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浙房市预监()号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监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甲方:(银行机构)乙方:(房地产开发商)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坐落位置:,土地证证 1
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万元,其中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设资金账户账号。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六、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天内,应当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八、乙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乙方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资料办理退款手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办理退款手续。
九、丙方应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已完成投资额证明。如乙方提出申请,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
十、甲方应当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监管项目其他有效资金支出证明材料,按监管项目实际支出需要拨付资金。
十一、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开发建设需要。资金账户中累计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低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部分纳入本协议监管。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
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十二、违约责任
(一)因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造成监管资金未能使用于项目建设,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害的,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查乙方提出的用款申请材料,造成项目建设延误的,由丙方按照乙方所受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甲方未尽责履行监管义务,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方与乙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因甲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者迟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丙方未认真审核或者甲方未提供监管资金余额的准确情况,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乙、丙三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甲、丙两方无过错的除外。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按照下列第(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十四、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当及时将预售资金监管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收缴、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七、本协议共计页,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八、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公章)负责人签名: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丙方:(公章)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第二篇: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补充协议书
浙房杭州市预监()号补号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补充协议书
甲方:(建设银行)乙方:(房地产开发商)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为切实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甲、乙、丙三方的职责,经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本协议作为甲、乙、丙三方已签订的浙房杭州市预监()号《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两者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二、乙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在甲方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严格遵守《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乙方应将在甲方开立的资金账户的相关情况告知贷款银行和购房人。对因乙方未尽告知义务导致的购房款、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划转入上述资金账户内,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甲方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监管项目其他有效资金支出证明材料和用款申请拨付资金。乙方和丙方对各自提供的支付结算证明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甲方仅负责进行形式审查。
五、甲、乙、丙三方签订的监管协议的相关内容如与甲方和乙方已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及封闭管理协议等法律性文件不一致的,以甲方和乙方已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的约定为准。乙方应根据上述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封闭管理协议)的约定同步归还在甲方获得的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具体操作按照已签署的法律性文件执行。
六、甲方未履行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迟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项,给乙方造成损
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方可利用所拥有的网络平台为乙方提供便捷的监管账户查询服务或按月提供监管账户资金收、支明细和账户余额。甲方履行本条款即视为甲方已履行提供监管资金余额的准确情况的义务。
八、甲方对乙方、丙方或购房人所提交的材料仅负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不承担责任。
九、对因丙方未认真审核,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乙、丙双方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甲方的监管义务不超过甲、乙、丙三方签订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范围。
十一、甲方在依据既有收费标准收取监管账户相关支付结算费用的同时,按本监管项目预算清册总额130%的%比例一次性向乙方收取工程资金监管费。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三、本协议自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预售人:
(以下简称甲方)
预售管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资金监管人:
(以下简称丙方)
签于:
1、甲方系在 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并存续的公司,已取得 三 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甲方开发的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已达到预售条件,甲方已在丙方处开立商
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23、甲方应将预售资金存入丙方(资金监管机构)、乙方系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
银行,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使用资金。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并拟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永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
一、预售商品房概况
一、1、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2、座落位置:
3、预售房屋类别:商品房、预售房屋面积:
5、预售房屋幢数:
二、资金监管范围
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均属监管范围。
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后,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销售所获得的房价款(含按揭贷款)。
本协议所列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不能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甲方在丙方有贷款项目(含按揭合作项目)的,预售资金按贷款合同及按揭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由丙方监管。
超出建设项目总投资15%的售房款,甲方可自由支配。
三、预售资金监管帐户及帐号
三、甲方同意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其在丙方设立的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甲方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在丙方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报乙方备案。
1、甲方在丙方设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名称。
2、帐号:。
四、申报使用预售资金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提交《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
