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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合作经营协议书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12-1018480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1 16:53: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道路旅客运输合作经营协议书

道路旅客运输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武汉中意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汉阳客运中心

乙方:武汉市西南物流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保障武汉中意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汉阳客运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武汉市西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甲、乙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共同经营太平洋国棉三厂停 车场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经营事项

1、甲方负责提供武汉中意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汉阳客运中心经营许 可证。

2、乙方提供符合国家道路旅客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台,经营 线路:条(具体车号及车辆档案附后)及符合从事国家道路旅客 运输资质驾驶员名。

3、车辆具体运行方式:在太平洋国棉三厂停车场始发,再到甲方 客运站配载,具体发班时间详见附表。

4、甲乙方双方根据车型、车级向旅客销售客票,票价应严格按武汉市道 路运输管理处及武汉市物价局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经营结算

1、甲方向乙方收取营运车辆客运代理费,实行定额收取,由乙方

在每月1日前向甲方报送车辆发班台次月报表(月报表统计时间为上月 26日至次月25日止),经甲方审核后,按乙方进站车辆发班台数定额收 取劳务费,具体为:每台元(人民币)/月,目前共计车辆台,甲方应收客运代理费元/月(合计全年应收取客运代理费

元),乙方营运车辆以台为基数向甲方交纳客运代理费,如乙方当月车

辆需增加,乙方需随时补报新增车辆发班台次报表,经甲方核实后,每台车按实际运营的时间,进行折扣核算后计提当月客运代理费。(车

辆发班台次报表每月交甲方备案)。

乙方营运车辆在甲方配载票款的结算,由乙方每月底10日前,将运输车辆在甲方配载的旅客运输售出客票登记表(结算周期为上月26

日至次月25日止),交甲方财务部审核,(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收取

相关费用:客运代理费按客运站运费收入10%收取,站务、微机售票费按

1元/人收取,行包代理费按行包运输收入10%收取),在次月25日内,由甲方财务部将结算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安全责任

为确保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优质、快捷”的总体目标,全面贯彻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

例》

乙方进站营运车辆必须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的有效证、照,经甲方审核后方可进站营运。

乙方负责营运车辆的安全性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

状况良好。

在营运期间,乙方全面负责营运车辆每班次的安全检测,以确保

车辆的安全运输,并承担运输过程中所有的安全责任。

乙方全面负责客运车辆运输安全,严格按《交公路发【202_】2

号关于规范管理客运车辆》的文件精神管理,确保“三不进站”和“五

不出站”的管理规定。(具体为:

1、三不进站: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

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五不出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乙方进站车辆运行必须按相关条例在始发站点进行安检,如发现

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营运,如发生相关安全责任事故,其一切法律责

任及民事纠纷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

双方责任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积极组织客源,合理配载,并负责中心客运站内开班宣传和各项服务与管理。

甲方为乙方提供售票专用章一枚,由乙方负责使用及保管。

在中心客运站内甲方负责为乙方参运车辆提供售票、候车、上

客、停放等服务,按照道路客运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偿服务。

4、乙方在甲方进站车辆,须有完备的营运和保险手续,必须经过

车辆管理机关检测合格,各种手续齐全有效,按规定投保的营运车辆方

可报班。营运期间,乙方须保证车容整洁,车厢卫生,车辆完好,按规

定执行车辆日安检制度,并在甲方战场内指定区域候班上客。

5、乙方车辆凭进站证进甲方客运战,须悬挂有效线路牌。营运车

主应严格遵守甲方的稽查和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甲方维护站场经营

秩序,维护甲方及自身的经营信誉和旅客利益。不得私自在站内揽客、揽货,或设点委托他人售票,更不得中途甩客、卖客。

6、乙方车辆必须服甲方的调度指挥,保证正班、正点运行不得误点、塌班、停班。因不可搞拒因素,需提前 4小时通知甲方,事后补办手续。春运及国家节假日期间,不受

理报停班。、高速直达班车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运行,不得随意途中停车揽客,如因车主行为造成的违规及旅客投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8、在特定条件下(如抢险救灾,春节等重点运输),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安排。9、乙方车辆的包车,加班运输,按甲方运调部门的安排运行。

