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3号文库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解读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12-778847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1 16:39: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解读

江苏省淮安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制度

解读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基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新型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事业管理效率应运而生的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已进行了15个年头了,尤其是2005年以来,对全市的所有事业单位全部实行网上登记管理,更把登记工作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相对于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社会上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认识尚显不足。现就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目的与效力作一简要介绍。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旧的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为了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从90年代初起全国部分省市开始着手探索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推动事业单位社会化进程。1993年7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关于建立全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全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我市事业单位积极落实文件精神,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全市事业单位的初始登

记工作,建立了初具雏形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体系。

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国务院于1998年10月25日颁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内容、程序、责任人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标志着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正式建立。根据国务院的文件要求,我省在2001年1月1日起,废止原试点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展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工作,推进地方登记管理制度向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过渡。

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署并公布第411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执法主体作出进一步明确。明确各级编办下属的淮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执法主体。我市编办也于文件下达之后成立了淮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并于2006年底明确为市编办下属的独立行政机构。同年11月,省编办部署全省统一实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制度。要求自2005年1月15日起,全省事业单位所有涉及登记管理的事项统一通过网上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建立规范、便捷、高效、透明的网络管理体系。我市市直及所辖各县区的所有事业单位历时半年,顺利完成了从手工登记向网上登记的阶梯性跨越。

2007年7月2日,梁保华省长签署第35号政府令,颁

布《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这是我省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系建设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填补了我省自1993年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以来的法制空白。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作用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准入制度。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实行政事分开,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依法核准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让事业单位获得进入市场,进入社会的合法凭证,是实现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目标的重要手段。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实施之前,事业单位没有法人主体资格,在市场运作中,没有“身份证”“通行证”,束缚了事业单位的发展,遇到问题其举办单位也受牵连。如我市的各大专业院校及中小学校,每年都在发展壮大,与其他部门和单位联系工作时需要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特别是缺乏流动资金需到银行贷款时,独

立的法人资格显得尤为重要。为支持事业单位的发展,我们按登记程序和要求及时为事业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通过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既保障了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其举办单位的合法权益。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收集整理事业单位登记资料,确保事业单位登记档案完整性的档案制度。事业单位登记档案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变更、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及其他材料。登记档案的建立,在涉及事业单位有关诉讼时可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也为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了服务。按照省编办对登记档案整理的要求,我市编办下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每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进行单独立卷。仅市直就收集、整理事业单位登记档案300余盒共2000余卷。近年来,陆续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唯一有效法律凭证。2000年7月,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财政部等十五个部委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作用,规定事业单位申办有关社会保险、开立银行帐户、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申办税务登记、申办收费许可证、土地

房产登记管理、购领收据发票、法律诉讼、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申办组织机构标识代码、签订合同契约等有关事宜时,有关部门必须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未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事业单位法人禁止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禁止伪造或使用假证书、假印章和假年检标记;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处。经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登记机关进行法人证书的年度检验。(江苏省淮安市编办)

第二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所需材料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所需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所需材料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经费来源证明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5、《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6、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免通知。

7、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变更文件或材料

(1)

举办单位变更:变更文件。(2)

法定代表人变更:

①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原件);

②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三份);

③新任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④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

场所变更:场所使用权证明。

(4)

开办资金变更: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经财务主管部门证明的财务决算报表。

2、《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3、原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1、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文件;

2、《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一式三份);

3、有关机关确认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事业单位的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所需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一式四份);

2、原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机构编制变动文件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本单位公章、财务专用印模;

6、《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7、接受捐赠、受奖惩或有评估结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篇: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申请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teniu.cc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住所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告知方式: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teniu.cc/

第四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沿革制度及其办理程序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沿革、条例主要内容及其办理程序

一、什么是事业法人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指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登记管理机构依法对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以明确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确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规范事业单位法人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对登记事项和相关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行政执法活动和管理的总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是指各级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类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我省现有省、市、县(市、区)三级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本级辖区内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基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新型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效率应运而生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已进行了15个年头了,尤其是2008年以来,对全县的所有事业单位全部实行网上登记管理,更把登记工作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相对于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社会上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认识尚显不足。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旧的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为了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从90年代初起全国部分省市开始着手探索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推动事业单位社会化进程。1996年11月19日,当时的省长蒋祝平签署第106号省政府令,颁布了《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编委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全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我县事业单位积极落实文件精神,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全县事业单位的初始登记工作,建立了初具雏形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体系。

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国务院于1998年10月25日颁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内容、程序、责任人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标志着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正式建立。根据国务院的文件要求,我省在2001年1月1日起,废止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展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工作,推进地方登记管理制度向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过渡。

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署并公布第411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执法主体作出进一步明确。明确各级编办下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执法主体。我县编办也于文件下达之后成立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08年2月,省编办部署全省统一实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制度。要求自2009年1月15日起,全省事业单位所有涉及登记管理的事项统一通过网上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建立规范、便捷、高效、透明的网络管理体系。我县的所有事业单位历时半年,顺利完成了从手工登记向网上登记的阶梯性跨越。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唯一有效法律凭证。2000年7月,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财政部等十五个部委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作用,规定事业单位申办有关社会保险、开立银行帐户、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申办税务登记、申办收费许可证、土地房产登记管理、购领收据发票、法律诉讼、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申办组织机构标识代码、签订合同契约等有关事宜时,有关部门必须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未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事业单位法人禁止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禁止伪造或使用假证书、假印章和假年检标记;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处。经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登记机关进行法人证书的检验。

