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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 山东部分地区探索养老金并轨(大全)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12-75582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8 13:58: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 山东部分地区探索养老金并轨(大全)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 山东部分地区探索养老金并轨

2014年07月01日 07:40

来源:水母网

原标题:事业单位员工将告别铁饭碗 山东正在研究制定配套规章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7月1日开始实施。6月30日,记者从山东省人社厅获悉,我省正在研究制定竞聘上岗、考核、培训、奖励、申诉、原标题:事业单位员工将告别铁饭碗 山东正在研究制定配套规章

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7月1日开始实施。6月30日,记者从山东省人社厅获悉,我省正在研究制定竞聘上岗、考核、培训、奖励、申诉、交流、退休、人事监管等单项配套规章,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以该《条例》为核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全省已有6.1万个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此举意味着全国3000余万事业单位员工将告别“终身制”的铁饭碗,实行聘用合同制。省人社厅人士表示,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最大的转变,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将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据悉,自2002年以来,我省先后制定出台了《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等文件,对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作了统一规范。各级各部门按照省里的部署,研究制定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了单位与受聘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目前,共有6.1万个事业单位实行了人员聘用制度,占事业单位总数的95.3%;已聘用191.8万人,占应实施总人数的95%。

全省累计转企改制单位1287个转企人员22000名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面,自2007年以来,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我省所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初步建立起了组织有序、分工明确、程序严格、监督有力的招聘工作机制,实现了公开招聘制度全覆盖。截至目前,全省事业单位共公开招聘26万人,占新进人员总数的95%以上。

在做好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面,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各级各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本着先易后难、分批实施的原则,成熟一个,推出实施一个。据统计,2004年以来,全省累计转企改制单位1287个,涉及人员34000名,其中,转为企业人员22000名。

我省已有部分地区展开养老金“并轨”探索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一规定再一次引发养老金“并轨”改革话题。但是,“养老金并轨”怎么并?钱从哪里来?《条例》并没有给出可操作性的规定。

目前我省已经有部分地区在此方面展开了有效探索。早在1998年,淄博就出台了《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近年来参保人员的单位缴费比例也逐渐提高。孙晓琪(化名)是淄博市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员工,6月28日领到了当月工资条。初级职称的小孙目前的档案工资是1670元,个人按照3%缴纳养老保险,每个月从工资里扣掉50.1元,单位按38.5%为其缴纳643元。截至2014年5月底,12.2万在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4.9万名退休人员已全部参加社保。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正在稳步推进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相关工作。

第二篇:养老金并轨

养老金并轨“七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会涨吗

发布时间: 2014-12-29 10:16:29 | 来源: 经济参考报 | 作者: 经济参考报 | 责

任编辑: 李嘉龙

养老金双轨制改革方案已经拟定,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过,由于改革细则尚未出台,如何改,改后什么待遇,改革的钱从哪里来等问题,尚存在诸多疑问。《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进行了相关梳理,并采访了有关专家,希望就舆论关切作出一定回应。

1问“并轨”并的是什么

2013年之前,国内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四大模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本次舆论热议的养老金“并轨”指的是后两者的合并。

从历史沿革上看,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并轨其实早已启动。2009年,国务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2011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2012年,上述两项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今年2月2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为做好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决策部门在今年初还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对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衔接作了明确规定。

截至目前,已经有不少于15个省完成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合并实施,制度覆盖人口约5亿。

而近日热议的“并轨”,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在此之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单位的“缴费型”统筹制度,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由财政统一支付养老金。

截至今年10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3.35亿人口,而公开数据显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接近4000万。

2问目前“并轨”进展如何

日前,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然而,此次确定的仅是思路框架,具体改革方案尚未公布。专家认为,未来会有详细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出台。事实上,此前已经有地区进行了“并轨”尝试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广东深圳在适应公务员聘任制改革以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同时,先行先试,于2007年开始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0年5月,深圳市出台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全市所有新进公务员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深圳将该制度进一步推广到事业单位。据了解,改革取得了良好成效,畅通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交流渠道,也得到了“新人”们的广泛支持。截至2014年6月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新人”(聘任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已超过7000人。

3问“并轨”后替代率会否趋同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

有统计显示,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替代率超过80%,个别甚至达到100%。而目前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则在50%以下。

全国人大财经委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西部某省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水平为月人均3227元,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则为月人均2065元,前者是后者的1.56倍。

“一些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当时接受国家分配到企业工作,退休后养老金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和自己条件相当的干部职工的退休金,因此对双轨制很有意见,企业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退休职工意见更大。”上述调研报告称。