10、乙方应加强对危险,有害物品的查堵,营运车司乘人员,应全力配合安检人员对车辆进出站例行检查,凭安检合格证报班及签发行车路单。、乙方客运车辆车厢内不得堆放,携带危害旅客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车顶行李架装载货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三角木、砂袋、防滑链条、灭火器。认真做好“三品”查堵工作,杜绝“三口”上车,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须按时与对方进行财务结算,除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外,双方不得延期结算。

2、乙方车辆停班未在该班发车时间4小时前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停班,否则按塌班处理,计每台次由乙方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起300元。

3、乙方因经营行为不良,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等,对甲方造成信誉损害的,要根据情节不同,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10000元。

六、其它

1、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行延期,延长期为一年。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4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如甲方组织机构或股权发生变化,本协议期内,甲方如遇政府收购或公司股权变更(70%及以上)等事由,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本协议既自动

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盖章):

武汉中意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汉阳客运中心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电话:年 月

第二篇:道路旅客运输

道路旅客运输

(一)客运企业开业的申请与许可

1、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车辆条件

A、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

B、须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2)设施条件

A、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B、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应是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C、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消除事故隐患制度等制度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申请从事道路客运业应提交的材料(提供原件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1)《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申请表》(见附件二)(2)个体经营者申请开业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企业申请开业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十一),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增加经营范围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3)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或者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状况等)以及能够实施车辆方案的资金证明。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 A、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B、身份证;

C、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至申请之日起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D、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E、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F、有关办公场地、停车场地有效使用合同。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提供清楚、确定的客运线路和站点方案,包括: A、申请的客运班线的起讫站点、途经站点; B、拟投入的运输车辆数量、车型; C、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的可行性方案。

4、道路客运企业许可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十五)。审查内容为: A、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B、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C、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D、许可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是否一致; E、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适格; F、许可申请的材料是否真实;

G、许可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的重大利益,是否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H、是否存在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 I、其他应当依法审查的事项。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十三),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十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机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见附件十九)。核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和地点、核查事项、核查结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并由核查人员签名。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见附件十四,附件十五)。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对于班线客运的开业申请,受理机关征求始发地、到达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如果不同意,应书面提供充分的理由。

对于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开业申请,由市运管处进行招投标,所提交内容应包括上述所需材料。被征求意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如有不同意许可的意见,应书面提供充分的理由。

(4)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起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十六),规定准予经营的车辆数量;不予许可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十七),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6)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规定的方案落实车辆,并将车辆行驶证和检测证明送交作出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相应配发车辆营运证;配发车辆营运证,可以由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办理,也可以由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知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证件许可机关不变)。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配发车辆营运证,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车辆行驶证和检测合格证明起10日内完成。

被许可人未按照许可决定书落实车辆方案的,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或依被许可人的申请变更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见附件二十二、十八)

(二)客运班线(含旅游客运班线)和增加运力的申请与许可

1、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申请的多个班线分属于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由相应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受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申请的多个班线分属于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由最高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由相应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受理。

2、县际客运班线,按照《江苏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管辖权限,用招投标的办法择优作出许可。县、区内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可以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实施许可。

市际以上旅游运力的发展,可以采取招投标的办法实施行政许可。

具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者申请春运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包车的,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管辖权限负责审批。

3、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运输市场的调查、信息收集和分析,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辖区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遵循“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根据《江苏省客运班线运力发展规则》的规定,确定本地区客运班线和旅游运力发展计划,并予以公告。

客运班线和旅游运力发展计划公告,应当公布客运班线和旅游运力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的有关事项。

4、同一条客运线路、同一旅游运力标的,有3个以上经营者申请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道条》和《江苏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同一客运班线、旅游运力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评标标准进行评分,择优决定经营人。

5、客运线路标志牌(含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旅游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分别属于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行政许可证件。客运班线、旅游客运经营者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获得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与其订立《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旅游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

(三)客运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申请和许可

班线客运经营者如需变更批准的客运站点、批准的线路以及运输车辆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被许可人变更经营区域申请的机构级别、程序和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市际以上班线客运变更客运站点的,由市运管处作出变更决定,变更客运班线起点或讫点的,按省厅相关规定办理。

