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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放宽二胎生育吗?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12-419073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9 08:28: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能放宽二胎生育吗?

能放宽二胎生育吗?

就前段时间热议的“放宽生育二胎”问题,有许多人表示赞同。他们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很多将出现劳动力缺乏的情况,需要补充人口;独柴难烧,独子难教,感觉一个孩子实在是太娇气、太孤单了,不利于培养孩子团结互助的性格,现在好多独生子女根本就搞不明白哥哥、姐姐、弟弟、妹妹意味着什么,不知道什么叫做“分享”;心理需要”。

为何我国要实行计划生育?

历史的足迹——新中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封建社会“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影响深远。1953年全国人口普查,出生率上升到37.0%。,亡率下降到14.0%。,自然增长率创下23.0%。的新高。这表明,在短短的3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人口再生产类型就完成了由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向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的转变,随后迎来第一次生育高潮。这种情况引起了党和政府的关注,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八大三次会议(扩大)的讲话中,提出抓人口问题“三年试点,三年推广,四年普遍实行”的设想,展露出新中国人口政策的雏形。1957年7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分析了人口增长过快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主张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曾受到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的赞扬。但是,1957年反右派斗争一起,将适当控制人口增长当作马尔萨斯人口论批判,进而形成了“人口越多、劳动力越多、积累越多、发展越快”——人口越多越好的理论教条,人口问题成为无人敢于问津的“禁区”。虽然20世纪60年代前期,中央领导同志和有关文件曾提及控制人口和实行计划生育,但没有真正贯彻下去。在10年“文革”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

进入20世纪70年代,全国人口突破8亿。面对严峻的人口形势,国家开始加大人口控制力度,生育政策也逐步明朗起来。1971年国务院批准《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1973年提出“晚、稀、少”,强调核心是“少”,遂演变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生育政策。1978年国家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并将“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写入宪法。1979年12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成都召开工作会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最好生一个孩子„„..这是我国目前人口发展中的一个战略性要求”。至此,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已是呼之欲出。

20世纪70年代后期,面对经济短缺、人口和劳动力过剩的严峻形势,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控制人口增长、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者也进行了不少相关研究。1980年3-5月,中央连续召开5次人口座谈会。与会者认为,中国人口太多了,应当尽快将生育率降下来,实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并对生育一个孩子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如何解决进行了讨论。

关于会不会引起孩子智力下降问题。民间说,老大憨、老二聪、老三灵。是不是这样呢?经过查阅资料和论证,大家认定,生育孩子次序同孩子聪明不聪明没有必然联系,民间的说法缺乏科学根据。民间的说法同过去多生多育有关,因为生育的子女多,老大就担负着协助父母照料弟弟、妹妹的任务,表现出宽容大度,带有憨厚的劲头儿;后边的弟弟、妹妹就显得更活跃一些、聪明一些。

关于会不会引起人口年龄结构老化和劳动力不足问题。座谈会气氛热烈。有的主张,生育一个孩子的时间可以搞半个世纪、一个世纪,以解决我国人口严重过剩问题。有的认为,长期实行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会带来劳动力短缺、老龄化严重、社会负担过重等社会问题。笔者在起草报告中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主要是要控制一代人的生育率,因为控制住一代人的生育率,也就自然控制了下一代作父母的人口数量,因而主要是未来二三十年的事情。这样,既使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又使人口老龄化不致过于严重。将来可以通过生

