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二手车交易规范
《二手车交易规范》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指导交易各方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二手车交易规范》,现予发布,在行业内推广实施。
特此公告。
《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㈠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㈡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㈢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㈡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㈢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㈠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㈡机动车登记证书;
㈢机动车行驶证;
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㈤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九条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㈡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㈢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㈣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㈤交易合同原件;
㈥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㈦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二章收购和销售
第十三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㈠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㈡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㈢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第十九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㈠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㈡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㈢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章经纪
第二十条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二条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㈠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㈡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㈢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㈣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三条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四章拍卖
第二十八条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条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一条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㈠拍卖的时间、地点;
㈡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㈢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㈣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㈤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二条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图片,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五章直接交易
第三十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三十八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六章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二手车交易要点
二手车交易要点
随着二手车市场的快速发展,二手车更新换代快,二手车已不再是过去那破旧不堪的模样,于是购买二手车成为一种时尚,成为一群经济、会生活的年轻人所热衷的购车之举。那么购买二手车,最应注意几个购买要点。
1.交易合法。
要到正规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与合法的二手车经营公司交易。
2.注意车况。
如果自己不懂,可以找个懂行人随行。
3.熟悉行情。
买车前多到旧车市场逛逛,多比较。
4.手续正规。
请您与合法的二手车经营公司交易或选择有大厂保障的二手车品牌经销商。
5.谈妥价格。
6.及时过户。
与二手车商家成交后,要及时过户,这样才能真正成为车辆所有人。
7.手续变更。
过户后,请及时办理车辆保险、车辆购置税等变更。
8、及时投诉。
购买二手车毕竟不比新车,了解二手车购买流程,打一场有准备的仗方能有备无患。本文由南昌赣安驾校编辑!如有问题可以去网站咨询http:///
第三篇:二手车交易指南
二手车交易指南
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的时候,对二手车交易中的一些细节不太了解。为了将您车最好的一面呈现在评估师面前,最好能在之前做一个车辆的全面保养。下面为大家分享几点交易过程前需要准备的问题。
1、证件的合法有效是交易顺利成功的重要前提,不容忽视。有些卖家出于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伪造的证件进行交易,虽然检测鉴定部门都是有严格程序,但是那些图方便走捷径的买家受骗的机会还是相当大的。还是提醒买卖双方说:“无论是二手车交易公司还是买卖的个人,都要提高警惕,谨防假证件的陷阱。提高法制观念和意识,从源头上杜绝此类情况的蔓延。”
2、二手买卖,服务也需要:一般说来,大部分二手车交易之后是不提供任何售后服务的,二手车交易公司对所卖出的旧车是不负有售后的责任的。因此,购买二手车的车主们在选择车辆的时候一定也要考虑到二手车交易公司是否有提供售后服务这块。
3、目前在不同地区的车牌价位都不一样,像上海、北京的车牌都比较高,所以二手车市场上单车出售和外地牌照的车辆较多。如果您购买的是连车带牌的二手车,那在双方签定的购销合同中要注明是否带牌。车牌的定价一般也是根据二手车市场的市场价和最近的拍牌
价格相结合作为评估基础,经双方协商后确定。如果是公牌转私等车牌的转换活动可以委托二手车交易公司代为办理。
4、就和房屋买卖一样,卖家一定要有产证来证明自己拥有车辆的所有权。如果是代别人交易还需要出示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和产证,如果没有则要先行办理产证,随后再进一步进行其他项目的办理。
5、要注意的是,在办理各项证明的时候,你找的如果不是有相关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公司来处理事务的话,那就是所谓的二手车市场“黄牛”了。因为目前为止,政策还不允许私人进行二手车交易。“黄牛”的出现就证明这里面有利可图,既然“黄牛”是为了个人利益参与交易,那其中的可靠性就可能要打折扣了。
6、为了让鉴定评估的结果对您更有利,最好能在之前做一个车辆的全面保养。这并不是一种弄虚作假的行为,而是尽量将您车最好的一面呈现在评估师面前,同样也给今后买车的人提供一个好的车况。
第四篇:二手车交易合同
二手车交易合同
编号: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证件名称及号码:现在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住地址: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证件名称及号码:现在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住地址:丙方:交易车辆基本情况:
产权登记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初次登记日期:;发动机:;车架号:;保险有效期至:;最近一次年检时间:;颜色:;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其他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根据旧机动车现状及交易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声明保证
1、甲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可以
上路或交易的规定,保证该车辆能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车辆相关凭证真实、有效、合法,并对所出售的车辆描述的车况和信息无隐瞒或欺骗,并确认丙方所发布或出售的车辆信息与自己描述的情况一致。
3、甲方或乙方不得跳过丙方私下进行交易,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责任由甲、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对所购买车辆的车况、手续、信息等方面做充分了解后签约,签
约即视为已认可或接受车辆状况。
5、车辆在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因果关系,由
谁使用、谁承担法律责任。
6、甲、乙双方同意各向丙方支付该车成交金额的1.5%(成交价格低于4
万元的,按600元支付)作为交易服务费用。
7、甲方或其代理人拥有该车辆合法处置权,对车辆的信息做了充分披露,并承担该完全责任。
8、丙方仅提供二手车供求信息服务,对车辆状况不予保证。签订正式交易
合同前,请甲乙双方对车辆信息及车况详细了解。同时我们建议甲乙双方对车辆进行专业检测,以免带来损失。
第二条签约方式约定:
1、甲、乙双方确认的车辆交易价款为人民币 ;
