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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12-606887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30 08:33: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教育

服务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2-01-29来源:浏览次数:75文字大小: 大 中 小打印:打 印

各市教育局、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重点产业集群所在园区: 现将《关于推进教育服务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推进教育服务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精神,围绕《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积极推进教育服务产业集群,促进教育与工业产业集群的协调、持续、健康发展,努力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教育服务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重要意义

产业集群是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加快产业集群发展,是我省发展壮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竞争力、推动区域经济集约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提升我省区域综合竞争力、全面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举措。

依托教育自身资源优势,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服务和文化引领等方面支撑工业产业集群的发展和壮大,为工业产业集群提供可靠的人力和智力保障,是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必须肩负的责任与使命。教育服务工业产业集群发展,既有利于增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针对性,提升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又有利于教育和工业产业集群的协调、持续、健康发展。教育服务工业产业集群有利于提高产业丰厚度和竞争力,加快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教育为工业产业集群服务,能够极大地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各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从改革发展和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高度,充分认识教育服务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做好教育服务工业产业集群的各项工作,推动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教育服务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思想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己任,牢固树立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理念,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工业产业集群成长规律,整合全省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优质资源,切实提升教育在紧缺人才培养、科技研发、企业经营咨询及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服务能力,持续提升教育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实力,真正形成学校与工业产业集群之间的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和共同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与工业产业集群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为工业产业集群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较高的各类高素质专门人才。围绕工业产业集群建设150个特色重点学科、50个左右特色专业群,提高为工业产业集群培养工程技术人才的水平;基本完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工业产业集群对接合作任务,参与建设200个左右对工业产业集群有显著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高水平技术研发基地,面向工业产业集群转化100项以上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制定10个典型工程人才培养标准,建成100个工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示范专业和50个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全面提高工程技术人才培养质量;面向工业产业集群建设4个职业教育集团、10个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共建的二级职业学院,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工业产业集群的能力。使每个重点园区都有高校对接服务,每个工业产业集群都有职业院校定向培养人才。

三、教育服务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面向工业产业集群优化调整专业结构

以工业产业集群发展实际需求为导向,优化本科专业结构,支持面向工业产业集群的专业加快改革、建设与发展;依托“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的高校与承担省建设项目的高校要完成对接工业产业集群的特色专业群建设任务。职业教育要围绕沈阳经济区建设,重点发展面向装备制造、原材料、高新技术和农产品加工的专业群;围绕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重点发展面向航运、石化、电子信息、软件、现代物流的专业群;围绕突破辽西北,重点发展面向临港工业和外向型经济的专业群,打造现代运输业、建筑业的技能型人才供给基地。

(二)完善和创新人才培养体系

加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以理、工、农、医、经、管等学科门类的学位授权点为依托,特别是依托拥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充分发挥其工程领域师资力量、培养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培养、培训高层次工程技术应用型人才,积极探索建立产学研联合培养工程硕士研究生的新模式,主动为辽宁工业产业集群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提高工程技术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工业产业集群对工程技术人才的新要求,积极开展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优秀教学团队、精品课程等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工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加强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工程人才培养标准等项目建设。

重点推进高级技能型人才培养。加强产业、行业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围绕重点领域开展人才需求预测;适应工业产业集群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培养目标;针对工业产业集群对于大量生产一线技术工人的需求,重点培养职业院校学生的操作技能和知识应用能力;开展工业产业集群重点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实现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的有效互动和对接。

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为工业产业集群培养国际化人才。适应工业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加大相关学科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力度,鼓励引进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质教育资源,引导学校与世界知名高校或拥有明显优质资源的院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和引导高校与国外知名企业开展科研交流合作,为培养国际化实用型人才搭建平台。

(三)构建高校社会化服务体系

高等学校要积极参与公共研发和公共检测平台建设。整合省内高校同类学科专业的优质资源,充分发挥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平台人才密集、仪器设备先进、信息灵通等优势,通过平台共建、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共享、选派科技人员等方式,参与直接为产业集群设施服务和生产配套服务的公共研发和公共检测平台建设。

组建高等院校联合专家顾问团队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针对处于成长阶段和发展阶段的工业产业集群建设需求,提供产业立项、调研、论证、决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针对处于成熟阶段的工业产业集群需求,加强对重点项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的研发力度。

