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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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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

2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2006年11月3日)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内设立的分所的相关数据在《情况表》内合并填报。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情况表》、《分所情况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填报的《情况表》和本地区分所填报的《分所情况表》,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上报中注协。

第九条 每年5月份,中注协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填报情况严重失实,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每年6月份,中注协根据事务所上报的数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

第十一条 每年7月份,中注协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家的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包括: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以下称领军人才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等五项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

表数据,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所的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培训完成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

(四)领军人才人数,是指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分所情况表》时,已通过中注协组织的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

(五)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前3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

领军人才人数为直接加分项,每名加0.5分。

处罚和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一)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四条 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培训完成率得分+领军人才人数得分 –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

(一)总收入得分=(某事务所总收入/上一评价年度前100家事务所收入平均值)×7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评价年度前100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培训完成率得分=(某事务所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0

(四)领军人才人数得分=领军人才人数×0.5(五)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会协[2011]99号

颁布时间:2011-11-29发文单位: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财会[2011]42号),我会制定了《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征求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会[2011]4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填报有关信息并进行审核、评价。

第二章 综合评价对象

第三条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综合评价对象,均须参加综合评价。

第四条 我省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纳入总所一起评价,外省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评价。

第五条 新设立的事务所,从设立第二年起参加综合评价。

第三章 综合评价指标

第六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总分为1000分,主要内容包括:事务所收入、人力资源、内部治理、质量控制与职业道德、党建等五个方面:

1.事务所收入。主要内容为业务收入、业务收入增长率、业务收入增长额、全体员工人均业务收入和非审计业务收入所占比重等五项指标。

2.人力资源。主要内容为注册会计师人数、普通员工人均收入、普通员工人均收入增长率、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国际化人才情况、硕士以上专业人才情况和注册会计师人均继续教育支出等八项指标。

3.内部治理。主要内容为事务所负责人年龄、第一大股东持股或最大合伙人出资比例和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提取、使用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等三项指标。

4.质量控制与职业道德。主要内容为事务所或事务所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情况,普通员工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情况等六项指标。

5.党建。主要内容为事务所党建现状、发展党员情况、组织党员活动情况、参政议政与统战工作等四项指标。

第四章 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第七条 综合评价得分=事务所收入得分+人力资源得分+内部治理得分+质量控制与职业道德得分+党建得分(详见附件)。

第五章 综合评价分类分级方法

第八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事务所填列的综合评价信息计算事务所得分,并按照得分高低依次排序,得分相同的事务所按全体员工人均业务收入高低排序。

第九条 根据事务所综合评价情况,将事务所分为A、B两类。其中,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相关情形的事务所列为B类,其他事务所列为A类。

第十条 根据A类事务所得分排名情况,将事务所划分为AAAAA、AAAA、AAA、AA和A等五个级别,具体为:

(一)AAA级以上事务所数量原则上确定为参评事务所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AAAAA级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5家,AAAA级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30家。

(二)AA级以下事务所数量原则上确定为参评事务所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A级事务所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事务所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列为B类:

(一)不按照要求参加综合评价的;

(二)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

(三)不符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

(四)事务所或事务所负责人因业务活动受到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未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2月底前,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综合评价工作指南。

第十三条 每年3月底前,事务所按照要求填列综合评价信息并报送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四条 每年4月底前,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初审。市属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同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和监督机构审核,并将审核资料于3月底前上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审核中如发现存在不实信息的,应责令事务所限期改正。省直事务所填列的信息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同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和监督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每年5月底前,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同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和监督机构对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并对事务所进行分类分级。

第十六条 每年6月底前,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委员会审定评分及分类结果,并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认定的网站、报刊发布AAA级以上事务所名单;AA以下级别事务所分类分级情况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通知其所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并由所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反馈给相关事务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事务所负责人应对本所的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对于不支持、不配合、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相关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行业惩戒。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会协[2011]35号

颁布时间:2011-6-23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 巩固和深化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以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为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事务所征求意见,并于6月30日下班前将意见汇总后反馈。

联系人:马冬鸣

联系电话:010-88250335 传真:010-88250348

电子邮件:zhpj@cicpa.org.cn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党办,邮编:100039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因故终止;

(六)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4月20日前,按照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的要求,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在每年的5月30日前,上报中注协。