1、甲方欲使用专用帐户资金时,应按照其与施工单位签署的相关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经工程监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制《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
2、乙方按照上述《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总计划表》和《项目工程费用支出表》,审核甲方的用款时间、条件、金额后,签署《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所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3、甲方在丙方无贷款项目(含按揭合作项目)的,丙方依据乙方签署的《项目工程费用支出表》所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4、甲方在丙方贷款项目的,丙方依据贷款合同及相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5、甲方按本协议销售商品房获得的房价款应全部存入在丙方开设的专户。甲方应将与买受人签署的有效买卖合同或协议副本,在签署后三日内提交丙方。
甲方应将入帐后的依据及时报乙方备案。
五、预售资金的使用
1、丙方按照乙方与买受人签署的买卖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代甲方收取房价款,甲方凭买受人缴存款或转款的依据向买受人开具发票。
2、甲、丙双方同意,丙方代收取的预售资金应为甲方计息,利率按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六、特殊约定:
资金发放由贷款银行具体监管。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或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的,按下列第 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向永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自协议项下工程项目综合验收合格时为止。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届满前确需要提前终止的,必须在甲方签订新的《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后,本协议方能终止履行。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共计三页,一式叁份,协议三方各执壹份。
十一、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帐
号:
邮政编码:
乙
方(签章):
住所地: 负 责 人(签章):
联系电话:
丙
方(签章):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帐
号:
邮政编码:
201 年 月 日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
序号:
(单位:万元)开发企业名称
预售项目名称
预售管理部门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工程概预算总金额
完成工作量 支付金额 本月完成本月支付
开发
企业
签章
经办人:
表人:
法定代年
预售证号
预售资金帐
户
至本月底累计
完成
至本月底累计
支付
月 日
预售 管理 人意
见及 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管
银行
意见
签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
开发企业名称
预售项目名称
预售管理部门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工程概预算总金额
工程概预算明细表(单位:万元)
1、基础
2、主体
3、装饰
4、其他
开发
企业
签章
预售证号
预售资金帐户
概预算依据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年 预售管理人意 见及签章监管 银行 意见 签章月 日
经办人:年 月
经办人:年 月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
日
第四篇:《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房资金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二 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三 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四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 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二 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三 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 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 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二 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三 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四 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一致。监管银行在账户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资金账户。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监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资金支付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根据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等要求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月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监管银行应当按月将本银行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情况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监管。
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商品房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监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资金账户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人预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当地市、县(市 行政区域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管银行相互串通设立虚假资金账户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管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企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求责任。
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应执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
第二十三条各市、县(市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前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篇: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监管银行)乙方:(开发公司)
为保证预售商品房相关工程建设的资金需要,甲、乙双方根据《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项目名称为,幢号为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一、乙方同意甲方按照《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上述商品房的预售资金收入、支出和使用等进行监管。
二、乙方在甲方开设上述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其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三、根据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上述商品房在本协议订立时的实际工程进度,甲、乙双方确定:上述商品房的后续工程建设资金为万元,按照规定计算的不可预见费用为万元,合计始监管资金总额为万元。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监管资金总额由甲方根据上述商品房的实际工程进度和重大工程变更、设备更型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四、乙方预售上述商品房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上述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甲方应根据乙方开具的缴款通知或为乙方提供P0S机等支付工具将购房人缴纳的预购价款直接存入上述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向购房人开具进账凭证。
五、乙方需支取、使用监管资金总额内资金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应如实提供经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的证明。
若因发生较大的工程变更或设备更型等需要超过原定资金使用计划支取、涉及监管资金总额内资金的,还应提供设计单位或规划部门的变更核定单及建设费用调整预算书以及设备定购单。
六、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取、使用监管资金总额内资金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审核。
符合支取条件的,予以支取;不符合支取条件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和理由。
七、乙方在监管资金总额内支取的资金必须用于上述商品房的相关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八、上述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实行封闭式管理。存入该专用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总额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乙方可按一般账户管理程序支取超过部分资金,但甲方有权以其超出部分资金优先用于乙方归还甲万的贷款。
九、甲方应于每月日前,向乙方提供上述预售款监管账户一式二份的对账单。
十、项目竣工交付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注销监管账户,同时将注销账户的证明报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报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房产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
备案日期:年月日
合同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