不过,实现替代率的“平等”并非一朝一夕之力。不少专家认为,有赖于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不会有明显下降。

“这次改革的目的是通过优化结构和确立新的责任分担机制来促进养老保险制度走向公平,关键是要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缴费义务并采取同样的办法调整养老金待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说,“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肯定会减少,但加上职业年金,总体待遇应该不会有太大变化。”

不过,长期来看,两者替代率终将趋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经济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孙洁认为,目前应该做的是,继续适度提高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水平,并在理性提高公务员工资、特别是基层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参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基础养老金替代率水平。“毕竟从理论上讲,当一个人不再工作、退出工作岗位以后,他的收入必然要比在职职工收入低。”他认为,最终应使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基础养老金水平逐渐接轨、趋同,并通过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弥补不同群体间保障水平的差距。

可以预见的是,最终改革方案也会涉及这一问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近日所作的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建立兼顾各类群体的社会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物价变动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将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延伸到待遇调整政策之中。

4问职业年金钱从哪来

按照《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表述,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改革之难,难在制度设计,更难在资金保障。统计数据显示,1990年,全国机关退休费用总额为59.5亿元,2005年达到1827.7亿元,增加30倍,年均递增25%。2006年到2008年的平均增长率也高达18.7%,明显高于同期在岗职工工资增长速度和经济增长速度。

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并轨”后退休金不会出现大幅下降,职业年金就必须“做实”。简单来说,国家本来只需支付已退休公务员的养老金,但现在还要想办法给在岗的公务员“存钱”,难度很大。有学者提出疑问:“近两年经济增速放缓,财政收入增速也在削减,那么凭空增加一大块公务员养老金开支,钱从哪里来?”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授熊晖认为,国家应该在制度转轨期间承担这部分转制成本,建立起职业年金最为关键,这部分钱应该会由财政资金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双重投入。

在这一问题上,深圳职业年金制度有一定借鉴意义。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各行政机关将本单位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缴费列入部门预算,按月划缴至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5问“并轨”后养老金能否投资运营

根据改革思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作为平滑养老金水平变动的一大支柱,职业年金“钱从哪来”至关重要。

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缴费,基金积累也将因此产生。那么,基金投资运营机制是否应同步建立?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社会统筹部分由单位负担缴费,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账户则由职工个人缴费,为个人工资的8%。前者“现收现付”,用于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后者实行的是长期封闭积累、产权个人所有的“完全积累”制,原则上不能调剂借用。

而根据改革思路,“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那么,“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如若“做实”,必将产生体量不小的一个“资金池”。

不过,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机制尚不健全。结余基金绝大多数存银行、买国债,投资渠道单一,收益率比较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2013年虽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累计资产总额已达4.77万亿元,占当年GDP的比例高达8.3%。但由于多元化和市场化的投资体制没有建立起来,绝大部分基金作为财政专户存款“躺”在银行里“睡大觉”,购买国债和委托投资合计仅为711亿元,还不到资产总额的零头。

投资收益率方面,不但低于企业年金基金收益率(投资收益率几何平均值8.35%),还低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收益率(年均收益率9.02%),更远远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20年来城镇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14.85%)。

从各地来看,养老保险基金实施投资运营的资产较少,且仅在两地实现。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省曾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1000亿元养老金。有消息称,山东省也将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

“养老金要想实现保值增值,可以效仿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增加委托运营资金,实施多元化投资策略。”一位社会保障研究学者建议。

针对这一问题,马凯表示,下一步将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办法,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扩大投资渠道,实现保值增值,增强基金支付能力。

6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会涨吗

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后,将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对个体员工而言,工资上涨是保证缴费的必然结果。

根据改革思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这样的话,在全面实现养老“并轨”之前,公务员工资可能实现普涨。但是大幅上涨可能性不大,主要是为了覆盖社保支出部分。”熊晖说。

熊晖指出,当前很多基层地区的公务员群体工资水平相对较低,而社保个人缴费的比例不低,对于那些月收入2000余元的基层公务员而言,自己负担各项社保缴费相对困难。

郑功成则认为,实施养老“并轨”并不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必然上涨,但却是调整工资制度的好机会。国家应支付改革的初始成本,即适当增加一次工资,以消减改革初期带来的阵痛,促使制度平稳转型。

7问“中人”如何改革

改革的推进需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养老保险“并轨”也不太可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若以入职年龄将员工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那么“中人”的改革方案必然最复杂。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也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的原则。根据当时的规定,改革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老人老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挂钩。