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主要内容以及具体问题处理办法。

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署并公布第411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是我国出台的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的法规性文件,它较2007年颁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早3年出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共四章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1)办理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备案;(2)办理事业单位变更登记;(3)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4)审查事业单位的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置;(5)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6)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7)处理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事件。

(一)关于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和备案。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范围,简单地说,就是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须经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核查申请登记事项,确认符合条件予以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那什么是备案的范围呢?《条例》第11条规定,“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另外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条例》”规定以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的是备案制度。第一类是指依据某个法律设立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已经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一些行政执法职能,业经批准即取得法人资格,如文化市场稽查队。第二类是指经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卫生等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上述单位经相关部门批准,取得了相应的执业资格许可证,即具备了法人条件。第三类就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如水产局、广电局等。

备案与登记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登记需要审查是否具备法人条件,而备案则不需要;二是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是由登记管理机构认定,而备案的法定代表人是由审批机关认定。三是备案时执业资格证书上标明的事项,一般不再审查。但登记和备案在具体操作时,审查的程序、要求、收费标准都是一致的,只不过备案有些审查的事项可以简化。

(二)关于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具有强制性。事业单位拟对登记事项进行变更,必须向原设立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变更等。变更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应自变更事项被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批准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变更住所,应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实施细则》规定,开办资金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也得办理变更登记。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或备案、变更登记依次要经历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六个环节。

(三)关于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和备案。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是指下列七种情况:①因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②因合并、分立解散;③依照法规和本单位章程,事业单位决定自行解散;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⑤经审批机关批准转制;⑥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满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⑦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开户银行,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宣告该事业单位已经终止活动。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的事业单位,即从法律上确认了其法人主体的消失。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工作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书和印章、公告。

(四)关于事业单位的报告制度。

根据《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就上一执行《条例》和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即“报告”于3月31日前分别送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其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罚,包括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否继续有效等。2005年9月19日,省编办印发了《关于批转<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年检的内容、程序、应提交的材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知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事业单位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事项登记手续;

(五)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正常,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六)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二)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年末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三)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

(四)违反财务规定,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不按《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时限及时办理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住所、举办单位变更登记的;

(七)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违反规定接受或者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事业单位的报告的工作程序是:自查、填报、审查、做出结论。

(五)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的处罚措施。

根据《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或备案后,既充分享有规定的权利,也应履行应尽的义务,事业单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①不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②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③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有几个具体登记操作的问题。一是合署办公的事业单位,如果是财务独立核算的,可分别办理登记;二是公务员不得兼任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规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该产生于事业单位本身。这既是政事分开的需要,也是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三是非法人的问题,在没有实行全国统一登记之前,我省是有非法人事业单位这一规定,但按照《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有些财务独立的事业单位没有参加法人登记,如各个交通局,主要责任在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放开手脚,积极为事业单位创造条件,使事业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四是财务不独立的问题。事业单位能够独立支配自己的财权,这是法人的重要条件之一。少数主管部门一直将部分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与机关捏在一起,这样做不利于事业单位充分发挥自身的活力。机关可以代理事业单位管理财务,但帐要分清,主管部门应该让事业单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第五篇: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须知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须知

一、受理部门

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

二、受理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三、申报材料

书面材料均一式两份,复印件用A4纸,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同时出具。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3、具体事项变更所需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①《拟登记事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②区属事业单位提交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组织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的行业许可证、举办单位决定变更的文件(单位新名称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③原单位所有印章(如印章已交有关部门,应出具证明材料);④《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封面加盖旧的单位名称公章;⑤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备案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

(2)变更住所:①新的住所证明,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包括产权证、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租用协议、契约);②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住所的行业许可证、举办单位决定变更的文件;③新的电话、邮编、网址、电子信箱等。

(3)变更宗旨及业务范围:区属事业单位提交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组织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的行业许可证、举办单位决定变更的文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①如实填写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及新法定代表人照片(新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②举办单位对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③举办单位对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④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⑤其他组织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业许可证明。⑥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备案在《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备注’栏内。

(5)变更经费来源: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①举办单位决定变更的文件;②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要有明确的国有资金占有比例(区属事业单位由财政局出具拨款证明)。

(7)改变举办单位:①区属事业单位提交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其他组织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的行业许可证、新旧两个举办单位的共同决定文件;②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要有明确的国有资金占有比例(区属事业单位由财政局出具拨款证明);③新举办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④《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中‘举办单位意见’栏,加盖新旧两个举办单位的公章。

(8)遗失补办:①刊登了遗失声明的报刊(报刊发行范围应为北京市全市)。②举办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和遗失补办申请。

四、办理程序

与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办理程序相同。

五、费用标准

1、免收变更费、工本费;

2、按照京编办发[1998]6号文件规定,代收350元公告费。由市编办统一在《北京日报》上公告。

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7:30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同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地址:海淀区苏州街乙29号

电话:010-62624511/5352转212

010-62615169

传真:010-62615169

邮编:100080

网址: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解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