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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隐私权保护培训会上的讲话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12-218111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09:19: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在隐私权保护培训会上的讲话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便民维权等工作都是人口计生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XX年底,国家人口计生委同澳大利亚人权和机会平等委员会共同合作,在内蒙古、云南、江西、贵州、宁夏、新疆等六个省的六个项目县(区)开展“保护中西部地区妇女生殖健康权利”项目(以下简称“中澳人权技术合作项目”),该项目的宗旨是宣传、倡导中西部地区省、地、县人口计生系统干部了解、学习、掌握人权,自觉树立保护群众生殖健康权利的意识并在工作中予以实施;在人口计生系统促进人权概念、生殖健康权利概念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保护中西部地区群众生殖健康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性别平等。项目开展五年多来,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XX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六个项目县开展的维权基线调查研究,明确了项目县维权现状及工作目标;每年都要针对省、地、县三级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利及咨询技巧培训,不断提高项目县人口计生管理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的人权意识,促进工作方式的转变;XX年、2011年两次组织省、县两级负责人出访澳大利亚,增强大家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人权保护的感性认识,找到国际合作项目与国内工作的结合点。2011年开通了中澳人权技术合作项目网站,加强对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宣传。扩大了有关人权的理念,项目的开展促进了两国政府间交流与合作,推动了计划生育领域的人权交流和合作,促进了国内工作的开展。

我区按照国际人权理念和项目要求,结合优质服务、依法行政、便民维权、阳光计生等工作的开展,围绕群众计划生育需求特别是妇女生殖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维护需求,开展以生育、节育、不育和生殖道感染干预、性病、艾滋病预防等为主的生殖健康服务和生殖健康权利维护等工作,促进了管理和服务及维权水平和能力的提高,得到了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和国家、省、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肯定和好评。2011年12月,顺利接受了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领导和专家对我区开展以保护群众隐私权为主的维护妇女生殖健康权利的考察,2011年5月,成功承办了国家人口计生委在我区举办的全国中西部地区“维护妇女生殖健康权利培训班”。随后,我区又被国家人口计生委推荐,代表中澳人权技术合作项目县参加了2011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五届亚太地区生殖健康大会,与来自20多个联合国机构和国际组织以及70多个国家的政府、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的代表,青年代表,国会议员,专家学者约1000人共同分享和交流了人口和生殖健康领域经验、探讨未来发展战略,我区在该会议的卫星会上作了交流发言。

为进一步提高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水平,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国家人口计生委与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合作开展了隐私权保护标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中隐私权保护的指导意见》,为全面开展隐私权保护工作积累经验,探索途径。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从2011年10月起,拟在6个中澳人权技术合作项目县、4个中国/联合国基金第六周期项目县和北京市昌平区等15个区(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隐私权保护试点工作。我区有幸成为试点区(县)之一,也是贵州唯一一个试点县。

第二篇:体育明星隐私权保护..

摘要

奥运赛事空前激烈,人们对参赛运动员的关注热情空前高涨。街头巷尾、媒体网络,都在津津乐道运动员“背后的故事”,从身高、体重、到婚姻、恋爱,无所不谈。这种自由而宽松的报道气氛,彰显了我们正在走向一个新闻自由的时代,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普通民众对资讯的渴望和猎奇心。但其中存在的问题是,媒体忽视了体育运动员的隐私权。作为公众人物的体育运动员,对于必要的舆论监督有接受和容忍的义务,但是他们也应该有属于自己的不被打扰的空间。作为公众人物的体育明星运动员隐私权保护的边界问题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核心。

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隐私权的特点及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第二部分介绍了公众人物的概念、分类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第三部分分析了公共利益、公共兴趣与体育明星运动员隐私权限制程度。第四部分首先提出应该对体育运动员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并提出体育运动员的身体隐私、个人住宅、私生活以及一些与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都应当在保护之列,接着提出我国民事立法应规定体育运动员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对于侵犯运动员的隐私权的行为应予以惩戒,同时也要使媒体认识到不应一味迎合一部分人的低俗趣味,应注重宣传努力奋斗、团结合作和积极向上的运动竞赛精神,尊重运动员的隐私。