育政策的适当调整,避免老年人口负担超负荷以及劳动力不足问题的发生。

关于会不会出现“四二一”结构问题。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会不会造成老年人口为

四、成年人口为

二、少年人口为一的“四二一”代际结构呢?首先,老年人口为四不可能普遍存在。按照年龄级别死亡率U形曲线分布,每年每个年龄组均要死亡一定数量人口,老年人口年龄组死亡率要更高一些,二三十岁为人父母者不可能全部活到60或65岁以上。那么“二一”呢?只有独生子女结婚后又生育一个孩子,才具备形成“二一”的条件;如果实行独生子女结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二一”也就失去了产生的条件。因此,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在某些家庭可能出现“四二一”代际结构,但不具有普遍性,整个社会是不可能形成“四二一”结构的。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生育政策的基本点是: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两个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三个。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要求可适当放宽一些。可见,1980年中央正式提出以提倡生育一个孩子为主要标志的生育政策,绝不是“拍脑袋”的产物,而是经过了认真讨论和论证,对其实施结果进行了深入研究,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抉择。此外,座谈会还讨论了人口素质、人口性别比、人口城市化、人口民族构成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30多年的实践证明,当时对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判断是正确的,制定的政策是成功的。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我国的人口政策已经尽善尽美了,包括人口政策在内的任何政策,总是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进入低生育水平阶段后,人口政策也应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

当前的选择——我国可以实行“三步走”的人口发展战略:第一步,把高生育率降低到更低水平以下,实现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转变,这一步已在1992年完成。第二步,稳定低生育水平至人口零增长,同时注重人口素质提高和结构调整,预计这一步可在2030年前后实现。第三步,零增长以后由于人口的惯性作用,总体人口将呈一定程度的减少趋势,届时再依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资源环境状况,作出理想适度人口的抉择。这里所说的“理想适度人口”是全方位的,不仅人口的数量是适当的,而且质量是较高的,年龄、性别等的结构是合理的,同资源、环境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是相适应的。

当前我们正处在人口发展战略的第二步,如何走好这一步?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可表述为: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实行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调整人口结构相结合,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应制定包括人口自身变动、人口与发展在内的全面发展的人口政策,逐步实现由人口数量控制为主向数量控制与质量提高、结构调整并重转变,最终过渡到以质量提高和结构调整为主的人口政策。

但今天越来越多的家庭希望要2个孩子,一方面是仍然残存的传统影响,一个家庭总希望能够有一个男孩子延续香火;另一方面,许多有经济能力的家庭,希望能够给孩子塑造一个有伴的成长环境。

据统计显示,想要二胎的中国家庭,往往占据了中国社会等级的两个极端,即收入偏低的农村人口和收入居高的富裕阶层,只不过他们选择的方式不同。以往农村为了生二胎而不得不成为“超生游击队”的现象,在城市里不可能出现;而动辄数千数万元的二胎准生证,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不算是经济负担。

其实,富裕阶层或名人的多胎现象早已为人熟知。在培养“事业接班人”的动机下,企业主往往坚持一定要儿子,有一个儿子还希望要两个。即使是征收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具有支付能力的他们也丝毫不在乎。

这种情况在全国其他地区的高收入人群中也很典型。这些在影视圈、高等院校、商业机

构中的高收入人群,在生育多胎的时候,也试图不违反法律,他们中有许多人采取的办法是或同境外人士结婚,或干脆自己就获得了国外“绿卡”或国籍。

另外,借出国机会在国外生育,令孩子自动获得外国国籍以规避国内计生政策的,也是目前部分高收入人士利用的方式之一。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所前所长李伟雄认为,介于目前高收入阶层的人数较少,这样不违法的“超生”在数量上对人口数量控制几乎不会产生影响。但他也同时承认,由于高收入阶层受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很容易对普通民众造成示范作用,破坏了政策法规的公正和平等,甚至引发局部事态失控。据了解,一些地区就是当地基层干部和企业主首先违反计生政策,引起超生现象开始在当地蔓延。

目前对于二胎生育,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省市所制定的条例有所不同。例如广东省对再生育一胎子女作出以下规定:

1.经地级以上市病疾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一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以内(含依法收养)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3.再婚夫妇,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所以现在完全放宽二胎生育是不可能的,但也许会有这样的一天到来!

第二篇:如何生育二胎?

