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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售物业租赁合同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12-113285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9 17:41: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以租代售物业租赁合同

出租人: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 务: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承租人:(下称“乙方”)

住 所: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鉴于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 之物业,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与 年 月 日订立本租赁合同书(下称“本合同”)。

第一章 出租之物业

第一条 出租物业之坐落

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坐落于区座之物业(下称“该物业”)。该物业之平面图简本合同之附件一。

第二条 该物业之面积

该物业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

第三条 该物业之装修及设施状况

该物业之装修及设施状况详见本合同之附件二。

第四条 该物业之用途

乙方租赁该物业,用于。

第二章 租赁期限

第五条 该物业之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下称“起租日”)起,至 年 月 日(下称“止租日”)止。

第三章 该物业之交付

第六条 交付与签收

甲方应与起租日前 天,即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出租交付通知,交付手续符合本合同要求之该物业。乙方收取到该交付通知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及乙方交付该物业。不可撤销地向乙方承诺并保证:

(一)甲方开发该物业之法律手续齐备。

(二)该物业未受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

(三)甲方系该物业之唯

一、合法的所有权人,且该物业之权属无任何争议。

(四)该物业之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安全标准,并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之有关规定,符合该物业租赁之使用要求。

(五)乙方承诺同意与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对该物设置抵押。

第四章 租紧急其它费用

第八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交付租金,并同意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管理公司”)交付物业管理费。

(二)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交付租金押金 元。

甲、乙双方商定,该物业租金之交付标准与方式详见本合同之附件三(以租代售付款表)。该物业之物业管理费(与市政设施使用费以下由合称为“其它费用”)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 元/月(甲方有权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进行调整)。首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于 年 月 日分别向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交付。乙方并同意在付清首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当于3月的物业管理费按金及水、电、燃气按金和维修基金。

第九条 市政设施使用费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保证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代为收取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传真、有线电视等市政设施使用费。乙方将于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转交之市政设施使用费缴费通知后 天内缴付有关费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并承诺不向乙方收取任何市政设施使用废之手续费或附加费。

第十条 租金及其它费用之支付方式

乙方将按本合同之银行账号之服务业之租金及其它费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之银行账号见本合同之附件四。

第五章 以租代售之条件与实施

第十一条 乙方之购买权

甲方向乙方出租该物业,系按以租代售方式进行的。乙方基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购买该物业之权利,基于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乙方以付清本合同附件三之各期与全部款项,即为乙方正式购买该物业之明确的意思表示。

第十二条 以租代售之条件

(1)以租代售之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该物业之以租代售价格(包括含租金之格)为每建筑平方米 币 元,并以该价格作为该物业之出售价格,即甲、乙双方就物业签署之《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下称“该契约”)规定的甲方向乙方出售之价格。该房屋价款总计为 币 元。

(2)该契约之付款方式

将本合同之租约支付作为该契约之购房价款支付之组成部分。由于甲方给予乙方分期付款的优惠,乙防御签署该契约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补偿金,该补偿金的计算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各该期应付租金为本金,按各该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3)该契约文本

甲、乙双方同意采用市房地局制定之《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文本或房地局新文件。

第十三条 以租代售文本

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做出购买该物业的明确意思表示知后或于是1996年8月一次付清全部购房价款后,甲乙双方于 日内,按本合第十二条规定之条件签署该契约之规定向甲方付清该物业之购房价款后,甲方该物业之权属证件即开始办理。

第六章 该物业之修缮与室装修

第十四条 该物业之修缮

甲方对该物业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之装修及设施状况的部分,应于该物业起 天内予以修缮至符合上述要求。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负责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该物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该物业之室内装修

甲方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物业后,乙方有权对该物进行室内装修。本合同依约终止时,乙方应及时将该物业交甲方。乙方应于交还该物业时,将其恢复原状或按甲方要对装修予以保留。乙方对该物业之装修费用,甲方不予退还或任何补偿。

第七章双方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责任

(一)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物业交付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收回该物业。

(二)甲方负责该物业之保修,负责对该物业及其设备、设施和附着物等进行日常维修,以保证该物业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甲方保证该物业公用部分的清洁卫生及24小时的保安工作。

(三)乙方选择履行契约时,甲方应该规定履行该物业卖方之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责任

(一)按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二)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在租赁期间功将来购房后,不得随意更改该物业的结构、外观、设备和用途,亦不得在亭院内搭设任何建筑物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应当遵守该物业之《物业管理公约》。

