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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12-308276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4 14:20: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

XX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法

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我公司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和支持地方工作的重要方式,作为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宗旨的电业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代表建议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推动XX电业工作又好又快向前发展,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做好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并努力提高办理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X

副组长:陈X、唐X、伍X、陈X

成 员:伍X、唐X、蒋X、蒋X、唐X

二、承办单位:经理工作部

三、承办人员:粟X、蒋X

四、承办职责:

1、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实行公司一把手负责制,当收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后要及时组织领导小组成员研究承办工作,落实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并监督检查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

2、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应尽的责任,必须严肃认真,并按程序办理。

3、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时,应当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承办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管理。

4、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应当清点、核实和登记,并根据具体内容拟订办理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专人办理。

5、公司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中所提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当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对因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并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据实作出说明解释。

6、承办单位对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因情况复杂三个月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代表作出阶段性答复,并在六个月内将最终办理结果答复人大代表。对在人大闭会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

7、承办单位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经公司总经理审签符合要求后再寄送建议代表、政协委员并报送县人大或交办单位。

8、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时,应当附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或《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

询意见表》和贴有邮票的专用信封。答复函件可以采用“机要”或者“挂号”的形式邮寄,也可以派人直接送达。

9、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应当重新办理,并重新作出答复。必要时须走访建议人,当面听取意见和了解实际情况。

10、承办单位每年度要对公司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未落实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11、每年度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完成后,承办人员应进行总结,并于当年12月底前向公司负责人和交办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二OO八年三月九日

第二篇:市政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总结

今年“两会”期间市人大、市政协转交市政府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264件,其中财经方面26件,科教文卫方面58件,城建方面95件,农林方面26件,其它59件。在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等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已按时限全部答复完毕,办复率100%,满意率95%以上。现将政府承办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今年11月26日市政府分别在市人大十三届第十八次常委会和市政协九届十二次常委会上做了汇报,常委们对今年市政府承办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视,将承办工作纳入了市政府的一级目标,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工作作得细。市人大、市政协对政府的承办工作表示满意。(一)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已解决的172件,占建议总数的65%。对《关于畅通军转地驾驶证办理渠道的建议》市公安局非常重视,经认真研究后,决定把外省的经验向省公安厅汇报通过多次做工作,征得了省公安厅的同意,市公安在全省率先对军转地驾驶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做了调整,并制定实效性强的四项措施。《关于解决弱势群体看大病难的提案》,市政府十分重视,由市劳动保障局对社会弱势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论证。市政府多次进行研究,出台实施了《牡丹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效地解决了民营企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个体从业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提案》,市教育局高度重视并成立了牡丹江市中小学心理健康领导小组,制发了《牡丹江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意见》、《今年牡丹江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培训方案》,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为学生受到全面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了保障。

(二)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正在解决的58件,占建议总数的22%。对《关于抓住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机遇,做强做大边贸产业,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提案》,市外贸局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了加快大通道建设,发展现代物流业;发展进出口加工,建立重点项目推进落实机制,营造全方位对外开放环境等八个方面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为我市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关于抓紧建设省运会体育场所的建议》市政府成立了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体育场馆的建议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关于清理整顿危险化学品市场规范经营场所的建议》,市安全生产管理局非常重视,就规范经营场所起草并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市区油漆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的通告》,对违反《通告》精神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22件,占建议总数的28%。《关于解决卡路村水污染问题的建议》市水务局进行了实地调查,感到卡路村虽然不属于国家农村饮水解困范畴,但水务局仍积极向省计委、省水利厅汇报,做了大量艰苦工作,最后超常规的将卡路村饮水困难纳入了黑龙江省饮水解困工程项目。《关于牡丹江军马场门前柏油路急需修复的建议》、《关于改造拓宽新华路的建议》、《关于成立牡丹江市法医学尸体检验中心的提案》等,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暂时不能落实,各有关部门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已拿出意见,列入了规划,待条件成熟时进行落实。

