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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合集]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12-88835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7 10:59: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号码:

签约日期:

买方:

卖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

4.数量

5.总值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

8.装船时间

9.装运口岸

10.目的口岸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

14.FOB/FAS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__________租订。

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6.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及时通知卖方停止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交负担费用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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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C&F条件

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15年。对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15.7.如果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须是______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相同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接受超过25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具体金额。

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密切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16.CIF条件

在CIF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C&F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

17.装船通知

货物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卖方应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毛/净)或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及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如因卖方未及时用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而使买方不能及时保险,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及/或损失。

18.装船单据

18.A.卖方凭下列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18.A.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C&F/CIF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FOB/FAS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

18.A.2.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详细规格及装船唛头标记。

18.A.3.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

18.A.4.由制造商及/或装运口岸的合格、独立的公证行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及数量或重量证书各两份,必须注明货物的全部规格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8.A.5.本交货条件第17条规定的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副本一份。

18.A.6.证明上述单据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书信一封。

18.A.7.运货船只的国籍已经买主批准的书信一封。

18.A.8.如系卖方保险需提供投保不少于发票价值110%的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

18.B.不接受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印的任何正本单据,除非这些单据印有清晰的“正本”字样,并经发证单位授权的领导人手签证明。

18.C.联运提单、迟期提单、简式提单不能接受。

18.D.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为装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该第三者提单由装船者背书转受益人,再由受赠人背书后方可接受。

18.E.信用证开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单据不能接受。

18.F.对于C&F/CIF货载,不接受租船提单,除非受益人提供租船合同、船长或大副收据、装船命令、货物配载图及或买方在信用证内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单据副本各一份。

18.G.卖方须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各两份副本随船带交目的口岸的买方收货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18.H.载运货船启碇后,卖方须立即航空邮寄全套单据副本一份给买方,三份给目的口岸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18.I.卖方应负责赔偿买方因卖方失寄或迟寄上述单据而使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18.J.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19.合同所订货物如用空运,则本合同有关海运的一切条款均按空运条款执行。

20.危险品说明书

凡属危险品及/或有毒,卖方必须提供其危险或有毒性能、运输、仓储和装卸注意事项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说明书,卖方应将此项说明书各三份随同其他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公司。

21.检验和索赔

货物在目的口岸卸毕60天内(如果用集装箱装运则在开箱后60天)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数量或重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面与本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行负责者外,买方有权凭上述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利息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及寄送时如卖方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交卖方。

22.赔偿费

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迟或不能交货者除外,如果卖方不能交货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向买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遭受的损害,包括买价及/或买价的差价、空舱费、滞期费,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买方有权撤销全部或部分合同,但并不妨碍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23.赔偿例外

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货或延迟交货,卖方或买方都不负责任。但卖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告买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空邮寄买方灾害发生地点之有关政府机关或商会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灾害存在。如果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继续存在60天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24.仲裁

双方同意对一切因执行和解释本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最多不超过90天,协商不能取得对买卖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时,如买方决定不向他认为合适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则该争议应提交仲裁。除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举行,并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制订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另有决定,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 买方:

第二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编号:CCST-0611 甲方:

乙方:天津华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运输、仓储、代付海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表明甲方订舱单位及收发货人的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期、货物中英文品名、运费、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因甲方在托运单上的漏填、错添而导致的损失或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根据报关需要及时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并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

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5.为了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费、内陆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办费用。上述款项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如遇有关费用调整,须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重新商定后确认;

6.如甲方与船公司有协议价,甲方在委托乙方向船公司订舱时,需在书面订舱单上注明运价及合同号。

7.乙方在开航当日,根据协议收费标准,向甲方开具单船人民币费用发票和海运费发票。

8.付款条款

经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种方式结算费用:

A. 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可交付提单;

B. 乙方可先交付提单,甲方每月以月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费用,即每月15日将上月应付款项汇付并到乙方帐户;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照条款A方式结算;

C. 乙方可先交付提单,甲方以航次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费用,即在开航后日内将确认的应付款项汇付乙方帐户;

如甲方不能按照协议规定结清费用,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强制催收甲方所欠费用:

a.延缓交付提单;

b.延缓返退核销单、退税单;

c.目的港延缓放货;

d.停止接受订舱。

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9. 托运货物为特种货物或者危险货物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作详细说明,未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清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 若船期更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单日

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的具体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11.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

