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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调员培训,提高司法调解水平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12-29586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3 03:19: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加强民调员培训,提高司法调解水平

加强民调员培训,提高司法调解水平2012年11月17日至11月19日,区司法局召开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员培训会议,区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和各社区民调员共7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司建忠局长首先介绍了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及人民调解的基本方法,强调在现在社会矛盾集中出现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区委政法委任卫杰书记要求各社区民调员平时必须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掌握一些法律常识,运用多种方式结合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同时运用了一些生动的实例向学员们做了更深刻的讲解,加深学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随后,市司法局基层科张要铎科长讲解了人民调解卷宗文书的制作规范及注意事项。包括卷宗的整理标准、装订和内容的填写,以及如何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等有关文书。朱喜科长讲解了社区矫正工作务实。

会议强调,民调员培训工作要定期进行,同时要加强各社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逐步提高民调员素质,提高基层民调水平,为辖区的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凯东办张嫣婕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二篇:巧用调解技巧 提高调解水平

围绕如何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巧用调解技巧,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做发言

巧用调解技巧

提高调解水平

调解工作主要是通过思想疏导、说服教育、释法讲理,使过错方或违法方认清自己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或危害,通过内心深思、最终出于个人意愿作出补救措施或正确选择。为此,我庭明确提出:“以人为本,从心入手”的调解工作方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顾及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积极启动调解程序。调解工作中,审判人员注重以交心换心的交流方式解开当事人心中的结扣,通过“细查细听细问”,研究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用心去揣摸,用诚去沟通,寻求共同点,有的放矢开展调解。

下面,围绕如何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巧用调解技巧,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做以下交流发言:

1、更新理念,提高调解意识。法庭把更新干警的司法理念,提高全员调解意识作为重点抓手。

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要把全程调解、优先调解贯穿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立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判决前均进行调解工作,达到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的目的。

二是强化以人为本意识。要求每个干警都要坚定司法立场,把群众观点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廉洁勤政、主动服务,减少了诉讼的冷漠和生硬,为审判工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三是强化维护稳定意识。在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的新形势下,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方式,从而充分发挥案件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四是强化有机结合意识。不断加强民事调解与人民调解、信访调解的联系,积极探索推进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信访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的建立。同时,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虽愿调解但双方要求差距过大的案件,及时做出判决

2、合法规范,把握调解原则

调解工作严格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遵循“合法、公开、效率、规范”的“调解四原则”。

一是正确把握合法原则。坚持诉讼调解的过程以及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情况。如涉及小产权房纠纷,根据上级法院的意见,有些情况法院不宜受理,但社会矛盾的确存在,我庭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进行,引导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或者采取记录调解和兑现过程,以撤诉的方式结案。

二是正确把握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如离婚案件,邀请当事人的近亲属参加,吸纳当事人近亲属的意见建议,有利于化解真正的矛盾,促进案件的调解。

三是正确把握效率原则。坚持以及时、便捷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不以调解为名而拖拉办案。同时,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经调解不成的案件,都能够及时做裁判,防止了因久调不决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审判资源。

四是正确把握规范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坚持仪态庄重,着装规范,使用“法言法语”,不出现行为和语言失范问题,树立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和公正形象。在制作调解书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了调解书失范,不利于执行。

3、建立机制,拓宽调解渠道

为抓好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健全调解管理机制,努力营造“大调解”的工作氛围,通过运用社会资源,不断拓宽渠道。

一是奖优罚劣,把调解工作作为考核内容。把案件调解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目标,列入规范化管理考核,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大大提高干警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奖励不仅仅是指物质奖励,还包括精神奖励,领导同事对自己工作的认可,成绩的称赞,使得自己有工作成就感,这就是最大的精神奖励。精神奖励远大于物质奖励所产生的工作推动力。

二是交流经验,组织干警谈自己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并以在法庭例会上介绍个案的调解方法等方式,宣传调解典型,开拓调解思路,开辟一条总结交流调解经验的有效途径,提高调解水平。

三是构建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了拓宽调解途径、强化调解效果,通过培训人民调解员、便民诉讼联络员、召开调解工作会议等方式,逐步构建起一套协助调解网络。

