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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协议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2-949414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6 10:51: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经济补偿协议

经 济 补 偿 协 议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年月日,甲乙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甲方雇佣乙方负责_______(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年月日星期日,乙方在住处被发现受伤晕倒,经救治乙方现已基本康复。但乙方却对因何原因被谁所伤及其他相关情况全然不知,经报警,公安机关亦尚未查明。

二、鉴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住处,且可能系在从事劳务工作的过程中受伤等因素,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视为乙方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并参照国家关于雇主责任及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

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其中________元已支付,剩余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后___天内支付。本补偿金包含但不限于:

1、乙方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医疗费(含已发生、后发现未发生、伤病复发等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

2、乙方因伤增加的必要支出、因劳动能力下降导致的收入减少、后续治疗费等;

3、一次性受伤补助金、一次性受伤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4、受伤精神抚慰金等;

三、甲方因认为乙方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而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如经公安机关查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乙方非因此受伤,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协议项下经济补偿金。

四、甲方确保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经济补偿金。

五、协议项下补偿金为一次性综合补偿金,甲乙双方已充分考虑乙方因受伤所需支出的各项费用及损失,乙方保证不得以在雇佣中受到伤害或工伤等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同时也不得向甲方的合伙人、合作方(土地转包人、发包人)等甲方确认的关联方主张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员工经济补偿协议

补 偿 协 议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基本情况:

双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解除劳动关系及 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完全理解和认知本协议存在的风险,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自愿放弃与此事相关的仲裁、诉讼权利,自愿放弃追究甲方与此事相关的法律责任。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特此申明。

二、甲方给予乙方补偿金(包括劳动合同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社会保险补偿等一系列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此补偿金,包含乙方可主张各种损失的综合赔偿,此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三、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与用人单位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同时双方应尽保密义务,保证双方秘密资料不外泄,不在外散播损害双方利益形象的言论,如因泄密或工作交接不清给双方造成重大损失,双方均可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四、经济补偿金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完成工作交接,并于年月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并由乙方现场签具收条。

五、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及条件。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双方的任何事情均与对方无关,双方不再承担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六、乙方承诺本协议所达成的补偿数额,系乙方在充分了解其所应享受的所有补偿待遇前提下,与甲方协商一致后的最终结果,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甲方的欺诈、胁迫及乙方的误解情况。乙方在充分了解自身情况之后,自愿放弃追求补偿差额的权利。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及领取补偿金后,不因任何理由反悔,若再向甲方提出任何其它费用和法律责任要求,即视为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乙方签字:

协议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经济补偿

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才有经济补偿

发表于3年前

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才有经济补偿

近年遇到了这样一种情况,某企业202_年由国有控股转成了外商独资公司。在国有股份退出时,政府从维护职工就业权益出发,和外方约定必须整体接收当时在岗的所有职工,职工工龄连续计算,职工待遇按中国政府政策执行,其中明确规定新公司要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政府依照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才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没有给该企业职工经济补偿。之后,该外企按照约定,整体接收了在岗职工,职工各项福利待遇也都按中国政府政策得到了落实,但是没有和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企业名称没变,劳资关系没变,原来的合同有效(注:原来签的短期合同到期的,新公司均作了续签处理)。现在,这些职工们要求补发国有资本退出时,职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金。

1995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有一个关键点,这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具体是怎样规定的,这个企业当时的做法符合这些法律条款规定吗,职工的诉求合理吗,带着这些疑问我作了一些调查研究,对照分析如下: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这个企业202_年国有资本退出时,外商同意整体接收职工,所有在岗职工也都留在了企业,不仅没有解除劳动合同,那些签订短期合同的,在新公司合同期满后又都续签了新劳动合同。后来的确发生了100余名职工与企业终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那是在没有和企业协商一致情况下发生的,属于辞职行为。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以上前两项规定的情况该企业当时没有出现。第三项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的确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是中外合资公司,现在变成了外方独资公司。但是没有出现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202_年初该企业在转让国有资本时,的确发生了大部分一线职工停工3天的事件,原因是在召开职代会讨论职工安置方案时,职工对经济补偿问题的处理办法不理解、不满意。后来经过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到第4天企业回复了正常生产。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该企业当时经营形势非常好,年纯利润都在数千万元,外商独资后的202_年利润达到7000万,也没有裁掉一名职工。

