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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初探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12-1014167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9 10:52: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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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初探

熊晓峰

202_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取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生效。《救助办法》的制定是一个进步,使一些确因生活困难而流浪的乞讨人员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因种种原因,在执行中却遭遇了一系列难题。一些大中城市繁华路段的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大增,与现代化大城市发展不相适应,影响城市形象,影响市容,又严重危害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了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有必要对城市日益增多的乞丐进行管理和控制。问题是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究竟该怎么进行管理?对于拒绝政府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目前管理中缺乏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成为一个新的管理盲区,如何对流浪乞讨者进行管理,这已成为全国各城市的一大难题,亟待从政策上、法律上和管理上加以解决。

我们看到,从去年12月份开始,全国很多地方相继设了“禁讨区”,合肥市等地还通过报纸发表《致全体市民的公开信》,劝导市民不要直接向乞讨者施舍。在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限制乞讨的规定措施后,对于乞讨是否一种权利、限制乞讨是否侵犯人权议论纷纷,对于流浪、乞讨是否属于人权,是否只有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才属于人权,宪法未规定的不属于人权等等展开了讨论,这些问题已超越了单纯的法律层面,不是本文所能探讨的。但对于流浪、乞讨是否属于一种权利,实质上已不是一个问题。国务院颁布的《救助办法》明确了对于此类人员是自愿救助,虽没有在文字上明确地指出来,但其所隐含的意义明白无误地表明了流浪、乞讨不是犯罪、流浪乞讨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既然法律法规不禁止,实际上就是默认了此类行为的存在的合法性。

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实现小政府、大社会,通俗地说就是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管,所谓该不该由政府管,也就是脱离了政府的监管是否还能自行正常运转。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我们已认识到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不宜过多地介入,而实际中对于社会事务总还认为离了自己不行,热衷于设立各种各样的机构、办公室加强管理,实践证明,机构的增加、人员的膨胀并不带来所预期的理想效果,甚

至起了反作用,就拿收容遣送办法来说,本来是针对盲流的,在实践过程中却逐渐异变,甚至成了创收的工具与手段,直至产生了孙志刚事件。我们返过头来再说,即便以收容遣送办法这样简便的程序、严厉的手段都没有杜绝流浪、乞讨现象,反倒愈演愈烈,现在我们又怎么能期望在所划定的区域内能杜绝流浪、乞讨行为呢?从广州等地的实施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这些人或者跟你打游击,你来我走、你走我来,你总不能每天24小时都蹲在这里吧,或者干脆就不理踩你,你又能奈我何,反正你又还能强制把我拖走,也难怪会有人提议要恢复强制手段了。现在的职业乞讨人员,肯定不是“生活无着”的,他们当然不会“自愿地”接受“救助管理”,因为这等于断了他们的财路。而需要救助的,要不就是并不承认自己是“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不就是救助管理并不能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反而使他们受到束缚。还有一部分人,譬如走失的精神病人、痴呆老人,以及离家出走的孩子,他们都是没有行为能力或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他们又怎能“自愿地”接受救助呢?所以,呼吁市民不要施舍是不解决问题的。同样,这些地方出台的限乞规定可能会同禁放鞭炮的规定一样最终成为聋子的耳朵—摆设,因为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

对于这个人群的救助是当务之急,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就是这样一个转变的开始。它是一个更加有人文关怀的制度。它意味着对于流浪乞讨、无业人员不再以清理为目标,而是以救助为原则。对于目前出现的问题,也使我们必须认真思考这样的问题:在城市管理必须以人性化管理、以尊重人权为基础的时候,如何才能更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城市管理与被管理者始终是一对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矛盾?首要的是要依法进行管理,重要的是要体现人文关怀、文明形象。国家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原来的遣送改为救助,这一改变不仅体现了人文关怀、社会进步和法制的完善,而且也体现了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格尊重。转变城市管理观念,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看待这部分人群的存在。首先要解决的是出于形象考虑还是基于人道主义。我们不能认为,城市中出现乞丐,出现外来的无业人员,就一定要清理收容,以维护城市秩序。这只能是一种暂时的办法,解决的也只是表面问题。