体育运动员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一、隐私权的特点及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一)隐私权的概念、起源

要了解什么是隐私权,有必要先了解什么是隐私。隐私,英文为Privacy,有隐居、秘密、私下之意思,是指不愿为外人界入的私人生活,它是人类社会化的产物。最早提出隐私权概念的是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塞缪尔•沃伦。他们在1890年的《哈佛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著名论文《隐私权》。该文的面世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作者把隐私权界定为“生活的权利”和“不受干涉的权利”。认为隐私权本质上是一种个人对其自身事务是否公开给他人的权利,保护个人的隐私就是保障个人的“思想、情绪及感受”不受他人打扰的权利。

对于隐私权的客体,我国著名学者杨立新教授总结为“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而笔者更偏向于隐私权的客体应是私人生活信息和私人生活安宁。所谓私人生活信息,一般理解为包括所有个人的情报资料,诸如家庭成员、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财产状况,以及个人的身高、体重、女性的三围、健康状况、宗教信仰、住址、家庭电话号码等等。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扰、破坏。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关系等。即个人对其自身事务公开披露的决定权利,个人有权决定在何种范围内以何种方式来向他人传递个人思想与感情。

在世界各国,美国的隐私权理论研究最为发达,相应的保护措施也最为有力。1940年美国法院出现了隐私权的判例。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正式承认个人享有宪法规定的隐私权,同时颁布了一系列专门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如1974年的《隐私法》,以后公布的《家庭教育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法》等等。在法律中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直接界定为侵权行为,并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我国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宪法的第38条、39条和第40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对隐私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和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隐私权没有被列在人身权的保护范围。这是由于当时我国社会发展和立法者的认识水平的局限所致。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这是对隐私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根据这个解释,在对隐私权的保护上,适用了以名誉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这是一种所谓的间接保护的方法。

二、公众人物的概念、分类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是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的一个概念,首席大法官沃伦对公众人物的概念界定为“公众人物是指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

公众人物并不是一个政治概念,而是一个为了保护言论自由、限制名誉权和隐私权而创设的概念。美国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中首次确立“公共官员”的概念,即是为了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提供合理的限制。我国近年来出现的涉及公众人物的案例中,也都提出了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问题,比如2002年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案,首次在判决书中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王利明教授认为根据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的密切程度将其分为两类:

一、国家工作人员类。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党和政协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和因法律或国家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有关组织或个人,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候选人;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类。主要包括体育演艺类公众人物、商界公众人物、知识界公众人物和新闻类公众人物等。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来源于对普通公民知情权的保护。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它包括政治知情权和社会知情权。知情权作为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最早由美国的一位编辑首先提出来。他针对当时美国政府权力不断膨胀的状况,呼吁官方尊重公众的知情权,这是政治知情权,后来又增加了社会知情权,就是公众知晓他们所感兴趣的或与他们利益相关的社会公众人

物的情况。隐私权和知情权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

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公的权利与私的权利之间的矛盾,因此,有学者认为在处理上必须考虑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原则,即所谓“隐私权止于公共利益”。也有学者提出,面对侵犯个人隐私的起诉时,媒体强调公民的知情权,他们最有效的两大抗辩理由:一是出于公众利益的需要,二是为满足公共兴趣。

三、公共利益、公共兴趣与体育明星运动员隐私权限制程度

罗斯科·庞德认为: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名义提出的主张、需要和愿望。恩格斯曾经说过:“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政府官员受公民授权,以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职责和使命,因此其所享有的隐私权在内涵和边界上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存在着差别。政府官员由于代表国家行事,其个人状态直接影响到他对社会资源的利用,因此其个人隐私因涉及公众利益而成为公众应该了解的内容,他们的隐私权要受到一定限制,所谓“高官无隐私”,限制政府官员的隐私权,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与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有利于提高政治生活的质量。