3、变更运输车辆、在原许可经营区域内变更原许可线路(含延伸、缩短、走向)的,由原许可机关作出决定。

(四)客运班线(含旅游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省厅《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省际、高速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5年,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4年,结合我市道路运输管理实际,县际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县内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客运班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三篇: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

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加快建设道路旅客运输诚信体系,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管理规范化、质量标准化、工作程序化,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结合我省道路客运市场及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道路客运质企业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内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企业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负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1

质量信誉考核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公告考核结果。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本辖区个体运输户的质量信誉考核体系,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公告考核结果。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不定期对客运单车进行稽查考核,并定期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被考核车辆所属企业抄告单车稽查考核结果。

第六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进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全部分公司和营运客车进行考核,汇集分公司、营运客车考核情况,建立本企业的考核档案,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检查。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得分制,道 2

路旅客运输企业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详见附件1)。

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荣誉称号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公司化经营情况为加分项目。

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应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总分和加分合计为700至849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总分和加分合计为600至699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的;

2、未参加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核,或上一周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不合格且经三个月整改仍不合格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不含)分的;

5、不按要求参加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6、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清节严重的;

7、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九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集中考核工作在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进行。

道路客运企业对分支机构的考核第年不少于二次,对本企业营运客车的考核第年不少于四次。

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采取互检的方式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考核。

个体运输户的质量信誉考核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道路客运企业对本企业分公司和营运客车的考核,应邀请企业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汽车客运站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分别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量、营运客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五)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

(六)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七)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八)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管理认证、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登记表、司乘人员的着装情况等。

(九)企业奖惩情况,包括企业获得荣誉证书、文件及牌匾、锦旗照片,企业及管理人员被通报批评或处分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道路客运企业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营运客车考核表》(详见附表3)对本企业全部营运客车考核后,应按一车一档建立全部考核档案,分类分期存放备查。由分支机构考核单车的,应在企业报送考核资料前移送企业总部。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 6 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和收到对车辆投诉或举报,查实后,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罚情况进行记录,定期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抄告营运车辆所属企业。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道路客运企业车辆违章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末按照《黑龙江省道路客运企业车辆违规经营行为统计表》(详见附件4),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第十四条 设臵分公司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其质量信誉考核与母公司同步进行,并记入母公司考核得分。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进行单独考核,不纳入母公司的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考核申请和质量信誉档案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补正。

核实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旅客运输企 7

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于4月底前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考核,并按本办法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十七条 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复核后,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或交通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确定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八条 举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向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举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个体经营业户质量信誉考核在每年8月末前完成,并按班线行政许可权限上报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后,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时,在下列情况下,应参考客运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一)两个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分值)高的企业。上一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比较上一经营期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年平均分值,择优许可。

(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分值)和经营期年平均考核分值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

(三)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该企业该班线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 9

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当事车甚至当事企业该班线的经营权。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上一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B级)或上两连续考核为基本合格(A级)的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专项整改或停驾、停班、停线、停运、停业整改。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机构存在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考核,或以考核为由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索、拿、卡、要等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交通厅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下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及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黑运发[202_]125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道路旅客运输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目录

一、董事长岗位责任制

二、安全经理岗位责任制

三、车队队长岗位责任制

四、安全专干岗位责任制

五、线路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六、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七、乘务员岗位责任制

八、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九、动态监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十、车辆保险岗位责任制

十一、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董事长岗位责任制

1、董事长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包括单位领导职责、各部门领导职责和员工岗位职责;

4、公司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或课题研究,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法,审核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公司安全管理专业人员,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7、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及时通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有关生产的重大问题;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公司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整改事故隐患和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9、发生重大事故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安全经理岗位责任制

1、协助第一安全责任人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

2、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各类违章行为;

3、认真做好安全工作“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组织制订、修订和审定分管部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5、组织分管部门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各类报告;

6、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7、组织对分管部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第一安全负责人报告。

三、车队队长岗位责任制

1、负责车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以及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规定。对安全员、各线路安全员进行安全行车指导;

