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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12-772021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7 13:51: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1988年10月28日 中国烟草总公司 中烟计[1988]167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烟草行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烟草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国家财产,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主要领导(经营、厂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三条 省、地(市)、县三级公司和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委员会。其职能主要是宣传贯彻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在安全生产(经营)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讨论和处理重大事故。

第四条 总公司要设置专门安全机构,省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可设置专门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行业内的生产企业,要设置专门安全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营单位及其它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原则性强、作风正派、熟悉安全管理、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有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应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各单位要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义务消防队。距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经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八条 备有机动车辆的单位,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和车辆数量情况,应配有专(兼)职交通安全员。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要认真执行“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制订生产(经营)承包方案,应有安全指标和安全保证措施。

第十一条 一切建设项目要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安全部门要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安全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三同时”的实施。烟草机械的设计和制造,也应有先进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则,禁止生产和使用。1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采用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尤其是生产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系统工程,使安全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安全工作,要主动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运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工具不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经营)的重要性,掌握有关的安全技术,自觉地遵章守纪,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安全部门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促进职工的安全学习。

第十五条 新工人、临时工、实习人员、调入人员,均要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工种调换和复工人员,也要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采用新工艺、购置新技术设备,应由主管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干部、工人进行新操作法的培训,然后投入生产。

第十七条 对电工、焊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要依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发给证书,方可独立操作。并且还要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复审。

第十八条 发生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事故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部门要定期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要有计划地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生产(经营)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安全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各工种都要按规定认真制订安全操作规程。职工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各级领导不得违章指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对报警器,安全标志,防尘、防毒、防噪音、防物理性和化学性污染的设备及各种消防器材,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使之保持完整无损,灵敏可靠。对安全设备不得任意拆除、挪用和废弃。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条例、规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气检修执行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工安全工作规程。要认真执行“两票制”和“挂牌制”。

第二十四条 每年雷雨季节前,对厂区、库区的避雷装置,要认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及时检修,以防雷击造成火灭。

第二十五条 凡粉尘、噪声及物理性、化学性等污染超过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单位,要制订规划,采取措施,积极治理,尽快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新建项目,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一切机动车辆,要保持机件和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无证或酒后开车,严禁超载、超员、超速行驶,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消防条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制度,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完好,仓库、车间及存放易燃物品的场所,应有明显标志牌,并配有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严禁在禁火区内明火取暖、动火、吸烟。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经营)的需要,划分禁火区和固定动火区。

1.固定动火区:可以从事焊、割、喷灯、火炉等明火作业。

2.禁火区:除固定动火区外,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须事先报保卫部门批准,办理“动火证”,并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类仓库要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达到防火、防盗、防霉变、防自然灾害等安全要求。严禁使用剧毒杀虫药品。严格执行卷烟制品配方,严禁在卷烟产品中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

第三十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经营)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要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做到日巡回检查,定期全面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暂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应急措施,订出计划限期解决。

第三十二条 总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行业的安全大检查,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两次安全大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检查制度,坚持进行全面的和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结果要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安全部门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包括检测仪器),以便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制订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则,均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提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技术措施;所需资金应列入项目计划。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及时通知同级安全部门参加有关会议,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各级安全部门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1.各单位的安全技术项目经安全部门审查平衡后,编制出本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草案,送主管领导审核。

2.厂长(经理)根据主管领导的意见,召开安全委员会讨论:确定项目、资金、负责人及完成期限等。

3.已批准的安全技术项目不得任意变动,确实需要更改时,应征得安全部门的同意,并报厂长(经理)批准。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10~20%做为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有关部门(财务、计划、安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真正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管好、用好。

第三十九条 安全部门有责任定期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条 事故分类:

1.生产(经营)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安全规则造成原料、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商品损失的,或因保管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

2.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仪表装置、管道、建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3.交通运输事故: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