而深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选择了类似的路径,按规定,深圳新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职期间与企业职工一样,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

不过,对于此次“并轨”如何实施,一切尚待相关细则出台。

“通过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基本保持‘中人’养老金待遇,降低改革阻力。”有专家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有两条路,一是沿用企业养老改革时的视同缴费政策,这样对于财政资金的压力会小很多,但是今后也面临养老金个人账户亏空的问题。二是由财政一次性将个人账户做实,甩掉历史包袱,轻装上阵,但这将产生巨大的财政压力。

郑功成也认为,这次改革的关键是如何建立稳妥的“中人”过渡办法,让“中人”养老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同时也应当解决好机关事业单位中编制内外员工的现实权益差距问题。

至关重要的养老保障进行并轨改革,就是取消身份特权。

1986年前,中国的养老制度几乎完全是由国家负责,1997年和2005年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过修改,目前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也就是国家出一部分,个人也交一部分基金。此前养老双轨制在中国运行了约20年,在这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的“权宜之计”安排下,企业员工每月拿出工资的8%交养老保险,一直交到退休,最终却只能拿到原工资的50%左右的养老金。而公务员不仅每月不用出养老钱,退休后至少还能拿到原工资的80%至90%。

养老双轨制这一明显的弊病,官民双方对此也早有共识,但因改革涉及面太广,且牵涉到公务员群体自身的利益,因此总是“干打雷,不下雨”。此次“靴子终于落地”,中国官方不仅用行动证明了以“壮士断腕”勇气推进改革的决心,更在推进中国整体改革方面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我们国家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如果养老保障体系不建起来,将是国家之伤、国家之痛。并指出,一定要改变双轨制或者多轨制的养老体制问题,让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更加公平。我们国家过去由于身份不同、岗位不同、地位不同,实行多元化的养老。

第三篇:养老金并轨

(一)养老金“并轨”还要等多久

—— 《南方周末》 一再错过时机之后,中国的养老金“并轨”改革,进入了不得不改却又极为艰难的复杂时刻。尽管这项改革在官方文件里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要触动利益永远是做比说更难。

2014年1月1日开始,全国7400万企业退休人员迎来了一个福音——基本养老金水平再次提高10%。

不过,这并不是一个让人满意的结果,他们的养老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相比依然大有差距。社会保障制度里的养老金“并轨”问题,尽管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呼唤到现在,也一直未能让社会满意。

“并轨”一词来源于养老金的“双轨”制。在中国,长期以来,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执行的是全然不同的养老金制度,后者是被纳入养老保险体系运转,前者主要是由国家财政负担。

“双轨”制下,企业和职工需要承担养老保险缴费义务,退休人员每月拿到的养老金只是其退休前月工资的五六成。并且,他们还须面对养老保险资金出现缺口的风险。而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则不需缴费,养老金直接由国库负担,退休收入也相对优厚,可达其收入的八成乃至更高。

这两个群体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落差状况,成为中国社会一个长期存在的阶层矛盾,也正在成为新一届政府的挑战。

十年:19个字到16个字

“应当从政治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结束后,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在为人民网解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时强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仅仅是社会保险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问题。

在这份决定里,写有“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6个字。在十年前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里,写的是“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19个字。十年过去,“积极探索”变成了“推进”。

关于这件事情的最新进展,可以参见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2013年12月中旬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从上届政府提出这个题目,本届政府履职以来多部门组成了专门的研究班子,而且给了明确命题“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这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改委、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同时还组织了七家国内外的研究机构平行开展研究,目前已经形成了十几份分报告,七家平行研究机构各自提交了他们的研究报告,我们正在进行全面的汇总和归纳……形成总体方案后,会再“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几个月前另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追问了“并轨”的“时间表”,胡晓义说,“没有办法回答”。

对于社会的焦虑,胡晓义给出的最新解释是,这牵动各类群体数以亿计人的切身利益,同时关系到今后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以必须慎之又慎,全面综合平衡。

“减少职工矛盾”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曾对南方周末记者感叹说,如果最初改革时就把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彻底改革,有这个离决策层更近的群体的推动,或许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还能改得更好一些。

可惜,不论是1950年代,还是1980年代,中国都错过了时机。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李立三的主持下,中国效仿苏联建立了一套劳动保险制度。这个制度从诞生起,就不适用于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他们的退休金由国库开支。

