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4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乙方身份证号:,年月日应聘进入甲方公司任一职;于202_年月日时,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一事上,现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场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同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应于202_年月日前,支付乙方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保险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待遇;乙方工龄换算补偿金计算基数计5个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整,从乙方签领该款时起,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
三、乙方在签领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待遇以后,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及法律诉讼。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同时乙方确认甲方已结清乙方的所有工资及加班费。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劳动部门备存一份。
甲方:乙方:(指印)
年月日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
补充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甲、乙双方就202_年月日时,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增订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增加乙方的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元整。
二、该补充协议具保密性质,乙方同意不对第三人泄露本文件信息,以维护甲方利益。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二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双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工资结算至解除劳动关系日。
2、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计: 元作为经济补偿。
3、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与用人单位办理好移交手续,同时对甲方应尽保密义务,保证甲方秘密资料不外泄,不在外散播损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论,如因泄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乙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履行时的权利义务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即行终止,并无任何不了事宜,确认对工作期间的薪资及相关费用已结清并无任何异议。双方对协议解决劳动关系程序及结果均无任何异议,保证不再提出任何仲裁和诉讼请求。
5、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三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书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员工)
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应聘进入甲方公司任一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时,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一事上,现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场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之日起,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支付乙方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保险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待遇;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从乙方签领该款时起,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
乙方在签领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待遇以后,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及法律诉讼。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同时乙方确认甲方已结清乙方的所有工资及加班费。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劳动部门备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指印)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双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经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工资结算至解除劳动关系日。
2、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计: 元作为经济补偿。
3、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与用人单位办理好移交手续,同时对甲方应尽保密义务,保证甲方秘密资料不外泄,不在外散播损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论,如因泄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乙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履行时的权利义务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即行终止,并无任何不了事宜,确认对工作期间的薪资及相关费用已结清并无任何异议。双方对协议解决劳动关系程序及结果均无任何异议,保证不再提出任何仲裁和诉讼请求。
5、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经济补偿金
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经济补偿金----杭州市江干区法院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_)江民一初字第211号
原告徐荣祥,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杭州市江干区华家池14幢85号201室。
委托代理人程雪原、徐涛,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笕丁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许承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劲松,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荣祥诉被告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荣祥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雪原、徐涛,被告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劲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荣祥诉称,自1995年5月19日起在被告处工作,担任生产车间主管。在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统筹保险。202_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养老保险合同一份,事后,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养老金人民币80000元。202_年10月19日,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此后,原告虽于10月23日至11月18日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不但拒发原告工资,而且还在11月16日登报称原告从10月20日起矿工,并于12月9日对原告作出了除名决定。原告认为,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系被告违约,要求判令原告无须返还人民币8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112.57元、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4000元、补交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自1995年6月至202_年5月)以及押金1000元和垫付的电话费648.50元。
原告徐荣祥为此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与许伟超(同音,系被告单位总经理,许伟超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许承树是父子关系)签订的协议书一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2、电信费发票一份,欲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电话费人民币648.50元的事实;
3、仲裁裁决书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之间劳动争议经仲裁裁决的事实;
4、养老保险合同一份,欲证明原告自进公司以来,被告未曾为原告缴纳任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80000元补偿金是对于原告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的补偿;