(四)对于甲方对该物业进行之日常维修,乙方得给予甲方进出该物业之方便,并给予适当协助。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之事由

甲、方双方一致同意,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一)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二)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其他事件。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事由之主张

本合同双方在向对方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之证明文件后,方可作为主张本合同免责的事由。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之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发行期间,若发生与甲方有关或与该物业有关的产权纠纷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甲方未能于本合同规定的该物业之交付日期向乙方支付该物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期间自该物业应交付之日第二日起到实际交付日止,以该期间甲方应收之租金金额的日万分之进行计算。逾期超过 天,甲方未交付该物业,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全部已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自己方实际付款日起至甲方将全部款项实际退还乙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乙方之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应当按未付之租金部分的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天,乙方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拖欠之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乙方除向甲方继续支付自乙方应付上述违约金外,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自乙方应付款项日起至乙方将全部款项实际支付甲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租金押金作为乙方履约的保证。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单方中止合同,该押金不予退回;如至 年 月,履约正常,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则该押金充抵租金。

(二)乙方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章 附则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税费

本合同所发生之税费,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按政府规定缴纳。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与法律适用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及其附作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其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三)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有下列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文字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他文字文本之条款或者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 通知与送达

(一)所有通知可用电传、传真可挂号邮件发出。各方相互发出的通知及书信须按照本合同所列的各方地址发出。

(二)每一方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时,可用电传、传真或邮件通知另一方。

(三)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重要通知或书信时,应该使用信件挂号寄出加以确认(但未能发出此种确认不得使电传或传真发出的通知或发信失效)。

(四)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每一通知或书信,发出时间须被视为收到时间(但如果当日并非一营业日,则下一营业日开始营业时须被视为收到时间,以及用传真发出时,发出的电传机自动显示发收人电传号码及接收代号时须被视为收到时间);如用信件发出,在人手交递时或在出寄后14天,须被视为收到时间。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二份,由见证律师事务所及有关机关备案各一份。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第二篇:以租代售合同

农一师十一团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合同编号:20130001)

十一团花桥商贸城/花桥商业步行街

【商铺以租代售合同】

农一师十一团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商铺以租代售合同

出租方(出卖人):阿克苏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以租代售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商铺以租代售实施方式

1、由于承租方(买受人)无力或其它原因不愿一次性支付购买商铺的首期款项,承租方自愿按总房款的百分比外加余款银行同期利息和出租方(出卖人)为该商铺支付的办公费用、佣金的方式每年支付租金,承租方取得该套商铺当年使用权,在双方约定年限内承租方逐年付清全部约定租金后,出租方(出卖人)将乙方所付租金按比例折抵为购房款、开具购房票据同时与承租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商铺产权归承租方(买受人)所有。

2、承租方(买受人)每年所付租金包括:商铺 %房款+余款银行同期利息+出租方(出卖人)为该商铺支付的办公费用、佣金,因此出租方(出卖人)在给承租方(买受人)将租金/房款全部付清的前提下,开具房款票据时,只按本合同约定的总房款开具票据,多出部分如产生的利息与手续费用不开具购房款票据。

二、以租代售商铺概况:

1、项目名称: 十一团花桥商贸城/花桥商业步行街;出卖人的商铺位于 农一师十一团花桥商贸城 ;

2、该项目规定用途:为 商服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2_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_ 年 12 月 22 日。

3、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该用途为商业,经营范围 餐饮娱乐、服装鞋帽 等。

4、租赁位置属第 C 号楼【座】 1 层 106 号房。属 框架 结构,层高 3.6 米;建筑总层数 2 层,建筑面积 67.5平米。第三条 房屋以租代售期限及具体时间:

商铺以租代售期限: 五 年(按交工日期或经营约定许可开始计算向后逐年累计),时间为:202_ 年 7 月 1 日至 202_ 年 7 月 1 日。第三条 计价及付款方式:

1、该商铺建筑面积: 67.5平米,每平米: 元/平米,总房款: 元 大写: 元。

2、该商铺第一年租金为 85000 元;大写: 捌万伍仟元整(包括:

第 1 页 农一师十一团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部分房款+余款银行同期利息+出租方为该商铺支付的办公费用、佣金)。后续每年租金为 元,大写: 元整。

3、该商铺五年合计: 425000 元,房款: 351000 元,利息: 75000 元,出租方为该商铺支付的办公费用、佣金: 元。第四条 承租期间的费用及其他约定:

