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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编辑:独影花开 识别码:12-799126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6 16:47: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经营企业,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确保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畅通,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我会组织制定的《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联系人:孙 岩

联系电话:66597377

传真电话:66025918

电子邮件地址:sunyan@serc.gov.cn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总结事故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定预防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准确、及时和完整。第三条 电力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见附表1、2)。每月快报在下月5日前报出,正式月报在下月17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1月底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

发生重大、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状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发生人身死亡和本条第二款的事故,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3、4、5)应在45天内上报电监会。

第四条 事故标准认定:暂执行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

第五条 统计报表、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书面文件和电子版方式报送。

重大事项以电话、电报和传真方式报告。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的电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汇总和报送,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

属于集团化管理的发电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由集团公司负责汇总、报送,独立法人经营的发电企业单独报送本企业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条 电监会定期发布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印发安全生产简报。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者,电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理。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表1:发电企业电力生产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

年月日

填报(汇总)单位(章):本表共页,第页

制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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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身 事 故(人)│设 备 事

故(次)┃┃├───────┬────────┼───────┬──────────┨┃│死亡│ 其中:重、特大 │事故│其中:重、特大┃┃├─┬─────┼─┬──────┼─┬─────┼──┬───────┨┃│本│累计│本│累计│本│累计│本月│累计┃┃│月││月││月│││┃┃│ ││ ││ │││┃┃│ ├──┬──┤ ├──┬───┼─┼──┬──┤├───┬───┨┃│ │今年│去年│ │今年│ 去年 │ │今年│去年││ 今年 │ 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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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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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

审核人:

制表人:

表2:

电网企业电力生产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

年月日

填报(汇总)单位(章): 本表共页,第页制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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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事故(人)│电 网 事 故(次)│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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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

┃┃│││事故│其中:重、│事故│其中:

│事故│其中:重、特大│ ┃┃││││特大││重、特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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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累计 │本│ 累 │本│ 累计│本│ 累计 │本│累计 │ ┃┃│

││月││月││月││月│ 计 │月││月│

│月││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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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去│ │今│去│ │今│去│ │今│去│ │今│去│ │今年│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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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 │年│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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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审核人:制表人:

表3人身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企业详细名称地址电话

2、业别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

3、发生事故日期年月日时分车间(工地、工区、队)

4、事故类别主要原因分析

5、这次事故伤亡情况:死亡人重伤人 轻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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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伤害情况 │ 工种及 │ 性别 │年龄│ 本工种 │受过何种安│估计财务│ 附注 ┃┃│(死、重、轻│ 级 别 │││ 工 龄

│全教育│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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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7、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

8、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9、参加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注明职别):

10、附件清单(包括图纸、资料、原始记录、笔录、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事故照片、录像等):

企业负责人制表人

年月日

表4重大、特大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事故名称:

2、事故单位名称:

3、事故等级:

4、事故起止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5、事故前电网运行工况(事故前运行实时工况、气象条件等):

6、事故发生、扩大和处理情况:

7、事故原因及扩大原因:

8、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少发电量、减供负荷、损坏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对重要用户影响等):

9、事故暴露问题:

10、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人和完成期限:

11、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2、参加事故调查组的单位及人员名单和签名:

13、附件清单(包括图纸、资料、原始记录、笔录、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事故照片、录像等):

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签名: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负责人: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盖章:

报出日期:年月日 表5重大、特大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事故名称:

2、事故单位名称:

3、事故等级:;事故类别:

4、事故起止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5、主设备情况(主设备规范、制造厂、投产日期、最近一次大修日期等):

6、事故前工况:

7、事故发生、扩大和处理情况:

8、事故原因及扩大原因:

9、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少发电量、减供负荷、损坏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对重要用户影响等):

10、事故暴露问题:

11、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人和完成期限:

12、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3、参加事故调查组的单位及成员名单和签名:

14、附件清单(包括图纸、资料、原始记录、笔录、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事故照片、录像等):

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签名: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负责人: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盖章:

报出日期:年月日

发布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年03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03月10日(中央法规)

第二篇: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X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各企业安全信息报送、组织和管理,明确责任,确保渠道畅通、程序规范,提高安全事件应对能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以下简称安全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记录、汇报、数据及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类不安全事件。

第三条

安全信息报送实行分类、分级、逐级报送的原则,任何企业和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安全信息,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各类安全信息,不得阻挠安全信息的报送。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XXX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企业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并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报送;负责对各企业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报送的安全信息资料负领导责任;各级分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报送的安全信息资料。

