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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12-862576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6 16:51: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注:根据202_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_]82号),本文以上阴影部分予以修改。)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四、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六、建立弥补亏损台帐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台帐的内容应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申请报告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申请报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芙蓉区局:

我公司即湖南省国泰君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_年3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201万元。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69号203房。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李怀。公司主要经营门卫、巡逻、非武装押运、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安全检查等。

由于我公司开办期间202_未达到盈利,各项费用及成本超过了收入,其亏损额度为人民币16629.69元。202_虽有所好转但仍然属于亏损,经事务所核定调整后202_盈利所得为人民币37949.97元,故在此申请弥补亏损。

以上所述均系事实,附事务所202_和202_鉴证报告,请予以核实并批准!

湖南省国泰君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02_年5月2日

第三篇:税前弥补亏损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纳税发生的亏损,以及用以后的所得弥补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纳税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结转,用以后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第四条 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不符合财税字„202_‟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的亏损按如下规定处理:

1、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符合财税字„202_‟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务处理的,其亏损按如下原则处理:

1、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合并企业亏损、被分立企业亏损需税前弥补的,当事各方应在其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方可进行税前弥补。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亏损,是指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小于零后的数额。也即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第23栏“纳税调整后所得”经地税机关审核或中介机构确认小于零后的金额。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亏损,必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附件1)。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也可视具体情况,对发生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要求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以确保纳税人发生亏损准予税前弥补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纳税人在盈利期间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其当期实现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以前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或经中介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待弥补亏损,就其余额部分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亏损的,应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附件1)和上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对税前弥补亏损金额较大且以前亏损数额未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报告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时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报告。

对纳税人以往发生的亏损已经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报告的,其在税前弥补亏损时不需再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报告。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后,应及时受理,并依据企业所得税税法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的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数额是否是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与企业以前申报的亏损额是否相一致。且与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电子台帐登记的金额是否一致。

(二)纳税人当年可用于弥补以前亏损的所得额计算是否正确;

(三)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是否超过规定的弥补期限; 对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提供中介机构出具了经济鉴证报告的,其税前弥补亏损金额的确定可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数据。同时,地税部门仍有权就其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审核完毕。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无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上签署意见进行盖章确认后,退一份给纳税人,作为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依据。同时,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相关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税前弥补亏损时,应准确计算申报本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地税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亏损。(此条建议删除)

第十二条 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或亏损额较大的企业,以及享受减免税政策到期后变为亏损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将其列入汇算清缴重点审核或评估检查对象,加强调查研究,必要时可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研,了解企业亏损原因。如发现企业有意调节利润,在减免多计算利润,造成以

后少缴税款或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的申报不符合弥补亏损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依法补征税款;如发现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应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弥补亏损鉴证报告可以核查。如发现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实或出具虚假的鉴证报告,应及时向上级地税部门反映,一经核实,备案地税机关应立即取消其出具企业弥补亏损鉴证报告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向省局备案。

第十五条 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纳税人亏损及税前弥补亏损电子台账(附件2)。并根据纳税人亏损和税前弥补亏损情况做好分户电子台帐和统计台帐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金额30万元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的经济鉴证报告。对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金额较小的,是否需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对纳税人亏损和税前

弥补亏损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 附件2:纳税人亏损及税前弥补亏损电子台账 附件3:纳税人亏损及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表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四篇: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报告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报告

××鉴字[××]××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况进行审核。及时提供相关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对贵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纳税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利润总额××元、纳税调整后所得××元、可弥补以前亏损额××元,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为××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前弥补亏损申报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

贵公司以前未弥补的亏损金额为××元,其中:……(分列示)。经我们鉴证后,贵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亏损弥补额××元,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为××元。

(一)本纳税调整事项

1、纳税调整增加项目;

2、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二)分确认亏损额或盈利额,并逐项披露各调整事项。

(三)披露逐年弥补亏损情况和可结转下一弥补的亏损额。

(四)特别关注事项。

1、企业产生亏损的原因;

2、企业亏损的前五年是否享受所得税减免,对比减免税期、亏损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如发现异常,应进行披露;

3、免税所得弥补亏损的情况;

4、投资分利弥补亏损的情况;

5、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的情况;

6、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的情况;

7、亏损弥补后所得税适用的税率;

8、企业亏损期是否存在追加投资、扩大规模情况。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五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要领

■晓杰/文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及本纳税前5年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第1列“”填报公历。

第1行至第5行依次从第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

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2_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

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合计。

第9列“以前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第10列第1至5行“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第10列第6行“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小于或等于6行4列的合计数)。