转变城市管理观念的根本一点就是以人为本,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城市管理的同时充分显示对人的尊重。黑格尔所说的“存在即合理”引发了无数的证明与反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虽不能认定凡是存在的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它至少说明了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在几乎所有的社会里,都存在着乞讨的现象。甚至在美国等一些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度里,也存在一个文化乞丐沿街乞讨的现象。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而千百年来的乞丐文化也同样源远流长,民间对于乞讨现象大多数还是能够接受的。流浪、乞讨的历史非常漫长,要考证其起源几乎不可能,“嗟来之食”的故事说明至少在春秋战国之时这种现象已较常见。流浪乞讨虽然始终是一种边缘行为,但没有哪个社会明确宣布其为非法;在社会危机时期,比如大灾之年,它更是正常社会体制的必要补充,中国古代正史中就多有“流民就食”的记载。在中国历史上,由于流浪、乞讨人员的大量聚集常常引起较大的社会动荡,历朝历代都较重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但官府不直接出面,通过非官方渠道进行管理,我们在《三言两拍》中常见的团头即是乞丐头,他要向官府负责,担负起管理乞丐的职责,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行使民间组织的自治职能。新中国建立以后,流浪乞讨和卖淫嫖娼之类“丑恶的社会现象”一起被消灭,“收容遣送”应运而生,“收容遣送”形成于计划经济年代,那时候,每个人都是一颗“螺丝钉”,把你拧在哪里是不准随便挪动的。但即便在严格限制人员流动的年代,也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流浪、乞讨人员从未真正杜绝过,还有的基层组织出具介绍信为外出流浪、乞讨提供证明。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对人口的流动迁徙逐渐开禁以后,这项制度就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后,普遍推行了“大包干”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了身份证制度,废除了商品粮制度,阻止农民流动迁徙的制度性障碍已经越来越弱。如果说在城里还有许多使他们难以安身立命的条条框框,但在农村已经没有任何阻止他们外出的有组织的力量。《收容遣送办法》是1982年基于当时的国情而制定的,主要内容是对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这项制度在保护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方面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收容遣送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实际的需要,再加上一些地方违规操作,将适用对象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扩大到“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收容遣送制度已经蜕变成一

项无效的制度。在民政部门内部一直流传着这样的笑话:执行遣送任务的人还没有回来,被遣送的人倒先回来了——前者坐火车,后者坐飞机。现在废除这项制度,正是一种正本清源的做法,符合我国现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国情,是法制上的进步。

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很复杂,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真正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政府给予帮助、关爱是必须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关心与爱护。只要不扰乱别人的生活,合法的乞讨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背景下,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而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只能依靠乞讨谋生。我们必须尊重并保障他们乞讨的权利。乞讨者中有文明的和不文明的,我们抨击的是一些不文明的乞讨者,相当多的人之所以对乞讨现象反感,并不是因为乞讨行为本身,而是由于种种不当甚至违法乞讨现象的存在。设立禁讨区的一刀切做法虽然在禁讨区内对这些现象可能会起到遏制作用,但同时却也侵犯了那些文明乞讨者的正当权利。

但是,城市中,有些所谓的流浪乞讨人员并不是真正的流浪乞儿,明明有生活能力,不自食其力,如果给了他们方便、照顾,会不会养成他们的依赖思想,因而不思进取,造成社会的不良风气?我们可以看看国际经验。譬如在英国工业革命初期,大批的农民沦为“流浪汉”,英国政府把他们关进“习艺所”,在酷刑威逼下进行强迫劳动。这种政策受到了人权卫士们的强烈批评,这导致了以后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逐渐减退的“济贫法”和“新济贫法”的相继出台,最终在上个世纪中期演变为以人权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但是,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不养懒汉”的基本价值判断是不变的。在当代失业严重的社会背景下,发达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的限制条件在一些方面可能更严于中国的低保制度。

救助站的目标本来就应该是救急不救穷的,国外称之为“中途宿舍”。因此,救助站不能将“乞讨者”养起来,哪怕他们怎么“自愿”也不行。但是,把他们“遣送”(或“护送”、“劝说”等等)回家也是无效的,因为没有任何人或者社会组织能够限制他们的再次出外乞讨。再者,“收容”起来强迫劳动更不可行,这恐怕会造成新的“孙志刚事件”。救助制度本身有一定的短处:它规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10天,同时规定将流浪乞讨人员送回原籍。这原本没