第九条 每年6月底前,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通过抽查等方式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事务所故意填列不实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扣除不实信息指标项目得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每年7月上旬,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

第十一条 每年7月中下旬,中注协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事务所得分前百家的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按照大型事务所和中型事务所的可比指标遴选出百家事务所,并按照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排出位次。

第十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处罚和惩戒情况等四项指标。

(一)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数据。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除了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的综合评价其他指标。

(四)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上一,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四条 某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得分=(该事务所业务收入/ 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收入平均值)×5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 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该事务所其他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其他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0

其他指标,是指除业务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之外的指标。

(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自2010年7月开始,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结合行业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从业人员发展方向一致、业务工作相近、职业性质相同、具有较强可比性的特点,创

建“指标引导、自动比动”行业创先争优科学机制,形成创先争优生动局面,呈现出比学赶超的良好势头,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了巩固和深化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综合反映与评价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以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为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2006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评价指标设计

《修订征求意见稿》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按照大型事务所和中型事务所的可比指标遴选出百家事务所,并按照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排出位次。在充分借鉴国际上事务所排名有关做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业客户评价事务所的要求,将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归集为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处罚和惩戒情况等四项综合评价指标。

指标选取主要考虑到:业务收入体现了市场对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的综合评判,反映了事务所的整体规模和实力。注册会计师人数反映事务所专业人才队伍规模,体现了事务所的业务承接和执行能力。综合评价其他指标体现了事务所在高端业务、多元化经营、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信息化建设、党建、创先争优、社会责任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处罚和惩戒情况体现了的事务所的诚信和信誉情况。

二、关于各项指标权重

经过初步征求意见,我们对各项评价指标的权重做出如下安排:业务收入权重50%;注册会计师人数权重10%;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权重40%;处罚和惩戒情况直接作为抵项。经过试算和敏感性分析,这一权重安排在体现事务所技术业务能力的同时,又全面体现行业创先争优的要求;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同时,又体现我国行业管理和服务的特点;在突出规模指标的同时,又适当兼顾事务所科学发展各方面的相关指标。

第四篇: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4〕22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会协〔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1〕41 号)同时废止。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5月13日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均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上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1—

第五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按照要求填写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审核。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上报分所所在地地方注协审核。

第七条 为保证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综合评价表指标将上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开始填报后,将以基准日的数据为准,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综合评价表所需数据。

第八条 事务所对综合评价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与综合评价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地方注协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可以结合本地区当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对本地区事务所及其分所填列信息组织审查,将审查结果上报中注协。

第十条 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家排名信息。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指标分为:业务收入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三大类。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中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以及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综合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包括: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等类指标。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

其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上前百家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中位数)×47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与上前百家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中位数)×3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该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50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8分。

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和惩戒,处罚、惩戒决定时间不在上一内,且违规行为发生超过3年的,在综合评价中不再扣分。

第十四条 地方注协可以本办法为参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综合评价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注协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1〕41 号)同时废

第五篇:2009年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

2009年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前20名综合评价排名信息(本表末附有“说明”,提请读者注意)

注:

1.2009年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会协[2006]74号)对2008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排名。2.总收入:是事务所2008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全部业务总收入。

3.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2008年12月31日,事务所拥有的,且已通过2009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领军人才后备人选数:是指事务所已通过中注协测试选拔的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

5.培训完成率:是指2008,完成规定后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

6.处罚和惩戒应减分值:是指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根据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2008执业质量检查中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应扣减的分值。

7.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加分:是依据《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云会协[2007]96号)第十条的规定,2008年事务所抽调检查注册会计师参加省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抽派一人加2分。8.获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加分:是依据《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杰出(先进)会计工作者、云南省十大杰出注册会计师评选表彰暂行办法》(云会协[2008]5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获2008年全省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十大注册会计

师,受表彰人所在事务所每人加2分,受行业表彰的每人加1分。

9.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事务所总收入占综合评价70%的权重,注册会计师人数占10%的权重,注册会计师培训完成率占20%的权重。

10.为了全面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2009综合评价全省前20家信息中,披露了合伙人(股东)人数、从业人员人数、分所数、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以上五项指标作为综合评价的辅助信息,暂不纳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11.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分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含云南天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分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含云南云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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