4、创新方法,丰富调解手段

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完善并推行抢抓关键法、注意力转移法、辩法析理法、利益平衡法、外力作用法(借力使力法、组织助力法)、案例引导法、角色互换法、温情感化法、圆桌座谈法、冷却处理法共十种调解方法。在具体调解工作中,坚持灵活运用这些方法,将这些方法巧妙有机地结合到一起。

一是抓住关键找准点。对于一些争议标的不大而案情却相对复杂的案件,并不固守查清事实这一教条,而是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在尽量查清案情的同时,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平衡点,围绕这个平衡点进行调解。准确把握调解时机,因人因时因案制宜。开庭前,根据当事人的预期,引导其理性诉讼,把握机会开展调解;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尚处于推测阶段,促成降低诉求,努力达成调解;庭审中,通过“细听细问细查”,针对案情接近明朗,抓住不利方当事人希望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找准矛盾点,发现平衡点,寻找突破点,捕捉切入点,再次进行调解,着力提高调解成功率。

二是辩法析理善引导。在调解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理出头绪,讲明法律,说清道理,通过及时耐心的启发疏导和说服教育以及相关案例,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大力推行以“公心、诚心、热心、细心、耐心”为主要内容的“五心”调解工作法,即:以“公心”审理每一个案件,以“诚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热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洞察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及时了解思想动态,“耐心”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缓和当事人的情绪。巧借外力,形成合力,从心入手,打通思想疙瘩,以真诚之心催化调解、以关爱之心巩固调解、以灵活之心成就调解。

三是借力使力巧开锁。充分发挥案外人员作用。借助双方“说情人”,利用他们来开当事人的“思想锁”,为案件调解创造有利条件。积极邀请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员来协助调解,并针对当事人比较相信代理人、律师的特点,通过代理人和律师协助法院做当事人的工作,充分发挥诉讼律师、当事人亲朋好友等的作用,利用他们的威望及与当事人的特殊信任关系,积极吸纳他们参与到调解工作中,做好法律阐释、思想沟通工作,减少对立情绪,最大限度促成调解。

四是冷热有别重感化。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准确把握调解时机,分别适用“冷处理”、“热处理”、“温处理”等不同方法。所谓“冷处理”,主要是对于打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或矛盾较为激化的案件,不急于调解,而是先放一段时间,使当事人的情绪“凉”下来,从而使当事人能够冷静下来,正确分析形势,从而愿意接受调解。所谓“热处理”,就是在当事人已有调解意愿,但还拿不定主意的时候,趁热打铁,不失时机地摆事实、讲道理,进行“热调解”。“温处理”,主要是指在与当事人接触进行调解的时候,要出以真心、付出真情,让当事人相信办案人员是他的贴心人,会为他主持公道,从而愿意讲出真实的想法,愿意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

第三篇:司法调解

摘要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无论是各行各业还是各个行政机关都在以人为本地工作。司法行业也不列外,调解结案也成为法院青睐的结案方式,而调解也就成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应把“和谐司法”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加强法院调解,将调解从民事案件向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延伸,大力推行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等和谐的办案方式,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从而不仅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且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本文就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了探讨。

关键词:司法调解;问题;对策

I

目录

一、目前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1

(一)立法层面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1

(二)司法层面………………………………………………………………………2

二、完善司法调解制度的对策………………………………………………………………2

(一)针对立法之不足,完善相关立法……………………………………………2

(二)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3

(三)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4

(四)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由及界限………………………………………4

(五)在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实现调审分离………………………………4 参考文献………………………………………………………………………………………6

II 浅析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无论是各行各业还是各个行政机关都在以人为本地工作。司法行业也不列外,调解结案也成为法院青睐的结案方式,而调解也就成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应把“和谐司法”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加强法院调解,将调解从民事案件向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延伸,大力推行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等和谐的办案方式,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从而不仅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且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本文拟就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探讨。

一、目前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层面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1、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对具体适用调解的阶段并没有作任何规定,实践中往往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才认为案件事实已清楚而进行调解,但在这一阶段中,双方当事人对抗性最大,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最小,同时也失去了更多的调解成功的机会。