加强大学科技园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加强现有的5个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增补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为省级大学科技园,积极支持至少1个省级大学科技园成功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建设专利技术交易平台、设立专项资金等方式,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积极吸引民间资本,支持企业孵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培育科技园骨干企业成为创业板上市的后备资源,支持成熟大学高科技企业上市。

参与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支持高校重点参与建设企业研发中心,培养输出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高质量技术人才。组织高校优质科技资源与我省工业产业集群对接合作,提升领军型企业的产品技术含量,形成优势产业品牌。吸纳和支持研究型大学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工业研究院,开展协高创新试点。

推进校企联合攻关。鼓励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申报“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国家科技项目;高校要整合产业集群在发展过程中的共性技术需求,申请列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并将研究成果就地在产业集群内转化和产业化,解决产业集群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四)建立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长效机制

建立校企合作协同创新基地。鼓励支持高校和企业共同在工业产业集群内设立“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提升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创建职业教育园区。积极围绕我省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钢铁深加工等产业集群所在城市,建立产学研一体化职教城;以高职院校为龙头,联合若干中职院校,打造特色职教示范园区,开展订单式培养,创新职教园区体制机制,大力推进企业与

高校合作办学。

建设职业教育集团。根据我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新特点,围绕我省支柱产业及新兴战略产业发展要求,重点支持加工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石油化工、生物制药等省级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立项建设。

鼓励高校与工业园区联合举办二级学院。实施“区校一体化”建设战略,在工业产业园区建设高校与产业园区联动发展的二级学院或分校,搭建政府、行业、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平台,实现院校专业设置与产业集群对接、人才培养与企业用工需求对接;完善政校企联动机制、产学研合作机制、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工业产业园区发展能力;搭建区校合作管理平台,完善区校合作制度保障体系,使高等院校改革发展规划纳入工业产业集群总体发展规划之中。

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以职教园区建设为基础,建设专业覆盖面广、设施设备先进、共享程度高、具有示范作用的对接工业产业集群的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校企合作型校外生产性实训基地。

促进高校与各市县(区)和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战略联盟。以自愿平等、权责对等、互惠共赢为原则,以产业科技攻关、企业技术攻关和技术升级为重点,通过技术入股、股份合作、改制重组、技术外包、委托开发、购买成果等形式,形成权责明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期合作机制。

四、教育服务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与保障措施

建立教育服务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协调机制。成立教育服务工业产业集群协调小组,定期组织召开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制定教育服务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及总体规划;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具体负责推进教育服务工业产业集群合作项目的落实。明确责任与义务,把教育服务工业产业集群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列入对学校及相关教育部门主要领导的考核体系中加以监督考核。

加大对教育服务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产学研合作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完善政府专项资金绩效评估体系,把用于教育服务工业产业集群的专项资金的投入比重和投入方向作为评价绩效的重要依据。

支持高校高层次人才到工业产业集群兼职、挂职或短期工作。建立有效的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支持地方院校将成果产业化、市场化作为业绩考评、职称评定的重要资格,引导高校高层次人才参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与企业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高校结合工业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对于与产业集群有长期合作和提供过服务的高校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可优先获得立项资助;对于高校整合产业集群的共性技术所申请的科研立项,给予优先重点支持。

做好出国留学工作,为工业产业集群培养高层次人才。继续推进我省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合作开展的公派出国留学地方合作项目,在选派方向上,向工业产业集群建设急需的专业和学科领域倾斜,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效益。

第二篇:辽宁省教育厅

辽辽辽辽宁宁宁宁省省省省教财人工育政事商 厅 厅 厅 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教发[2006] 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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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高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全面 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普通高校,各市财政局、国资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精神,全面推进高校校办企业的改制工作,进一步促进高校校办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全省高校校办企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有利于校企发展为标准,以和谐稳定为前提,积极推进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高校科技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调整产业结构,通过改革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做到校企转制与发展相结合,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辩证关系;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发展,规范管理。

3.组织落实、全面规划、明确目标、分步实施。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因校制宜,因企施策,多种形式实现改革创新。

4.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种审批手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5.依法保护学校、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以人为本,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确保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