(四)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因受财力限制或政策等方面原因暂时不能解决需要解释说明的有12件,占建议总数的5%。《关于在电视节目中增设朝鲜语节目的建议》、《关于空调机厂空调小区设立公交站点的建议》、《关于俄罗斯国际列车延伸到牡丹江的建议》、《关于民办院校学生购买火车票应享有同等待遇的建议》等个别提案,所涉及的内容都属于一时还难以解决的,有关承办部门都认真地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

二、主要做法和特点

1、高度重视,强化责任,使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增强。市政府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始终十分重视,市长马晓林同志多次提出“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对改进政府工作,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各位副市长分别听取了分管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进展情况,先后主持召开协调会议20余次,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大事、难事,亲自上阵,研究解决,并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解决代表和委员们所提出的问题。如:城管局以代表、委员满不满意为尺子,以代表、委员放心和舒心为基础,以人民利益为重点,利用多种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一是请代表座谈交流思想,掌握代表和委员提建议的初衷,共商解决的办法。二是请社会各方面人士座谈,帮助解决查找工作中的不足,改进工作。三是做到了勤请示、勤汇报、勤沟通,为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2、完善机制,规范程序,使承办工作逐步趋向制度化,科学化。为了把承办工作逐步趋向制度化、规范化,市政府近年来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对各承办单位办理速度、答复质量、办理结果、考核标准实行百分考核制,由两办一委(人大选举办、市政府办、政协提案委)对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进行综合,与目标考核挂钩,考评确定优、良、差等级,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极大地调动了各承办单位做好承办工作的积极性。在两个《办法》的推进下,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都从强化承办措施入手,健全和完善了承办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制定部门承办工作方案,确保了承办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二是召开专题会议,认定、分解承办任务,将承办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三是强力推进承办工作,不断提高承办工作质量。如市环保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承办工作推进组,以承办工作促进环境保护管理,尽最大努力办理好每一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连续三年实现代表建议政协

第三篇:市政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总结[范例]

今年“两会”期间市人大、市政协转交市政府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264件,其中财经方面26件,科教文卫方面58件,城建方面95件,农林方面26件,其它59件。在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等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已按时限全部答复完毕,办复率100,满意率95以上。现将政府承办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今年11月26日

市政府分别在市人大十三届第十八次常委会和市政协九届十二次常委会上做了汇报,常委们对今年市政府承办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视,将承办工作纳入了市政府的一级目标,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工作作得细。市人大、市政协对政府的承办工作表示满意。(一)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已解决的172件,占建议总数的65。对《关于畅通军转地驾驶证办理渠道的建议》市公安局非常重视,经认真研究后,决定把外省的经验向省公安厅汇报通过多次做工作,征得了省公安厅的同意,市公安在全省率先对军转地驾驶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做了调整,并制定实效性强的四项措施。《关于解决弱势群体看大病难的提案》,市政府十分重视,由市劳动保障局对社会弱势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论证。市政府多次进行研究,出台实施了《牡丹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效地解决了民营企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个体从业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提案》,市教育局高度重视并成立了牡丹江市中小学心理健康领导小组,制发了《牡丹江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意见》、《今年牡丹江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培训方案》,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为学生受到全面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了保障。

(二)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正在解决的58件,占建议总数的22。对《关于抓住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机遇,做强做大边贸产业,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提案》,市外贸局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了加快大通道建设,发展现代物流业;发展进出口加工,建立重点项目推进落实机制,营造全方位对外开放环境等八个方面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为我市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关于抓紧建设省运会体育场所的建议》市政府成立了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体育场馆的建议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关于清理整顿危险化学品市场规范经营场所的建议》,市安全生产管理局非常重视,就规范经营场所起草并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市区油漆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的通告》,对违反《通告》精神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22件,占建议总数的28。《关于解决卡路村水污染问题的建议》市水务局进行了实地调查,感到卡路村虽然不属于国家农村饮水解困范畴,但水务局仍积极向省计委、省水利厅汇报,做了大量艰苦工作,最后超常规的将卡路村饮水困难纳入了黑龙江省饮水解困工程项目。《关于牡丹江军马场门前柏油路急需修复的建议》、《关于改造拓宽新华路的建议》、《关于成立牡丹江市法医学尸体检验中心的提案》等,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暂时不能落实,各有关部门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已拿出意见,列入了规划,待条件成熟时进行落实。