4.火灾事故:因着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5.伤亡事故;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区域内,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突然使职工死亡或人身组织受到损伤、某器官失去正常机能、经医务诊断需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的。

第四十一条 事故等级:

1.特大事故: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4人以上(含4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企业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0%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含2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企业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0%以上(含50%)的事故。

3.大事故:造成一次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企业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25%以上(含25%)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一次轻伤2人以上(含2人),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含2000元),或企业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5%以上(含15%)的事故。

5.小事故:造成一次轻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含500元),或企业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5%以下的事故。

6.职工伤亡事故除按上述划分外,按国家标准分类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事故管理分工及报告程序

1.各类事故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

2.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及时向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发生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单位,要以最快的形式(特大事故24小时内,重大事故48小时内)同时报省公司和总公司,并且要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工作。

3.各级技安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汇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

4.各单位都要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分工整理、保管事故档案,如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第四十三条 发生各类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即查不出原因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事故处理后,要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副本送上级安全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必须按章办事,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分、以纪律处分代替刑事处罚。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为切实搞好安全生产(经营),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经营)计划。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中实行奖罚制度。

第四十六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本条例,安全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有突出贡献,或安全科研成果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

第四十八条 被评为本行业的全国安全先进单位的应予重奖。

第四十九条 各级单位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1.作出的决定违反本条例或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规定,造成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含大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职工不懂安全操作规程,不能正确操作,或职工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操作。造成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含大

事故)的。

3.设备不按规定期限及时检修、超负荷运行及明知设备有缺陷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一般事故)。

4.发生事故时,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应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发生的事故,应追究设计人员的责任。

2.因施工、安装及检修的错误和缺陷发生的事故,应追究施工、安装、检修人员的责任。

3.盲目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应追究指挥人员的责任。

4.因规章制度不健全发生的事故,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发生的事故,应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5.因设备缺少安全防护装置发生的事故。应追究设备负责人的责任。

6.对由于事故隐患未及时解决而发生的事故,应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部门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无力解决。已呈报有关领导和部门未得到及时解决而发生事故,应追究贻误人的责任。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1.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预防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应加重处分。

2.蓄意制造事故,破坏事故现场、歪曲事实真相,企图推卸事故责任的。应加重处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故意拖延漏报,企图逃避责任的应加重处分。

4.对制止和批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加重处分。

5.事故责任者在抢救或防止事故扩大有重大贡献的,可适当减轻处分。

第五十二条 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又不听劝阻,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进行罚款:

1.发生一次特大事故,除执行第五十二条外,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和主要领导处以月工资15~20%罚款和扣发4~6个月的奖金。

2.发生一次重大事故,除执行五十二条外,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负责人处以月工资额10~15%的罚款和扣发2~4个月的奖金。

3.发生一次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负责人处以月工资额5~10%的罚款和扣发1~3个月的奖金。

4.发生一般事故以下(含一般事故)事故,由单位领导酌情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下列情形给予预防性罚款:

1.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及技术引进项目的安全消防、工业卫生、劳动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的,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负责人处以月工资额15~20%的罚款和扣发4~6个月的奖金。

2.对重大事故隐患,省级以上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已提出整改意见,或接到地方政府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监察通知书”后,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改的或下次检查再发现的,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负责人处以月工资额15~20%的罚款和扣发4~6个月的奖金。

3.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安装、改造、维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接到“整改通知书”后不改的经济处罚同上。

4.安全规章制度很不健全的,不执行安全教育制度的,安全设施多次检查不完备的,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负责人处以月工资额5~10%的罚款和扣发1~3个月的奖金。

5.以上罚款由安全部门签发《罚款通知书》后交财务部门执行。

6.罚款应作为安全专项基金,由各级安全部门掌握使用,用于安全奖励、安全教育专项

开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有关规定,如与国家新法规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执行。烟草机械、印刷及材料厂除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参照同行业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完善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公司和生产(经营)单位均要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国烟草总公司。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所属(含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局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置安全管理专职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等。

