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靠谱吗?
★【概念】“借名买房”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借名人,被借名之人为名义购房人或出名人。
★【原因】规避法律政策,贪图便宜方便。如:为规避国家房贷、税收、登记等相关法规政策;借用他人资格享受某种购房优惠;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风险】
虽然借名买房一般都发生在熟人甚至亲人之间,但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诸多风险,对于实际购房人来说:
1、名义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要求实际购房人腾房;
2、房屋被名义购房人擅自处分,实际购房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3、因名义购房人对外债务,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名义购房人意外死亡,房屋因为继承关系被其他人继承;
5、将来办理转移登记时需要承担过户税费。
另外,对名义购房人来讲也同样需要承担一定风险,以自己名义购房或者按揭贷款,留下相关的购房记录和贷款记录。势必影响到将来自己买房能否享受到的一些优惠政策,若出资人按揭还款不及时,损害诚信度,可能导致今后贷款受阻。
★★【小贴士】
鉴于借名买房的诸多风险,消费者应尽量通过正规方式购房,若
不得已需要借名买房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力求将风险降至最低:
1、借名买房之前,首先弄清楚欲购房屋的性质,房屋能否上市交易,借名购买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性规定,防止将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2、签订书面协议。为与借款合同相区分,书面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可以请第三方见证合同。
3、注意保留双方洽谈、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的证据,如邀请朋友作见证、进行录音录像等。
4、注意保存购房手续,付款证明(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还贷记录等),购房发票,房产证书等书面证据材料。
第二篇: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
为了打击投机、投资买房,针对高房价,国家多部委再次打出“组合拳”,展开了新一轮楼市调控,矛头直指多套房购房者。作为“新五条”、“新国八条”、限购、限贷、银行加息等是层出不穷,外加各地遏制房价上涨、相关限制购房措施的陆续出台,使得大多数手头攥有闲置资金的投资客一时间只能望房兴叹。为了应对政策,一些购房者试图用“借名买房”的方式规避高首付或“限购令”。在中央颁布了‘新国八条’、‘限购令’以后,希望通过钻政策的空子,投机买房的人还想尽了乱七八糟的法子。”诸如:找个临时的挂靠单位,补交养老保险获取购房资格;假离婚假结婚谋取购房资格;以单位名义购房,再转卖个人;制造虚假诉讼,以资抵债牟取房产等等伎俩。其实,诸如此类的借名买房现象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因借名买房出现的纠纷也层出不穷,笔者就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一、借名买房的原因分析
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实际出资人为何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产权呢,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
(一)规避法律或者政策。购买房产需要一定的资格,事实购房人没有资格购买,而登记购房人具有资格购买是最常见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又想买这样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义买房。再比如,已经拥有住房的居民以他人的身份证登记购买房屋,以规避“限购令”关于不得购买第二或第三套住房的规定。
(二)贪图便宜享受优惠。比如,只有具有城镇户口的在岗职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没有资格办这种贷款,于是以别人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还有单位建集资房的,价格实惠,但单位员工却没有经济实力,单位有明文规定,集资房只对本单位员工出售,所以购房人与员工私下签订买房协议,以该员工的名义先签订购房合同,所有房款均由购房人支付,并另外给该员工一定的转让费,待到房产证下来以后,再根据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偿还债务。有些债务人为了隐匿财产,恶意躲债,事先就把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给债权人和法院以自己无财产的假象。
(四)简便手续,减少税费。比如,父母为了逃避将来有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房屋等。
二、借名买房的风险分析
(一)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
首先,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其次,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再次,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
最后,如果银行最后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
在这些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而且,即使登记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登记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二)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借名买房的背后,实际出资人会与登记购房人签订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保证自己能够取得所购买的房屋,该合同的有效性对实际出资人是否能够取得房屋或者最大化的保护自身的利益至关重要。对于双方在幕后签订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具体分析。
1.借名购房一般的商品房,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意思自治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然包括代理买卖房屋。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登记购房人将所购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
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有的则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因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导致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陷入了困境。
“借名买房”者,一定要认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那么最好不要购买,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造成最后落得房财两空。
三、借名买房的风险防范及建议
“借名买房”在很多人看来这仿佛是一种规避政策、“曲线购房”的有效方法,并且不少经历了此种途径的购房者也的确从中节省了部分购房成本,达到了投资房产的目的。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在投资者广为效仿的“借名买房”操作过程中,人们对其暗藏的风险似乎都没有太多的防范意识。
“我们双方要签订协议,协议上写明了房款是由我来支付,并明确了房产的最终归属权,应该不存在产生纠纷的问题,即便万一对方反悔,我还可以通过协议,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在谈起“借名买房”的风险时,一般都坚定地认为双方签订的一纸协议能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