(四)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因受财力限制或政策等方面原因暂时不能解决需要解释说明的有12件,占建议总数的5。《关于在电视节目中增设朝鲜语节目的建议》、《关于空调机厂空调小区设立公交站点的建议》、《关于俄罗斯国际列车延伸到牡丹江的建议》、《关于民办院校学生购买火车票应享有同等待遇的建议》等个别提案,所涉及的内容都属于一时还难以解决的,有关承办部门都认真地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

二、主要做法和特点

1、高度重视,强化责任,使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增强。市政府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始终十分重视,市长马晓林同志多次提出“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对改进政府工作,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各位副市长分别听取了分管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进展情况,先后主持召开协调会议20余次,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大事、难事,亲自上阵,研究解决,并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解决代表和委员们所提出的问题。如:城管局以代表、委员满不满意为尺子,以代表、委员放心和舒心为基础,以人民利益为重点,利用多种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一是请代表座谈交流思想,掌握代表和委员提建议的初衷,共商解决的办法。二是请社会各方面人士座谈,帮助解决查找工作中的不足,改进工作。三是做到了勤请示、勤汇报、勤沟通,为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2、完善机制,规范程序,使承办工作逐步趋向制度化,科学化。为了把承办工作逐步趋向制度化、规范化,市政府近年来先后制定实施了《关

第四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阿坝州十届人大六次 会议参阅文件

(六)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州人民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州政协委员和参加州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等向州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州人民政府部门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章 办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在州长领导下进行,由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分管,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总责。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进行交办,审核办理答复并回复代表、委

作委员会受理后,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各承办部门办理。

州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提交的政协提案,经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立案后,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各承办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后,应当仔细核对,及时接收、确认。

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逐一登记,提出办理要求,落实承办科室和人员。对内容和要求表述有疑义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及时与提出人联系。

凡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部门应当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四章 办理和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注重办理质量,讲求办理实效,推动工作落实。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反映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解决的,应当充分、如实说明情况,取得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的理解。

第十三条 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联系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主办单位的要求,及时将协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汇总各协办单位意见后,拟制办理答复代拟稿报州人民政府审核。

办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在研究办理中,应当加强与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约见、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提出人

案,应当在会议闭幕后半年内答复;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在接件之日起半年内答复。对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向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者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答复前三名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答复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答复召集人。

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应当同时送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州委州人民政府督查室、代表建议提出者所在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政府办公室、承办部门;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应当同时送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州委州人民政府督查室、承办部门。

第二十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首页右上角应当注明办理结果,共分四类: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A)、正在解决或需列入规划逐步解决(B)、受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C)、因国家政策规定无法解决,留作工作参考(D)。

第五章 跟踪和复查

第二十一条 各承办部门应当落实专人做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跟踪办理,开展动态答复。对办理结果为正在解决和列入规划解决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经过跟踪办理,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或取得重要进展的,应当及时复告解决和落实情况;对明确年内解决的,确因情况发生变化不能解决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对尚未解决的,应当继续做好跟踪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反馈的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中,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或对办理态度表示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当向主要领导汇报并组织复查;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主办单位应当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对办理不当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第七章 总结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基本办理完毕后,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常委会分别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对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当年目标绩效考核管理范围。

对办理工作不重视,组织机构不健全,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态度不端正,互相推诿、久拖不办;办理工作质量差,代表、委员不满意见较大;超过规定办理期限等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后,应当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等材料立卷归档。归档一般应当在下一次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政协全会召开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转州人民政府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省政协提案,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12日印发的《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10〕2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州人民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州政协委员和参加州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等向州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州人民政府部门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章 办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在州长领导下进行,由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分管,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总责。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进行交办,审核办理答复并回复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阅批。对涉及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和办理工作重要情况,可列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第六条 各承办部门应当加强对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主管科室,落实承办人员,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制定办理工作制度;主动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负责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跟踪落实和复查;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

第七条 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应当经常听取办理工作汇报,检查办理进度,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改进本部门的办理工作。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部门主要领导应当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办理业务,提高工作效率。负责承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协调业务处室进行办理,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第三章 交办和承接