1、出租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合法使用与合理使用。

2、该房屋承租方承诺,仅供作为营业办公使用。

3、该房屋现有设施、设备具备双方约定条件。

4、双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验证复印给对方备存。

5、该商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承租方承担税费、水、电、暖、天然气、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第六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承租方可进行合理的装修,但不能改变房屋的结构、功能,在装修前报施工方案应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3、在承租期间,双方均不得转让该租赁的商铺。

5、承租方提出修缮请求后,出租方应及时提供修缮服务。

6、对承租方的修缮或装修部分,出租方不具有修缮的义务。

7、出租方进行修缮,需提前 15 日内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积极配合。

8、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9、承租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10、出租方未能按期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承租方组织维修的,承租方组织修缮,出租方应支付承租方费用或折抵租金。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未经书面同意,拆除、变动房屋结构;

(1)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交纳租金及其他相关的各项费用;(2)拖欠房租累计 30 天。

(3)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方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第七条 房屋交付及验收:

1、出租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第 2 页 农一师十一团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10 日内向对方主张。

3、承租方交还出租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出租方有权处置。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约处理,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50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2)拖欠房租累计 1 个月以上的。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2、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逾期不交纳本合同约定事项,由承租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50% 支付出租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承租方不退所交纳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4、承租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3 倍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2、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或协调不成的,可依法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出租方(甲方)和承租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结清财务手续后失效。

出租房(出卖人)签章: 承租方(买受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 3 页

第三篇:汽车以租代售合同(精选)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长期)

合同编号:BCH/201

1出租方:百车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张仪村路西1号

承租方:

地址:

术语解释

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租赁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9.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2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协议:承租方(个人或企业)向出租方提供欲租用的车辆型号申请,待审核资质通过后,承租方支付相应费用并获得选定车辆的使用权,出租方提供其选定的全新车供承租方租用。双方承诺合同期间,该车辆为专车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有权选择决定购买该车辆办理过户手续,以获得其所有权;或放弃购买,由出租方以二手车的形式对其进行处理。具体约定如下:

一、租赁标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经出租方审核同意,以提供给承租方使用为目的租赁车辆。

1.详见本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履约担保

租赁保证金: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履约担保,具体金额相当于新购车款。出租方无需对此笔保证金额支付任何利息。合同终止后,承租方要求购买本合同登记车辆的,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过户手续后,该保证金将全部用于冲抵旧车车款。若承租方放弃购买本合同登记车辆,则双方依照二手车评估作价的方式在扣除相应折旧费用后,将剩余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

三、新车交付

1.非定制车型于合同款到账后交付车辆。

2.定制车型交车时间双方另行约定。

3.出租方提供附件二《随车物品交付及留存清单》,本清单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四、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3.有权随时检查车辆停放、行驶的情况。

4.有权随时了解承租人对车辆维修保养的情况。

5.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全新、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出具车辆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有效证件和缴费、完税证明,确保所有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税费已缴清,证件齐全有效。

6.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年每天24小时租赁车辆抛锚救助和抢修的责任及费用。若因承租方使用不当(使用不当指在机油烧干、水箱漏水等类似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或没有按规定保养引起的故障,出租方将不提供免费服务。

7.协助承租方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出租方对车辆本身质量缺陷引起的一系列损失不承担责任。

8.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租赁车辆时,应如实提供出租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资料。承租方变更相关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以内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

5.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租赁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及其他费用。

6.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承担租赁期内因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罚款或费用等全部责任;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7.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赁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内饰、外观。承租方违反本条,应赔偿出租方损失。

8.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过路、过桥、停车、更换轮胎和燃油费等费用。应按照租赁车型所规定的油耗标准加注燃油(见《车辆使用手册》)并将车辆停放在有专人看守的停车场内,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保险赔付范围除外)

9.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10.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否则出租方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11.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擅自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质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不得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不得利用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12.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承担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违章、违法肇事等交通事故引发的一切涉及出租方和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保险赔付范围除外)

13.租赁期满,若承租人放弃购买车辆时,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六、车辆保险约定

1.承租方自行承担车辆保险费用。(详见补充协议)

2.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方应该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若有人员受伤应及时施救,车辆须在出租方指定地点修理;承租方应一次性付清修理费、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计算基准为该次事故车辆维修费总额扣除该次事故更换的配件费用后的余额的10%)和其他与事故相关的处理费用(如施救费、车损评估费、停车费、医药费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车辆停驶期间的全额租金。