物截关前壹天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12.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

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13.甲、乙双方应分别对各自的过失引起的损失负责。由于第三方责任引

起的货损、货差等 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共同作好善后处理工作,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应提交宁波海事法院审理;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

前,双方如无异议,则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6.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天津华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字:签字:

年月月

注: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附件一

出口集装箱人民币费用结算标准:

1.订舱包干费:/20’/40’

2.内装箱包干费:/20’/40’

3.门到门装箱运费另行确认;

4.报关费:/票

5.报验费:元/票

6.THC费:/20’,/40’,元/45HQ

7.其他因特殊查验、电放或因甲方要求改单等产生的费用,乙方向甲方按

实收取。

此附件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天津华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定稿)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XL-DH2017112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签署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货物舱位/箱位洽订、代理报关、通关相关事宜、装箱、拆拼箱、运输、现场货运组织、单证制定、提单签发、代付运费及港务、港建、港杂费,代办与货物相关的其他业务,具体的委托事项在委托书上说明。

二、进出口货物名称,见委托书。

三、进出口货物包装、数量、规格,见委托书。

四、接货地点:

重庆港、甲方工厂或甲方指定接货点。

五、甲乙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

1、甲方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内容详实、完整而准确无误的海运委托书,注明有关运输要求,包括该票货的经办人姓名、电话、提箱要求等,并在托运单上办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

(2)甲方提供的每份海运委托书须填明该票的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及其联系电话、传真等资料,目的港(内陆点须注明中转港)、品名和数量等,重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甲方应负责规范货物包装和标识,使其完全符号国际运输相关要求。危险品须事先书面说明,经乙方同意后才能接受订舱。

(3)甲方应将海运委托书在受载船舶截单前五个工作日交给乙方,乙方保证根据受载船舶安全性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舱位,发放进舱号和提单号,确认甲方的订舱。

(4)如须加载,甲方应尽早与乙方取得联系,乙方将根据受载船舶的实际订舱情况和受载能力尽力办理。

(5)如出运货物有特殊要求,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需征得乙方同意。(6)甲方如需对委托内容进行更改,应在货物装入集装箱前或入库的当天书面通知乙方,书面更正单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交给乙方,凡由于甲方更正通知不到或不及时则仍以原委托明细内容为准,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单证错误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准确的报关委托书、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外销合同、发

票、装箱单、出口许可证、进料加工手册、商检单证、报检委托书等全部报关资料,并应在开航前三天送达乙方,并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以便乙方顺利通关和及时安排接货和装船、发运。

(8)由甲方负责装箱的,甲方在提取空箱或在装箱前应严格检查箱体的完好程度,无损坏纪录的设备交接单视为箱体完好适货。甲方在装箱时应当做到合理积载、堆码整齐、牢固,集装箱受载不得超重,甲方对货物装箱和计数负责。

(9)甲方如需委托乙方代办商检或动植物检验,甲方应根据商检、卫生、动植物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10)甲方每天24小时都可以通知乙方将集装箱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装货,并运到码头。但每个航班开航前四十八小时甲方应将所发运货物送至乙方指定的仓库或场站,同时做好必要的手续备查,如甲方单证及货物未能按时间规定交给乙方,乙方可将甲方货物顺延至下一航班发运。

(11)乙方签发正式提单前,事先将提单确认件传真给甲方,甲方应及时确认并回传给乙方。无论甲方是否确认,如正式提单已经甲方签收,即认为甲方已确认提单内容,签发提单后由于提单内容有不符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12)甲方应该在每月中旬将其下月的发运计划通报给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安排和调运集装箱。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代甲方储备足够的集装箱,以便于及时按甲方要求时间进行装箱发运出口。(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委托资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订舱的答复,否则视为接受该票货物托运,甲乙双方代理委托关系成立。乙方应按时预定舱位/箱位,及时反馈配舱、装箱情况,并根据甲方委托及时办理报关手续。

(3)根据甲方的委托要求到门提货的,乙方应及时安排集卡车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通知内容包括:运编号、集卡发车时间、车辆及集装箱号码,预计抵达装箱点时间等,如由于乙方不能按时将集装箱送到装箱点,需提前2小时通知甲方,否则,所造成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装货后由乙方负责将货物安全送达指定港口。