有什么问题,但一旦具体到流浪乞食者的情况,这样的规定却显得无力。因为它无法解决流浪乞讨群体长期的困顿,对于原本就是在老家呆不下去了的他们而言,送其回原籍只能是一次毫无现实意义的“旅行”。而另一方面,一个充分全面的社会保障机制也尚未成型。在这种情况下,直接给予是一种最直接、成本也最低的施助方式。应该看到,那些真正的乞丐能放下尊严前来进行乞讨,一是因为穷困或碰到了灾难,二是从侧面反映出了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一个状况。在他们不强行索取,影响交通、影响路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他们的乞讨行为应视为他的基本权利,也就是他有乞讨的权利。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来源的农村来说,缺的是使农民在遭遇任何社会经济风险时都能有最起码的生存保障的国家承诺,也就是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了这样的制度,除了那些实际上是靠“诈骗”在攫取城里人财物的职业乞丐以外,真正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年人、残疾人就不会再与他们混在一起。从国外(境外)——譬如英国、加拿大、日本、香港等等——传递回来的相关信息表明,实行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乃是使乞讨现象大幅度减少的最主要的原因。如果说实行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目前还做不到,但是,香港的例子告诉我们,他们类似于我们的低保制度的“综援”制度也起到了同样的作用。

目前而言,我们首先要坚决依法查处强讨恶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坚决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强讨恶要、纠缠行人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对组织、指使、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实施强讨恶要等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罚;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对纠集乞讨人员在公共场所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坚持露头就打,重点打击组织策划者和犯罪团伙骨干,严防其成为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

其次,对于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医疗单位对送来救治的属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流浪乞讨人员,在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应告知或护送其前往本市民政部门救助机构求助。民政部门对属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积极查找并通知其亲属、所在单位接回。对无法找到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应通知其户籍或住所所在地民政部门接回。须跨省接领的,应向省民政部门报告,由省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最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未满16周岁的流浪乞讨人员,直接送民政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收容抚养。对智障人员和无危害社会治安行为且非患危重疾病的精神病人,一律送救护站。对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精神病人,直接送至定点医院治疗。

第二篇: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

切实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部门重视程度逐渐提高,组织了多项重要会议,开展了专项救助行动,设立了专项救助资金,配套政策开始逐步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初步形成,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然而在看到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明确目前我国流浪乞讨救助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目前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1、救助对象标准不易操作。救助管理制度的救助对象是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需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4个条件无法操作。对求助人员“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可以投靠”的判断只能靠简单的观察和听求助人自述,“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因有些求助人员不愿意提供或无法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无法了解是否享有以上待遇。“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标准也不易操作。

2、返乡安置工作落实困难。根据《实施细则》第13、14和15条的规定,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保障主要由其户籍所在地 1

承担,只有那些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然而,随着地区经济交流的加快,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日益频繁,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与其家属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而且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安置的期限、方式、责任等均由当地政府自行决定,加之自愿救助的原则,受助人员可自行离站,导致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困难,无法得到有效安置。

3、职业乞讨问题难以解决。由于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和既定的 “进站—询问—甄别—救助—返乡”工作流程,使救助管理步入救助—送回—再救助—再送回的怪圈,造成“跑站”流浪乞讨人员的增多,加之流浪乞讨人员本身好逸恶劳,认为乞讨收入不低,所以他们情愿露宿街头也不愿意接受救助,更不愿意返回原籍。因此,面对职业乞讨,救助管理部门陷入无法管、又不能不管的尴尬局面。

4、部门协调机制不够畅通。尽管相关政策中规定了要建立民政牵头,部门协作救助管理工作机制,但由于受人员、经费、装备等各方因素影响,使多部门联动机制在实际中较难操作,未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的对策建议

救助制度的不够完善,究其根本原因是经济不发达,然而经

济在短时间内是无法有根本上的变化的。救助管理工作关爱流浪乞讨人员又是整治市容重要举措,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只能从救助制度内部寻求最优的组合。加强针对如何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为此,就提出如下对策:

1、扩大救助对象。《救助管理办法》确立的行政救助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救助在城市中遇到困难而生活无着的人,其临时性的救助原则也表明了“救急不救贫”的功能定位,所以可以将救助对象扩大为流动困难人员和乞讨人员。

2、改变救助方式。社会救助只是一项临时救助制度,要帮助受助人真正摆脱困境,则需要依托其他制度的支撑。具体而言,一方面要改变救助方式,根据求助人员的不同需求,对其提供 “造血式”的救助,“授之以鱼的同时授之以渔”,可以采取技术培训和提供就业机会相结合的办法,提高他们的个人素质和劳动技能,帮助他们真正地自食其力,使他们最终摆脱对救助的依赖。另一方面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农村养老、医疗和生活保障制度,最大程度改善社会底层公众的生存状况,避免贫弱群体因生活困难而流浪。