同为公众人物,体育运动员的隐私保护与政府官员不同。虽然体育明星运动员可能有着很大的社会知名度、影响力,公众对体育明星隐私有强烈的兴趣,但是他们的婚恋、家庭等与公众利益没有关系,所以他们的个人隐私不应该受到太多的限制。尽管公众兴趣会成为公众知情权成立的原因而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对抗因素,但是媒体也应该有独立的价值判断。公众兴趣会有猎奇、低俗的兴趣倾向,但是新闻报道如果一味满足观众的这种兴趣,便丧失了媒体自己的价值判断,还可能会被提起侵犯隐私权之诉。

四、体育运动员隐私权的保护

1、保护的范围

(1)身体隐私

身体的隐私是私人生活中最私密、最敏感的领域,擅自暴露他人的身体隐私,不仅会造成他人隐私权的损害,而且会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即使是名人,其人格中最隐秘的部分也应受到保护,无论采取何种手段,未经他人同意暴露其身体隐私,构成侵害隐私权。

(2)个人住宅隐私

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在私人空间中,住宅空间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此处之住宅不仅指法定住所,也包括临时居住、栖身的房间、工人临时居住的工棚、无房户居住的办公室等。住宅是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人物对个人住宅业享有隐私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闯入其私人所有的、合法占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间,也不得非法采用高倍望远镜探测等手段窥视个人空间,否则,即构成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

(3)私生活等与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

私生活包括家庭成员、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财产状况以及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关系等,这些都是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生活空间,个人对其自身事务享有公开披露的决定权利,个人有权决定在何种范围内以何种方式来向他人传递个人思想与感情。被媒体或其他人知晓并披露会伤害自我唯一感、阻碍了个人独立、侵犯了个人尊严、贬抑了个人荣誉。

2、保护的方式

(1)法律的健全和完善

奥运会期间媒体对运动员全方位的报道之所以没有引起侵犯隐私权诉讼,是因为我国目前对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隐私权为独立的一项人格权。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以后的有关解释中,将泄露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纳入名誉权的范畴加以保护。但是名誉权和隐私权在保护的主体、权利内容、侵害行为性质和手段上都存在明显的不同,是两种不同的人格权。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范围保护,是一种间接保护,是不全面的保护,势必缩小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应加快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建设。确立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人格权,建立以宪法保护为统领,以民法保护为重点,辅以专门法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对于公众人物,在民法上同时作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性和保护性规定及公众人物的层次性规定。立法上可划定公众人物受保护的核心隐私范围,避免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而造成过分的侵害的发生。

(2)媒体的自律

新闻自由是媒体的重要权利,也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但是“新闻自由”不能滥用。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为吸引更多的观众,提高收视率或销售量,媒体乐于挖掘公众人物的隐私。但这样的结果使得新闻自由的社会公力价值受到贬损,公众兴趣会有猎奇、低俗的兴趣倾向,但是我们的新闻报道如果一味满足观众的这种兴趣,便丧失了媒体自己的价值判断。在这种发生了变异的价值观的作用下,媒体很容易陷入对名人隐私过度侵扰的泥沼。

作为媒体,在满足公众兴趣的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尺度,尊重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引导社会向着健康、良好的方向发展。

结论:

1、人际交往的扩大必然意味着个体独享生活的缩小,人们就越觉得有必要保留只属于自己的内心世界的安宁。因而,隐私权作为普遍的社会心态,是随人类社会出现自始存在的,并随着社会文明发展而日渐突显。

2、隐私权和知情权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在处理上必须考虑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原则,即所谓“隐私权止于公共利益”。

3、同为公众人物,体育运动员的隐私保护与政府官员不同,他们的婚恋、家庭等与公众利益没有关系,所以他们的个人隐私不应该受到太多的限制。

4、体育运动员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身体隐私、个人住宅隐私以及私生活等与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而保护的实现依靠法律的完善以及媒体的自律。