还有是借用父母、兄弟、姐妹等亲戚的名义贷款买房,所以连一纸协议都省去了,两人只是口头达成了“君子协定”。“他是我亲父母、兄弟、姐妹等,不会有什么风险,我借他们的名义,大家都知道,绝对不可能发生房子产权的纠纷。”购房者一般都认为,亲情的关系能有效杜绝暗藏的风险。但不知道如果以后政策有变,被借名者因此次购房记录而导致其今后无法贷款买房该如何是好时却未注意。
相对出资者对于购房风险的疏忽,被借名者就更无所谓了。“钱是人家出的,产权书上写的是我的名字,他都不怕,我怕什么。”被借名者常如是说。
房产涉及物权,目前购房采用的是房产登记制度,即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为规避国家房产调控政策,而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处理方式稍有不同,引发的风险也不同。所以,在借名买房之前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并做好防范。
很多购房者借名买房,首先想到的是父母,认为这样风险最小。借用父母名义买房,我国法律认定房产归属主要以房产证上的名字或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如果父母不止一个子女,则意味着今后兄弟姐妹将享有房产的同等继承权。其次,借亲戚朋友名字买房,双方签订相关协议规避风险。“借名者”和实际购房人所签订的相关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应视为一种合同关系,但其中并不涉及物权。如果房价上涨或其他原因,“借名者”将房产进行过户交易,即使最终法院认可了双方协议的效力,但已过户交易的房产将无法追回。
此外,出借姓名的名义产权人也一样承担着风险,出借自己的名义购房或按揭贷款,就会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留下相关的购房记录,在银行也会有按揭贷款的征信记录。即使以后将房产过户出去,这些记录也不会消除,势必影响到将来自己买房能否享受到的一些优惠政策。另外,如果出资人按揭还款不及时,还会有损个人的诚信度,导致今后贷款受阻。
实际出资人应当保证在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并在合同中注明:“经双方协商以甲方的名义购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与甲方无关。”等特殊条款,且要留存足够的证据,比如出资的原始凭证,如存折、购房发票等。因为,一旦登记购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买的,实际产权人是事实购房人。实际出资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记不实可最终得以纠正。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而产权证又是登记购房人的,实际出资人只能主张事实上的借款关系要求登记购房人返还房款。
即便借名买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记购房人违反该约定将该房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产,事实购房人并不能追回该房产,导致购买房屋的目的落空,所以,在借名买房的合同中最好约定登记购房人不过户房屋、迟延过户、将房屋卖给他人等违约情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借名买房中的登记购房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往往存在特殊的关系,登记购房人的诚信、资金状况、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好坏等情形决定了实际出资人购房的风险的大小。在借名买房时,应当对登记购房人进行全面了解,包括但不限于诚信情况、为人处事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可能,完全可以让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应付国家调控政策而“借名买房”的行为可能面临多重风险,购房者应谨慎对待。国家的政策,其本质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和谐公平,所有这些为了个人私利而破坏规章制度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况且任何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私下协议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笔者建议那些打算投机买房的人,与其冒着房财两空的风险铤而走险,不如堂堂正正选择其他的投资渠道。
以他人之名行自己买房之实后的房屋确权案件评析
案情简介:
原告刘方是电脑公司职员,被告郭平是中学教师,两人系朋友关系。2001年5月,原告刘方得知本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经济适用房,欲购买一套。但根据本市相关政策的规定,只有具备本市户口的人才有权购买。原告虽有钱,但苦于无本市户口,无购房资格。于是原告找被告商量,口头约定,由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经济适用房一套,商品房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随后,原告出资20万元,由被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产权人登记为被告。2002年8月,郭平以该房屋的产权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5万元,借给其弟做生意。贷款到期后,郭平无力偿还,银行遂要求变卖实现抵押权。刘方得知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要求确认被告的房屋抵押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名义购房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定被告的房屋抵押行为有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其它损失计21.5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房屋确权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谁应当被确认为房屋的真正产权人?
刘方以郭平名义购房之所以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根据《民法通则》58条的规定,凡以合法行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为无效民事行为。本案中,刘方无购房资格,为取得房屋,以被告的名义购房,实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理应认定为无效,郭平虽无实际出资购房,但他具备购房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符合房屋买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被告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则被告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房屋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则形成一般侵权债务关系,被告从原告取得的购房款,在原告的购房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被告性质上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纠纷法官以房产证判归属
天通苑房价飞涨名义产权人和实际出资人纠纷频现法官以房产证判归属
9年前,天通苑地区经济适用房开发初期,买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不过30万元。尽管当时该地区距离城区较远,交通也不发达,但低房价仍吸引了很多人。
由于对购买经济适用房有资格限制,因此一些外地人或者没有资格购买经适房的人,就采用“借名买房”的方式——即借亲戚、朋友、同事等人的名字买房。
如今,随着城铁的开通,房价飞涨,天通苑的房子越来越值钱。当时30万元的房子现在已经翻了不止3倍。面对巨大的利益,出借姓名人和实际买房人的抢房大战也开始了。
房产证上的人是名义上的买房人,而实际上房子属于另外一个人。双方心知肚明甚至签订了协议说明借名买房的真实情况。但这些协议到了法庭是否被认可呢?法院又如何判决这些借名买房纠纷呢?