第11列第2-6行“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4列大于0的行次不填报);第11列第7行“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就表间关系而言,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案例:北京材料建设集团为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下设成都、南京、武汉3家分支机构。该企业前5年的盈亏情况为:202_年亏损100万元、202_年盈利1200万元、202_年亏损6万元、202_年亏损19万元、202_年亏损10万元。202_年汇算清缴时需要弥补武汉分支机构202_亏损5万元。该企业202_经过税务局认可的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为2477.8万元,请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四)。分析:根据案例提供的材料数据,先把第1行到第5行的第2列按照时间顺序依次填写-100万元、1200万元、-6万元、-19万元、-1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第2列的数据不是按照每年利润表上的会计利润总额来填写,而是来自每年的纳税申报表主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

根据“202_年汇算清缴时需要弥补武汉分支机构202_亏损5万元”可知,在第3行第3列填-5万元。

根据第4列=第2列+第3列的等式关系,第1行到第5行的第4列依次填写-100万元、1200万元、-11万元、-19万元、-10万元。

第6行第2列和第6行的数据是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的纳税申报表《主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根据案例提供的2477.8万元填写,而202_北京材料建设集团没有发生合并分立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则第6行第4列填2477.8万元。

第9列“以前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因此,第2行第9列不填。

关于弥补亏损方法。由于税法上规定亏损的亏损额可以用以后的盈利进行弥补,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如本案例中企业202_年有亏损100万元,可以用下一202_年(起点)往后5年的盈利依次弥补。这5年时间是连续计算,假设连续5年都是亏损的,则202_年的亏损在202_年(盈利)就不能够在税前进行弥补了。回到本案例中来看,202_年的100万元亏损,可以用202_年的1200万元盈利来弥补,则填写在前四,即第5列第1行中。由于202_年弥补了前一年的亏损100万元,则应该对1200-100=1100(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202_年的11万元亏损可以用202_年到202_年的盈利进行称补,由于202_年和202_年也是亏损,只能够用202_年的盈利进行弥补,因此,在第3行第10列填写11万元。同样202_年和202_的亏损弥补原理与前面讲的原理是一样的,所以,第4行第10列填写19万元,第5行第10列填写10万元。

综上所述,第10列第1-5行“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用数学公式来表示是第10列第1-5行“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第4列负数的绝对值-第9列。

第6行第10列的数据为第1行至第5行第10列的各个数据的总和,即11+19+10=40(万)。第2-5行第11列的数据为第4列附属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

您好hrb:这个是我为一位同行回复的有关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回复.希望对您会有帮助.企业各盈亏情况

202_ 2903699.34 202_-1099954.12 202_ 960012.86 202_ 1996662.33 202_-376893.86 202_-235580.99 202_-785855.04 您好.fmxq2010: 结合您所举的例子现将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制过程简介如下: 1.该明细表中的“项目”1到5年和本年是指以汇算清缴为基准往前推五年即可.企业是进行202_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本年”为202_年.那么往前推五年的话“”分别是第一年为202_年.第二年为202_年.第三年为202_年.第四年为202_年.第五年为202_年.2.盈利或亏损额这个项目是指企业按税法计算出来应纳税所得额.即主表的第23行的“纳税调整后的所得”而不是指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这个利润总额是按会计计算出来的盈亏).3.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一般企业很少会填列该项目.一般只有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和汇总纳税的企业会涉及到.所以这里属于特殊的项目,不再展开.4.因为明细表的后几个项目在数据勾籍关系上有关系所以我将“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第4列),以前亏损弥补额(第5到9列),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第10列),可结转弥补亏损额(第11列).”这几个项目结合起来加以说明.(注:这里为了说明的方便我以明细表中的各项目的列数来代表各项目)第4列的各的数据为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与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的合计数.所以第4列的数据如下: 202_年:-1099954.12 202_年:960012.86 202_年:1996662.33 202_年:-376893.86 202_年:-235580.99 202_年:-785855.04 第5到9列的各年数据如下: 第1行第5列“前四”为960012.86.第1行第6列“前三”为139941.26.第1行第7列“前二”为0.第1行第8列为“前一”为0.则第1行第9列“合计”为1099954.12.第1行第10列“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为0.第1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弥补亏损额”不允许填列.(因为202_已经到了五年的弥补亏损年限了.即使有未弥补完的也不允许再弥补了)由于202_年的当年可弥补所得额为正数960012.86.所以从第2行第6列到第2行第11列均填0.由于202_年当年可弥补所得额为正数1996662.33元.所以第3行第7列到第3行第11列均为0.由于202_年当年可弥补所得额为-376893.86.但是第4行第8列“前一”为0.(这是因为202_年也为亏损.所以无法弥补)所以第4行第9列“合计”也为0.那么第4行第10列也为0.第4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弥补亏损额”为-376893.86元.由于202_年的可弥补所得额也为:-235580.99,则第5行第10列“本年可弥补以前亏损额为0.第5行第11列则为-235580.99 由于202_年的可弥补所得额也为亏损额:-785855.04.所以第6行第10列为0.第6行第11列为:-785855.04元.那么第7行第11列”可以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为376893.86加235580.99加785855.04元等于1398329.89元.另外对于第6行第10列”本实际弥补亏的以前亏损额“与主表第24行”弥补以前亏损数额是相等的“.上述的填表说明仅是根据贵公司的各年盈利亏损额来填写的.但是这里我需要说明如下几点.1.目前各地的税务机关针对汇算清缴时弥补以前亏损会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例如北京地区有些区的国税或地税局就要求对需要弥补亏损的数额要提供由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鉴证报告.所以在具体填表时建议您还要先去国税或地税局去咨询一下.是否需要提供中介机构的报告.2.现在有些地区的所得税汇算清要先进行电子申报.那么在报电子报表时有些税务局会将第6行第2列到第6行第11列设为不许填列的项目.这是因为这些项目是和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的金额“是相关联的.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您要先填好主表中的其他项目和相关附表后算出第23行后,那么这个数据会自动转入到第6行第2列.那么第6行第4列.第10列.第11列就会自动生成.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及本纳税前5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填报公历。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

