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合作建设合同书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合作建房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桂政发[202_]16号、市房改办字[202_]25号”文件精神,甲方决定对位于兴安县综合用地按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该改造项目一事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项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二、合作方式:
甲方以位于兴安县号综合用地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房用地,协助乙方完成该项目的申报审批、计划立项,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或税金,全权负责该项目的整体规划和改造工程的实施。
三、项目成果分配方式:
乙方按原产权房屋建筑面积无偿还建甲方(如政府部门审定,以政府部门审定的面积为准),实行产权置换,为甲方所有,其余部份(非还建面积部份)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主处置(住房按文件确定的供应对象、价格供应),乙方以房养房,自负盈亏。
四、建设资金:
(一)应还建部份款项由乙方承担,购房户根据各自选购的住房面积,预付部份款项,按进度增加。
(二)以该项目向金融部门贷款(利息乙方承担),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等。
(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五、建设期限: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算,为3年。
六、费用和债权债务:
(一)改建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引起的纠纷所产生的费用,甲方负责,其余乙方负责;新建住房办理产权证、室内外装修,费用各自负责。该项目审批无论成功与否,甲方均不承担乙方所产生的费用。
(二)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均各自负责,与本项目无关。
(三)乙方在该项目的申报、建设其间与其它单位或个人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改造完成,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留下任何债务。
(四)任何一方因债权债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赔偿。
七、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提供土地、房屋等相关证件或相关合法资料,配合乙方办理该项目的一切相关手续。
2、做好危旧房改造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落实本单位职工购房户名单,组织签订购房协议,并对其协议条款内容负责。
3、协调处理单位内、外关系,承担房屋、土地纠纷,确保改建工程的顺利进行。
4、参与建房管理,协助乙方完成改造工程,配合乙方办理非还建房的供应手续,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
1、全权负责该项目的一切事宜,对该项目的改造拥有建设权,对非还建房及其收益具有所有、支配、处分权。
2、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场地清理、拆迁、安置,以及所有购房户的落户和报批手续。
3、接受甲方监督,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建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保修。
4、负责该项目的物业管理。
八、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条件: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若在15个月之内,该项目仍没有完成审批、立项,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因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原因致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均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按损失的双倍支付违约金。
十、其它事宜:
(一)在合作期间,为乙方全权委托人(即项目负责人),直接对乙方负责。
(二)在该项目改建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负责。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条款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政策相违背或遇国家政策变动,以国家政策为准。
(五)本合同双方必须遵照执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二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申报总结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申报总结
危旧房改造项目一般需要经过立项批复,招标代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合同按程序应在报完材料才能签,区直房改办审核→区房改办→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过了市建委这一关才能招投标和签代建委托合同。但为了工作方便,也可以在材料报房改办前先通过招投标和签代建委托合同。
区直单位危旧房改造程序的一些总结以及技巧:
第一次正式申报材料,由建设单位申报区直房改办,所报材料如下:
(一)、申请书(注意:
1、公房面积包括置换面积必须与财政厅批准的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一致;
2、注意容积率的明确表述,因为书本里的容积率=规划建筑总面积÷土地面积,但是实际上容积率=地上总规划建筑面积减去地上架空、绿化等建筑面积÷总的规划使用土地面积。如果表述不明确,容易误解,容积率只能小不能大,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时最好预留空间,不要卡死自己);
(二)、项目改造方案(注意:设计数据方面必须与申请书一致);
(三)、危房不符合抗震鉴定书(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四)、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批文;
(五)、住宅区总平面图(规划局买的路网图,500元一份);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上一级的规划部门对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复);
(七)、住房改造职工名单及住房状况表;
(八)、房屋权属证明(除办公楼以为的每栋楼独栋的房产证,如果建设单位没有,需建设单位写介绍信委托人员到园湖建政路口市房产管理局交60元复印一份即可);
(九)、个人材料:包括
1、同意旧房改造意见书(意见书最好包括房产所有人与共有人签名、身份证号码、手印,电话),2、房产产权人和房产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离婚或者死亡的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附身份证后面),3、房产证(包括产权人和共有产权人)。
以上资料除了个人材料以外,复印件一律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申请书、改造方案、状况表需用U盘拷贝与材料一起报送。
x区直房改办审核→区房改办→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然后招投标建筑公司等等。
第三篇:申请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所需材料
申请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见式样一)
二、改造房屋相关证明材料
(一)属于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需提供建筑设计使用年限证明及竣工验收资料(指砖木结构);
(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需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及证明材料(不配套的户型图);
(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需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及大板结构证明材料;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需提供有资质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作用权证书
四、房屋权属证明
(一)单位原始房屋单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二)住房产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三)无产权证的需提供有资质部门出具测绘报告书。
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
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见式样三),单位公有住房需提供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单位)或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同意改造的意见书。
八、项目改造方案(见式样二)
九、住房改造职工名单及住房状况表(见式样四)
十、南宁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申请审核表
以上三、四、六、七项需验原件,交复印件。《申请书》、《项目改造方案》、《住房职工名单及住房状况表》(电子表格)除书面报告外,还需提供电子文档。报送材料按A4纸标准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相关业务联系方式:
1.申请审批、审核,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科;
2.危房和不符合建筑抗震鉴定,可到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
3.测绘住房面积,可到南宁市房地产测绘队。
第四篇:xx年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申报总结