生育二胎

我们国家仅仅允许少部分人生育二胎,但近年来富二代、官二代的崛起,很多家庭都成为超生新贵,超生无非就是罚款,而且,对于计划生育到底好还是坏,到底应该禁止还是提倡,现在有不同的声音,因此,近几年来,生育的政策有所松动,而看看我们的近邻,包括俄罗斯、日本、韩国、甚至我们的台湾省,无一不是在想方设法的促进生育,只有我们国家生育紧缩。

在优生优育中,我其实最乐意打交道的就是生育二胎的夫妇,从一胎的甜酸苦辣中走过来,已经对孩子对于家庭的重要性,有很深刻的感触,不像是一胎的年轻夫妇,还整天儿孙自有儿孙福,把自己的不作为看成是顺其自然,而一旦生育了不够健康的宝宝就归于天意,这与某些官员的做法有异曲同工之处,平时不注意水利设施的建设,一旦下雨出现城市内涝、江河决堤就称之为百年一遇或千年不遇的洪灾,不下雨的时候,没有水利工程的储存水源,就说这个天旱是百年一遇、千年一遇,都是争取为不作为的免责,为官一任不作为,导致雨大点就决堤就内涝,雨少点就旱灾,这是天灾还是人祸?同样的道理,生育出生缺陷儿的家庭大多数都是因为无知、疏忽和不作为导致的,这难道不是人祸?

可是为官不作为顶多没有政绩,或者被曝光,而你在生育上自己不作为,就成为了子孙的罪人,为害了一个本应该兴旺的家族。

生育二胎的过来人,对科学不科学也都有自己悟出的道理,大多数都接近朴素的科学,也知道孕育孩子是一步赶不上、十步撵不上,过去了时间窗口就无法弥补,因此特别容易沟通。

⒈二胎的政策(做成字幕,简单说)

什么人可以生育二胎,我国各地二胎的政策有地域的区别,大致的是有下面这些共性,我总结了11条,大家看屏幕:

⑴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⑵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⑶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⑷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

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⑸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⑹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⑺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⑼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⑽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⑾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这是普及的政策,有些地区还有本地区的政策,如果想要清楚自己当地的具体政策,可以与当地人口与计生委的政策法规处联系。

⒉生育间隔

在没有计划生育要求的其他国家和我们国家的过去,生育多个孩子的生育间隔平均为2.5年,大家回头看看父辈的兄弟姊妹,一般相差为2~4岁之间,这个自然的生育间隔,当然是有利于优生的。

因为一个新妈妈在宝宝纯母乳喂养的时间内,90%是没有排卵的,因为高催乳素,抑制了大脑促性腺激素的分泌,抑制了排卵,所以,大家看看周围兄弟、姐妹之间年龄仅仅相差一岁的,回去问问妈妈,当年哺乳的时候,她的奶水肯定不好,奶水不足之后才容易排卵、容易再次怀孕,因此,自然的生育间隔也是进化过程中演变而来的,如果还在坐月子,又怀孕了,对抚养子女是没有利的,在自然进化中就给避免了。

过去,我们国家很多的计生条例,强制规定必须生育第一胎4年之后才允许生育第二胎,这种一刀切是有悖于科学的,尤其是现在结婚生育年龄普遍提高之后,好在全国很多地方意识到了这一点,很多地区规定,年满28岁以上的女性生育第二胎,不再必须间隔4年,这是进步。

关于第一胎剖宫产,第二胎的生育间隔问题,一般支持第一胎二年之后可以怀孕,也就是大约第一个孩子3岁左右,再生育第二胎,实际上与正常的生育间

隔相差不大。

剖宫产第二胎主要是考虑到子宫的刀口能否经受住再次妊娠的考验,近年来中晚孕的子宫破裂,大多都与剖宫产史有关,因为中晚孕以后,子宫壁变薄,尤其是手术刀口处是结缔组织,缺乏弹力。疤痕缺乏弹性,就好像一些脸部烧伤的人,结疤之后嘴巴就张不开了,这就是因为疤痕弹性很小所导致,同样的,子宫的疤痕,尤其是新鲜的瘢痕在妊娠末期或分娩过程中有胀破的可能,而造成子宫破裂,威胁母子的生命。

从这一方面考虑,通常支持2年以后受孕,特别着急的可以在剖宫产一年之后怀孕,大约在前面的孩子2岁左右,生育第二胎,还有些人因为意外怀孕,生育间隔更短,也不是不可以,但一定要求是单胎受孕、控制体重、严密观察,在孕28周以后,特别是分娩过程中,在有强烈宫缩之后伴发的剧烈腹痛、阵发性宫缩消失,应该小心子宫破裂。但对于第一胎是剖宫产的产妇来说,第二胎一般也是选择剖宫产,这样更加安全些。