第三篇:2014年保护患者隐私权培训工作计划

2014年保护患者隐私权培训工作计划

为加强全院掌握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能够更好地应用于今后的临床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医院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医护人员掌握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能够更好地应用于今后的临床工作。

二、培训对象:全院各科室主任、护士长

三、培训形式:短期集中培训

四、培训内容: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具体内容参照2013年相关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5月22日。

医务科

2014年5月20日

第四篇:在培训会上讲话

高考监考人员培训会

各位老师: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2012年高考监考员培训会,目的是对高考监考人员进行培训。高考工作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前途命运,关乎社会稳定大局,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对高考工作都高度重视。各位监考教师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肃考务工作纪律,一丝不苟地做好高考组织和考场管理工作,确保高考安全顺利进行。

我们有一部分监考员要到外地监考,你们带去的不仅是一丝不苟、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你们还会带去我们岢岚教育行业的整体形象,在本地监考的教师也要把我县的教师形象展现给兄弟县区来监考的人员,因此所有监考人员一定要注意自身形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来对待本次高考工作。高考在即,我主要讲以下几点: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今年高考工作的责任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是为国家科学、公正选拔人才的大事,事关千万考生、千万家庭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历来为全社会所关注的焦点。全体高考工作人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法制纪律观念,以对党、对国家、对社会和对全体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一丝不苟、严格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特别是面对当前社会维稳工作的严峻形势,如果因为我们的工作失误而导致高考出现问题,造成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这个责任谁也负不起。各位监考员一定要尽心尽力,尽职尽责,防止疏忽大意,确保万无一失。

二、严肃考风,严明考纪,确保高考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考风考纪关系到高校招生质量,所有监考人员一定要严肃认真的做好试卷保密、考场监考等工作。在严肃考风考纪的同时,要以考生为本,主动为考生提供服务,为考生营造一个安静、宽松、舒适和谐的考试环境,使考生发挥出最好的水平,考出最好的成绩。

三、要严格按规定处理各类安全偶发事件,特别是重大偶发

事件。

处理高考偶发事件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对考试中常见的偶发事件,如考生晕场、考生生病、集体作弊、集体罢考、威胁监考教师等,要按照《考务规则》的操作规范进行处置。对于那些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必须及时报告考务办公室,按考务办公室的指示做好处置工作。

四、中学考点,要重点做好高考安全保障工作。

考点在高考期间,要对考点附近的精神病人等高危人员重点关注。学校内部也要进行矛盾排查,排查教师之间、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矛盾,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针对考生的伤害事件发生。加强考点安全保卫,加强校园封闭管理,严格门卫制度,加强校园内巡查,晚上对住宿考生进行严格管理,实施点名制度,考生宿舍要有领导和教师值班值宿。做实做细各项保障工作,确保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用电安全、饮食安全万无一失。

最后,祝明天赴外地监考的各位监考员一路平安,祝在本地监考的教师监考顺利,祝其他高考工作人员工作顺心,也祝我县2012年高考工作圆满完成。

谢谢大家。

第五篇:浅议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所发挥的舆论监督等各项作用也愈加显著。然而,现代大众传播手段技术的进步,亦使得新闻媒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愈加容易,侵权的后果也更为严重。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对隐私权也越来越重视,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两者之间需要建立一种合理的机制来予以平衡、协调。

一、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新闻自由侵害隐私权是指新闻单位、新闻从业人员或者其他公民通过新闻工具采访、传递、报道和出版当前政治事件、社会事件及各种人们感兴趣的事情,并对其进行评论的过程中,不法地对他人隐私进行介入或披露的行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界定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不同的人的隐私权保护范围是否相同?下面笔者主要从国家官员、公众人物和普通民众三个对象入手分析。