1950年代中期,国务院曾发文把这个人群的退休金约定为工资的50%-80%,“特殊贡献”者可更高。这总体略高于企业职工的待遇水平,一度“在群众中造成影响”。

1957年,周恩来就在中共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上提出过,全国总工会建议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同企业实行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以“减少职工中的矛盾”,但“这个建议”只是“交由国务院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而次年国务院出台政策时,只是统一了两者的退休待遇标准,退休金都调整为工资的40%-70%。但这只是表面上的待遇趋同,两个群体依然分属两套资金来源体系。

时任劳动部长马文曾在《人民日报》上说明,“准备在不久的将来根据新的情况和经验,将《条例》(指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编者注)作适当的修改后,扩大实施范围,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同样实行。” 在中国随后的“大跃进”、反“右倾”以及所谓的“三年自然灾害”等**中,此事再无下文,中国就此错失了第一次养老金“并轨”的机会。

不过,30年后原劳动部干部恽务生撰文披露了一个细节:在“文革”之前,劳动部曾把“并轨”方案纳入一份准备上报国务院的《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但遭到“有的部门”强烈反对而作罢。

“文革”结束后,为了解决“文革”混乱造成的260万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应退未退”等问题,国家出台多个文件,对两个群体的退休待遇作了重新安排。

从当时的政策看,在这个中国亟待凝聚人心的节骨眼上,两个群体的退休金发放标准是基本一致的:都是按照工作年限,退休金为工资的60%-90%。但这种表面趋同的政策,并未触及养老的资金运作体系——机关事业单位依然是财政开销,职工则仍是企业发放。

对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养老体系,复旦大学教授封进认为,当时企业盈亏也是国家财政的一部分,不管是哪种运行方式,并无本质差异。

“时机不成熟”

等到1980年代,伴随着企业改革的推进,养老保险制度也“倒逼”着进入改革节奏。1986年,国务院下发多个文件,改革劳动制度,其中即包括建立和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目的是解决下岗企业职工的保障问题。

这个捆绑了企业改革的养老制度,自然也就和机关、事业单位无关。时任劳动人事部部长的赵东宛曾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1986年改革之前,理论界、有关部门和企业就提出,为什么只在工人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在干部中也实行呢?但他称当时“时机不成熟”。

在那个阶段,企业改革,而不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才是中国经济改革的中心。

但这个问题并未被官方忘记。1992年,时任人事部副部长的程连昌就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称,要尽快建立和推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把养老保险费用从财政预算中分离出来,他还提出了要和企业养老水平大致相当等指导思想。

在那之后,上海、海南和辽宁等个别地方,开始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但并未被扩大至更高、更广的层面。

这个时候,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属人事部管,而企业的养老制度归口劳动部。

其实,对于改革并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1990年代中国曾有过一轮轰轰烈烈的政界、学界大讨论。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即在那个时期形成,但在这个议题上,代表政府的参与者,基本都是劳动部。而当时由人事部管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很少出现在讨论范畴内。

终于写进了文件

相比较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停滞和失语,2000年以后,“并轨”问题越来越被官方提及,开始一次次出现在重要文件里。

2000年初,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障的文件里,对这个问题的提法还比较保守:“公务员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维持原来的养老制度”,以及原有试点地区要巩固成果、“不要退保”。

在这一年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曾把“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写进政策方案,但未被采纳。

直到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终于出现了19个字——“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在这之后出现的进展,依然是个别地区的试点。

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郑功成曾在书里透露过这种试点的实质:“这些试点里,只有个别地区是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其他都是在另外一个盘子里,参照企业改革模式,但缴费率和计发办法完全不同,这个体系的运转差额,由财政拨款。”

好消息是,至少在2003年之后,十七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十二五规划等多份统领全局的重要官方文件,甚至是公务员法,都把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写了进去。这也与近十年来,社会对“并轨”的强烈呼唤有关,每年“两会”,这都是必然出现的热门话题。

不过,实质性动作和操作性文件依然少有。直到2007年,国务院也只是通过了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继续在广东、上海等五个地方试点,但以上海为例,其实1993年就已开始了试点。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试点并不算顺利,有的地方甚至引发摩擦。

而且,这种对事业单位的试点,往往还招来了就职于高校、研究机构的学者们的反问:为什么不在机关试点?