2、参与制订、修订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做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全体驾驶员的教育,检查、督促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4、负责安排并检查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急救器具的管理,并使处于完整好用状态;

5、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行为。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并督促进行整改。主持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竞赛评比活动,开展安全月活动;

6、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参加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7、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实用、齐全、规范化;

8、按照企业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地总结经验。

四、安全专干岗位责任制

1、在公司董事会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营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规章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情况。

2、组织对驾驶员、乘务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进行事故分析并做好各项内容的详细记录,检查、指导安全员的工作。

3、每月坚持1-2次上路查车、跟车、检查驾、乘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对各种违章行为及时查处,予以纠正。对发现的车辆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给予督促检修,保证行车安全。

4、掌握各车的安全技术情况,督促各车按期及时进行二级维护和技术性能综合检测,保持各车技术状况良好,等级合格。禁止不合格车辆上路营运。

5、发生交通事故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人员进行施救处理,办理事故的处理结案及向保险公司的事故理赔工作。

6、对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做好登记。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对事故责任人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切实抓好营运车辆的安全生产工作。

7、在线路安全员的的配合下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总结安全行 车的先进经验,树立安全生产的典型,及时表扬好人好事。接待处理安全违章举报,切实抓好车辆的营运安全工作。

五、线路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1、安全员负责本营运线路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工作中要严格要求自己,带头遵章守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当好安全生产的带头人。

2、组织驾驶员、乘务员积极参加公司开展的各项安全培训、宣传教育、会议等活动,在日常工作中对驾、乘人员进行及时的安全宣传教育。

3、团结广大驾、乘人员,对行车中的违章行为进行劝阻、纠正。如违章者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公司举报,由公司进行查处。

4、掌握驾驶员、乘务员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发车顺序,使驾驶员劳逸结合,保持充沛的精力,禁止驾驶员开疲劳车。

5、组织驾驶员开好发车前的安全例会,配合各驾驶员做好发车前、收车后的车辆技术检查,对发现的车辆故障和事故隐患要及时落实检修,排除后方能上路营运。

六、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1、所有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提高安全驾驶技术水平。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要做到“三勤”(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四慢”(起步停车慢、过桥过渡慢、转变下坡慢、行人稠密、有障碍慢),“五掌握”(掌握车辆技术状况、掌握车辆行人、牲畜的动态、掌握气候的变化、掌握道路的情况、掌握自己的身体、精神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行车安全。

3、驾驶员必须按驾驶员操作规程,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安全,按要求规范填写行车日志。

4、凡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和单位,等待现场处理。回公司后,无论责任大小,都应主动向交警部门、单位写出事故的全部经过,认识和教训。

5、严禁违章驾驶车辆,对违章一律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客运公司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七、乘务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客运公司各种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耐心向旅客宣传乘车安全知识,随时随地注意旅客的旅行安全。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必须在发车前提前30分钟到站上岗,不准中途下车。

3、认真验票,及时报站,做到二查二对,查车次,对时间;查座号,对到站,防止旅客错乘,旅行途中,及时报站,引导旅客作好下车准备。

4、工作中严格执行票价规定和实行唱票法,即唱票价金额,唱收钱和回收零钱,做到:一问地点、二收钱、三撕票、四找零钱、五复查、六递出,严禁收钱不给票,多收乱要,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严格遵守“车未停稳,不准上下”的规定,制止旅客翻窗、吊门或冒险上车,把好车门关,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6、对旅客要热情耐心,用语文明,扶老携幼,方便乘客,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7、收班后,及时打扫车箱清洁卫生,关好车窗车门。

八、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集体财产,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2、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执行。

3、及时编制成本、财务计划、统计报表,对执行成本财务计划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运用经济活动分析方法和准确的数据为领导的安全生产、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4、按月按比例提取安全保障金,建立专帐,做到专款专用。

5、财务工作人员上班必须衣着整洁,不准穿拖鞋,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工作严肃认真,严禁小孩在办公室玩耍喧闹。