(4)根据甲方的委托要求港装箱,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货物的入库时间、地点和入库编号,并及时安排收货,做好出口货物进仓、保管、海关检查、装箱、拖运和现场货运组织工作,及时将货物的装箱情况通知甲方,及时反馈实收、实装及货物残损情况,并作好现场记录,主动维护甲方利益,便于甲方采取相应措施。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通知的商品、数量、唛头装运,不得产生混装、短装和野蛮装卸等,以保证甲方货物的运输质量。如因乙方违章操作或监控失误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装船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所装船、目的港代理、地址以及联系电话等,如船名有更改,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通知不及时,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6)通常情况下,乙方应在甲方货物发运出口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报关单和放行条退回甲方,若因海关原因造成有关单证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及时协

助甲方向海关追索有关报关单据。

(7)乙方应在甲方货物发运前二十四小时内将提单样本传真给甲方,以便甲方尽快确认提单,在甲方已确认提单且货物发运后二十四小时内,乙方应该将正本提单出具给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提单、运输单据转交其他人,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8)甲方货物从始发港开航后二十四小时以内,乙方应立即向海船公司订舱,确认二程船舱位,并在两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甲方预配二程船名、航次,预离上海港时间,预抵目的港时间,目的港代理等信息资料。

(9)若二程海船发生变化,乙方应该在接到海船公司的通知后两个工作日以内及时向甲方出具船名更改通知(实配)。因船期原因导致海运费率变化的,乙方应同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至少应在二程船开航前一天与乙方重新确认海运费。

六、运价

1,在合同期间内,乙方按甲方确认的从甲方工厂或重庆港口到国外目的港全程运价向甲方收取并代为支付(具体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或以订舱单为准)。

2,如因甲方自身及海关等政府原因产生的港口附加作业费及杂费,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代垫支付。

3,乙方为甲方代垫的报关报检等其他杂费,除特别约定外,一律由甲方承担。

七、保险条款

1,船舶保险由乙方负责。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以下 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合同的履行

1、合同当事人应各自指定专人负责运价申请,协议管理,并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2、合同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合同书下的利益转让给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方。

3、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的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力原因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4、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表示弃权,应以签署书面声明方为有效。

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确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在十五天内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变更或终止生效日期前发生的义务和权利不因此受影响。

2、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十一、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但因地震、台风、洪水、暴雨、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本合同约定的免除承担责任的原因造成的,免除承担责任。

十二、其他事项

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出现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未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所在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202_年 11 月 23日

签署地点:重庆

第四篇: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

甲 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

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

银行帐户:

乙方:中国外运公司(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

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

银行帐户:

鉴于:

1、乙方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领域的丰富经验;及

2、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国际运输及相关服务等事宜;

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服务范围

1.1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详见授权委托书(附件一)。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当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条款及

特别要求等。因甲方提交的托运单内容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法而导致的任何货物的损失或者造成乙方和/或第三人的任何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承担。如果没有特殊要求,乙方按普通货物进行处理,对因此造成的货物损坏或者造成的乙方和/或第三人的任何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承担责任。

2.1.2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的出口代运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甲方应当如实申报货物名称。如果托运的货物是危险品,甲方应当确定该危险品等级并书面告知乙方。甲方承担未如实申报的全部责任。

2.1.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当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报关报验单证内容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单据不准确或不真实而造成乙方损失或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承担的损失/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乙方因此向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以及抗辩的法律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1.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明示委托事项,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2.1.5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特别要求声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书面确认航期,无乙方书面确认航期的,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

2.1.6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1.7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费用。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事项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应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汇报进展情况。

2.2.2为了履行本合同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事宜,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该合同效力及于甲方。同时,除非甲方有明确相反的指示,乙方有权选择向第三人披露甲方作为委托人这一事实。

2.2.3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特别授权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如果乙方代为垫付任何费用, 则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乙方垫付的款项。

2.2.4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在合理时间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如因船公司原因未能及时配载,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2.2.5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当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及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2.2.6对于非由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当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2.2.7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3.1合同价款包括:乙方的运输代理费以及乙方代垫代付的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其他代理代办费用。本合同价款的具体构成详见附件二。

3.2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定后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3.3如遇有关费率上调或者增加委托事项,则合同价款应当做相应增加。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调整后的付款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3.4根据2.2.3条的规定乙方为甲方代垫的费用超过了附件二规定的范围,则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付款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保险

4.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4.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5.2除5.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5.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5.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5.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5.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5.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5.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5.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5.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5.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5.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年。

