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1986.10.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颁布日期:1986-10-2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民〔1986〕11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因此,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
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当事人双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可引用。
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
第二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篇:国标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标规范性引用文件
DL408-1991
DL409-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电线部分)DL/T 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A 209-1999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GB 2811-2007 安全帽
GB/T 2812-2006 安全帽测试方法
GB 6095-2009 安全带
GB/T 6096-2009 安全带测试方法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GBZ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 15566.1-2007
则
GB/T 15565.1-2008
GB 2893-2008 安全色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SB 05-1426-2001 漆膜颜色标准样卡
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图形符号 术语 第1部分:通用
第四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法释〔2009〕14号)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14号
【发布日期】2009-10-26 【生效日期】2009-11-04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规定
(法释〔2009〕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篇: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____________[ ]号
________________(接受转送机关):
______(申请人)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______________(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一),范文《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