第六条

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烟叶产区的县级局,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要配备与工作要求条件相符合的安全管理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要事先听取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工程师岗位并将人员聘任到位。

第八条

工会组织要协助本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做到“五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各单位制订生产经营目标时,要有安全指标和安全保证措施,制订、实施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一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安全措施经费纳入生产经营和中长期发展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有同级安全部门参加有关会议并为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各级安全部门必须认真进行监督检查,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项目不得开工、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定期进行预案适宜性评审,增强各类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建立并有效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企业安全文化工作,不断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及行业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设计、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和疏散通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组织并定期演练,认真落实《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04‟317号),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执行动火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02‟367号),严格管理机动车辆的使用,落实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加强驾驶人员的管理,严禁违法行驶。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气焊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做到作业人员持证操作,设备按时检测、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确保各类安全基础设施达标配置并有效运行。要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的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配置完好、灵敏可靠。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所属(或控股)多种经营单位和战略投

资企业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02‟368号),切实加强以消防为重点的各项安全管理;严禁将烟叶熏蒸杀虫、生产经营项目、物业、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建筑施工、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监管,必须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十九条 各单位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设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潜在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制订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学时和大纲要求,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调入人员,必须进行单位、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调换工种和复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四条 电焊工、电工、司炉工、电梯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要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复审。

第二十五条 凡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五章 安全检查、评价与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制订、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评价考核办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隐患整改过程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监控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安全检查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落实情况:单位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人员技能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

(三)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情况:制度建设检查记录、会议记录、基础管理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查有关部门分工履行职责情况,设计、评价、验收报告等资料。

(五)各类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情况。

(六)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区、特种设备、机动车辆、配电、动力等重点区域或项目的安全管理状况。

第三十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有权依法要求受检单位负责人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完善安全检查办法,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受检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相关的安全检查、检测仪器和必要的拍摄器材、交通通讯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做到专管专用,为开展安全检查提供工作保障。

第六章 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类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少于3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少于100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少于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少于10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少于50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四条

事故报告

(一)各单位要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公布事故举报联系方式。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事故的综合统计汇总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逐级上报。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或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保护事故现场。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生人员死亡、火灾或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单位,要立即报国家局。

第三十五条 发生各类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因工死亡、火灾或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结果,要专题报国家局。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档案,包括事故现场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追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有关领导、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5年10月31日印发的《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国烟生„1995‟第50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___%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___%;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

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___人。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三)火源管理制度;

(四)电源管理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

(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

(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

(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

(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

(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

(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

(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章

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

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集体)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四条 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___%和___%。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

第四章

建筑防火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

第十八条 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 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少于___米,一般通道不小于___米,道路上空的架栈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___米,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___米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___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___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___米。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___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___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七包。

第二十一条 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______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应小于___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___平方米,堆高不宜超过___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___米。五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___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___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___平方米的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各厂及大型卷烟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当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讯畅通。

第五章

电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高、低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

第二十四条 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持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头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

第二十五条 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当牢固。发酵房照明灯具应安装在墙壁四周。香精、油料库必须安装防爆灯。贮丝、烘支房和各库房内不得使用60W以上的白炽灯,线路应采用暗管表敷设,开头应安装在室外,做到人走灯灭,并有断电指示灯。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第二十六条 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库房的电源线路应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引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应不小于___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二十七条 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

二十八条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第二十九条 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三十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三十一条 器设备必须持合格证的电式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三十二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第六章 火源管理

三十三条 厂区、库区禁止流动吸烟。吸烟室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室内要通风良好。吸烟室周围___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区、库房外、车间内运用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动火必须向保卫处、科(股)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方可动火。

并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固定动火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同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