案件类型
“借名买房”官司主要分为2个类型:第一种是出借姓名人想实际占有房屋,起诉实际买房人腾房。第二种是实际买房人起诉出借姓名人,要求过户到自己名下。
第一种出借姓名人起诉实际买房人要求腾房
眼看着当年一套不值多少钱的小房摇身一变,拥有上百万元身价,出借姓名人于是“翻脸不认人”,起诉要求实际买房人腾房,想实际占有房屋。这是第一种类型的官司。
“借名合同”可以救实际购买人,实际购买人可以依据合同在房子里继续居住,而不用腾房,法院会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驳回名义购房人的腾房诉讼。
第二种“实际买房人起诉出借姓名人要求过户
2003年8月,家在外地的赵女士想在北京买房,苦于自己不是北京户口,为了避免复杂的手续,便找到自己的侄子,以侄子的名义购买了天通西苑一套166平方米的期房,每平方米2650元。
赵女士交纳了23万余元首付款后,又以侄子的名义贷款21万余元,此后按月还款。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两人还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约定“由赵女士出资,以侄子用本人身份证购买的房屋,产权和归属权永久性归王女士及其家属所有”。
赵女士在花7万元将房屋装修后高高兴兴地入住了。为了答谢侄子,王女士送给他一部汽车和一些现金,总价合计5万元。
2008年,赵女士要求侄子将房子过户给自己,没想到侄子却不认账了,称该房属于自己,首付款是向王女士借的。
法院判决,房屋归王女士的侄子所有,两人之间关于出资的纠纷可另案解决。
这种类型的纠纷和第一种类型的纠纷比例差不多。房子值钱了,一些实际买房人心里也开始不踏实,虽然一直住在房子里,可毕竟房本上不是自己的名儿。
由于大多数经济适用房已经过了5年的上市期限,于是,他们想让名义购房人过户,把房本换成自己的名字。一旦遭到名义买房人的拒绝,便只好诉至法院解决。
这类案件很难调解,双方的态度都是坚决要房子。
判决房屋归谁以房本为准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而实施的政策,所以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除须遵循法律外,还要符合有关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及上市出售的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借名买房”纠纷,法院判决的原则是,依据物权法规定,以房本上的名字为准,即房本上是谁则房子就归谁,如果出资人能证明自己出资或者装修等,则由对方返还自己的全部出资。
实际购买人要求过户,实际就是房屋买卖,得双方自愿,也就是说,得出借姓名人自愿过户,否则法院也不能强制。
实际买房人出资按原价退还
退还实际买房人的出资(包括几万元的买号费或者借名费等),是按照当时买房时的房价退还的。也就是说,退还房款不是按现在的市场价退还,而是按当初买房时的价钱退还,这样实际买房人就非常吃亏。
此外,实际买房人想要回出资,还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比如支付购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转账日期要和购房日期相互对应;能证明是借名买房的证人证言;双方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等。
“借名合同”效力属模糊状态
私人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约定房屋归实际购买人”的合同不能推翻房产证。因为实际买房人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其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是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首先,这样判决的依据是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其次,这样判决也使那些自认为聪明而“合理规避法律”的人最终不能得利,这样的结果对大多数遵纪守法的公民来说是公平的,同时也不会使经适房的相关法规成为摆设。
但“借名合同”也不是一点用没有,它可以救实际购买人,实际购买人可以依据合同在房子里继续居住,而不用腾房,法院会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驳回名义购房人的腾房诉讼。
其实这是一个无奈的判决,也就是说,维持现状,等待立法或者司法部门出台相应的法规来解决。
律师提醒
现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仍然有户籍和资格的限制,所以借名买房的事儿还有可能发生。席律师提醒买房人,借名买房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用他人姓名买房的人(或者买房号的人)有一定风险,出借姓名的人一旦失去“诚信”而反悔,那么买房人将无法用法律手段来惩罚这种“不仗义”的人。
第三篇:借名买房协议书
借名购房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乙方名义购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2013年11月30 日,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简阳市三合镇新村建设项目部21幢4单元4-2住房一套(以下简称“所购房屋”),乙方同意甲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以上房屋。
二、关于所购房屋权属约定如下:
甲方以乙方名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以及将来因该房屋产生的利益(比如:升值、拆迁补偿等)和损害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三、关于所购房屋付款的约定如下:
购房首付款、按期付款等所有因所购房屋所产生的款项均由甲方承担处理; 以上所有交款凭据均由甲方保管。
四、关于所购房屋的使用约定:
1、甲方享有对所购房屋全权占有、永久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2、因甲方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楼房,乙方不得做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行为,在甲方使用过程中,涉及必须乙方出面签名等事项应给予配合。
3、乙方及其亲属不得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益,更不得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关系。
4、乙方负责将本协议购房事宜告知乙方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父母、子
女及配偶。
5、因甲方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作为代理人的乙方和名义上的产权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该楼房进行侵占、破坏、转卖、出租、抵押及赠与等行为,乙方以上行为均无效,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乙方若就所购房屋进行侵占、破坏、转卖、出租、抵押及赠与,视为乙方违约;