2、《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必须经过调解并未作任何规定,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应拓宽必须经过司法调解案件的范围。笔者建议对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导致涉诉上访影响稳定的案件必须先经过调解,调解不成判决时仍需要向向当事人阐明判决的依据及理由以减少涉诉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3、调解方案提出制度法律未作规定。由法官提出还是由纠纷双方提出,没有具体的法律界定,导致实践中司法不统一,即强制调解和消极调解的产生,不能体现私法上当事人的自主权和法官的诉讼指挥权。

4、《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赋予当事人的无限反悔权不尽合理。当事人对于诉讼中达成合意的调解协议,其实质是一份协议,但因赋予当事人无条件的反悔权而致使协议对双方毫无约束力。从表面看,好像是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放纵,也是当事人滥用处分权的一种表现。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双方的 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达成调解协议,说明当事人行使了处分权,建立了新的契约,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书送达时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不仅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的草率行为起鼓励作用,有悖于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而且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客观上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

5、行政诉讼未建立调解制度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奠定了行政诉讼中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的基本制度格局。但是庭外和解却大行其道,行政撤诉案件大量存在。在原告撤诉的案件中,有大量案件是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而原告撤诉。在撤诉案件中,法院的随意性是很大的,一方面由于缺乏实体法上的依据,诉讼中的调解游离于制度之外不受法律的规制;实践中“和稀泥”、“以压促调”、“以判压调”、“案外调解”、“审判协调”等调解的异化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法院在行政案件中往往在各项利益的权衡下倾向于不表明自身态度乐于接受被告作出妥协使原告撤诉的结果。这种实际上采取了逃避司法审查,进行庭外和解的方法,这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当然,调解制度的引入并不必然使撤诉案件率下降,但是我们希望能为大多数的案件提供一个有法可依的平台。这如一位西方哲人说的,看得见的罪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看不见的罪恶。

(二)司法层面

存在着体制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司法人员的局限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司法人员的局限性,一方面,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大量纠纷涌入法院,但国家对司法领域的投入却十分有限,同时加上法官的流失,凸现了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另一方面,中国法官法律素养的不足,凸现了司法人员的局限性。这与法官做调解工作须有耗时的不厌其烦的劝导素养和扎实的法学功底相矛盾。

二、完善司法调解制度的对策

笔者认为,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针对立法之不足,完善相关立法

1、对调解适用的阶段作出相应规定,同时对“事实清楚”这一术语作出相对明确的界定,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做出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做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 进行调解。江伟教授、孙邦清博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第104条规定:“在判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间,人民法院都可以调解。”上述规定及建议稿虽然比现行法律前进了一步,但本文认为,为保障纠纷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充分行使私法上的处分权,应进一步规定为:在判决送达之前的任何时间,人民法院都可以调解。因为“判决做出之前”在词义上与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判决的成稿或已签发打印、盖章与判决的送达还有一定的时间差,在一些特定案件和偏远落后地区甚至有数周的时间差。这样就有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私法上的处分权,同时也有违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和解权之嫌。但对这种全程调解,有人认为调解应止于一审判决做出之前,案件进入二审后就不应当进行调解。再审案件更应禁止调解,以维护裁判的正义和法的安定性。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在二审及再审程序中完全不适用调解也不可取,只不过应该以判决为原则、以调解为例外,最好在立法上应该对二审及再审的调解作出相对严格的限定。

2、实行先行调解和全程调解机制。将调解置于诉讼过程中每一阶段和环节之首,作为办案人员开展工作的必经程序,同时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和不同的诉讼阶段,根据案件特点,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调解,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以使案件尽可能得到调解。如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进行“送达调”;询问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后进行“即时调”;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进行“听证调”;庭审阶段进行“庭审调”;同时法院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进行“庭外调”;以及在定期宣判送达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庭后调”。通过全程调解,实现立案阶段分流一批、准备阶段终结一批、庭审阶段化解一批、宣判之后平息一批的效果。

3、取消无限反悔权。最高法院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当事人在调解时达成了协议,但在调解书签收时却提出其它条件或彻底反悔的情形。而在立法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纵容了这种反悔的情形。笔者认为,对于调解书效力的问题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应当将这一规定扩大适用于普通程序,取消无限反悔权。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用当场制作并送达的方式解决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二)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

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 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