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主管安全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厂区和车间内的蒸汽管道应当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用难燃材料保温,保温厚度以表面不超过50℃为宜。车间内的暖气包、管、片等___米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车间、库房内的送气、通风、送料、除尘、空调管道应分开安装并安装阻火阀,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三十六条 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香精、油类等易燃物。香精酒类等易燃液体不得与卷烟原辅材料、成品混同储存。

第三十七条 发酵房、真空回潮、复烤机要严格控制温度。复烤机房排气管周围剩余烟叶,每周清扫不少于一次。各种纸箱、盒应使用蒸气或电烘烤,严禁使用火墙等明火烘烤。烟叶堆垛应定期检查,防止炭化自燃。

第三十八条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在库区内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痼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三十九条 厂区、仓库、露天堆场周围___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条 厂房、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消防供水不足的厂区、库区必须修建消防池、水井或水塔,确保消防用水。

第四十一条 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___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

第四十二条 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第四十三条 防装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地处寒区的企业,寒冷冬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十四条 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经费,应优先给予保证。各单位每年应根据消防设施、装置、器材使用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需要,进行一次消防经费预结算。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体)表彰、奖励条件:

(一)单位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防火组织机构健全,防火措施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重视消防宣传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各种消防法规,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的;

(四)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

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县级以下企业(含县级)不得评为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的先进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省级公司不得评为总公司先进单位。个人表彰、奖励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的;

(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

(三)发现和消除隐患,表现突出的;

(四)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备案。

第五十条 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浅析烟草行业信息安全管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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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烟草行业信息安全管理对策

作者:李金娟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3年第09期

摘 要:近年来,烟草行业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但是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使烟草行业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卷烟销售网络建设等信息化手段的使用让烟草行业自身的竞争力得到提高,与此同时对信息安全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如何健全烟草行业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将决定烟草行业在未来能否健康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烟草行业 信息安全 安全管理 安全防护体系

中图分类号:TS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3(c)-0-01

中国的卷烟市场是全球最大的市场,拥有30%的全球消费者,中国烟草行业实行专卖专营体制以来,紧紧围绕“做精做强主业,保持平稳发展”的基本方针,实现了经济效益的连年增长。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中国的烟草行业也一直贯彻坚持科技进步,大力推进技术创新的思想,全面推进烟草行业信息化网络的建设。但是随着信息化应用的日益广泛,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信息和数据的数量的不断加大,其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该文先介绍烟草行业信息安全的概念,然后对其现状进行描述,最后对如何推进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加强烟草行业信息安全管理进行了研究与探索。信息安全概述

信息安全本身包括的范围很大,是指信息网络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信息服务不中断。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体系是保证信息安全的关键,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烟草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烟草行业在制造以及销售方面信息化应用的不断扩大,所以其安全程度对整个烟草行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保证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未授权拷贝和所寄生系统的安全性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安全漏洞都能威胁到全局安全,因此必须做好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烟草行业信息安全所面临的威胁

由于近年来烟草行业进行了几轮大规模的重组合并,其网络拓扑结构也越来越复杂,信息集成共享也更加广泛,所以烟草行业信息安全所面临的威胁来自各个方面,下面主要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进行描述。

(1)由于烟草行业信息系统是由人员进行设计、监管以及操作的,其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和不安全因素,若内部保密工作不到位、内部管理出现漏洞则会对系统造成破坏,数据发生丢失,给信息安全系统构成威胁。

(2)黑客可以利用信息安全系统自身的缺陷非法闯入,进行数据的“窃听”和拦截,或者其他的破坏活动。一般的烟草企业的网络与整个外部网络是相互连接的,这就无法避免垃圾邮件的威胁,这是防不胜防的。病毒侵入由于其无孔不入的能力以及无法预防的特性,一直是行业信息系统的最大隐患。烟草行业信息安全管理现状

经过多年的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建设,对于烟草信息安全系统,主要存在以下现象。

(1)网络基础设施不健全,信息安全设备不稳固。由于大范围的兼并重组,新建的网络设施、设备的稳定性依然无法得到保证,对设备运行的监控参数没有得到重视,不具备容灾功能。