7.明晰校办企业产权关系,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完善校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起高校规避风险的“防火墙”;规范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实现以资本为纽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使校办企业成为承担有限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经营主体和法人治理结构。

8.到2007年6月末前,在明晰产权基础上,除学校全资的高校资产公司和高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外的学校全资校办企业完成改制。各高校要依法设立和组建高校资产公司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9.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在创办科技企业中的投入与撤出机制,构建高校规避企业运营风险、实现资本良性循环的机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使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与校办企业经营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四、规范校办产业管理体制

(一)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

10.改革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重新确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依法规范理顺高校与企业的财务、资产、3 管理和产权关系,明确高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11.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授权,高校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占有、使用、一定的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权利。学校要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要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按照资产属性,建立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帐、分开管理的制度;清产核资要申请立项,清产核资结果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

12.允许学校将闲置、富余及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确需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投资的,必须严格评估、公正计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及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

13.学校不得使用国拨教育经费、科研代管费、基本建设费、专项拨款等预算内资金及用于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各项基金作为经营性投资。

14.各高校应按照有利于高校科技产业长远发展、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高校产业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的规定,依法设立和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对于产业规模比较小的高校,可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为高校资产公司。同时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授权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

15.高校依法设立和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应向主管部门报送组建方 4 案,方案内容要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高校资产公司的组建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资产公司的名称和性质;

(2)组建或改建的目标、原则和方式;

(3)注册资本的金额及来源;

(4)资产公司的经营目标、主要职责和主要权限;

(5)资产公司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安排;

(6)投资管理机制、业绩考核机制等主要工作制度;

(7)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安置方案;

(8)有关资产的清产核资、审计及评估情况。

16.设立和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应履行审批手续。高校资产公司的审批应向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学校组建高校资产公司的请示;

(2)高校资产公司的组建方案;

(3)章程草案;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有关资产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6)组建高校资产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17.学校作为国有资产的授权管理者,其主要职能是:向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与资产公司签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书;审定资产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审定涉及经营性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对资产公司的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依据资产公司的经营状况,组织设置资产公司的薪酬体系,决定资产公司薪酬分配方案。

18.高校资产公司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经营、监督和管理学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参与企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

19.高校投入到高校资产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高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高校资产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学校以其拥有的科研成果、专利、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的,必须公正评估、计价,通过高校资产公司进行规范投资,并处理好院、系、所的利益关系。

20.高校资产公司应保证独立性,并要严格规范学校和企业的关系。学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干预所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高校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高校资产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高校,高校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高校资产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21.高校资产公司设立后,高校应以出资人身份向高校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高校资产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外部独立董事。高校资产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

22.高校资产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规范运行,按照现代 6 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产权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高校与高校资产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学校以投入到资产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学校不得以其所拥有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教学、科研设备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资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担保等相关的民事责任。

23.高校的院、处、系、所等下属单位创办的公司,应划归高校资产公司管理。高校资产公司要在兼顾各方责、权、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改制、重组等方式对现有校办企业进行整合。资产公司的投资活动应主要围绕转化学校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般不得投资经营与本校技术成果转化无关的非科技型企业。

24.高校资产公司需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高校资产公司成立后,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范畴,其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及转让企业股权行为,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审批、备案等手续;转让企业中的国有股权,需进入国家认可的国有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高校资产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为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其它融资活动提供担保。

25.学校和资产公司都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重大决策的会议必须对所作出的决定,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会议记录。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决策,必须追究有关决策人员的责任。

26.要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及其奖惩办法。高校资产公司及其派出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切实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对因 7 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学校或高校资产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中学校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违法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现有校办企业的改制与规范管理

27.全面推进高校全资企业的改革,加快高校企业的社会化进程。校办企业要普遍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28.有校办企业的各高校要认真制订校办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对改制方案应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改制方案等相关资料。

29.校办企业实施改制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具有资质、信誉及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后,要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30.高校企业改制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种审批手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和调动各方积极性的精神,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重组、股权设置、人员安置等方面,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兼顾学校、企业、职工的利益,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高校企业的改组、改制。可采取增量重 8 组、存量盘活等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各种方式(如股份制、合资合作、有限责任、兼并、出售等)实现改制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以资本为纽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31.校办企业改制涉及“改制的基本程序、改制事项的审批、改制方案的制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定价、交易与转让价款管理、职工安置和调整劳动关系、股权设置、监督检查”等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4号)规定办理。

