题研讨等。任职培训不得少于20个学时。
六、强化管理与考核,落实经费保障
30、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现实条件设立人民陪审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落实人民陪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
31、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动态考核,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建立陪审工作绩效档案,着重就陪审案件的数量、出庭率、陪审能力、审判纪律、审判作风等内容进行考核,人民陪审员的廉洁自律、公正司法情况,纳入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工作范围。
32、每年年终前,由人民陪审员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同时将有关考核情况报送当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司法行政机关。
33、人民陪审员与参加合议庭的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同等的义务。人民陪审员在履行陪审职责期间,如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其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建议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4、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纳入人民法院办案(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现有政策规定的内容,加大经费投入,规范使用范围。
35、各高级人民法院研究确定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36、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法院审判活动的,由相关法院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七、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制度落实
37、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积极稳妥地推行。积极主动地向党委、人大汇报重大问题和进展情况,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38、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出面帮助下级人民法院多做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39、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
制度的重要意义,总结宣传优秀人民陪审员的经验、做法。改进宣传方法,注重宣传人民陪审员的典型案例和显著效果,争取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工作的充分认同,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关注法院审判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篇: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调研报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工作,促进社会对人民陪审工作的了解,提高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笔者结合所在单位——永善法院近年来人民陪审工作情况做了如下调研分析。
一、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
自2004年开始选任人民陪审员以来,永善法院经过海选、增免,现有人民陪审员34人,分布在永善12个乡镇,占全院审判员人数的62.96%。
从性别结构看,男性30人,占88.24%;女性4人,占11.76%。从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下的3人,占8.82%;31-40岁的7人,占20.59%;41-50岁的21人,占61.76%;51-60岁的2人,占5.88%,61岁以上的1人,占2.94%。从文化程度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人,占14.71%;大专学历13人,占38.24%;中专以下学历16人,占47.06%。从民族看,汉族27人,占79.41%;少数民族7人,占20.59%。从职业看,党政机关人员10人,占29.41%;企事业单位人员10人,占29.41%;离退休人员1人,占2.94%;其他人员13人,占38.24%。从政治面貌看,中共党员29人,占85.29%;群众5人,占14.71%。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人员结构呈现学历不高、处理纠纷能力强,中年人员比重大,职业分布相对集中等特点。
二、人民陪审工作情况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特点
1、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及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见图表1)
2、法庭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比例与院机关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相比,逐年上升趋势明显。
由于人民法庭人手较少,有的最多只能组成一个合议庭,有的连一个合议庭的人手也不够,根本不能满足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需要,所以除少数疑难案件院机关派人参与审理外,多数为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人民法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比例较院机关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比例上升趋势明显。(见图表2)
3、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类案件数量情况
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比例远远高于参审其他案件的比例。(见图表3、4)
(二)人民陪审员管理情况
为做好人民陪审工作,2012年,永善法院积极主动争取县委政府支持,成立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并将办公室主任高配为副科,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联络、协调,进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做法:一是规范标准选任,强化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2012年永善法院针对辖区内对基层农村人民陪审员迫切需求这一情况,优化人民陪审员结构,重新改选了一批来自基层农村第一线的人民陪审员。2013年,根据“倍增计划”要求,本院连任了4人民陪审员,新任命了6名人民陪审员,二是狠抓业务培训,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建设。针对人民陪审员法律素养不高,业务知识不强的特点,永善法院采取集中培训、发放书籍、庭审观摩、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座谈等形式,强化人民陪审员熟悉法院审判执行活动,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工作技能。三是细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永善法院制定了《永善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登记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统计表》等台账,通过明细记录人民陪审员所参审案件、参审次数、参审方式、是否拒绝邀请等情况,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实行绩效考评,精细化管理。同时按照统筹兼顾与“随机抽取”的原则,确定参与审案的人民陪审员,保证每一名陪审员有均等参审案件的机会。四是规范着装上岗,强化人民陪审员主人翁意识。为进一步强化人民陪审员角色意识,2012年以来,永善法院通过深入调研、研判,于5月初统一为人民陪审员量制了服装、制作了《人民陪审员工作证》、《人民陪审员联系卡》,要求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法院审判执行活动时,必须统一规范着装,佩戴工作证。五是扩展职责职能,促进和谐司法。2012年以来,永善法院党组着眼于化解纠纷,将人民陪审员社会经验丰富、熟悉社情民意、专业知识过硬的优势扩展到案件的庭审、文书送达、案件调解、宣判、执行等审判活动中,通过陪审员讲“情理”和法官讲“法理”相结合,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六是注重宣传学习。2012年7月,永善法院创办了人民陪审工作专刊,用于刊载人民陪审员工作感悟、心得,人民陪审工作调研、工作动态、工作信息等来自人民陪审第一线的文章,以此强化陪审员与陪审员之间、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和优势互补,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并主动接受人民陪审员监督。七是规范考核工作。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采取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会同审判庭对人民陪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陪审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为每名陪审员建立业绩档案,将陪审员