3.出租方将协助承租方处理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承租方须在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实提供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修理发票和修理清单等收据。涉及人员伤亡的,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单据。如果承租方在前述规定时间内不向出租方提交所有必要单证,则视作为承租方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4.若涉及第三方责任,承租方须协助出租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5.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损坏,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维修或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

6.在承租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被抢或其他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承担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重置车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费用结清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免赔及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本合同所购买保险不包括:除以上加保的其他保险等险种。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追加保险险种,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七、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其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若承租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超过5日且经出租方出面催告后超过5日仍未付款,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同时剩余租金全部扣除: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九、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十、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如不可抗力造成双方均无法履行协议时,任何一方都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方或双方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措施方式损失扩大。双方均同等享有因对方不采取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所产生的追偿权。同时一方或双方应获取有关部门的证明并以此作为解除责任的依据。

十一、特别约定

1.除上述规定之情形外,承租过程中如果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能提前解除合同。如未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其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20%的违约金。

2.租赁期满6个月以上,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由出租方对本合同等级车辆作出评估,并按照评估金额向承租方返还租赁保证金。

3.合同即将到期时,如承租方有需要续签合同,请提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现合同内容包括相关租金继续有效,直到新合同签署完毕,除非双方届时另有书面约定。

十二、适用法律

1.本合同其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有关描述均以中文为准。

十三、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有关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执行。

2.本合同的全部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所有附件未提及部分,均按照本合同正文执行。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本合同双方均有保守商业秘密,不向第三方扩散之义务。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章):百车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张义路西1号电话:010-63257234 传真:010-83290311

联系人:手机:

承租方(签章):电话:

地址:手机:

担保人(签章):电话:

地址:手机:

附件:

一、《补充协议》

二、《随车物品交付及留存清单》

第四篇:以租代售协议书

车辆以租代购协议书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丙方(产权人): 鉴于:

1.●年●月●日,丙方根据乙方要求从●公司购买附表一所述车辆。

2.本协议签订当日,丙方已将出租车辆出售给甲方,丙方承诺甲方对出租车辆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不以任何理由限制甲方对出租车辆的处分。

经甲、乙、丙各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车辆达成以下以下条款(下称“本协议”):

第一条租赁的车辆

1、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载明的条款和条件从甲方租赁本协议附件一所述车辆。

2、乙方确认甲方、丙方未就乙方选择的租赁车辆和汽车销售公司提供任何建议,或干涉乙方的选择。

3、乙方同意丙方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同意并签署了丙方与甲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第二条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月。

第三条首期租赁款及租金

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元首期租赁款,并按●元/月支付租金,付款日期为每月●日。(详见附表二)。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元和保险费●元。

第四条保证金

1、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保证金(车辆购置价格的10%及可能出现的违章罚款),作为本协议及乙方与丙方、甲方签订的其他协议的保证。

2、甲方持有保证金不计息,且可以与其他资金一同保存。

3、若乙方未履行任何义务,甲方可将保证金用于履行该等义务,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当及时补交保证金。

4、保证金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乙方无权以保证金冲抵其义务或将保证金履行其义务。

5、若乙方履行了本协议项下应付所有款项,甲方应将保证金用于支付乙方最后一笔租金,若有剩余应当返还给乙方。

6、协议期满或协议解除合同后叁个月,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该车辆在履行协议期内没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甲

方应将违章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六条购买选择权

1、本协议期限届满后,若乙方已支付其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则有权选择在“按现状”的条件下,以10元价格购买车辆。

2、若乙方行使购买权,甲方、丙方应付应当将车辆所有权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款项支付

1、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当将管理费、保险费、保证金、首期租赁款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甲方认可的银行开立乙方账户的方式支付租金和所有其他款项。乙方授权甲方对于乙方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本协议项下的扣款、退款(若有)。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乙方应就本协议项下应付未付任何租金和其他款项,按月百分之二(2%)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直到其支付完毕止。

4、乙方应当支付甲方检查车辆和收取本协议项下款项二发生的费用。

5、乙方的付款义务,将不受甲方、丙方、汽车销售公

司、汽车制造厂商之间任何可能的争议、或车辆任何瑕疵、损坏、或不适用性的影响,乙方不得将针对任何汽车销售公司、汽车知制造厂商的索赔或车辆瑕疵、损坏、不适用的主张用作对甲方收取本协议项下乙方应付所有款项或者收回车辆的抗辩、冲抵、反诉。