第六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资料的分类收集、建立台账,并负责及时、准确、完整的向上级企业报送安全信息。部门负责人为报告安全信息报送的责任人,24小时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应报XXX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人员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将新变更的人员信息进行报备。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接受各类安全生产文件及预警信息,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其他相关部门和子公司负责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安全信息资料中涉及到本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和数据。

第八条

企业任何一名员工在发现或发生不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向本班组、部门、企业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可直接向行政一把手或安全分管负责人汇报。

第三章 报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安全信息报送分为:日常信息报送、特殊情况信息报送和事件(事故、未遂事件)信息报送。

第十条

日常信息报送

1.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情况。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会议情况,需上传照片或扫描件形式的原始会议记录和签到表。

2.上半年、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每年7月5日前报送半年工作总结;次年1月5日前报送上工作总结。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除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附件一)外,还需上传照片或扫描件形式的企业安全检查记录表。

4.企业安全工作计划及安全工作目标。每年2月底前上报企业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工作目标。

5.工程项目“三同时”资料。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在工程建设前期和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要求分别提交设计图纸安全项目会审表和安全项目竣工报验表。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信息报送

1.安全值班情况。按上级企业通知要求报送值班表。2.区域内发生气象、地质等自然灾害(如地震、大风、洪水、泥石流等情况)导致企业出现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在灾害发生12小时内,将企业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通过电话向XXX公司领导和安全管理部简要报告情况。

3.上级企业要求报送的其他安全、职业健康、社会类信息。

第十二条

事件(事故、未遂事件)信息报送 1.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2.发生一般火灾事故、较大工伤亡事故、重大交通事故以上(含)的企业必须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在2小时内报XXX公司,并按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发生工伤重伤事故或一般交通事故的企业,必须在3日内向XXX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如发现故意隐瞒不报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将取消安全先进企业评比资格,情节严重的,在全系统内通报批评。

4.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同时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自《工伤认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5日内,向XXX公司安全管理部上报工伤情况说明及《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5.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按照逐级汇报的原则进行汇报。情况危机时,也可越级直接汇报至企业行政一把手。

6.发生其他非我方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和职工伤亡的事件,应当立即向上级企业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收集的安全信息、资料应分类保存,登记建档,以便核对和检索。资料归档应尽可能的做到纸质和电子文件双重保存,重要的、使用频繁的文件材料可适当增加归档份数。

第十四条

安全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借阅、销毁,做好保密工作;重伤和死亡事故、火灾事故、建设项目“三同时”和事件类信息归档资料应长期保存,其他资料保存期一般不少于5年。

第五章 通报及考核

第十五条

XXX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定期对各企业报送信息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上传到企业内部网站。

第十六条

安全信息上报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未按时、按要求上报的按照《XXX安全检查、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如发现故意隐瞒不报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将取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资格,情节严重的,全系统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文中要求的上报时限均以“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

第十八条

在XXX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上报电子类信息资料的通道如无特殊要求以“XXXOA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记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X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应急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应急信息报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连市应急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并结合我区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信息报送主渠道

各街道应急领导小组、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委各委员单位办公室是信息报送工作的主渠道,负责向区应急委(应急办)报送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应急信息。区应急办负责处理全区等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报送工作。

各街道、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应急信息报送制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选派责任心强、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应急信息报送工作。

二、信息报送的要求

(一)报送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起因及基本经过、影响范围、处置情况、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等。对事件及处置工作进展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并做出事件分析评估。

(二)语言表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要素完整、文字精练,特殊事件要阐明背景情

(三)报送时限:各街道、各部门在获悉等级突发事件信息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区应急办。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随即补报书面报告。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现象发生

(四)报送方式:

1、不涉密的信息,纸制文本可传真区应急办,信息发送后须来电核实确认。

2、涉密的信息,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三、信息报送的范围

(一)群体性事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访事件:进京、去省、来市、到区的集体上访;在敏感地点上访并发生打横幅、喊口号或其他过激行为的;群众上访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上访人员有暴力倾向或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暴力性的事件等。

2、导致下列结果之一的群体性事件:造成铁路、公路、海运航道交通中断;造成城市交通或重要交通枢纽严重堵塞;造成大中型或重要企业停产,城市主要商场、医院、学校等停业、停诊、停课;城市或重要地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中断;阻挠、妨碍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施工。

3、未经批准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罢工、罢驶、罢市等。

4、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非法聚集且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或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伤亡事件。

5、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期间聚众滋事或骚乱。

6、群体性殴斗、械斗或冲突。

7、有可能造成较大、较坏影响的涉外群体性行为。

8、集体暴力抗法、聚众袭击执法人员等。

9、涉及群众根本利益且人数较多、上访频繁、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矛盾激化倾向的。