3、树立救助新理念。要树立既救助又限制的救助新理念,对违法流浪乞讨行为特别是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对合法的流浪乞讨行为要保护,但同时基于公共

性的要求又需要对其限制与监督,这种限制是对流浪乞讨者行为的限制而不是身份的限制,包括对流浪乞讨行为实施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的限制。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救助经费,形成“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救助管理部门落实”的工作机制,并使之常态化、长效化,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篇:关于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关于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省民政厅等六部门《转发民政部等国务院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福字〔202_〕54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结合我县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

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是党和政府关怀、爱护困难群众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县政府办、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司法、教育、交通、城管、宗教、县汽车站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灵璧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协调领导小组),县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齐抓共管,切实保证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有关单位齐抓共管,各尽其责。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责任,积极主动地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指定专门医院,定点负责落实对救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其它需要诊治病人的治疗、护理等工作。公安、城管和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告知其向民政部门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承担起引导和护送的责任;对街头流浪乞讨的重危病人、精神病人,按“谁先发现,谁负责处理”的要求,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将其先直接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然后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被指定的医院要及时给予救治,不得拒收被护送到院的受助人员,待病人病情稳定后,作出病情诊断书,指定专人书面通知民政部门,流浪乞讨病人的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一人一档,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单独记帐,单独核算,由民政部门负责每半年与指定医院结算流浪乞讨人员治疗费用。公安部门要与民政部门积极配合,确保救助机构人员和财产安全。宣传部门要经常宣传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电台、电视台要免费播放救助寻人启示。工、青、妇等部门要主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引导、教育工作。各福利机构(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麻风病院)对于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长期滞留人员,要积极接纳,妥善安置。其它各成员单位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

三、加大力度,认真抓好县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工作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2_〕83号)要求,财政部门要把救助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救助工作经费临时突发性的特点,及时调整。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流浪乞讨救助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2_〕177号)的有关规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由同级民政部门承担,其中50万人口以上的县、区,专门安排1—2名人员,从事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附件:县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县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民政局

1、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细则》工作。

2、做好县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根据各级法律法规,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4、负责联系市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的返回和护送工作。

5、协助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和卫生机构护送街头流浪乞讨的重危病人前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6、对住址不详的流浪乞讨人员提出安置意见,并报请县政府审批。

7、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突发急病、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及时送定点医院治疗。

8、负责每半年与定点医院结算一次治疗费用,并做好所有资料的存档。

二、县公安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护送其向县民政部门求助。对街头流浪乞讨的重危病人,要按“谁先发现,谁负责处理”的原则,将其先直接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告知县民政部门。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注意发现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盈利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3、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中的治安秩序,配合做好流浪儿童身份查寻。

4、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意外伤亡有关处理工作,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三、县财政局

1、合理安排县救助管理机构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预算执行工作。

2、切实保障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

3、每半年拨付一次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给县民政部门。

四、县卫生局

1、确定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确定专人整理救助病人资料并负责和县民政部门联系,解决救助人员在定点医院的有关事宜。指导指定的救治定点医院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2、负责对有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入院、治疗相关材料明细和费用核算清单,同时每半年通知县民政部门结算一次,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3、指定专门医院负责落实对救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其他需要诊治病人的护理工作。

4、指导县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五、县司法局

1、加强《未成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2、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结合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揭露其犯罪行为。

3、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县教育局

1、将具有本县户口的流浪乞讨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工作范畴,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他们的义务教育工作。

2、对具有本县户籍的流浪乞讨儿童开展教育转化、心理矫治工作。

3、协助做好流浪儿童的其他等相关教育工作。

七、县交通局

1、指导长途汽车站、各运输企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方便。

2、对民政部门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票等方面给予优先。

八、县城管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护送其向民政部门求助。对街头流浪乞讨的重危病人,按“谁先发现,谁负责处理”的原则,将其先直接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告知县民政部门。

2、对主要街道影响市容的沿街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协助公安机关加大对组织、教唆、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盈利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

九、县民族宗教局

1、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2、向民政部门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帮助。