6、甲方收取款项可用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付款项或乙方所欠任何费用,可优先由于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第八条检查

1、甲方可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车辆进行检查。

2、甲方有权获得关于车辆地点、维修、维护、行驶状况的信息,一经甲方要求,乙方必须提供。

3、嵌入车辆内的GPS定位设备乙方不得拆除、破坏。第九条车辆的使用、管理、维护

1、承租方应对租赁车辆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检修,以保证其良好的运行车况及承租方使用的安全性。乙方不得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驾驶执照人员使用。

2、承租方对租赁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3、若车辆出现损坏、毁损、丢失或被盗,乙方应电话且书面通知甲方,并自担费用权力配合甲方做任何必要的保险索赔。第十条 保险

1、甲方负责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为车辆投保,被保险人

为甲方。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以上)、车损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并使之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单复印件交乙方。

2、租赁车辆在履行协议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失,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双方商定,在履行协议期内所有国家规定的车主负责制中,车主应承担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诺保证承担全部车主责任。

4、在履行协议期内,与本协议指定车辆有关的任何违规、交通违法及肇事行为,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含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车辆损失)及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车主责任、驾驶员责任以及相关的所有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协议预期利益损失包括在内)。

5、在履行协议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车辆及人员伤害等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及责任。

6、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期间,车辆发生被盗、灭失情况,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甲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租金及押金,乙方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两日内结清全部的租金。

7、由于事故处理、车辆维修/保养/车检、车辆被扣等

原因造成的,任何乙方未使用租买汽车的期间的租金照付,不得扣除。

8、在租金全部结清前,租赁车辆若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经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后),使承租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甲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租金,乙方须在保险公司定损后两日内结清全部租金,车辆残值归乙方所有。

第十一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出售、转让、出租车辆,不得质押、抵押对车辆的任何权益,也不得将车辆的占用权或控制权交给任何其他人。第十二条车辆的丢失货损毁

除非甲方获得的保险赔付支付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否则车辆丢失、毁损、或损坏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第十三条车辆的交付、接收、归还

1、甲方应当在●,将车辆交付给乙方。各方一致确认车辆自离开汽车销售企业起,未离开乙方的控制。

2、乙方接收车辆时,应当签署一份交付和验收证明。若乙方不提交而接收车辆的,视为乙方向甲方确认车辆的交付和验收。

3、甲方、丙方不对汽车销售企业延迟交付或未缴费至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4、若本协议终止,乙方不行使购买权,应当将车辆交付至乙方指定地点。责任和赔偿

1、乙方使用车辆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损害、索赔、责任、损失、费用,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的赔偿责任不以保险赔偿限额为限。费用和税款

1、除租金外,乙方还应当承担与车辆有关的所有税款、所有权登记费、罚金、罚款等 提起终止

违约

1、乙方发生下列行为构成违约(1)未按时支付对甲方的任何费用。(2)未履行本协议项下承诺、保证。

(3)乙方财务状况恶化,导致甲方认为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

(4)乙方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乙方被吊销营业执照,乙方不能开展正常业务。

(5)申请租赁车辆时做出虚假陈述或虚假承诺的。甲方权利

1、若乙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应当支付

欠付租金、费用,并支付剩余租期内的租金。

2、甲方无需经过乙方允许或通过法院命令或任何法律程序,可自行占有车辆。

3、将保证金用于任何逾期款项的支付。

4、甲方可无需向乙方提出付款要求或向乙方发出出售通知,可出售车辆。若出售价格不足以偿还乙方欠付款项、剩余期限内租金、违约金之和的,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承担还款义务。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被毁坏、丢失、被盗。

2、乙方财务状况发生恶化,3、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的。转让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义务或对车辆的任何权利。

2、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可将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和利益、到期或未到期款项、对车辆的权利转让给任何人。无保证

1、甲方、丙方不是车辆制造商、经销商,甲方、丙方明确声明不承担对车辆任何默示的或法定的义务,乙方声明放弃要求甲方、丙方承担欠款责任。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丙方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车辆存在性能、质量瑕疵,经销商、制造商售后服务存在欠缺,甲方、丙方不对该等情况承担任何责任,但应配合乙方进行维权、索赔。乙方无权以此为理由解除本协议,无权拒不支付租金。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协议到期,承租方结清全部租赁款后,承租方可以选择退还车辆或以支付的押金款冲抵购车款,购买车辆。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身份证明资料。2.按协议约定交纳租金及约定费用。