首先要通过学习教育转变法官的办案观念,使广大法官认识到调解结案是实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相结合的最佳方式从而找准角色定位,提高调解意识和调解自觉性。其次要注重实践积累,不断总结调解经验,逐步提高自己的调解技巧及能力。可将法官的调解能力作为一个考评法官能力的一个重要要素以鞭策法官提高调解能力。增强法官调解能力。调解工作既是司法工作,又是综合性的社会工作,也是群众性工作,因此,调解对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民事法官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一是要增强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善于从法律上准确把握和分析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理清调解思路,提出最佳的调解方案,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进行。二是要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通过更多地深入群众、深入社会、深入基层,丰富自己的社会知识,真正做到把握社情、洞察民情,善于辨法析理,使调解工作更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说服力。三是要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提高调解技能上下功夫,善于选准调解的切入点、感化点和时间点,丰富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

(四)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由及界限

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权力(利)基础上的,但是行政权力并非都是不可处分。“在我们的时代,只有很少的规则非常确定,不至于某一天会要它们出来证明自身作为顺应某个目的之手段而存在的正当性。”立法者无法穷尽所有情况而将法律制定得极其完备,因此我们面对的大多数是原则性的条款。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空间余地,如对“公共利益”、“必要”、“重要”、“适当”等的理解,因此对于涉及此类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该说是可以适用调解的。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案件都是用调解。调解制度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的引进和使用将大大改变我国行政诉讼现状,将其导入一个良性运行的状态;另一方面一旦滥用调解,将危及到我国行政制度和民主精神的基本价值。因此明确调解适用的界限是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起点问题也是终点问题,必须认真对待。虽然现行法律排斥调解制度,但是基于现实的需要,调解制度的适用只是时间问题。

(五)在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实现调审分离

法官身份的双重性(同时担任审判者及调解人)令当事人对法官调解的中立性、公正性产生质疑。调解“指的是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意见交换或者提供正确 的信息,从而帮助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场面”。而我国法院调解中扮演调解者的法官,虽说是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但它与一般调解者不同之处是他的身份具有潜在的强制力量。因为调解不成,判决是最终解决纠纷的方式。实质上,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其强制力量已突破其自身的领域进入所谓中立性的第三者的领域,这时调 解者已不是原始意义上的调解者,而是与审判者具有实质的联系——判决权与主持调解权融为一体。此时,法官在同一诉讼结构中的双重身份,决定了法官在调审结合的模式中要想真正把握自己的身份是相当困难的,为了使固执于自己主张的当事人作出妥协,往往会有意无意地从调解人滑向裁判者……或明或暗的强制在调解中占主导地位“。在具有潜在强制力量的调解中,当事人总是权衡调解与即将判决这两种结果,若不选择调解,可能会得到比调解更不利的判决结果,妥协与让步是明智的选择,这时决定调解本质的”合意“就变成了强制性的”合意“,甚至沦为”恣意“,调解的自愿原则就会扭曲和虚化。

因此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当事人有调审选择的权利,通过书面或口头等有效形式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以防止将许多本不必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逼进了庭审程序,不仅造成了程序的极大浪费,也直接降低了审前程序解决纠纷的功能。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或有调解意向的,立即将案件转入民事审前调解庭,及时促成调解。在调解中调解法官应坚持中立、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调解未成功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对于民事审前调解机构设在立案庭比较适宜,这样可以保持法院内设机构的设置体系及职权划分的完整,简化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同时规定参与审前调解的人员不得进入后面的审判程序以实现调审分离。

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的和谐社会,需要法院大力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法院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独特地位,加强法院调解这种简便易行、通融灵活、成本低廉、对抗性弱的纠纷解决方式,全面强化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工作,创造性地争取和协调各种和谐力量,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有利于和谐的因素,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推进器和防火墙。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学理论前沿论坛》[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3]郭莉.《实现司法和谐的构想》[J].审判与法治,2007年第5期.[4]汤维建.《论司法和谐的程序保障》[J].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13期.[5]杨玉兰.《树立司法和谐理念,实践司法和谐构建》[J].审判与法治,2007年2辑.6

第四篇:民调员先进事迹材料

告成镇双庙村毛东方同志先进事迹

毛东方,男,汉族,71岁,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登封市告成镇双庙村人,现任登封市告成镇双庙村人民调解员。