32.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股权管理和资产处置是高校企业改制的重要内容。校办企业改制首先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33.校办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34.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35.校办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36.没有进入校办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37.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38.校办企业改制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39.学校应抓紧对现有企业进行清理。对长期亏损、投资无回报的企业坚决予以撤并或退出;与学校教学、科研无直接关系的企业,原则上要进行脱钩,极个别需要保留的,要加以规范,将投资范围逐渐转移到科技成果转化和直接为教学、科研服务上来;与学校没有资产关系的“挂靠”企业,必须限期解除“挂靠”关系。今后除学校资产公司外,10 学校所属院、系、所及其他下属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

40.学校要依法严格管理校名冠名权。学校企业需要冠以校名的应经学校批准,原则上企业使用冠名权是有偿的。擅自冠用或变相冠用校名的社会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促其迅速纠正。学校清理社会企业擅用校名有困难的,可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41.学校投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设备及其他物质条件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2.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禁止以权谋私、违纪违规谋取个人和小集体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妥善处理校办企业的劳动人事关系

43.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

44.校办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 11 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45.校办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46.校办企业改制后企业应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对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47.校办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企业身份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48.高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用人。改制过程中,对改制前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原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稳妥处理高校企业的人事关系,改制中富余的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逐步消化。各高校要全力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推行人员聘用制时,对未被聘用的改制前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原学校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指导意见》 12(辽人发[2003]17号)等有关政策进行稳妥安置,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49.改制后企业所有员工应实行企业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制度。50.改制后的学校投资企业如需要聘用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应与学校办理借用手续,并向学校支付相关费用。

51.在高校资产公司任职的学校工作人员,如继续担任学校行政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公司领取劳动报酬。严格禁止校级领导干部在资产公司下属企业中兼职。

52.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将加强对改制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53.高校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符合高校企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各高校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并将参与该项工作的绩效作为评聘、考核教职员工的依据。

54.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在企业任职期间,不再享受学校的工资福利待遇,改按企业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其提拔任用、职务职称评聘等,要结合企业工作特点进行。

55.鼓励技术持有人和参与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主要人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持有高校控、参股企业的股份。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以 13 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企业时,给予技术持有人和其他主要人员不低于所占股权20%、原则上不超过50%的奖励。

56.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对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少数技术、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结合企业改制,从企业最近几年国有资产净值的增值额中拿出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30%),折为股份后以适当的优惠价格有偿出售给个人。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57.高校资产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管理层(企业负责人)可试行年薪制的分配方式,其年薪收入应当同企业经营业绩、经营难度、经营风险紧密挂钩。

58.学校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股票期权试点。非上市的学校企业实行职工持股试点,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视具体情况进行。职工持股应充分尊重职工本人意愿。

59.积极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大学科技园要实行政府推动支持、高等学校主导、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高校要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领导,在人才、技术、装备和信息等资源方面进一步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60.规范高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涉及税收政策应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执行。

61.支持学校通过规范的渠道转让持有的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以建立学校投入撤出机制。

62.校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资产处置、出售及转让收益等应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43号)、《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89号)、《关于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资[2006]17号)和《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规定办理。今后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由省政府明确后的职能部门实施综合管理。

63.鼓励学校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香港和境外上市,省有关部门在上市事宜办理上给予积极支持。

五、规范管理体制工作的领导与实施

64.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关系到高校自身的改革与长远发展。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对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改制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改制的各项工作程序,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积极有序进行。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5.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妥善处理好原地方政策与现有政策的衔接,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同时关心改制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督促落实改制措施,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改制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66.成立辽宁省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国资委、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省直有关部门组成),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政策研究,指导校办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67.各高校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企改制领导小组。改制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改制方案,制定有关政策,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具体措施,协调解决改制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校企改制工作。

68.各高校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尽快制定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的具体实施方案,2006年11月末前,上报校办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纸质一式5份及电子文档)。经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和企业组织实施。

69.2006年12月开始,省教育厅组织督导组深入部分高校和企业督导检查改制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研究和指导校企改制工作。