3.按车辆性能要求、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5.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辆年检及维修保养。6.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7.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保险公司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保险公司、公安及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8.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9.保证租赁车辆为协议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4.协议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协议后叁个月,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该租赁车辆在履行协议期内没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出租方应将违章保证金全额退还承租方。5.租金采用预付费方式,租金按支付。根据承租方情况,每支付租金日期最迟不得超过。

6.租金、押金及违章保障金一经商定,不随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化而变动,双方必须严格按协议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违反协议的处理

1.如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时,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解除协议并采取下列措施: A 要求承租方即时付清租金余额及一切应付款项。B从抵押金中扣除或由承租方支付相当于未履行协议部分租金的20%的违约金。

2.当承租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应付的租金时,出租方除有权采取上述前款规定的所有措施外,有权按应付租金12‰的标准,每日向承租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将从承租方支付抵押金或每次交付的租金中先行扣抵,直至承租方向出租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滞纳金为止。3.租赁车辆过户到承租方名下前,租赁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不得作为承租方财产列入破产清算范围。承租方在租赁车辆过户到承租方名下前,不得将租赁车辆抵押、出售、还债、出资或作其他处分行为(除非承租方已结清所有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非法行为。

4.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承租方或在协议履行期间,由于出租方原因未及时对车辆进行年检、交纳保险、车船使用税而给承租方造成的罚款或损失由出租方承担。由于

承租方原因造成本条所述损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有提醒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到期后,承租方未结清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解除协议,并有权采取第十一条之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所有措施。承租方无权对租赁车辆主张任何权利。

出租方如办理过户与上级公司资产管理规定相冲突,承租方允许推延过户期限一年。期间该车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保险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出租方代为办理。

出租方可根据承租方要求将车辆过户至承租方或由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

办理过户时,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租赁车辆延期过户的,承租方应继续向出租方交纳保险费、验车费、车船使用税及代管费等相关费用并继续对车辆使用期间引发的各种责任及造成的各种损失负全部责任。同时承租方按出租方规定政策就车辆代管的事宜签订相关协议。并每天向出租方支付50 元整牌照代管费。

第十一条:协议的修改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由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

议方能生效。在履行协议期间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本协议当事人均有权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协议及附则

1.本协议执行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在签订。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委托代办人(签字)委托代办人(签字):

第五篇:商品房以租代售租赁合同范本

商品房以租代售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人:北京

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 务: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承租人:(下称:“乙方”)

住 所: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鉴于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

花园别墅之物业,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设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订立本租赁合同书(下称“本合同”).第一章 出租之物业

第一条 出租物业之坐落

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

花园别墅 区 座之物业(下称“该物业”)。该物业之平面图见本合同之附件一。

第二条 该物业之面积

该物业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

第三条 该物业之装修及设施状况

该物业之装修及设施状况详见本合同之附件二。

第四条 该物业之用途

乙方租赁该物业,用于 住宅.第二章 租赁期限

第五条 该物业之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下称“起租日”)起,至 年 月 日(下称“止租日”)止。第三章 该物业之交付

第六条 交付与签收

甲方应于起租日前

天,即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出租交付通知,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之该物业。乙方收到该交付通知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及向乙方交付该物业时,不可撤销地向乙方承诺并保证:

(一)甲方开发该物业之法律手续齐备。

(二)该物业未受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

(三)甲方系该物业之惟

一、合法的所有权人,且该物业之权属无任何争议。

(四)该物业之开发、建设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符合安全标准,并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之有关规定,符合该物业租赁之使用要求。

(五)乙方承诺同意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对该物业设置抵押。第四章 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八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租金,并同意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押金

元。甲、乙双方商定,该物业租金之支付标准与方式详见本合同之附件三(以租代售付款表)。该物业之物业管理费(与市政设施使用费以下又合称为“其他费用”)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 币

元/月(甲方有权根据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进行调整)。首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于

****年**月**日分别向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其余当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于每的第日之前分别向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乙方并同意在付清首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按金及水、电、燃气按金和维修基金。

第九条 市政设施使用费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保证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代为收取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暖气、电话、传真、有线电视等市政设施使用费。乙方将于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转交之市政设施使用费缴费通知后

天内缴付有关费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并承诺不向乙方收取任何市政设施使用费之手续费或附加费。