但仍然要注意,在分娩前的最后一两个月,经常性的出现阵发性宫缩,这个时候要停下赶路、停下排便,即刻休息,避免无规律的宫缩向规律的宫缩变化,同时,避免挤压腹部,这都是防止变大的子宫出现问题的具体方式。

⒊一胎病残儿的二胎再生育问题

第一胎生育病残儿之后,第二胎能否避免病残儿的出生是病残儿父母非常关心的问题。

这首先需要明确对病残儿的诊断,是什么病导致第一胎的孩子残疾?这个必须搞清楚,之后再检查他的父母,以及调查他的家族,看看是遗传病还是非遗传原因造成的先天性残疾。

即使在遗传的原因中,比方说染色体病,还要明确,导致病残儿出生的是父母生殖细胞的新畸变,还是来自父母家族的遗传。

现在医学非常进步,许许多多的遗传病都可以有效避免,比如第一胎是染色体病,孕前的精卵优化、精卵新鲜受孕,都可以利用自然选择的作用,让大部分的父母一怀孕就怀上健康的胎儿;然后,怀孕后进行产前诊断,大部分染色体病的患儿都可以被确认出来,阻挡下来;这样,染色体病绝大部分都可以避免;

对于第一胎是单基因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的患儿,由于致病基因频率很低,所以,患者大多为杂合子(Aa)。但如果父母之一为患者,后代复发风险为1/2;最安全的方式,如果男方为患者,可以考虑供精者人工授精来获得正常的子女;如果女方为患者,也可以考虑采用捐卵进行试管婴儿,都可以在家族中打断遗传病向下的传递。

对于第一胎是单基因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的患儿,患儿的父母常常是表型正常的杂合子,后代复发的风险,为1/4,生育完全正常后代的机率也是1/4,杂合子为1/2,这种情况下,可以建议采用无家族史的供精者人工授精的方式,起码肯定能获得表型正常的后代;

对于性连锁遗传病,就非常好说了,不管是X连锁还是Y连锁,控制再生育胎儿的性别,最起码可以获得表型正常的孩子,甚至还可以在家族中阻断这种性连锁遗传,比如,Y连锁,怀上女儿就可以永远打断这种遗传病在家族内的传递。

我对生育二胎的政策不是很了解,比方说,政府规定经过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才可以生育二胎,就像我刚才所说的,即使父母都是遗传性残疾,同样有机会获得健康的后代,我想,大约这是制定法律法规的学者,对遗传病的解决方式不是全面了解而造成的。

对于一胎病残儿,还有一个特例,就说孩子并没有真正存活的生下来,而是在孕中晚期胎死腹中了,这个时候,做父母的在难过之余,一定不要忘了对胎儿的死亡原因进行追查,这也是一种另类的生育病残儿,只不过这个病残儿病的更重,都没有活到生下来。

如果发生孕中晚期死胎之后,做父母的没有在意,很容易再次怀孕的时候重蹈覆辙,但如果对死亡胎儿进行过全面的检查,再次怀孕的时候,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预防。

生育一胎病残儿后的二胎备孕之前,一定要接受专业医生的指导,并进行全面细致的孕期准备。

⒋少数民族通婚后的二胎生育

先来复习一下中学的生物,同花授粉和异花授粉对后代的影响中,异花授粉更具有适应性和优异性状;不管是植物的授粉还是人类的婚配,遗传差异越大,性状互补越好,优势也越强,生育的后代综合素质往往越高。

因此,汉民族和其他民族婚配,是远血缘婚配,后代会更健康聪明。

我们国家,有一首流行不衰的王洛宾整理的歌曲,就是描写汉民族与边疆民族融合后生育女儿都非常的漂亮,大家记起来了吧,就说那首闻名遐迩的“达坂城的姑娘”。

从清朝乾隆二十七年,也就是1762年达坂城建城并驻军屯田,陕甘宁的移民与当地的回民、哈萨克、维吾尔族通婚,孕育了漂亮的达坂城姑娘,因此,有了这首传唱已久的歌谣。但二百多年来,达坂城实际形成了遗传学上的“隔离群”,由于长期的群内通婚,使得原来优秀的人口素质迅速下降,于是漂亮的达坂城姑娘成为历史的陈迹,现如今,仅仅剩下了一个美丽的传说。