70.各高校要在2007年2月末前全面完成高校校办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等工作;2007年6月末前完成高校全资校办企业的改制和高校资产公司的组建工作,并完成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的工作。

71.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参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72.本实施意见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 O O 六年十月二十日

第三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

辽教发[2012]2号

各市教育局,省属有关院校,厅直有关单位和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师队伍管理,促进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制度化、常规化,塑造新时期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省教育厅决定从2012年起,围绕全省教育工作的中心任务,确定工作主题,在全省深入开展为期三年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是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承担者。师德师风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我省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民族的未来和社会的发展。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的师德师风水平,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十一五”期间,我省师德师风建设成效显著,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涌现出了一批先进个人和模范典型,赢得了社会的赞誉。但同时也必须看到,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需求的日益增长,对教师素质和教书育人能力的更高期待,我省的师德师风建设还存在一些不适应发展和相对薄弱的环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师德师风水平和全面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亟待进一步改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是我省基础教育战线面临的首要任务之一。

二、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以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为重点,力行师德师风规范,强化师德师风教育,优化制度环境。通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使广大教师进一步树立远大理想,培养敬业奉献精神,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和手段,不断增强教书育人的能力。使广大教师依法执教、规范从教、优质施教、文明执教,解决师德师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创新,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广大教师的学识魅力和人格魅力,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

三、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 1.强化师德师风教育,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认真组织广大教师重点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要建立和完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制度,各有关院校和教师培训机构应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列为教师培养和职后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师德师风教育作为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和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首要任务。要创新师德师风教育内容和方式,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学术规范教育。通过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提高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引导广大教师正确理解、充分认识师德规范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明确教师的责任和义务,努力成为师德高尚、知行统一、忠于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的楷模。

2.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院校要积极探索建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考核制度,不断完善考核要素,加强对区域内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考核。要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督评估体系,不断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把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学校检查、评估和奖惩的重要指标。要不断完善师德师风建设监督机制,建立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四位一体”的师德师风建设监督网络,公开师德师风举报电话,设立师德师风举报信箱,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要求,要把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绩效工资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3.积极创设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载体,营造教师爱岗敬业的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院校要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寓于形式多样的活动中,不断丰富活动载体。通过师德师风大讲堂、论坛、报告会、演讲比赛、工作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培育、树立、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大力褒奖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和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人物的激励、导向和示范作用。

4.开展师德师风评议工作,塑造新时期人民教师良好形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对中小学教师的基本要求,深入开展师德师风评议工作,切实解决师德师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要通过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教师教学职责,加强对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考核,要求教师备好每一份教案、上好每一节课,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杜绝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有偿托管。

5.关心爱护教师,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要将师德师风建设与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有机结合,重视教师、关爱教师,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依法保障教师教育工作经费投入,保障教师待遇,尤其要关注和保障农村教师的切身利益。要关心教师疾苦,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增强教师从教的光荣感、神圣感、责任感,克服教师职业倦怠现象,进一步激发和保护广大教师投身教育改革创新、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

四、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主题与步骤 2012—2014年,全省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将分别按照“规范行为、依法执教”、“爱岗敬业、优质施教”、“爱生奉献、幸福从教”主题确定工作内容,开展系列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师德师风水平。要求广大教师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的要求,规范职业行为,杜绝违背师德的行为;要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树立教学为尚、教学为先的观念,努力形成出色的教学效果和独特的教学艺术,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要增强爱护学生的情感与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关爱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尊重教师和教师的首创精神,努力创造条件,提升教师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充分发挥教师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增强广大教师从教的职业自豪感和幸福感。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要分按照宣传动员、对照检查、建章立制和总结深化四个阶段有序推进各项具体工作。一是宣传动员阶段。各地和各院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分层面组织召开动员会,进行全面部署落实。二是对照检查阶段。各地和各院校要按照教师自查对照、征求意见、民主评议和学校自查四个环节开展评议工作,全面系统梳理存在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总体思路和主要举措。三是建章立制阶段。各地和各院校要根据对照检查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四是总结深化阶段。各地和各院校要对活动进行认真总结,交流、推广行之有效的活动经验,发现、树立一批先进典型,不断把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引向深入。省教育厅将在各地和各院校对照检查、总结深化的基础上,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开展总结、表彰活动。

