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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条山集团管理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
编辑:风吟鸟唱 识别码:12-930826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1 16:55: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条山集团管理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

中条山集团管理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节俭、廉洁、文明办事之风,根据《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晋办发[202_]18号)和《关于坚决制止省属企业管理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晋国资党发

[202_]3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办理婚嫁、丧葬、生日、乔迁、祝寿、升学等事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党政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集团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办理婚嫁、丧葬事宜,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

办理生日、乔迁、祝寿、升学等喜庆事宜禁止邀请亲属以外人员参加。

第五条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办理婚嫁事宜,婚礼宴请人数超过150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见附表1),但不得超过180人;双方合并办理婚宴,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不得变相通过分批宴请等方式大操大办;不准借机敛财。

第六条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办理婚嫁事宜,需提前7天填写申报表(附表2),事后15天内再填写报告表(附表3);办理丧葬事宜,应在事后15天内填写报告表(附表4)。

基层管理人员填写《办理婚嫁事宜申报表》需经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或行政正职签字后向各分(子)公司纪委申报;中层管理人员填写《办理婚嫁事宜申报表》需经分(子)公司党委书记或行政正职签字后向分(子)公司纪委、集团公司纪委逐级申报;集团公司党政领导填写《办理婚嫁事宜申报表》需经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或总经理签字后向集团公司纪委申报。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填写《办理婚嫁事宜报告表》和《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需经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正职签字,基层管理人员的报告表报送至各分(子)公司纪委,中层管理人员的报告表分(子)公司纪委、集团公司纪委各留存一份,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的报告表报送至集团公司纪委。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严格自律,做到节俭、廉洁、文明办事。不准使用公车、公物;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处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相关费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纳入其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第八条两级纪委应建立《管理人员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台账》(附表5)。对不按规定报告的,要进行诫勉谈话。两级纪委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视情节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违规所得,一律收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或对本单位管理人员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不重视、治理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条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中条山集团管理人员办理婚嫁事宜公示表

备注:此表由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填写并进行公示。附表2

中条山集团管理人员办理婚嫁事宜申报表

附表3

中条山集团管理人员办理婚嫁事宜报告表

备注:此表由本人如实填写。附表4

中条山集团管理人员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

备注:此表由本人如实填写。附表5

中条山集团管理人员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台账

备注:此表必须由报告者本人亲笔填写。

备注:此表必须由报告者本人亲笔填写。

第二篇: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用公款送礼;(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第六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九条 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报县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篇:婚丧喜庆事宜分析材料

常宁市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典型案例

分析材料

一、典型案例 违纪人员情况:

1、曾昭才,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常宁市罗桥镇罗市居委会人,大专文化。1982年4月参加工作,198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_年10月至202_年10月任罗桥镇副镇长,202_年10月至202_年11月任荫田镇副镇长,202_年11月拟任板桥镇副镇长候选人。

2、刘全腾,男,汉族,1975年1月出生,常宁市江河乡人,大专文化。1994年12月参加工作,202_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12月至今在荫田镇计生办工作。

违纪事实:

1、经查,202_年1月8日至1月9日,曾昭才在乔迁新居期间,分三次采取不同方式邀请亲戚以外的人员在王府御景酒店、塔山酒楼参加乔迁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2、经查,202_年12月26日,刘全腾在“常宁人家”违规操办其39岁生日酒席,接受荫田镇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参加酒席并收受礼金,后在市纪委调查期间将镇工作人员所送的礼金全部退还。刘身为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办酒席,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处理结果:

经研究,常宁市纪委给予刘全腾和曾昭才两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件分析

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治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已迫在眉睫。

(一)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形成的原因

1、陈规陋习难以摒弃。我国是一个特别注重“人伦”、“孝道”等道德礼仪的国家,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风俗由来已久,加之婚丧嫁娶都是一生只有一次的大事,所以被看作人生中最大的礼仪,因此很多人都会隆而重之地进行操办,尤其是旧传统习俗保留较多的基层更是如此。

2、补偿心理所致。中国人讲究礼尚往来,遇有婚丧嫁娶的事情,亲朋好友随个“份子”,表达一下心意,在大家看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周而复始,就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利益链条。存在别人办了自己随了礼,自己如果不办就吃亏了的补偿心理。

3、部分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从中央到各地出台的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禁令,多达数百个,一些地方甚至出台了“限桌令”、“限礼金令”“限客令”,但由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花的是自己的钱”,一些党员干部抱侥幸心理,觉得纪检监察机关查不到自己头上,在实际中变明为暗,化整为零地分次、分地变相操办。

4、监管存在“真空”。目前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主要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没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尤其是广大群众的监督积极性还没充分调动起来。平时只能靠突击抽查、群众举报等形式发现问题。

(二)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表现形式

1、范围越来越广。目前有明文规定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宴请对象只能是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而现实中很多邀请对象不仅有亲戚、同学、朋友,还有同事、战友,甚至扩大到上下级和日常有利益交往人员。有的不请自来,难以拒绝。

2、名目越来越多。基层人情礼往名目繁多,除了传统的婚丧喜庆事宜外,小孩满月、周岁、10岁、升学、参军等要待客;成人过30岁、60岁、70岁生日要待客;乔迁新居、开业庆典等都要待客,很多干部都会在“潜规则”的驱使下借机送礼。

3、负担越来越重。以前集体凑份子钱,有的50、100不等,现在礼金单独送了,很多人觉得送少了拿不出手,只有送200元、甚至500元;酒席花费也越来越高,由原来集体办到现在分批分次单独待客,档次不能低,花费越来越高。