对于贵公司来说,第6行为202_年填-40000,202_-202_不用填写了,202_-202_年的亏损额已经用202_年的利润弥补了。

2.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3.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2_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合计。

5.第9列“以前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7.第6行第10列“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9.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

四、表间关系

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您好,笑红尘,根据您所提供的数据附表四的填写过程如下: 第1行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要填写负23107.44元.这是因为根据所得税年报的填写说明规定:第4列=第2列+第3列.而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的亏损额“企业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发生这种业务的.所以如果没有的话可以填写0.则第1行第4列则填写负23107.44元.那么根据上述的规定第2行到第5行第4列则依次填写为:负9681.07元 1141.08元 1980.34元 1499.66元

第6行第4列则填写1512.67元.但是这里您所提供的数字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如果是07年的数据则是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6行”纳税调整后的所得“的金额.如果是07年以前的则是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63行”纳税调整后的金额“数.因为这里的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是以企业主表的纳税调整后的金额来填写的.第1行第5列”前四“填写0.第1行第6列”前三“填写1141.08,第1行第7列”前二填写1980.34,第1行第8列“前一”填写1499.66 第1行第9列“合计”填写4621.08 我需要说明一下“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中的第1列第10行,这一行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说明中规定: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但是第10列要小于等于第4列负数的绝对值减第9列.同时还要小于等于第6行第4列“当可弥补亏损的金额”中的1512.67元.那么第1行第10列按正常的表计算的金额为|-23107.44|-4621.08=18486.36元.但是这个金额超过了第6行第4列的金额1512.67元.那么只能填写1512.67元.但是如果贵公司采用的是网上申报的话,那么您还要看一下第10列是否被写成了保护.即不能直接填写.而是通过前面的计算后生成该数.有些地方的电子申报表可能第1行第10列就只能按0来填写.所以这个行次的填写可能是1512.67,有可能是0.这个要看各地税务机关的电子表格中是如何设定的.第2行第6列到第8列均填写为0.这是因为企业弥补亏损是按照顺序来弥补的.03年的亏损并未弥补完毕,04年也算做是03年亏损弥补5年期限中的一年.而04年也发生了亏损,所以均填写为0.第2行第9列“合计”数也为0.但是对于第2行第10列我要特别的说明一下: 因为按报表的说明来看这一行应该是第2行第4列的绝对值减去第2行第9列后的差额来列示.但是这个差额小于或等于第6行第4列减去第1行第10列的差额.即|-9681.07|-0=9681.07元.而第6行第4列减去第1行第10列等于1512.67-1512.67=0那么9681.07大于0,则第2行第10列只能填0.那么第2行第11列“可以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则为第2行第4列减去第2行第9列减去第2行第10列等于9681.07元

那么第3行第7列到第9列均填写0,第4行第8列到第9列均填0,第5行第9列如果是电子申报的话,正常来说是什么都不让填写的.即如果是灰色的行次一般是不用填写的,如果是白色的行次则填写0.本实际弥补的以前的亏损额中的第6行第10列则填写1512.67元.因为它是按照第1到第5行第10列的累计金额来填写的.第3行到第6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正常来说均不填写.因为如果第3行到6行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均为正数则这些行次均不填写.但是如果电子表格中是灰色行次的话可以不用填写.如果是白色行次的话则可以填0.第7行第11列“可以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则根据第2行到第6行的第11列累计数来填写.那么应填写9681.07元.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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