远血缘通婚、异族通婚当然很好,但也会有少许的麻烦,主要就是生育一胎之后,生育二胎的RH血型问题。

我们说过,RH血型是人类15种血型分型中的一种,这个RH血型,分为阳性和阴性两种,就是说你要么是RH阳性,要么是阴性。

在我国的汉人中,99.7%为阳性,国外白种人85%为阳性,新疆维吾尔族95%是阳性,蒙古族是99%,苗族是87.7%,塔塔尔族是84.2%。

我们知道ABO血型不合,会偶发自然流产和轻度的新生儿溶血,那RH血型不合,也会发生自然流产和新生儿溶血,但要严重很多、凶险很多。

RH血型引起的自然流产,母亲通常是RH阴性,父亲通常是RH阳性,这个时候,由于RH血型的遗传,在父母一方是RH阳性的时候就表现为阳性,而只有父母双方都是阴性的时候,才能是阴性,因此,母亲阴性,父亲阳性,孩子一般是阳性,这个时候,母子血型不合,就容易发生溶血,导致流产;侥幸不流产的,出生后会导致严重的新生儿溶血症。

但RH血型引起的自然流产和新生儿溶血症,一般发生在第一胎之后,包括自然流产的胎儿和胎停的胎儿。

孕妇在第一胎怀孕分娩或流产后,胎儿的阳性红细胞进入母体,引起母体致敏,当阴性母体再次怀上阳性胎儿的时候,抗原再次进入母体后就会引起强烈反应。但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第2次怀孕分娩过程中,因此Rh血型不合引起的流产不多见,更多见的是新生儿严重的溶血病。需要换血治疗的新

生儿血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熊猫血,血型配型既要考虑ABO血型一致又要考虑Rh阴性血型一致,但这样的机会只有万分之三,备血往往非常困难。

因此,对于汉族男性与少数民族女性结婚后,要查验RH血型,不要轻易流产,在第二次分娩之前要落实血源,同时在孕期要检测RH抗体效价,必要时肌肉注射抗Rh(D)IgG 300μg。防治新生儿溶血病也可以按这个剂量进行。

这一讲的内容是高龄备孕和二胎生育,主要讲了些与正常一胎和正常年龄怀孕不一样的方面,我就讲到这里。下一讲,生男生女与性别控制,欢迎大家继续收看。

再见!

欢迎登陆郝爱勇博客进行视频观看: http://blog.sina.com.cn/u/2258386671

第三篇:二胎生育

中国将放开单独二胎生育政策

新华网王羚2013-10-29

[导读]知情人士称,中国将加快步伐调整生育政策,逐步全面放开二胎生育限制。他同时表示,二胎政策不会一下子放开,而是要根据社会配置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但目标是全面放开二胎。

国家卫计委称单独二胎政策正在研究

踟蹰已久的生育政策调整正在开始提速。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单独(夫妻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生二胎政策有望全国放开实施,不采取先在某个或某些省市试点的做法。下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日益临近,市场对此越发期待。

生育政策调整提速

上周某相关部门内部会议上,一位知情人士表示,中国将加快步伐调整生育政策,逐步、全面放开二胎生育限制。他同时表示,二胎政策不会一下子放开,而是要根据社会配置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但目标是全面放开二胎。

近年来,放开二胎的呼声日渐强烈。在网络上,关于生育政策调整的话题总能引来热议。不光是普通民众,许多知名学者、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通过各种渠道,呼吁尽快调整生育政策,放开二胎生育限制。

如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原校长纪宝成以及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王名等多次向全国两会上交议案和提议,建议尽快放开二胎限制。