6、下班前要检查门窗,保险柜等关键部位是否关好,冬天要熄灭火种,夏天要将电源插头拔掉,人离办公室要关灯。

7、加强现金和票证管理,每天除按银行规定的限额留用外,其余的款项全数存入银行。此外,保险柜中除公款外,不准将私人钱物放入保存。

8、现金、支票、转帐支票以及有价证券应妥善保管,不准随意转借他人使用。

9、搞好财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装订成册入档,安全妥善保管,不准丢失遗漏。

九、动态监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1、对本企业所有营运车辆运行时出现的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越线经营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及时纠正。统计每日违章情况,填写专项表格,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企业指定的部门处理。

2、设定重点监控车辆,对本企业所有重点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全程全时监控,做好安全监控记录。重点监控环乡客运、屡次违章的车辆、需要在夜间和山区行驶的车辆等。负责标记各运营线路上的事故多发路段、事故黑点及危险路段,并书面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3、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或运行过程中出现连续掉线10分钟以上或者累计掉线15分钟以上情况的车辆及时进行电话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作好记录,存在设备问题的,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5、收到并确认特殊天气、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特殊气象、道路消息后,及时制发信息向驾驶人进行安全提示。

6、及时答复或处理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确认突发事件信息并上报。

7、接到政府监管平台的查岗指令或信息后,按照要求在10分钟内进行应答,并做好记录。

十、车辆保险岗位责任制

为了降低和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确保受损方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合理的赔偿,根据国家车辆保险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车辆保险由公司车队负责,设专职保险员,负责公司所属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办理。

2、专职保险员应随时向承包业主做好国家《保险法》、《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等规定的宣传工作,使承包业主增强保险意识,积极主动投保。

3、公司所辖车辆必须按国家或公司规定投保,并按时足额缴纳车辆保险费用。

4、车辆投保险种及额度为:

(1)、承运人责任险:按50万/每座投保;

(2)、第三者责任险:按30万或50万投保;(3)、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按交通部门规定投保;(4)、其它附加险:按自愿的原则投保;

5、公司保险员应熟悉国家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有关规定,熟悉车辆保险业务的办理流程和保险合同内容,提高工作效率。

6、保险员在承接车辆保险业务办理的过程中,应服务热情、周到,并耐心、细致地向车主或驾驶员做好国家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工作。

7、办理机动车辆投保时,保险员必须严格按照《保险条例》和公司关于机动车保险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投保。

8、公司车队应建立车辆保险台帐,做好车辆保险的登记,登记记录应归档、保存,以备查验。

9、保险员应熟悉和掌握车辆保险动态,制定保险月计划,提前告知承包业主及时投保,对未按时投保的车辆及时通知车队安全管理员协助督促车辆承包业主办理保险手续,防止车辆脱保、漏保。

10、当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结案后,保险员应根据承办事故的安全员提供的事故相关手续和单据,及时向保险公司理赔。当领到保险公司的赔款后,保险员应及时将赔款支付给事故受损方。

十一、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与规定,热爱本职工作、刻苦学习档案专业知识、搞好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2、参加档案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档案管理综合能力。

3、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工作。

4、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与有效性,对相关内容及时更新,履行应有的职责。

5、切实搞好对档案保护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认真负责档案的鉴定工作,按规定销毁已过期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6、加强责任心、档案工作搞得好,给予表彰奖励,若管理不善,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者,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篇: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目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客运经营 第三章 客运站经营 第四章 客车租赁经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展开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客运经营 第三章 客运站经营 第四章 客车租赁经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展开 编辑本段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11号)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4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_年5月25日起施行。省

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编辑本段

第二章 客运经营

第六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有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条件的客运车辆和驾驶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考核监督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等制度,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取得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客运经营、班线客运经营、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客运经营、班线客运经营、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驾驶员要求等许可事项。班线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起讫地、途经线路、班车类别、经营期限等;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

临时包车客运和加班车客运实行趟次批准制度。

第八条 客运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无正当理由超过许可决定书载明的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撤回经营许可。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经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县内客运经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核实。

第九条 确定班线客运途经线路应当根据客源分布、客流流向等因素,遵循安全、就近、便捷、经济运行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客运站规划和客运站站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的客运站功能定位和发班能力选择客运站。