2、对于乙方造成的违约行为,将由乙方负责,除应赔偿甲方购房、装修房及户口转迁产生的实际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
六、其他约定:
1、甲方支付乙方壹仟元作为甲方借用乙方名义购房可能给乙方带来的风险补偿。所购房屋建成交房、产权办理下来后,乙方户口迁回原籍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2、乙方应在所购房屋涉及的所有需要使用乙方名义及甲方提出变更登记时,及时地无条件地给予甲方必须的配合(包括出具证件、签字等);
3、自签约日起表示甲乙双方自愿同意达成协议内容,并履行协议义务
至房产证办理妥当,且房产证由甲方永久保管。
4、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和按印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证明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四篇:借名买房合同范本
协 议 书
甲方(实际出资购买人):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名义购买人):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为【住宅/商铺】,坐落为: 市 区 路 号 号楼 单元 层,产权证号为(若有)。
第二条 房屋购买情况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该房屋系因甲方持有不便之时,由甲方实际出资购买,乙方名义代为持有的房屋。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甲方。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为购买该房屋已实际支付房屋价款 万元、契税、佣金等各项费用 万元、按揭款 元/月、物业费 元/月。上述费用均系甲方以乙方名义实际支付。
3、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该房屋已以乙方名义办理产权证书,该产权证书原件目前保留在甲方手中。
4、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该房屋目前处于(出租/空置/X方居住)状态,出租及日常管理事宜由 方(甲方/乙方)负责并收取租金缴纳相关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
5、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该房屋尚(有/无)银行按揭贷款 万元,均由甲方以乙方名义实际偿还。
6、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因存在按揭情况,该房屋已将按揭部分价值抵押给银行,除此之外该房屋不存在抵押情况。(若有抵押可改动该条)
(若该房屋实际由乙方替甲方管理,则可根据情况修改上述条款)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代持该房屋为无偿代持,不收取甲方任何代持费用。
2、因乙方自身情况不便继续代持该房屋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由甲方主导将房屋过户给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名下。若甲方在三个月内未完成房屋过户时,乙方有权处置该房屋,但应将处置后的收入支付给甲方。
3、房屋买卖及租赁市场价格的变动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房屋价格变动风险并不因此主张代持费用。
4、乙方有义务将房屋的代持情况告知自己近亲属及家庭成员,并将家庭成员对代持的知情签名作为合同附件。
5、若乙方个人和家庭成员因涉及与乙方、第三方的诉讼、仲裁等纠纷情况,有可能出现该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风险的,乙方应自风险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情况通报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抵押、保全、过户等应对措施。
6、代持期间不固定,甲乙任何一方均可无理由要求对方将房屋过户给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名下。过户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甲方实际承担,若因一方不配合过户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7、该房屋因买卖、出租、过户、缴费等事项与第三方所发生的实际权利义务由甲方直接处理,若处理不及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对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是双方对房屋代持关系达成的协议,双方关于该房屋的其他任何协议与本协议内容冲突时均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第五篇:借名买房协议书
借名买房协议书
甲方:
女,身份证号码:
男,身份证号码:
乙方:
女,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在银行有贷款,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借名买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坐落在 区
镇
社区
小区
号楼
单元
,建筑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
元,总价款
元。
二、因乙方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借用甲方夫妻名字
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还款时乙方出资,以甲方名还贷款,每月乙方向甲方账户
银行
卡中汇款
元。
三、在办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是乙方签字代签为甲方名字。
四、办理入住手续时也都是乙方办理,但是也签甲方名字。
五、因是借名买房,虽然《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是甲方,但实际房屋产权是乙方所有,第三人无权干涉,如甲方有债务也不能用该房抵顶。
六、银行贷款还清后,甲方无条件给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此协议是甲、乙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意表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且永不反悔。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