呼声背后是中国已然变化的人口形势。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统计数据经各路人口学者分析计算,已经勾勒出一幅令人担忧的人口图景:中国60岁老人占总人口比例已经达到13.26%,并且还在迅速增加;而0~14岁的少儿占总人口比例迅速下降,五年下降6.29个百分点,达到16.6%的新低。

根据联合国制定的标准,一个社会60岁以上人口超过10%即为老龄化社会;根据人口学统计标准,0~14岁人口占比15%至18%为“严重少子化”,15%以内为“超少子化”。中国人口已经出现老龄化与少子化并存的结构特征。这意味着,未来中国将面临严峻的养老困局。

尽管如此,生育政策调整的步伐却相当缓慢。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到现在,不光是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基本国策一直没有变化,即使是生育政策的微调也是幅度小,步伐缓。

以双独生二胎政策(即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生二胎)为例,大部分省份在上个世纪末实施,河南省迟至2011年年底才实施,比其他省份晚实施十年左右。晚实施的原因自然是担心人口增长过快,而根据河南省社科院的专题调研,实行双独生二胎政策后,总人口超过一亿人的河南省人口最高仅能增加1.8万人。

另一个明显的例子是生育间隔问题,山东省是全国最后一个取消生育间隔的。从1988年出台《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要求二孩生育女方需年满30周岁,到今年6月份修正该条例取消生育间隔,这一政策持续了25年。

单独生二胎政策,虽然传言很多,但一直没有实施。广东省曾于两年前申请放开单独生二胎政策,至今未见获批。就全国范围而言,往往是一波放开二胎的呼声或是传言刚起,立刻就有不同级别的部门人士辟谣并重申,中国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

就单独生二胎政策放开,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顾宝昌表示:“动比不动好”。

此前顾宝昌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人口政策调整的步伐大大滞后于实际需要。现在的形势是越拖越被动,越拖问题越难以解决。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党俊武表示,放开单独生二胎政策是中国人口发展的一件大事,虽然可能因为这个政策实际增加的人口数量有限,但是要看到,这个政策的变化传递出一个信号,中国在人口发展处在十字路口的时候作出了政策调整。

人口学者梁中堂则对单独生二胎政策持怀疑态度。“单独生二胎只是生育政策的微调,事实上中国的生育问题关键是取消生育限制,让老百姓自己选择的问题。我担心有了这个微调之后,又可以以此为理由,很多年不再调整生育政策。”

第四篇:生育二胎相关规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相

关规定(2003年施行)

准许生育二胎的条件: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第二十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违规生育二胎的处罚:

对个人方面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

在地上一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包括一次性缴纳的期限和分期缴纳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对单位方面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篇:二胎生育证明格式

二胎生育证明格式

二胎生育证明格式

办理生育二胎(孩)的证明,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目前我国实行七种申请二胎指标规定制式证明信,即双方独生子女申请二胎证明,初婚申请二胎证明,再婚申请二胎证明,收养子女后再孕申请二胎证明,有病残孩申请二胎证明,丧偶二胎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单位证明。根据《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开具相关证明后才能出具。

办理《独生子女证》介绍信,需提供存档凭证,子女《出生证》及一胎指标。

范本:

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盖章

当地居委会盖章

二胎生育证明写法

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愿意生育第二孩的夫妇,请在第一孩年满三周岁三个月(或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时。写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审交后,符合条件者发给《生育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以下是二胎生育证明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二胎生育证明范文一、二胎生育证审批程序

1、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愿意生育第二孩的夫妇,请在第一孩年满三周岁三个月(或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时。写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审交后,符合条件者发给《生育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者按要求填写《生育证申请表》,交村(居)委会或单位审核、盖章,签署意见后送乡(镇、街道)计生办.3、乡(镇,街)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区计生局审批完毕,可发给《二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病残儿申请生育二胎须做病残儿鉴定)。

4、待二胎指标批准后,方可怀孕。若生育后,婴儿去向不明或怀孕后擅自中止妊娠的,收回二胎生育证,不再安排生育计划。

二、计划生育证明的写法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属于(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配偶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

子女姓名:①(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证号:,准生证号:;

②(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证号:,准生证号:。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单位名称:

(盖章)

年月日

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能放宽二胎生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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