五、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是省教育厅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出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常规工作、作为事关教育工作全局的中心工作,长抓不懈。要充分发挥监察、督导以及社会组织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的作用,努力做到上下协调一致,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2.营造舆论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院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师德高尚教师的先进事迹,充分展示新时期人民教师的精神风貌,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3.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院校要把师德师风建设活动同教育教学工作中心任务结合起来,把解决教师职业道德问题与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问题结合起来,通过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来体现建设工作的成果。同时,要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与教育系统的行风建设结合起来,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第四篇: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

评选第四届辽宁省大学生道德楷模的通知

辽教办电[2011]36号

省内各高校、独立学院:

为深入发掘我省高校学生中的道德模范人物,展现当代大学生崭新的精神风貌,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决定自即日起至4月末,在全省高校开展第四届辽宁省大学生道德楷模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模范遵守道德规范,并在以下某些方面表现突出:

1.理想远大,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在传承文明、弘扬时代精神方面表现突出。

2.敬爱师友,关爱他人,明礼诚信,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并用自己的健康阳光的性格感染周围同学。

3.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积极进取,面对打击或挫折,积极应对,永不言败,以良好的心态和执着的信念在逆境中成长成才。

4.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甘于奉献,坚持正义,见义勇为,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家庭、学校和社会。

二、评选范围及推荐名额

评选范围为省内各高校(含独立学院)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每校可推荐一名。

三、活动组织

评选活动由中共辽宁省委高校工委、辽宁省教育厅主办,辽宁省高等学校学生工作研究会承办,辽宁大学生在线联盟网站协办。

四、评选程序

1、学校推荐

在班级、年级、院系层层评选推荐的基础上,各高校按照限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2、省级评选

省级评选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专家初选,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对各高校推荐人选进行初选,从中评选出20名候选人;第二阶段为公众投票,将20名候选人的事迹刊发在辽宁大学生在线联盟网站上,并请省内高校师生进行网络投票;第三阶段为评委会终审,最终确定10名辽宁省大学生道德楷模。

五、宣传表彰

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将对入选的大学生道德楷模进行表彰,同时通过辽宁大学生在线联盟网站,以及省内其他媒体,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

六、申报材料

请于4月1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处(辽宁省高等学校学生工作研究会秘书处):

1.《第四届辽宁省大学生道德楷模推荐表》(见附件,一式一份);

2.事迹材料(一式一份,及其电子文档),3.一张二寸免冠近照、一张学习生活照,及其电子文档。

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语言简练,重点突出,鲜明生动,题目自拟,3000字以内。

邮编:116024;通讯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联系电话:0411-84708668;电子信箱:dxsddkm@163.com。

附件:第四届辽宁省大学生道德楷模推荐表

第五篇:辽宁省人防委员会

辽宁省人防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人防委字[1986]7号

转发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

暂行规定》和下达《辽宁省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防委、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人防委字[1985]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实施办法》,望各市结合本地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防空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一日

国家人防委员会 财

人防委字[1985]9号

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根据党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推动人防工程的建设,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外,都要依据建筑形式和规模,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起来,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凡拟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城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已经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要与使用单位补办立约手续。

二、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其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根据工程用途和经济效果,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和有利于发挥单位、个人积极性的原则确定。收取使用费的范围: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有经济效益的行业;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已敷设的其它管线;

(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产品。收取费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三、利用人防工程兴办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室、各单位自用的会议室、办公室、学校教室、图书馆等无经济收益的社会福利公共事业,可免收使用费。

四、人防部门收取的使用费,百分之五十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列入工程计划实施;百分之五十用于各级人防部门的事业建设、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中奖励基金按国家有关发放奖金的规定执行。后一个百分之五十,各级人防部门分配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对这项资金的使用要纳入人防经费计划统一管理,要严格按照人防经费的管理规定执行,要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严禁滥收滥用。

五、有偿使用人防工程,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

六、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人防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一日

辽宁省平时使用 人防工程收费的实施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推动人防工程建设,根据国家人防委、财政部人防委字[1985]9号《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属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均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各市人防部门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按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收取使用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平时使用的各类人防工程(包括公用人防工程、各单位人防工程及结合基本建设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本办法在各级财政部门配合下,由各级人防办公室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包括中央和外省市及部队在本地的单位均应按照执行。