省际班线客运本省起讫站和市际、县际班线客运起讫站由班线客运起讫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县内班线客运起讫站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条 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班线客运标志牌、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临时包车客运、加班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临时包车客运标志牌、加班车客运标志牌。

临时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客运标志牌,由客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第十一条 班线客运日发班次应当按照旅客流量、流向、流时的规律合理安排,由经营者按照实际投入经营的先后顺序选择。省际、市际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县际、县内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许可的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中标经营者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客流高峰期的日发班次可以由客运站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 实行班线客运经营报停管理制度。客运班车应当履行规定的报班手续后方可发班运行,不得站外揽客。班线客运经营者确需暂停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班线起讫客运站报停;连续停止营运180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外,其运行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单程运距超过800公里的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达到开行一类班线客运的条件。

第十四条 旅游包车客运实行合同运输和趟次安全例检制度。旅游客运包车应当随车携带《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安全例检合格证明和旅行社运行计划,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

第十五条 客运车辆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应当符合客车总质量限值规定,不得超载,不得在挡风玻璃及其他影响驾驶员操作的位置堆放行李、物品,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全省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保险金额标准为农村班线客运10万元/座,其他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20万元/座。

客运经营者可以在最低保险金额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营运方式和线路类别等情况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分别确定保险金额标准。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全省道路运输业的发展需要对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保险金额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规定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车辆,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报废更新。

第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客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客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一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25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1个月为准。二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150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3个月为准(运行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二级维护间隔时间为1个月)。

客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第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申请设立从事客运经营的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分公司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三)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该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客运经营者取得分公司经营许可证副本后应当到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编辑本段

第三章 客运站经营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汽车客运站等级划分标准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客运站进行站级核定。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一级客运站站级;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二级、三级客运站站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四级以下客运站站级。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条件。申请从事三级以上客运站经营向所在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从事四级以下客运站经营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三级以上客运站经营的申请,受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在售票厅或者候车厅悬挂站级标志牌,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和车站投诉受理电话,公布票价、收费项目和费率,并与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签订进站经营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方便旅客购票,逐步实现联网售票。客运站从业人员应当佩证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不得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业务以外其他经营活动的,不得挤占客运站候车、停车区域。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站内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落实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进站乘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安全源头管理和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进行动态监控。

农村客运站由客运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的经营手续、安全状况和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进行查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准许客运车辆载客出站:

(一)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经营手续及相关证照不符合规定的;

(二)客运车辆安全检查不合格或者不按规定配备驾驶员的;

(三)客运车辆驾驶员酒后驾车的;

(四)客运车辆超载、超高的;

(五)天气恶劣不宜行车的。编辑本段

第四章 客车租赁经营

第二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一)客运机动车不少于20辆,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三级以上;(二)客运机动车辆座位数不得超过12座;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第二十七条 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车辆的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合格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六)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注明“客运机动车租赁”。第二十八条 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客运车辆的要求对租赁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管理,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装备齐全、手续完备的租赁车辆,并使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租赁车标志。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承租人告知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救援服务等情况,并对承租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核,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编辑本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每20辆车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标准进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3名。

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及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培训。

客运经营者应当健全客运车辆驾驶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淘汰等制度,对客运车辆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

实行客运车辆驾驶员职业化管理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业。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和客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经营者安全和质量信誉档案,定期对客运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作为对客运企业评级、新增客运经营权和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的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考核评价客运站服务质量,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站级动态管理。编辑本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

(一)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的;

(二)客运站从业人员未佩证服务的;

(三)未使用租赁车标志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

(三)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的。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的;

(二)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

(三)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

(四)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的;

(五)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租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

(二)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

(五)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第三十七条 由于经营者的责任造成重、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经营者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降低其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1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不得新增客运班线;1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3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客运、客运站、客车租赁管理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仍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编辑本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班线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线客运和普通班线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线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营运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本办法所称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办法所称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客运方式。本办法所称农村班线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班线客运。本办法所称客车租赁是指客车租赁经营者将租赁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5月25日起施行。1987年6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87‟109号文发布,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修正发布的《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道路旅客运输合作经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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