他是一名乡镇基层民调员,他工作的双庙村共有10个村民小组,2312人,郑州矿务局告成煤矿在本村生产经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集体与群众之间、群众与群众之间、煤矿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主体多元、错综复杂、突发性强、难以调理的趋势,财产、宅基、地边、继承、赡养、婚姻房屋采光、打工报酬、邻里纠纷和退要责任田等等,随时都可能引发矛盾。毛东方同志在煤矿工作期间,就深感矿群纠纷属难缠问题,但他的热心肠却让他从2008年11月开始从事调解工作至今。

真诚,是他做好调解工作的首要基础。2010年8月3日,该村因煤矿搬裂房屋的87户群众终于拿到了补偿款750万元。在处理这件矿群众纠纷中,毛东方同志历经了3年多的时间,对登电集团告成矿自2008年在本村采煤期间造成的搬裂房屋问题与煤矿负责人积极沟通、协调,一方是煤矿不愿多出资金安置群众,一方是群众的上访情绪比较重。他一方面稳住上访户,一方面与村两委干部多次到矿上协调,在他的努力下,终于在2010年8月份让这87户群众拿到了补偿款。

亲情,是他做好调解工作的根本保障。农民群众最讲求实际,他们最讲究人心换人心,他们最懂得情感人、情暖人的道理。本村的毛伟敏和毛巧伟是新兄弟,因毛巧伟帮毛伟敏买东西让人骗了,又弄丢了毛伟敏的摩托车,两兄弟为此各不相让,一个要赔车,一个不愿意,两人准备上法庭解决。他在得知此情况后,就赶到这两个兄弟的家中,通过他的耐心说和,最终达成协议,让他们的父亲出钱给毛伟敏买了辆新车,这事就算平息了。事后,他的母亲不止一次到毛东方的家里,说些感谢的话,亲情就在他的言语间更亲、更近。

语言,是他做好调解工作的桥梁纽带。俗话说“话是拦路虎”,调解语言是一门很深刻的语言艺术。身处农村,接触的是农民,人民调解员所要表达的大道理、小道理及至国家法律、地方法规,最好都变成农民语言、农家话表述出来。在我们日常调解工作中,经常用到的语言诸如:你好,你请坐,你喝水,你吸烟;你是坐车来的还是骑自行车来的;和你接触使我学到了不少知识;你不能和那些小肚鸡肠的人比呀,我相信你有这个肚量;退己让人是你的崇高品德;退一步天高地阔,让三分心平气和;一争两丑,一让两有;天底下没有说话的把式,我说错了哪些,你提出来咱再商量等等,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

公道,是他做好调解工作的关键要求。当调解员不能偏心眼,不能厚纸薄笔,更不能优亲厚友,要一碗水端平,一视同仁,只有办事公道,才能服众,才能让百姓认可,才能站得住脚。他从事调解工作3年中,共调处民间纠纷40多起,从没人说过不公,没有矛盾上交或激化,没有民转刑案件发生,所有调过的案子,没出现反弹,与大多数当事人成了朋友,其中一些纠缠时间较长案子的当事人,和他成了无话不谈的挚友,就连自家的事,都愿和他说一说。

责任心,是他做好调解工作的主要动力。做调解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有些事我们一上紧,就可以避免凶杀械斗,有些事我们一认真,就可以避免老百姓越级上访。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调解工作没有星期天,没有节假日,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就应该忘我的投入到化解矛盾中去,调解员具备了只要有案子在手就茶饭不香的责任感,才能不负众望。矛盾纠纷就是命令。毛卫星和毛刘全因一棵树发生纠纷,郑煤集团告成矿和当地群众的纠纷……纠纷不大,影响不小,每处理一起,他不是感觉自己松了口气,而是感觉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家人看他整天东奔西走,都劝他不要干了,他说“我图个啥?只要能为国分忧,能为民解愁,我就觉得值了”。