第四条 凡需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各市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并与人防工程主管部门签定使用契约,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方可使用。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人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按要求填报人防部门规定的各种报表;按规定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已经使用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补办立约手续。第五条 人防工程使用契约,由各市人防办公室统一制定和管理:如以区(县)与使用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契约,应报市人防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人防工程使用契约经签定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除非发生战争)。在契约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契约

第七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确系特殊原因改变用途和中途停用,应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变用途或停用。对契约期满不用和中途停用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要按契约逐项检查验收,合格后收回。交回的工程,结构和防护设施不得受到损坏,设备完整无缺.性能良好。如有缺损,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八条 人防工程使用收费工作,按各市人防办公室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县)人防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办理。

1、市人防办负责市直属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工作,并指导、检查和管理各区(县)的收费工作。

2、区(县)人防部门负责本地区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工作。

3,铁路局人防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单位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收费工作。第九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交的使用费由主管人防部门按协议核定后,通知使用单位和个人,交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亦可委托银行根据人防部门的收费单进行代收。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根据人防部门开出的缴款通知单在每月十日前或每季第一个月十目前,上缴下月、季的工程使用费,逾期不缴,逐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对于企业使用公用人防工程或其他单位的人防工程,视同租赁固定资产管理。交纳的使用费应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用于下列用途时,收取工程使用费。

1、利用人防工程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养殖业和其它有经济效益的行业。

2、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讯、电力电缆和各种管线等。

3、利用人防工程抽冷风降温或利用工事内井点做水源。

4、利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产品。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单位人防工程做自用办公室、会议室、文体活动室和医疗设施等无经济收入的项目,经各市人防部门核定、批准,可免收使用费。

第十二条 利用公用工程兴办的街道(城镇)老年人和青少年文体娱乐活动室以及其他无经济收益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设施,经各市人防部门核准,免收使用费。

第十三条 凡政策性亏损,微利(年人均利润不足一百五十元),以及经营性亏损的企业,经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报市财税、物价和人防部门审批,酌情减缓,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四条 合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时,人防部门按土建工程投资比例核定使用面积收费。

单位投资自建人防工程(包括合资建设、单位投资的部分),自建自用的,不收费;其它单位使用时,由单位人防部门按协议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企业单位收取的费用应列入本单位的更新改造资金。事业单位,可将此项收入按规定的比例分别转入“事业发展基金”及“集体福利基金”。

第十五条 地面伪装房和附属建筑,可按各市地面建筑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收费。对于附属面积,即从地面至最后一道密闭门的面积,可按同类标准减收使用费,其减收幅度各市自定。

第十六条 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额按双方协议商定。第十七条 各市收取的工程使用费应与正常人防经费分设。所收取的工程使用费,百分之五十由各市人防办公室统一掌握,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留余百分之五十作为各级人防部门的事业建设、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

第十八条 各市、区(县)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用于人防事业建设、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部分,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

省人防办提取百分之十;留余部分市人防办提取百分之四十;区(县)人防办留成百分之六十。

区(县)人防办收取的工程使用费,对于省、市人防办应提取部分,年终一次上缴所在市人防办。其中省人防办应提取部分,由市人防办汇总,于年终一次上缴。

第十九条 对用于人防事业建设、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部分,各级人防部门应按下列分配比例使用。省、市、区(县)人防办公室用于人防事业建设、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按五、三、二比例进行分配。

奖励基金可用于奖励平战结合工作开展好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其奖金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人防部门留用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均应纳入人防经费统一管理使用,严格按照人防经费的管理规定执行。遵守国家财政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做到先收后用,严禁乱收滥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工程的管理工作。未经主管人防部门批准,不准擅自改变工程布局、损坏结构、改动设备。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其它有关问题,仍按辽宁省或各市人民防空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防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地把人防工程充分利用起来,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对于单位工程有条件利用而又不予以利用者,由人防部门协商开发利用。对有条件利用、本单位不用又不许开发利用者,可令其交纳工程闲置费,其标准应按相应条件的人防工程收费。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防空委员会

辽宁 省财政厅 辽宁 省 物价 局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一日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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