4、手段越来越隐蔽。有些党员干部采取化整为零、掩人耳目等方式,要么打“持久战”,今天几桌,明天几桌;要么打“游击战”,今天到这个酒店,明天到那个农家乐;要么打“运动战”,今天请亲戚,明天约同学,要么干脆“退居幕后”,想方设法逃避监督。

(三)整治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手段更为隐蔽。少数党员干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婚丧喜庆事宜作“变通”处理,请客方式由直接告知变间接转达;办理方式由一次大规模的变几次小规模的;操办地点由本地变异地;收钱方式由公开变暗地,或者只收礼金不设宴请等,手段变得更为隐蔽,形式更为多样。

2、证据难以固定。现在婚丧喜庆事宜现场一般没有礼簿,由于送礼者所送礼金的多少以及他们与主办人的亲疏程度如何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如果礼簿上没记明数额、当事人自己不说,就无任何证据,造成收受礼金的隐蔽性和证据难以固定,并且收受礼金和宴请范围都难以界定。

3、监督方法有限。目前只能依靠群众举报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市纪委对宴请现场进行监督的工作难度大,每场婚丧喜庆事宜,市纪委监察局采取逐个盯守式的监管,也力不从心。目前让干部主动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承诺表》,也只能偶尔随机抽查是否按报备请示实际操办。

(四)意见建议 一是严肃纪律,加强党员干部管理。按照分步实施、区别对待的原则,先党员干部,后普通群众,具体明确哪些酒席禁止办,哪些酒席限制办。第一,建立廉政档案制度。凡接到涉及有关人员违规操办酒席的举报、反映,经核实后一律列入其个人廉政档案,作为涉及人员评先选优、考核、提拔任用、平级转重等廉政审查的重要依据。第二,公开曝光制度。凡查处的违规操办酒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案件,一律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市内报纸、电视及违规人所在单位党务政务公栏上进行公开曝光。第三,领导并联制度。凡接到涉及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酒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问题的举报和反映,同步展开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调查,一旦发现存在在治理工作宣传不到位、履职不到位、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严肃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是部门联动,加强对普通群众大操大办的治理。违规办酒难以根治,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普通群众没有得到有效治理。普通群众不是纪委监管对象,要靠各单位齐抓共管,通力合作,才能取得根本效果。如文化宣传部门可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禁止刊发承办升学、搬家、满月等酒席的广告;工商部门可加大对餐饮业的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对酒店承办违规酒席加以限制;人武部门可在征兵时将参军入伍不请客收礼作为纪律要求;教育部门可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向学生家长发放不办升学宴倡议书;乡(镇、办事处)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好辖区内的治理工作,村(社区)可制定一定的村规民约,加以约束;建设、房管部门可在审批手续时作为一项承诺,在户主领取相关证件时必须有村(社区)、乡(镇、办事处)出具的未违规办酒证明;城管单位可加强城区占道办酒的管理,没有了办酒的场所,自然就会减少一部份酒席。

三是加大宣传教育,标本兼治。宣传文化部门和精神文明单位在全社会营造从俭办酒、抵制不良风气的浓厚氛围,引导党员干部和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观,从思想上转变办酒观念。可利用广播、电视台、报刊、宣传标语、手机短信等形式加大对违规操办酒宴相关规定的广泛宣传,大力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文明风尚,还可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行宣传教育,比如创作一些文化作品进行公开演出、播放,开展主题演讲、征文、书画比赛等活动,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让大家自觉抵制大操大办,使操办者为社会所不屑,最终让办酒敛财没有市场,无人捧场。

四是采取交叉检查形式。纪检监察机关一般组织相关部门突击检查婚丧喜庆事宜,存在一个地方的“抬头不见低头见”,有些干部碍于人情因素,不愿意去得罪人。采取县市区交叉检查的形式,不定时、不定点、不定人,更有利于监督检查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四篇: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为带头移风易俗,积极践行文明新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本人郑重承诺:

一、带头严格遵守公司《关于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二、正常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严格履行报告制度,主动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申报,及时填写相关表格。宴请对象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范围内,注意社会影响;严格控制操办规模,不滥发请柬、大操大办,不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三、保证做到不以乔迁新居、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开业庆典、生日寿诞、干部退休、立碑、生育、满月、周岁、升学、参军、就业等事宜为由邀请亲戚以外人员设宴办酒。

四、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制止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行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节俭办事。

五、坚决履行承诺,自觉接受公司党委、纪委和群众的监督。若违反《规定》,除自愿接受公司处分外,同意扣除个人全年绩效奖。承诺人: 202_年月 日

第五篇: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改进党员干部作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倡导良好社会风气,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干部办理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婚丧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向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及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办理婚礼应当10个工作日前报告,说明办理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 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办理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第四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邀请参加婚礼人员限定在亲属范围之内,严禁分期、分批、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倡导移风易俗,反对奢靡之风,严禁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大操大办。

第五条 不准向同事、部属、下属单位和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发送请柬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邀请。不准安排部属及单位工作人员为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发通知、请柬、打招呼。

第六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第七条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和在本单位或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第八条 不准动用公车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外商、私营企业及个人的车辆参与办理婚庆事宜。工会等组织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办理丧葬事宜确需使用公车的不得超过3辆,但不准使用带有明显标识的车辆和制式装备车辆。

第九条 不准在职党员干部担任亲属之外的婚庆主持、司仪、迎宾、致辞、作陪、敬酒等活动。第十条 不准给无亲属关系办理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员干部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等。不准用公款向办理婚丧事宜的党员干部赠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等。

第十一条 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参与或举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二条 不准借乔迁新居或子女升学、订婚、参军、过生日及小孩满月、百天等各种名义摆设宴席借机敛财。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等,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对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区纪委监察局。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_年6月*日起施行。

中条山集团管理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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