(一)国家公务人员

理论界很多学者把国家公务人员归为公众人物,但国家公务人员和其他的公众人物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早在19世纪30年代,美国Melvin V.Reid案就确立了这样的法律原则:公职人员的某些隐私将受到限制。而进行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公职人员个人部分隐私利益。[1]从此国家官员的隐私因担任公职而受到限制成为通说。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隐私受到限制是因为他们的许多隐私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只有限制他们的隐私才能够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府。但,这并不代表新闻媒体和公众可以无限制地挖掘和公开其私生活,官员正当的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政府官员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夫妻感情生活不受他人打扰或调查;享有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等。总之,与社会政冶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披露。

(二)公众人物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具有相当高的社会知名度的社会成员,如明星、节目主持人、专家、贵族等。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默认了这个规则。新闻价值或者公众的合理兴趣已经成为限制公众人物的主要理由。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同时对其合理的私生活仍旧是保护的,新闻自由也是受到限制的,不可以举着自由的幌子无限制的挖掘公众人物的隐私。

1997年英国王妃戴安娜之死曾轰动整个世界,这件侵犯隐私的案件发生后全球各地的谴责矛头纷纷指向新闻媒体,迫使新闻工作者重新检讨他们在专业方面的限度。

(三)普通民众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其隐私应该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只要是属于隐私范围,新闻工作

者的新闻自由就要受到限制,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关于隐私权的内容,有的学者认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活动的自由权,公民的私有领域不受侵犯三个方面;[2]有学者则具体列举了隐私权的10个方面:

1、公民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

2、公民的合法个人活动不受监视;

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干涉;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公布;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个人数据不受非法刺探收集;

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

9、公民不愿公开的过去和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不得收集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利用。[4]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案件逐年增多,是社会各种因素综合的结果:

(一)是新闻自由和隐私权所保护的利益之间具有对抗性。新闻自由保护的是大众的知情权,要尽可能多的为大众提供信息,所以也就不可避免的去挖掘个人信息;而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信息、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的安宁。新闻自由的开放性和隐私权的保守性,新闻媒体的利益和个人隐私的利益,处于一种对抗的状态,造成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5]

(二)两者性质具有对抗性。从权利属性讲,新闻自由是一种公权利,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一种权利;而隐私权是一种私权,起着维护个人内心宁静、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的作用,两者发生冲撞是必然的。

(三)意识形态的差异。由于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不同,人们对新闻自由和隐私权有不同的理解。如,很多新闻工作者为了宣传道德风尚或者体现人文关怀,却在报道中伤害了某些人的感情,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四)法律的缺陷。我国还没有出台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的法律。目前,我国是通过保护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的,而名誉权和隐私权间区别很大,因此法律保护不力也是导致隐私权屡屡被侵犯的重要原因。

(五)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近年来,媒体生态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媒体逐步走向市场,因此商业媒介与其他商业组织一样,以实现利润为要,不免使得有的新闻工作者为达到目的,以新闻自由为借口侵害个人隐私。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实质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都是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权利,它们对公民正常、生活、工作以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民族精神、公民素质等都有巨大的影响。在探究两种权利冲突实质之前,必须了解什么是权利。庞德说:“我们主要是通过把我们所称的法律权利赋予主张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得到承认并划定界限的)利益的。”[6] 可见,权利就是对利益的保护,权利之间的矛盾也就是利益和价值之间的冲突问题。人在以权利的形式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和价值时,会受到他人的同样以权利形式出现的指向同样的对象的利益追求的阻碍,这样权利的冲突就不可避免的了。因此,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实质就是不同的追求利益和价值的冲突。

四、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新闻侵害隐私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新闻自由侵害隐私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新闻自由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新闻自由侵害隐私权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新闻自由侵害隐私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一)存在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要认定新闻是否侵害了个人的隐私,首先就要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新闻活动主要是新闻采访和新闻报道两个阶段,因此新闻侵害隐私权也集中在这两个阶段。