第六条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6.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

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6.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6.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1甲方的违约责任:

7.1.1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延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另外,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7.1.2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造成货物不能及时配载、通关或者出运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7.1.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7.2乙方的违约责任:

7.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职责时应当尽心尽责,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损坏或者灭失货物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但是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委托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7.2.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第八条一般性条款

8.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8.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3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自行决定。)

8.4 合同的修改:

8.4.1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8.4.2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8.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中的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8.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8.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9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甲方:(签章)年月日

乙方:(签章)年月日

第五篇: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篇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合同号码: 签约日期: 买方: 卖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4.数量 5.总值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8.装船时间 9.装运口岸 10.目的口岸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第二部分 14.fob/fas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__________租订。

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6.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及时通知卖方停止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交负担费用及风险。15.c&f条件 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15年。对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15.7.如果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须是______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相同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接受超过25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具体金额。

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密切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16.cif条件

在cif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c&f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

17.装船通知

货物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卖方应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毛/净)或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及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如因卖方未及时用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而使买方不能及时保险,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及/或损失。18.装船单据 18.a.卖方凭下列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18.a.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c&f/cif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fob/fas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

18.a.2.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详细规格及装船唛头标记。

18.a.3.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篇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合 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受托方:广州欧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李 伟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3号富力盈力大厦北塔1704室邮编:510623 联系人:李 伟 电话:86-20-38012377 传真:86-20-38012390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报验、装箱、拆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空运运费等相关事宜,甲方同意支付相应的海运、空运运费、包干费及乙方因办理委托事项而垫付的其他费用等。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全和有效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或专门订舱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和包干费金额和预付或到付及其他特别要求。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检、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配额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拆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及相应费用等事宜。

五、因甲方提供的文件、信息等内容不实等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因此而对第三方履行赔偿等责任的,甲方同意赔偿给乙方。

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航班、船期预报以及截止接单日期等与甲方所委托业务有关的信息,乙方的前述预报不构成甲、乙双方对航班、船舶驶离港、抵港等的具体时间约定,仅作为双方办理有关订舱事宜等的参考。

七、根据业务的需要,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空运运费、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前述款项及费用可采用包干费的形式进行结算,也可在包干费外另行结算。甲方同意以双方确认的金额支付,并不得以乙方是否已与第三方结算完毕作为付款的抗辩。

八、乙方应积极、谨慎、安全地办理甲方所委托的业务,若因故未能按甲方的要求办理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对于因甲方的原因或货主的原因而在超过截止接单日要求加载货物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确实无法加载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于所委托的运输方式要求及货物的特殊属性。如果甲方的货物对运输、储存、装卸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单上注明。否则,所有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若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十、甲方对委托乙方办理的事项有更改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因变更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十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具体事项,根据甲方的每票委托书而定,具体每项业务的费用标准和付款方式、期限,详见《报价及结算单》,《报价及结算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报价及结算单》中的内容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进行变更,变更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变更生效前所发生的业务,仍按原《报价及结算单》的标准执行。若单票业务的委托书中的费用标准与《报价及结算单》不一致的,按该票委托书中的标准处理本票业务。对于《报价及结算单》和委托书中均没有约定的乙方应收费项目,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十二、乙方须在每月日前与甲方核对上个月帐单,甲方须在每月日前向乙方进行支付上月发生的所有款项.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指定第三人付款的,如第三人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有支付义务和依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四、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或《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乙方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根据国际相关公约或提单背面条款为准。

十六、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 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合同有效期将自动延期,除非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十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

一、报价及结算单;

二、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方:(章)乙方:(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 月日年 月日篇三:国际货物运输协议 xxxxxx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国际货物运输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订舱、拖 车、报关、码头业务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仓储、拖车、报关、报验、装箱,转运等相关运输事宜。第二条:服务的确认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码头服务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so和托运单。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 条款及特别要求。

2、乙方在接到甲方的so后,应立即办理安排拖车,如果拖车未能按如期提柜装货,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3、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作特别要求声明,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

5、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 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6、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7、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仓储、装卸、转运、装拆箱等事宜。

8、为了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在出示帐单时,甲方支付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上述款项及运输代理费可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遇有关 费率调整,应相应调整包干费.