第十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之支付方式

乙方将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以

方式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之银行账号支付该物业之租金及其他费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之银行账号见本合同之附件四。第五章 以租代售之条件与实施

第十一条 乙方之购买权

甲方向乙方出租该物业,系按以租代售方式进行的。乙方基于本合同享有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购买该物业之权利,即于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乙方已付清本合同附件三之各期与全部款项,即为乙方正式购买该物业之明确的意思表示。

第十二条 以租代售之条件

(一)以租代售之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该物业之以租代售价格(包括含租金之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

元,并以该价格作为该物业之出售价格,即甲、乙双方就该物业签署之《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下称“该契约”)规定的甲方向乙方出售之价格。该物业购房价款总计为

元。

(二)该契约之付款方式

将本合同之租金支付作为该契约之购房价款支付之组成部分。由于甲方给予乙方分期付款的优惠,乙方于签署该契约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补偿金,该补偿金的计算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各该期应付租金为本金,按各该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三)该契约文本

甲、乙双方同意采用市房地局制定之《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文本或市房地局新文本。

第十三条 以租代售之实施

(一)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作出购买该物业的明确意思表示后或于1999年8月一次付清全部购房价款后,甲乙双方于

日内,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之条件签署该契约及其补充协议。

(二)乙方按该契约及其补充协议之规定向甲方付清该物业之购房价款后,甲方该物业之权属证件即开始办理。第六章 该物业之修缮与室内装修

第十四条 该物业之修缮

甲方对该物业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之装修及设施状况的部分,应于该物业起租日起

天内予以修缮至符合上述要求。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负责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该物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该物业之室内装修

甲方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该物业后,乙方有权对该物业进行室内装修。本合同依约终止时,乙方应及时将该物业交还甲方。乙方应于交还该物业时,将其恢复原状或按甲方要求对装修予以保留。乙方对该物业之装修费用,甲方不予退还或作出任何补偿。第七章 双方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责任

(一)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物业交付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收回该物业。

(二)甲方负责该物业之保修,负责对该物业及其设备、设施和附着物等进行日常维修,以保证该物业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甲方保证该物业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及24小时的保安工作。

(三)乙方选择履行该契约时,甲方应按该契约规定履行该物业卖方之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责任

(一)按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二)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在租赁期间或将来购房后,不得随意更改该物业的结构、外观、设备和用途,亦不得在亭院内搭设任何建筑物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应当遵守该物业之《物业管理公约》。

(四)对于甲方对该物业进行之日常维修,乙方得给予甲方进出该物业之方便,并给予适当协助。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之事由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一)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二)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其他事件。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事由之主张

本合同双方在向对方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之证明文件后,方可作为主张本合同免责的事由。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之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与甲方有关或与该物业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甲方未能于本合同规定的该物业之交付日期向乙方交付该物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期间自该物业应交付之日第二日起到实际交付日止,以该期间甲方应收之租金金额的日万分之

进行计算。逾期超过 天,甲方未交付该物业,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全部已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自乙方实际付款日起至甲方将全部款项实际退还乙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乙方之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应当按未付之租金部分的日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乙方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拖欠之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乙方除向甲方继续支付上述违约金外,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自乙方应付款日起至乙方将全部款项实际支付甲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租金押金作为乙方履约的保证。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单方中止合同,该押金不予退回;如至 年 月,履约正常,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则该押金充抵租金。

(二)因乙方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第十章 附则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税费

本合同所发生之税费,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按政府规定缴纳。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与法律适用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及其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三)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文字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他文字文本之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文本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 通知与送达

(一)所有通知可用电传、传真或挂号邮件发出。各方相互发出的通知及书信须按照本合同所列的各方地址发出。

(二)每一方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时,可用电传、传真或挂号邮件通知另一方。

(三)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重要通知或书信应该使用信件挂号寄出加以确认(但未能发出此种确认不得使电传或传真发出的通知或书信失效)。

(四)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每一通知或书信,发出时间须被视为收到时间(但如果发出当日并非一营业日,则下一营业日开始营业时须被视为收到时间,以及用传真发出时,发出的电传机自动显示出收件人的电传号码及接收代号时须被视为收到时间);如用信件发出,在人手交递时或在出寄后14天,须被视为收到时间。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二份,由见证律师事务所及有关机关备案各一份。甲方:

乙方: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见证人: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年 月 日

以租代售物业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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