5、印晓虹、施文英(卫生监督检察员)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在202_年11月7日,原告尚在被告单位正常上班的事实;
6、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欲证明印晓虹、施文英系杭州市卫生局所委派的卫生监督检察员,以及她们曾于11月7日到被告单位现场检查的事实;
7、11月16日钱江晚报启事一份,欲证明被告在11月16日刊登启事,要求原告去上班,否则以旷工论处;而事实上原告一直在被告单位正常上班,被告的启事说明是被告单方要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系被告违约。
8、决定书一份,欲证明该决定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被告开除原告的有效理由及依据;
9、证人周建军于12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对周建军的调查笔录一份、证人周建军当庭所作的证词以及周建军的工作记录一本,欲证明原告202_年10月19日与被告单位总经理许伟超由于工作上的原因发生过争执,许伟超当时口头告知原告以后不要再上班,原告离开被告单位的时间是11月20日。
10、对证人朱慧英的调查笔录一份,欲证明原告202_年10月19日与被告单位总经理许伟超由于工作上的原因发生过争执,许伟超讲过“你以后不要进公司”的话;公司对徐荣祥的除名决定,员工不知情,公司也没有张贴过任何公告;
被告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所称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因加班事宜发生争执,并从202_年10月20日开始一直无故旷工。
二、由于原告无故终止合同,故其要求经济补偿金14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三、原告却有1000元存款在被告处,但不是押金。原告要求享受保险待遇、支付工资、返还押金和垫付电话费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争议范围,应另行申请仲裁。
被告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以下证据:
1、养老保险合同一份,欲证明自202_年6月1日开始,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养老金人民币80000元,原告应为公司至少服务10年;
2、徐荣祥的收条一份,欲证明被告已经将80000元支付给原告的事实;
3、裁决书一份、202_年10月考勤表一份、启事一份,欲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以及原告违约,无故旷工的事实;
4、除名决定一份,欲证明因被告违约,无故终止合同,原告对其作出的处分;
5、调查笔录(蒋美仙、郭建英、严菊兰)三份,欲证明许伟超在202_年10月19日与徐荣祥发生争吵时,没有说过要其以后不要来上班的话。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第3—8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第1、2项证据认为缺乏关联,第9、10项证据的内容不真实。本院认为,第1、2项证据与本案争议的事实缺乏关联,不予采信;第3—8项证据形式合法,内容与争议事实有关,应予确认;第9项证据形式合法,内容与案件争议事实有关,且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虽然原告有异议,但却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对该项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第十项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采信。
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第1—4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对欲证事实没有证明力;第五项证据的内容不真实。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第1、2项证据形式合法,内容与争议事实有关,对欲证事实有证明力,应予确认;第3、4项证据形式合法,内容与争议事实有关,但对被告“无故终止合同的违约事实”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第五项证据不符合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也就是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是:
原告于1995年6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具体负责该公司的生产和技术管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1500元,1998年起调整为1750元,每月5日发放上一月工资。1995年6月至202_年6月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202_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养老保险合同”一份,约定期限自202_年6月1日至202_年5月31日止,被告支付给原告一次性养老金人民币80000元,原告在合同期内违约,无故终止合同,须全额返还养老金;双方还对付款时间等作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原告人民币80000元。
202_年10月19日被告单位总经理与原告因加班问题意见分歧,发生激烈争吵。事后,原告未参加加班,10月22日原告恢复上班。11月5日被告未发给原告工资。11月16日被告在《钱江晚报》上刊登启事称:“徐荣祥,自200
2年10月20日起至今未到公司,请立即到公司上班。否则以旷工论处。”11月20日原告离开被告单位。12月9日被告作出书面决定,认为原告自202_年10月20日起无故旷工,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原告作除名处理。12月13日被告向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告返还一次性养老保险金人民币80000元。12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的除名决定。202_年3月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_)杭劳裁字第144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于3月27日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原告有人民币1000元在被告处。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其总经理在与原告发生争吵时用词激烈,事后漠视原告的正常工作、拒付工资,导致双方不能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确认不返还养老金、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违约无故终止合同,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被告处的钱款虽不属劳动争议范畴,但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对原告因工作原因遗留在被告处的钱款,被告应予返还。因原、被告系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于法无据。至于原告主张保险待遇、垫付电话费一节,因保险待遇已超过法定保护时效,垫付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荣祥不应返还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养老保险金人民币80000元。
二、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徐荣祥工资人民币1122.57元。
三、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徐荣祥人民币1000元。
四、驳回徐荣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徐荣祥负担10元,杭州华隆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2968,户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章 重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代 书记员 蒋 敏 芝
第五篇: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
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
乙方
****年**月**日应聘进入甲方公司任
一职;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于
****年**月**日时届满。
甲方也按有关规定已提前30天通知乙方,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关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一事上,现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场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同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应于
****年**月**日前,支付乙方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保险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待遇;乙方工龄换算补偿金计算基数计3个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元整,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三、乙方在签领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待遇以后,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及法律诉讼。
四、甲、乙双方确认,已经全文阅读本协议,理解无误,是真实意思表示,公平、合理。
五、本协议是一次性解决协议,双方以此为断,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经办人: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