十、县汽车站

1、对县民政部门提供优先、便利的购票条件。

2、对被救助人员提供优先进站上车。

3、协助保护被救助人员在站期间安全。

4、引导分流流浪乞讨人员在站滞留。

第四篇:正确对待流浪乞讨人员

如何正确对待社会流浪、乞讨人员

流浪乞讨是一种社会现象,不仅发展中国家存在,甚至西方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也存在。在我国,由于城乡差别、贫富差距、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许多城市都有流浪乞讨人员,而且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流浪乞讨人员相对更多。大多数流浪乞讨人员是因在家乡陷入生活困境或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生活无着造成的,这些人的行乞方式并不违法,对公众没有骚扰,对社会不构成危害,因此,我们应给予宽容和爱心。202_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依据这一法规,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已根据需要设立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给予临时性的社会救助。这种变收容遣送为社会救济的做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对待这一类流浪乞讨人员,吴女士可向当地政府城管机关反映,救助机构会及时提供相关的社会救助。

在流浪乞讨人群中还有另一类人员,他们具有生活、劳动能力,却以乞讨为业,组织、诱骗、胁迫、利用他人(比如招徕儿童甚至是残疾儿童)以各种方式行乞,从中渔利。还有一类好逸恶劳的乞讨人员拉帮结派,划出“势力范围”,以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恶意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有的还伴有盗窃、抢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乞讨人员进入吴女士经营的餐厅强行讨要、滋扰的行为就属于这一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以上法律和法规,吴女士可向警方报警,公安机关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强行乞讨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篇:关注流浪乞讨人员

报告名称:关注身边的弱势群体——流浪乞讨者

姓名:梁超

学号:201140651

专业班级:生物医学工程23班

【摘要】本报告由课堂和经验引出关注流浪乞讨者这一主题,分析这一人群的背景和现状,并从政府和社会人群角度提炼出已做的努力,评价这些解决办法的优势所在,最后,提出对这一弱势群体几点愿望。

【关键词】流浪乞讨者关注

讲台上,那是一股强劲有力的声音,清晰地传达了一种对年青一代的希望;教室里,那是广西医科大学的学子在接收和筛选信息,他们清楚讲台上那位老师表达的是:你们要对社会有所担当,有所作为。

既然是要担当,那就不会选择逃避和漠视那些没有家,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和保障的,也难以正常拥有一些基本的权利的流浪乞讨者。我们常常看到路边或者街心有这么个现象,一位老人,白发苍苍,脸上挂满了哀求和悲伤,穿的是破了的长时间没换的衣裳,手里拿着一个隐藏着辛酸和苦楚的碗在祈祷,这时,有人看不下去投了些钱,也有人看了看就走开,还有人没看到这一幕。

这些人的行为大概可以理解为:第一个人,打心里边同情老人,对社会有所担当,传递一份温暖的爱;第二个人,他可能想

要帮助这位老人,但是发觉自己并不能够帮到她,帮了一次下次呢?或者自己还要自救?或者打心里边想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幕?也或者他只是看看热闹?第三个人,他走开没看到,大概会是个忙人,或者是盲人,也或者是他知道吃这一套的老人大都只是个骗子,更或者他不会觉得乞丐的存在是一种社会问题?虽然这里的假说不一定到位,但是也在某种程度上合理地揭示了我们(正常人群)对他们的态度。

为了更好地表达对流浪乞讨者的关注并在他们最困难的时候给予最及时的援助。

首先,我们要了解这一人群。从流浪乞讨人员的来源和现状来说,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非常复杂。

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个人发展潜能”将这一群体大致分为四种类型:

1.有工作能力和明显工作需求的成年人“他们由于在城市中被骗!钱被盗或者找工作未果等原因,凭个人能力暂时尚不足以应付所陷入的困境,而不得不在城市中流浪”。对于这些人,救助站工作人员在履行救助程序时,的确发挥了救助站的临时救助功能,解决了被救助者的燃眉之急,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2.有工作能力和潜在工作需求的成年人,由于缺乏适当的教育和受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他们养成了好逸恶劳的生活习惯,在城市中靠流浪乞讨为生,只会在天气十分恶劣等难以谋生的条件下才去救助站申请救助”

3.将来有工作能力和工作需求的未成年人,亦即儿童流浪者,这些未成年人中90%以上来自于破损家庭,他们享受不到完整家庭中父母给与的温暖和疼爱,只能用流浪这种叛逆的方式来表达他们对亲情的渴求,也有一些小孩是被别人从家里骗出来或租来的,如新疆就有很多小孩被骗出来做小偷。当然不排除还有一些生下来就跟着父母乞讨的孩子。这些小孩,他们需要爱和教育,需要有一个适合他们身心发展的生活环境。