履行职责、考核、奖惩等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表彰奖励和是否决定继续提请任命的重要依据。八是建立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对于无故不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将电话提醒,强调人民陪审工作纪律,无故不参审案件次数排案数的2/3次以上的,将直接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职务。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人民陪审员纪律意识、身份
意识得到了强化,近年来,未发生人民陪审无故不参审情况。
(三)人民陪审员的经费落实情况。县财政局每年拨给永善法院六万元人民陪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人民陪审员培训开支、补助开支。人民陪审员参与永善法院开庭的每案补助50元,参与开庭外的审判执行活动的,每案补助30元,补助每半年兑现一次。人民陪审员参与培训等活动的相关费用,由法院实报实销。
三、人民陪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人民陪审工作亦越来越受重视,笔者所在法院也加大了对人民陪审工作投入,强化了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管理,但纵观下来,人民陪审工作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不平衡
一是地域原因造成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机会不均等。受辖区内案件分布不均、人民陪审员居住地限制(特别是法庭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机会不均等。比如:笔者所在法院的莲峰法庭辖区内,莲峰法庭所在地莲峰镇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机会多于莲峰法庭其他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
二是案件性质造成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类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机会不均等。受民商事案件法律专业性强、当事人难找、当事人开庭缺席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民商事案件承办法官更愿意选择本院审判员参与案件的审理,而对于邀请有其他本职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案因为当事人无故缺席、贻误做工作的良好机会而显得有些为难。由于刑事案件开庭时间、地点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的机会、比例更多一些。
三是少数承办法官对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邀请人民陪审员手续麻烦,不愿邀请人民陪审员审案。或者在邀请人民陪审员后,由于人民陪审员对法律知识只是浅表了解,在法律适用时不能得心应手,法律业务素质不如专业法官,在参与法院审判、执行等工作时,大都凭着朴素的良知、常理、道德规范和对民俗习惯的熟悉,作出判断或只随大流发表意见,极少数干警不能及时与人民陪审员沟通交流,淡视人民陪审员的存在,出现“陪审分离”的现象,影响了陪审员对案件的参与程度。
(二)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存在困难。由于人民陪审员皆为兼职,大多人民陪审员还有其本职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相对困难。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质量效果缺乏监管。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统计,仅只有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根据各业务庭填报的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登记表为依据填写,对于案件审结后的情况很难了解,人民陪审参与案件的质量、效果难以监管。
(四)人民陪审统计工作存在困难。一是缺乏一套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统计软件,现行的所有统计软件中,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都只有一个总的数据,无法进行针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筛选、统计。二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统计在司法统计系统中存在瑕疵。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情况已突破了传统的参审情况。如笔者所在法院院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普通程序案件的庭审活动、文书送达、调解、宣判和执行,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按本院规定参加人民法院简易程序案件的文书送达、调解、宣判和执行。”但在司法统计系统中,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活动的情况不能记录,导致人民陪审员实际参与审判执行活动的情况与司法统计数据不一致。
(五)人民陪审补贴标准不统一。各地法院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补贴标准不一。
(六)人民陪审员培训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对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培训力度。要跟上法律法规更新的步伐,有针对性地组织人民陪审员培训,确保人民陪审员跟上法律步伐,真正提高人民陪审员运用法律的能力。一是建立新任人民陪审员培训制度,由上级法院统一对新任命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二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人民陪审员进行专业法律业务培训。
(二)进一步强化对人民陪审工作人员的学习力度。结合单位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人民陪审工作人员的学习,让人民陪审工作人员能自觉参与集体学习,强化个人自学,切实提高做好人民陪审工作的本领。
(三)进一步加大对人民陪审工作的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人民陪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人民陪审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转变个别干警对人民陪审工作的认识误区,将人民陪审员的优势进一步扩大。
(四)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情况报送。建立一套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排案系统,完善现有司法统计系统,使人民陪审工作情况得到准确反映。同时,业务庭室要进一步强化对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准确填报各类数据信息。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司法统计员要进一步细化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统计。
(五)强化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的监管。建议将人民陪审员案件质量纳入人民陪审员工作考核中,审监庭在审查案件质量时,对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要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进行审查,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参审案件过程中存在的瑕疵,要及时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接,及时指正。
(六)统一人民陪审员补贴标准。建议统一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补贴标准,每半年兑现一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