9、乙方在仓库装完货,货柜返回码头后,负责甲方货物的报关出运。乙方在报关的过程中 完全负责甲方的货物安全。海关在该货物放行后的查验,由于被人举报而引起的海关查 验并没收货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与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有义务尽力帮助甲方处 理该问题,并尽量减少甲方的损失,但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己承担。由于 特殊原因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a、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的出口代运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 止出口的物品。

b、甲方应保证申报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无欺诈,且与装箱单上的内容一致。如委托的 内容与装箱单有出入,以装箱单为准,甲方应承担由于委托内容与装箱单不一致而产 生的一切责任,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c、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甲方所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和服务过程中的信息; d、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同乙方进行结账;

2、乙方的权利义务

a、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为甲方提供安全快捷的服务

b、乙方有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向甲方反馈信息;

c、在甲方单方违约未能按时结算上票费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执行甲方所委托的 业务并作扣单处理,直至甲方付清上票费用为止。d、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甲方其他特殊服务要求

1、在报关过程中海关进行查验货物的情况下: a、如果甲方提供的装箱单与实际装载的货物名称和数量一致,所有的费用和责任均由 乙方承担,并确保甲方的货物及时的放行走船。

b、如果甲方提供的装箱单与实际装载的货物名称和数量完全不一致,货单不符时,乙 方有义务尽可能的帮助甲方完成通关的所有程序,并尽可能保证甲方的货物完整,但 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c、甲方委托乙方报关的货物,乙方在接受客户的委托报关的情况下,货物放行前出问 题被海关没收的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货值赔偿,但赔偿的总金额不超过报关费的20 倍。如果甲方特殊情况没有事先声明,在报关的过程中万一被海关查验,所有的责任 和费用均有甲方承担。由于甲方自己的原因,海关查验导致甲方的货物被没收,所产 生的后果责任全由甲方自己承担。海关在该货物放行后的查验,由于被人举报而引 起的海关查验并没收货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与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有义务 尽力帮助甲方处理该问题,并尽量减少乙方的损失,但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 甲方自己承担。

2、乙方承诺给甲方正常的通关时间最长为三个工作日。如果海关查验该票货物,甲方有责任和义务配合乙方提供该箱详细的装箱单给乙方,以方便货物查验。乙方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该票货物的通关。在通关的过程 中:如果因为乙方报关的原因耽误甲方的船期,乙方有责任承担甲方因为推迟走船 而产生的费用,例如:船公司的柜租,码头的堆存费,改船名的所有费用。(所有的额 外费甲乙双方均以船公司实际收取费用的发票实报实销)。如果因为甲方自己的原因 而产生的码头堆存、滞柜等费用,乙方可以提前代垫,所有的费用都由甲方承担。第五条:结算方式及时间

1、乙方按照经双方确认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内容进行收费。

2、单票结算方式:由乙方在每票完成后传费用账单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所提供的《结算账单》明细后,5个工作日内要与乙方进行核对和确认,5个工作日不反馈信息,视同确认。甲方确认后3天内结清当票货的费用。

3、月结结算方式:由乙方在每个月初传上个月的费用账单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所提 供的《结算账单》明细后,5个工作日内要与乙方进行核对和确认,5个工作日不反 馈信息视同确认。甲方确认后在每个月15号前结清上个月的费用。

4、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逾期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五的违约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 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6、为了保证支付的安全性,乙方原则上不接受甲方直接支付现金,如果甲方一定要支付 现金,请通知乙方公司的财务部门,由乙方的财务部安排专人带有乙方公司的委托 收款函和乙方公司盖有公章的收据上门收取。

7、乙方不接受甲方直接付款给乙方的业务人员,如果甲方直接付款给乙方的业务人员 而因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己负责。甲方尽可能以人民币现金转账的方式转到乙方 指定的账户,并在付款后及时传真汇款底单给乙方以备双方查核。

8、乙方对甲方的通关货物原则上以收取现金为主,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发票,付款到 乙方的公司账户。乙方均按照应收账款5.5%收取税金。(双方在报价中确认要开发 票的服务价格不包含在内)。特别约定1、2、3、第六条:其它

1、因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政策的改变 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者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货 物被扣、不能报关或者报关滞后,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 知对方,并应在3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 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2、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要变更或解除必须提前一个月与对方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方可变更;

3、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复。

4、本合有效期:年日止。本合同期满

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

5、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 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本合同一式两份,附各自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个人用户需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未尽事宜,可以协商解决。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 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日期: 日期: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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