4.无工作能力和工作需求的老年人、痴呆傻、残疾人等。这部分人多是遭家庭遗弃的人,对救助站的救助有强烈的依赖性。对于这部分群体,救助站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办法,只能让他们在站里面住着,有的已在救助站住上两年还没有解决的办法。

为了证实这一数据的真实度,我们在广西南宁市南湖公园周边调查了十个流浪者,时间是202_年3月28日,这个调查以问卷的形式进行,接近流浪乞讨人员方式为提供一些生活的温暖物品,如手套、衣物等。调查结果与如上的相关数据和结论并没有太大出入。同时总结了流浪乞讨人员作为一个群体具有很高的同质性。首先,学历普遍非常低,大部分没受过教育或者小学未毕业;其次,他们大都有着不完整家庭;第三,想要正常的生存环境的,为绝大部分被关注和调查群体。第四,他们都有受冻和挨饿的经历。

针对这些流浪乞讨人员的一些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做些什么?又已经做了些什么?

首先,从政府的层面上讲。我们看到:

1、最直观最有效的做法是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专门为流浪乞讨人员的设立的救助站。这一机构实现的功能是:(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2、时刻在我们身边的公安民警,也就是公安机关的设立。这一机构在流浪乞讨人员的及时救援工作上发挥了纽带的作用。当冬天来临,这些流浪乞讨人员最有可能冻死饿死,公安民警在执勤的时候可以关注一下身边的弱势群体,以保证这些人能够有人可依。一个是呵护,另一个又是防止偷盗、抢劫、自杀、诱骗等在这些人群里边发生。

3、政府制定一些有关流浪乞讨人员的法律或者管理条例,以保障他们的权利,另外,在维持一定的社会和谐稳定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略有:国务院令第381号(1)、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这也与如上提到的公安民警的职能相吻合。(2)、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

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等等。

4、民政部门的设立。其部分职能可助救助站制定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其次,从社会人群的层面上探讨这个问题。

1、捐钱捐物给相关部门,并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和实施救助措施。就这一点而言,要求社会人员有着足够的爱心和担当感,当然也体现了一种和谐社会的同胞精神。当然,社会可以组建相关组织进行为流浪汉捐赠衣物活动。例如我们身边的贵港市创建的“荷城义站”,它是一个志愿者服务组织,主要活动是收集保暖物品,如棉被、衣服、鞋子、袜子、手套等,并进行捐赠“暖冬活动”。

2、对于遇上的个体乞讨者,我们不漠视,不怀疑,必要时伸出援助之手,这是体现社会文明和谐的标志。当然,也不能因为过分怜悯而让自己挨饿受冻。古人云,救人救己,要救人,先救己,虽然从人情上讲,这里边包含了几分自私。

3、从身边做起,创造就业空间,给那些有劳动能力或者潜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找到生存的空间。这点,我认为从根本上解决了一些问题,比如这可以使流浪乞讨人员这一人群数量的减少。至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咱们中国要成为发达国家,朝这个方向的努力是不容否定的。

4、各方媒体所做的宣传活动。当全民动起来呵护弱势群体,我们就可能在某一

层次上保障了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例如,咱们广西南宁电视台都市频道《帮得行动》,倡导帮扶精神,促进和谐构建。始终饯行“扶贫济困,能帮就帮”的宗旨,竭力突显南宁“能帮就帮、敢做善成”城市精神的核心价值。

这些所有的行动,预期的现象是全民一起努力去帮扶这些弱势群体。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更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流浪乞讨人群不能够减少或者生活有所保障,那么就谈不上共同富裕。

最后,对此次活动和报告做个总结。首先,从个人收获来谈,经历了调查实践活动并撰写实践报告,我更能够体味到这些流浪乞讨者的不容易,也看到了社会上其他群体的各种努力,还看到政府的一些有力措施。其实,我更希望自己有一天也能够为他们做些什么,如果说这也是一个梦,那我希望能够为他们做些演讲,给他们传递正能量,给他们传播一些基本卫生知识,给他们提供一些生存空间。其次,我想对社会和国家说几句心里话,不会那么有激情和哲理。(1)、关注弱势群体,需要经济的发展,让我们努力建设社会主义。(2)、关注弱势群体,需要大家一起努力,不要漠视,不要逃避。(3)、关注弱势群体不仅仅是说说,制定法律,关键是要坚持和落实。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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