(二)过激事件

10、冲击、围攻党政军警等机关或其他国家要害部门。

11、在公共场所、重要部位、重点地区出现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12、在公共场所已实施或有实施倾向的有目的性的自焚、自杀、自残或其他过激行为。

13、在国家、省、市、区重点部门、重要部位极端行为上访或有此类倾向。

(三)影响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事件

14、各类非法组党、结社、集会动向。

15、敌对分子、“民运分子”、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的捣乱破坏活动及动向和制造的暴力、恐怖、骚乱事件。

16、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恐怖活动和事件。

17、有迹象表明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渗透或欲插手介入的事件。

18、境内外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成批流入我市的案件及重大反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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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重要生产资料、粮食和日常消费品等短缺或价格大幅波动情况。

20、金融挤兑事件或因金融风险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21、有境外宗教组织渗透背景的影响较大的非法宗教活动;因伤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引发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22、邪教等各种非法组织的规模性集会;影响恶劣的封建迷信活动;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规模较大的联宗祭祖等活动。

(四)特殊群体和个体事件

23、学生、教师等群体:非正常聚集、罢课、罢教、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校园内(校园网)出现较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造谣信息;影响中、高考秩序等事件;校园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治安、刑事、公共卫生和安全等事件。

24、党政领导干部等群体:县(处)级及以上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发生非正常死亡、刑事案件等;国家公职人员严重违法违纪事件;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25、公检法司军等群体:影响较大的军警民冲突事件;公检法司人员遭犯罪嫌疑人报复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党政军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因执行公务引发的严重对立或矛盾;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26、其他特殊群体:市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特殊群体发生非正常伤亡、刑事案件等;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五)事故、环境污染和灾害

27、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火灾和水陆交通事故)。

28、空难、空险等事件;列车相撞、脱轨等事件;海上险情。

29、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中毒事故。

30、危险品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以及环境污染事故。

31、造成重要区域能源、电力、通讯等设施工作中断的事故。

32、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

33、江河海堤防、水库溃决及可能溃决的险情;水旱灾害。

34、造成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海啸、气象、海洋、地质、生物等灾害;有感以上地震及灾害。

35、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火灾;国家和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城市水土涵养林等火灾;造成重要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工作中断的事故。

36、可能造成较大破坏的自然灾害预警情况。

37、其他涉及人员伤亡,有较大影响的事故事件等。

(六)公共卫生事件

38、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鼠疫、黄热病、霍乱、肺炭疽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疫情病例或疑似病例。

39、发现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第四篇: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电力工业作为我国能源工业的主导产业,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促进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统一电力安全评价标准,满足电力安全监管需要,电监会组织制定了《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1.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事故认定

(一)人身事故的认定标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人身事故。

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二)电网事故的认定标准

对电网事故的认定,以事故对省电网、区域电网或城市的减供负荷范围(或比例),即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为标准。分为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和一般电网事故。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

1、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20%;

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30%或者4000兆瓦;

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3000兆瓦;

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0%或者2000兆瓦。

2、直辖市减供负荷50%以上的;

3、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重大电网事故:

1、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8%;

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0%或者1600兆瓦;

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5%或者1000兆瓦;

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20%或者750兆瓦;

5)电网负荷为不满1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200兆瓦。

2、直辖市减供负荷20%以上的;

3、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以上的;

4、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以上的;

5、小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

(三)设备事故的认定标准

电力企业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主要是依据每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特大设备事故的标准,按电监会2号令,为2000万元;重大设备事故的标准,按电监会2号令,为500万元。

3.事故的即时报告制度和事故调查

(一)报告制度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电力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的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二)事故调查权限

1、人身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2、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由电监会组织调查;

3、一般电网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

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一般事故,进行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一方申请电监会处理的,由电监会组织调查。

(三)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抢救伤员和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

3、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收集事故经过、现场情况、财产损失等原始材料。

4、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应当明确事故原因、性质、责任、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4.事故统计报告

电力生产事故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办理。(电监会提供)

第五篇: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及时掌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信息,以便学校对安全事故及时做出应急处理。特别制定如下制度:

一、重大信息的界定

1、校园伤害事件。伤害学生一人以上(含一人),在医院治疗一天以上的。

2、学生死亡事件。不管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上学期间,还是假期当中。

3、财产丢失事件。丢失财产价值500元以上的。

4、食品卫生事件。

5、学校租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

6、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二、学校发生师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非正常死亡事件(含校内外发生的)等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了按《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以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并在半小时内告知教育局,并在三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

三、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后,要作及时、妥善处理,必要时请示教育局。

四、对重大信息谎报、漏报或拖延不报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五、分管安全校长为学校安全信息报告负责人,校长办公室主任为学校安全信息兼职报告人。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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