新闻采访是获得新闻的重要途径。在新闻媒介竞争十分激烈的今天,为了获得独家新闻或者比较有轰动效应的新闻事实,记者总是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新闻。手段可能是合法的,途径可能是正确的,但其间也可能出现侵犯隐私权的情况。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有窃听、监视、侵入住宅、暗访、私拆信件偷窥其他文件资料、干扰等多种。新闻采访侵害隐私是违背他人隐私的不可侵犯性而知悉他人的隐私,而不是公开他人的隐私。因此只要有上述行为,就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不以采访内容公开为必要。

新闻报道和出版是新闻采访的结果,新闻媒介违背当事人意愿在新闻作品中公开披露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及其他私生活情况,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二)具备新闻侵害隐私权所产生的损害结果

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损害后果为要件,这是由侵权行为法的本质与社会功能决定的。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损害结果主要表现为新闻采访或者报道侵害个人隐私所造成的当事人精神上或者财产上的损失。精神损害主要是指受害人因为自己的隐私被他人知悉而感到羞辱、痛苦、焦躁、忧虑、不安等不正常的心理状态以及由此而引起的肉体上的痛苦。财产上的损失主要是受害人因其隐私被披露被迫辞职或者因精神治疗而花去的费用等。对于损害结果的认定,有学者认为“只要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已经发生,就可推定损害结果的存在,不必以受害人提供自己精神损害和其他外在的人格损害的依据作为损害发生的依据。加害人也不能以受害人没有精神痛苦和社会的不良反应来否定损害结果的存在。”[7]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三)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新闻侵权行为必然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害,新闻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这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断。但,因新闻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却不易界定,通常而言,只有由于新闻侵权行为而导致受害人精神不振、不能正常工作,或者因为治疗精神损害而花去的相关费用等,才能认定与侵权行为有因果联系。

(四)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一种过错责任,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或者是过失。现实案例中,有的新闻工作者为了获得独家报道而采用非法手段进行采访和获取信息,很明显是出于故意。而绝大多数新闻记者由于并不认为报道内容属于隐私、没有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从而出于良好的主观愿望予以披露报道,这是过失型侵权。

五、新闻自由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并不是说只要符合了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就认定为侵权成立。为了保证新闻自由,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新闻自由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也应当免责。

(一)公共利益

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报道或者披露他人隐私,是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不再是和公共利益无关,而是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了。新闻媒介对有关公众利益事情的报道,只要报道不是对社会善良风气具有粗暴及攻击性的误导,也不是明知为错误而又刻意加以报道,即可免除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责任。[8]无论是政府官员、公众人物还是一般的个人,只要涉及到公共领域,就要服从和服务于公共利益。

(二)新闻价值

新闻价值是指构成新闻的事实和材料能够满足社会新闻需要的各种素质的总合。[9]也就是说凡是有关公共利益,能满足社会需要的,都是具有新闻价值的。一般认为有新闻价值的事件是公众人物的事件、有关共公共利益的事件、公共文书或公共记录所记载的事项。如果新闻媒体能够证明报道的事件具有新闻价值,不管材料是怎么取得的,也不问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的隐私,只要不是编造而是基于事实,即可免责。

(三)受害人同意

虽然是受害人的个人隐私,但是他积极主动或者默许其隐私被报道,这时受害人的隐私就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一切隐私只要经隐私主体同意就可以公开,但必须在隐私主体所规定的范围、内容、限度内公开,否则仍构成侵权。但受害人只有权公开自己的隐私,无权公开涉及他人的隐私。

(四)使不可辨认

有些个人的隐私确实有报道的价值或者教育意义,但是如果公开又会侵犯他人的隐私,而当事人也不可能同意公开。这时新闻媒体会做一些处理。比如使用化名报道,在电视图象上用马赛克进行处理,甚至对声音也进行处理等。只要能够做到公开事件后,公众不可能从新闻中辨认或推断有关当事人,即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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