综上所述:

第一、该企业在国有资本退出时,没有发生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所以补发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鉴于新公司没有按当时约定为职工签订新劳动合同,就应该纠正。政府应该在该企业和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之前,先与外商沟通,对那些不同意续签新劳动合同的职工拿出处理办法。据了解,要求补发经济补偿的职工在认识上有两个误区:一个是认为补偿金数额很大,大到几十万元;二是想即拿经济补偿金,又不与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些人在国企期间工作时段的补偿金每人平均不到20000元,在外企工作6年的补偿金也就是12000元,合计3万余元。如果以解除合同为代价,拿到30000余元的补偿金,最终走这条路的人没有多少。为此,最好的办法是对不同意续签合同的人,企业也同意终止合同,由原国企和现在的外企分段给他们补发补偿金,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继续在该企业工作,不发补偿金。

第三、该企业国有资本退出后,未经劳资双方协商一致,陆续离开独资公司的100余人,依照劳动法,企业不能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_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篇:补偿协议

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就乙方于202_年月日因意外摔倒受伤一事经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因摔伤住院共发生费用人民币元,上述费用已经由甲方支付;

二、乙方同意甲方另行支付乙方误工、营养、护理、二次手术、一次性伤残、就业、医疗补助金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整,解决本起意外摔伤补偿事宜;

三、上述第二项中人民币万元整,支付方式为乙方出院当日支付人民币万元整,剩余款项待平安保险公司理赔款汇至乙方个人账户后(总补偿款包含平安保险公司理赔款),不足部分由甲方一次性补齐。

四、乙方收取上述第二项补偿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甲方或其他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甲乙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五、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立即退回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本协议约定的补偿费等;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补偿协议

补 偿 协 议 书

甲方:江西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西省弋阳县南岩镇南岩村委会及老屋汤家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由甲方承建的弋阳县完善污水处理管网建设(一期工程202_年管网)工程,在K0+156—K0+166沟槽开挖后,施工现场附近汤家村公路边饮用水井井水出现浑浊现象,致使不能饮用。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南岩镇政府、南岩村委会、老屋汤家村民代表多次协商,以补偿形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就补偿协议如下。

一、工程施工地点方志敏大道至南岩景区公路边(老屋汤家),桩号

二、事由:202_年6月9日因甲方在管网施工沟槽开挖后,汤家村南岩景区公路旁村民饮用水井井水出现浑浊现象,致使不能饮用,造成纠纷,停工10天。

三、纠纷解决办法: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南岩镇政府、南岩村委会、老屋汤家村村民代表多次协商,考虑到当地村民日后饮水问题(经多次观察逢雨天气井水浑浊不能饮用)和因水井修复难度大及当地村民放弃饮用井水强烈要求改为饮用自来水,为确保本工程施工能顺利实施,参与单位一致同意以一次性包干补偿形式进行解决。

四、补偿条件:经南岩镇政府、南岩村委会证实,实属当地村民共计46户,每户以700元人民币一次性补偿解决,共计人民币32200元,其中500元为每户装自来水的补偿费,200元为每户补偿水费(此费用为一次

性补偿费用),自来水由南岩村委会统一组织安装,建设局出面与县自来

水公司联系,负责到46户每户装一表一龙头到户,用户户内用水安装费

用农户自理,自来水安装施工过程中乙方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工或提

出任何补偿费用。乙方负责协调自来水安装过程中一切纠纷,并确保46

户村民实属老屋汤家村民的真实性。其它相关费用每户自理,与施工单

位、建设单位、政府无关。补偿后村民不得再要求补偿其它相关的任何

费用并保证不再阻止施工单位施工。

五、支付方式:签证本协议后由施工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南岩镇南岩村村

委会,由村委会负责组织统一安排安装自来水或资金发放,南岩镇政府、南岩村村委会、建设单位鉴证。

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及时组织施工,尽快修通机耕便道,在施工

期间及自来水安装期间乙方确保不得以任何理由再阻工。

七、本协议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鉴证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印章

后生效,双方代表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

甲方(签章):鉴证单位:

南岩镇镇政府:甲方代表人签字:县建设局:

签订日期202_年6月19日南岩村委会:

监理单位:

乙方(签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202_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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