(2)烟草行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专业人员的素质无法得到保证。尽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烟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大部分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但缺乏相关的管理制度,使得管理工作也只是流于形式,存储设备的管理要求无法得到彻底落实。其次由于这个系统的动态特性,对工作人员的要求较高,所以培训工作的滞后影响着整个系统的安全。

(3)缺乏整体性的防护措施。尽管近年来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建设初期的缺乏对整个系统的全盘考虑或是预算的原因使得现在已经成型的烟草信息安全系统缺乏整体性的防护措施。提高安全管理的对策

4.1 技术层面的建设

一个有效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体系是整个信息安全管理的基础,所以安全体系的建设是所有安全构架的基础,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机房硬件设备等基础设施;对不同的安全威胁要进行针对性的建设,确保核心设备具有较高的安全级别并且要对其端口进行流量控制;对于核心信息资源所面临的风险要进行正确的评估,提高网络信息化的安全保障能力;对于网络存储的大量信息和数据要做好备份工作,并对进行传输的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加强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处理效率。通过以上技术层面的手段使整个安全体系在预警、防护、监控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提高。

4.2 管理层面的建设

管理层面的建设主要通过完善和优化安全管理体系和建立相应的措施来提高信息安全网络的安全管理能力与监督能力。制定出清晰完整的信息安全政策,从整体层面上指导整个网络的安全建设,对所有的管理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实行法律化管理;建立严密的密码管理制度,并且要定时更换,控制密码的扩散;此外对使用安全体系网络的人员要进行身份的辨别,对于管理

员以及普通使用人员的权限进行分离,在信息控制中心成立安全管理小组,专门负责电脑的安全运行;重视烟草行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营造出一个浓厚的网络信息安全氛围;最后要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从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两个方面着手,对这些人员进行定期、持续、系统地培训。结语

尽管对烟草行业信息安全的管理存在很多困难,但是只要我们能做到将以人为本、技术、管理和法制这些手段综合起来进行治理,网络信息安全将会得到很好地解决,烟草行业的信息化进程将会为整个行业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 李益文.基于烟草行业业务可持续运行的信息安全运维管理体系的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2012(22).[2] 高萍,黄伟达.烟草企业信息安全方面的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31).[3] 林加忠,叶鹏华.浅析网络环境下烟草信息资源建设[J].硅谷,2009(5).[4] 李忠平.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现烟草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5).[5] 李益文.烟草行业信息安全运维管理体系建设的思考[J].信息网络安全,2009(2).

第五篇:(新)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运„2011‟25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1995年10月31日印发的《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国烟生„1995‟第5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可公开)

主题词:烟草 安全 管理 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1年5月27日印发

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等。

第六条

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烟叶产区的县级局,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要配备与工作要求条件相符合的安全管理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要事先听取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工程师岗位并将人员聘任到位。

第八条

工会组织要协助本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力。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建立并有效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企业安全文化工作,不断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及行业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设计、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和疏散通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组织并定期演练,认真落实《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04‟317号),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执行动火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02‟367号),严格管理机动车辆的使用,落实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加强驾驶人员的管理,严禁违法行驶。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气焊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做到作业人员持证操作,设备按时检测、安全运行。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制订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学时和大纲要求,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调入人员,必须进行单位、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调换工种和复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四条 电焊工、电工、司炉工、电梯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要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复审。

第二十五条 凡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人

(六)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区、特种设备、机动车辆、配电、动力等重点区域或项目的安全管理状况。

第三十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有权依法要求受检单位负责人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完善安全检查办法,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受检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相关的安全检查、检测仪器和必要的拍摄器材、交通通讯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做到专管专用,为开展安全检查提供工作保障。

第六章 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类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因工死亡、火灾或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结果,要专题报国家局。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档案,包括事故现场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追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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