xx年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申报总结
撰写人: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
xx年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申报总结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申报总结
危旧房改造项目一般需要经过立项批复,招标代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合同按程序应在报完材料才能签,区直房改办审核→区房改办→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过了市建委这一关才能招投标和签代建委托合同。但为了工作方便,也可以在材料报房改办前先通过招投标和签代建委托合同。
区直单位危旧房改造程序的一些总结以及技巧
第一次正式申报材料,由建设单位申报区直房改办,所报材料
(一)、申请书(注意:1、公房面积包括置换面积必须与财政厅批准的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一致;
2、注意容积率的明确表述,因为书本里的容积率=规划建筑总面积÷土地面积,但是实际上容积率=地上总规划建筑面积减去地上架空、绿化等建筑面积÷总的规划使用土地面积。如果表述不明确,容易误解,容积率只能小不能大,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时最好预留空间,不要卡死自己);(二)、项目改造方案(注意:设计数据方面必须与申请书一致);
(三)、危房不符合抗震鉴定书(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四)、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批文;
(五)、住宅区总平面图(规划局买的路网图,500元一份);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上一级的规划部门对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复);
(七)、住房改造职工名单及住房状况表;
(八)、房屋权属证明(除办公楼以为的每栋楼独栋的房产证,如果建设单位没有,需建设单位写介绍信委托人员到园湖建政路口市房产管理局交60元复印一份即可);
(九)、个人材料:包括1、同意旧房改造意见书(意见书最好包括房产所有人与共有人签名、身份证号码、手印,电话),2、房产产权人和房产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离婚或者死亡的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附身份证后面),3、房产证(包括产权人和共有产权人)。
以上资料除了个人材料以外,复印件一律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申请书、改造方案、状况表需用u盘拷贝与材料一起报送。
xx区直房改办审核→区房改办→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然后招投标建筑公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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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解读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解读
广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20多单位获批成“旧改”试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teniu.cc 202_年06月09日
不少市民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所涉及的产权置换面积大小、是否要补差价等问题存在疑问。为此,自治区房改部门下发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记者就市民关注的旧改疑问,请自治区房改办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能改多大?
方式不同面积有别
现象:市民郭女士现住在65平方米的房改住房,她想通过旧改买一套110平方米的新建住房,不知是否允许买那么大的面积。
政策释疑:按《暂行办法》,今后单位可通过限价房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全额集资建房3种方式进行旧改。对新建住房面积,改造方式不同面积控制有差别:(1)以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新建住房为普通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新建住房面积不能超过144平方米。
(2)以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用于产权置换安置部分)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建设,也可以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但面积扩大后,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3)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套型建筑面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或者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两者取一
货币补偿VS再购非还建住房
现象:王先生所在的住宅区很多房改房都已经破旧,需要进行改造。他想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旧改。考虑到目前家里有5口人,王先生想知道,进行货币补偿后,他是否还能购买单位今后建的非还建住房(指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
政策释疑:按规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同时,经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迁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不过,一旦王先生决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旧改后,就不能再购买非还建住房。
按照《暂行办法》,购买非还建住房,以下情况的单位职工家庭可获得优先供应:
(一)未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的;
(二)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
待建设单位职工购房后还有剩余住房的,可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下列顺序调剂:1.同级政府的其他单位中未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或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2.当地城镇无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
以小换大
超过享受面积须补差价
现象:很多即将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家庭,都想购买非还建住房。刘女士目前只能享受7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但由于收入不高,她最关心的是非还建住房的价格将会如何确定。如果她想购买超过面积70平方米的非还建住房,超出部分的房价将按什么标准收取。
政策释疑:进行旧改,对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房价和面积,存在两种情况:一,以限价房方式进行改造的,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二,以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购买非还建住房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此外,购买的面积,与其原有的房改住房合并计算住房面积后,大于其本人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还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收取超标面积差价款的规定,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收取超标面积差价款。
以旧换新
置换面积不超原来的1.3倍
现象:通过旧改,很多中低收入家庭都希望置换比原来面积大的新房。蒙先生目前的房改住房的面积是62平方米,他想置换一套90平方米、甚至面积更大的新建住房。但心有疑问:通过产权置换方式,面积有没有限制?
政策释疑:和蒙先生一样,许多危旧房改住房的产权人都有这样的想法,不过产权置换面积有上限。按规定,属于产权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原房改住房面积置换给产权人。建设单位与产权人如果另有约定,则按其双方的约定置换。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
提高容积率
须符合规划补交土地出让金
现象:钟女士所在的危旧房改住房住宅区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建的,面积比较小,当初也没有明确住宅区的容积率。她想知道,如果她所在的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如何解决原来土地容积率的问题。
政策释疑:以前,很多危旧房改住房小区的容积率过低,很多城市对原有住宅区的容积率根本没有明确。今后很多单位的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都需要修改或重新确定住宅区的容积率,以更好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
具体的规定是:单位利用出让土地,并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不改变原规划部门核定的容积率,也不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经规划部门许可提高容积率的,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40%交纳。
对土地的利用,按《危旧房改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单位进行旧改,原则上应在原址(指同一宗土地)新建职工住房。要是单位以限价住房方式对危旧未出售的公有住房进行改造,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的40%确定,并列入建设成本,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