生活在当今这个时代,面对新形势,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员必须尽快学会和掌握调解农村矛盾的本领。在眼下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一个不会化解农村矛盾的农村干部,就不是合格的好干部。过去农村干部催粮要款、计生要命那一套打打杀杀的三角猫功夫,当今社会还用的上吗?现在党和政府给钱给物,谁都能把钱送到老百姓手中。一个合格的农村干部既得要学会为百姓服务的手艺,又得兼备平息民间纠纷的本领,这才是当今社会所需要的农村干部。这样的干部才能与时代同步。最后,用他的一句话来概括他的人民调解员心声:“当好民调员,德法两双全;赔地又赔力,关键还赔钱;为的是大局,站高看得远;和谐与稳定,协议要完善,保护一方土,内心也安危”。

第五篇:xxx民调员管理办法

xxx民调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民调员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全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责任

1、负责本村内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和本村内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社会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

2、负责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3、采取多种措施预防纠纷发生,通过以案说法,办宣传栏等方法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4、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把纠纷化解在激化之前。

5、对因调解不及时、不公正导致纠纷激化的要追究调解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纠纷登记制度

1、调委会受理或调处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年终绩效考核时查看相关材料(矛盾纠纷排查表及民调日志)。

2、调解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3、调解卷宗应包括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笔录及调解未成功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

4、各项登记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三、奖励机制

1、经民调员调解无效(不稳定因素排查表上显示),群众到县级以上(含县级)上访前及时报镇信访办(或包村干部)及司法所的一次奖20元(加2分)

2、在矛盾调解中处理得当,化解及时,没有出村造成上访并有卷宗的一次奖30元(加3分)

3、按时参加例会的民调员奖励10元/次(加1分)。

4、全年材料上报及时,数据填报齐全,奖励该村民调员每人100元。

5、各村每名民调员每年必需整理一套卷宗,卷宗必须规范,实事求是。每多整理一套卷宗奖励30元(加3分),特别优秀被县级采用的奖50元(加5分),被高级采用的奖励100元(加10分),被省级采用的奖励200元(加20分),以奖励最多为准,不重复奖励。

四、处罚机制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上访的扣除100元(扣10分)

2、办人情案,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出现集访、越级上访或者刑事案件)的给予解聘。

3、各村出现矛盾纠纷应及时处理,杜绝直接到县及县以上上访现象发生。出现一例到镇上访,对该村民调员每人扣50元(扣5分);到县集体上访一例,未及时提供信息或不积极配合化解处理的每人扣100元(扣10分)。个访一次每人扣50元(扣5分),到市集体上访一例,未及时提供信息或不积极配合化解处理的每人扣200元(扣20分)。个访一次每人扣100元(扣10分),到省集体上访一例,未及时提供信息或不积极配合化解处理的每人扣300元(扣30分)产生严重后果的予以解聘。个访一次每人扣200元(扣20分),到国家上访的,未及时提供信息或不积极配合化解处理的一次解聘。

4、材料上报及时,民调员及时对村上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汇总,每月例会日将村上不稳定因素排查表、民调信息表一同上报司法所。对不排查不上报的村,每一次罚款50元(扣5分),第二次罚款100元(扣10分),第三次罚款200元(扣20分)并全镇通报批评。

5、无故不参加民调例会的第一次罚50元(扣5分),第二次罚100元(扣10分),连续三次不参加的予以解聘,迟到、早退、请假罚10元(扣1分)(每月例会除婚丧嫁娶外,原则上不允许请假,确有急事的需本人向司法所请假)。

6、每年的12月份例会日在镇政府召开一次全年的对民调卷宗评比大会,互相交流经验,对各村民调案件进行评比排名,对前三名纳入绩效工资考核。

7、到镇司法所调解时,各村的民调员必须积极参与、全力配合,不配合者扣除每人200元(扣20分),通知三次仍不予配合的予以解聘。

8、未经调查处理直接推到镇里的扣除50元(扣10分)

9、全年的考核以各工作区上报及镇信访部门备案和司法所记录为准。

五、考核办法

1、调解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调解案件卷宗制件符合标准,按质按量完成(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

及相关证据、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卷宗页面干净字体清晰)。

2、上访案件以镇信访部门记录为准。

3、上报统计信息记录以司法所记录为准。

4、查看民调日志记录是否及时,完善。

5、年终按照管理办法实行积分考核,满分为100分,对于考核分值较低人员,视情况上报县局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2月19日

加强民调员培训,提高司法调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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