2、为了保证交易顺利进行,乙方愿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交由丙方保管,甲方选择以下方式保证合同履行(在选择的方式中打√):
(1)甲方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交
由丙方保管;
(2)甲方交付(车辆或产权证、行驶证等资料)于丙方,交由丙方保管。
3、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将该车辆出售给他人;否则,视为违约,应当○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一致。
2交付车辆之前,甲方必须保证该车辆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车辆及○
附件的完整性负责,否则,视为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一致。
3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购买该车辆,否则视为违约,○
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与其交纳的保证金一致。
4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证件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 0.3%的标
准支付给乙方。乙方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款项并接收标的,乙方自违约之日起,按逾期每日车款总价0.3%支付给甲方。
5违约方应将违约金赔偿给另一方(守约方)及丙方,违约方赔偿违约金应先○
扣除成交金额的1.5%(不低于600元)支付给丙方,作为丙方的交易服务费用损失的补偿,剩余部分赔偿给守约方。
第一条 车辆款项支付约定:
甲乙双方就车辆款项支付选择以下第(大写:壹或贰)种方式:
第壹种: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甲乙双方自行承
担)
第贰种:委托丙方代结算。为了保证过户手续顺利完成,以保障买方的利益,甲乙双方同意由丙方按照以下第种【
(一)或则
(二)】方式代收代付。
(一)甲乙双方委托丙方过户,双方同意由丙方按照以下方式代收代付,并
填写以下内容:(在选择的方式中打√)
□1)乙方在签订合同日内(过户前)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部分车款人民币元(大写),剩余车款人民币
元(大写),由丙方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2)乙方在签订合同日内付清全部车款人民币元(大写)给丙方,丙方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3)乙方在年月日前(过户前)乙方支付给丙方部分车款人民币元(大写),车辆产权证及行驶证变更完毕后由丙方支付给甲方,剩余部分车款人民币元(大写),由乙方直接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直接支付给甲方。
(二)甲乙双方自行过户,双方同意由丙方按照以下方式代收代付,并填写以下内容:(在选择的方式中打√)
□1)乙方在年月日前(过户前)乙方支付给甲方部分车款人民币元(大写),剩余部分车款人民币
乙方未签署《付款授权单》也未提出延迟支付的书面申请,则丙方与年月日后3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2)乙方在签订合同丙方,由丙方根据乙方签署的《付款授权单》向甲方支付款项,如乙方未签署《付款授权单》也未提出延迟支付的书面申请,则丙方于年月日
后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第五篇:二手车交易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居间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目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完成二手车交易的相关事项,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二)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三)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2.执业经纪人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证书号 □□□□□□□□□
执业经纪人身份证号 □□□□□□□□□□□□□□□□□□
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四)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沪_________车辆类型: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颜色: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登记证号: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
行使里程:_________km使用年限: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排放标准:_________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_________(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证号_________)
车辆保险险种:_________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
配置:_________
其它情况:_________
第三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_________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元),由_________承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 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保管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_________%(≤20%)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二)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前,选择以下第(_________)项方式使用和保管:
1.继续由甲方使用和保管;
2.交由乙方使用和保管;
3.交由丙方代为保管(车辆应存放于丙方指定地点_________,并由丙方和甲、乙双方查验认可)。
(三)_____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_________方(做好签收手续),由_________方负责办理手续。
(四)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价款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同时,____方付清过户手续费。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五)自甲方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_________方应于_________日内将有关证件交给乙方;车辆使用人或保管人应于_____日内将车辆交给乙方(交付地点_________)。
(六)_________
第五条 佣金数额、支付期限、方式
本车成交的佣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其中:甲方支付_________元(大写______元),乙方支付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各按佣金的_________%支付给丙方;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付清余款。
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第六条 三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三)丙方应向甲乙双方出示营业执照、经纪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收取委托方的各项款项后应分别出具收款凭证。
(四)丙方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转委托;并为甲乙双方保守商业秘密。丙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五)各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六)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丙方违约的,向甲、乙双方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延期交付的违约方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价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致使车辆不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的,本合同解除,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
(六)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丙方返还已收取的佣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七)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5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_________
第八条 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三)丙方代为保管的,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
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三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签名):_________
执业经纪证书号: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