第九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州政协提案委员会,依据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分类整理、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部门。属于单一性内容的,交主管部门办理;涉及多方面内容的,指定一个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必要时,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协调办理。各承办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政协全会期间提交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州人民政府召开各承办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交办会具体落实办理任务。

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交的代表建议,经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后,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各承办部门办理。

州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提交的政协提案,经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立案后,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各承办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后,应当仔细核对,及时接收、确认。

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逐一登记,提出办理要求,落实承办科室和人员。对内容和要求表述有疑义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及时与提出人联系。

凡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部门应当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四章 办理和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注重办理质量,讲求办理实效,推动工作落实。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反映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解决的,应当充分、如实说明情况,取得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的理解。

第十三条 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联系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主办单位的要求,及时将协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汇总各协办单位意见后,拟制办理答复代拟稿报州人民政府审核。

办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在研究办理中,应当加强与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约见、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提出人的意见。对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委员参与研究。

走访、约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走访、约见一般在办理意见拟定后,拟写正式办理答复代拟稿之前进行;

(二)走访、约见时应当向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在与提出人就办理意见取得基本一致后,拟写正式办理答复代拟稿;

(三)多位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内容比较简单的,一般可走访、约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领衔人。内容比较复杂的,可采取邀请全体或部分提出人座谈等形式,通报办理情况,讨论解决办法。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应当参加座谈;

(四)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政协提案,由承办部门的领导走访提出提案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书面交办单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拟写办理答复代拟稿报州人民政府。因情况复杂,在限期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拟写的办理答复代拟稿,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答复清楚,要求格式规范、态度诚恳、文字简洁、表达准确。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收到承办部门的办理答复代拟稿后,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签发,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函件统一回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者。对事关全局、情况复杂的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送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寄送办理答复应当附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第十八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州政协全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在会议闭幕后半年内答复;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在接件之日起半年内答复。对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向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者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答复前三名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答复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答复召集人。

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应当同时送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州委州人民政府督查室、代表建议提出者所在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政府办公室、承办部门;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应当同时送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州委州人民政府督查室、承办部门。

第二十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首页右上角应当注明办理结果,共分四类: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A)、正在解决或需列入规划逐步解决(B)、受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C)、因国家政策规定无法解决,留作工作参考(D)。

第五章 跟踪和复查

第二十一条 各承办部门应当落实专人做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跟踪办理,开展动态答复。对办理结果为正在解决和列入规划解决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经过跟踪办理,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或取得重要进展的,应当及时复告解决和落实情况;对明确年内解决的,确因情况发生变化不能解决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对尚未解决的,应当继续做好跟踪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反馈的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中,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或对办理态度表示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当向主要领导汇报并组织复查;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主办单位应当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对办理不当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法解决的,应当再次向州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详细情况说明,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再次答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做好解释工作。

承办部门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复查,应当在收件后一个月内完成,并拟写办理答复报州人民政府审核,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提出人。

第二十三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完毕后,各承办部门应当组织自查。自查工作由承办部门分管领导负责,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等形式对本单位负责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于问题比较具体并适宜实地检查的,承办部门可请有关代表或委员参加。

对一些重要的或者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并邀请有关代表、委员进行检查、抽查。

第二十四条 州委州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程督办,对进展不力的承办部门进行催办、督办。

第六章 公示公开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意见。对办理中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阿坝州”网站是办理工作公示公开的主要平台,应当在正式回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的同时,在网站上同步公开办理答复。对涉及全局和民生等方面内容的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可在阿坝日报、阿坝电视台等媒体上主动公开。

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在“中国阿坝州”网站上建立公开、透明、实时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满意度网络测评系统,方便公民对办理工作满意度进行不记名测评,征求社会公众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第七章 总结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基本办理完毕后,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常委会分别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对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当年目标绩效考核管理范围。

对办理工作不重视,组织机构不健全,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态度不端正,互相推诿、久拖不办;办理工作质量差,代表、委员不满意见较大;超过规定办理期限等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后,应当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等材料立卷归档。归档一般应当在下一次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政协全会召开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转州人民政府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省政协提案,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12日印发的《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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