在政府体系内部,反对声音也很大。一位参与过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的官员坦言,自己曾给国务院领导写信反对“并轨”。他对南方周末记者说,1998年后,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和医疗改革已经展开,如若很快连养老也改革,冲击太大。

“如果缺乏深思熟虑而仓促上阵,就可能造成新的矛盾和问题。”胡晓义2013年年中在《人民日报》的部长访谈中也说: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养老制度已实行六十多年,从以往的经验看,对这类“老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必须是循序渐进的,才能实现制度的平稳过渡,减少社会震荡。

也许是基于这种平稳过渡的考虑,最近新华社旗下《财经国家周刊》披露的接近人保部人士的这个说法,也引起了舆论哗然:养老金“并轨”重在转机制,而非降待遇,改革可能需要财政的大力支持,适当调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水平,弥补因个人缴费而增加的支出,维持改革前后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第四篇:梧州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推荐)

梧州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台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聘用或解聘职工,应由聘用单位法人代表提名,出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后,经聘用单位领导(包括党组织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按照岗位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阳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

由财政拨款的各类事业单位聘用的各类人员应在国家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

事业单位进入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的制度:用人单位通过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下属的人才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党政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顺向调动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等,经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可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二)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三)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四)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其签定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可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形式。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实行公开竞聘或由正职聘任副职等办法。事业单位党群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聘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份,—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六条

经聘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受聘人员连续工年满十年以上,且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按国家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对应届毕业生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仍实行—年的见习期和试用期。对军转干部可先实行—年适应期,然后再按本办法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条

聘用台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四)工作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七)工作纪律;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合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所属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职工:经有效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关系自行终止,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按照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确定。要在单位内部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所在岗位职务确定,并按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活的工资部分的分配高低,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权利。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五章 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订立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经聘用合同双万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无理取闹、打絮斗殴、恐吓威胁聘用单位领导,严重影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六)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七)公派留学逾期不归的。

(八)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学校脱产学习,经单位要求仍不回单位上班的。

第三十七条

在聘期内受聘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好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三)下岗待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

(四)聘用台同订立时所浓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者除外);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孕期内的;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条

受聘人员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有关部门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工作能力的,其聘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但聘用单位与职工协商—致的,可以终止聘用合同。

第四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可立即终止: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四)受聘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五)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必要程序,受聘人员由上级组织决定调动、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属第四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的受聘人员,其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必须经过甲方同意: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科研项目或经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解除聘用合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三)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四)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四条

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六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当承担按合同约定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违约后应向单位赔偿培训费,以不高于培训后每服务—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第四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年,发给相当于—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年的,按—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一)经受聘人员同意,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二)受聘人员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不能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九条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合同,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每满—年,发给相当于—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一条 属于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必给予经济补偿。

第五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基数为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第五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第六章 原固定制职工中未聘人员的待聘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原固定制职工,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销、不符合岗位要求、身体不适等原因而未被聘用上岗的人员,为未聘人员。

第五十五条

未聘人员的待聘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不参加本单位晋职、升级,未聘人员在待聘期头三个月发给原职务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个月开始,由本单位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发给最低工资标淮。

第五十六条

未聘人员必须服从单位的培训和临时工作安排。待聘期满,仍未能具备上岗条件的,聘用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被解聘人员可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双向选择推荐就业。

第五十七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职工,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本人自愿,聘用单位批准,可实行在聘用单位内部提前离岗休养:提前离岗休养期间的待遇,由单位参照我市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或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离岗休养人员离岗休养期间仍属单位在编人员,但可不参加考核,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可按在职人员办理正常晋升手续;其养老保险金由单位技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有关规定足额缴纳。退岗休养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退休费。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负有指导、协凋、监督的职责,有权检查、监督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应根据精干、效能的原则,在编制和增人计划内进行。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职工人数和人员结构的宏观控制。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应依据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做好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台司书后(包括续订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政府人事部门或才市场及时办理审核鉴证手续。鉴证机关对不真实、不合格的聘用等同,不予鉴证。

第六—二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属的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薪酬待遇必涨

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薪酬待遇必涨

新政实施后,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曾做过调研,结果是在某些地方已经出现了老医生、老教授等事业单位人员扎堆儿申请提前退休的现象。

2014年7月22日,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后,内部人员最担心的则是薪酬以及退休金是否会降低等问题。

过去,事业单位人员都是终身制,有利于培养职工的忠诚感、安全感以及职业感,薪酬一旦有所下降,对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无疑是个沉重打击。竹立家强调,事业单位人员并非真的抵触政策上的并轨,关键是,既然是改革,首先要把问题捋清楚,其次要按劳分配,不能总拿民工和教授的薪酬作比较,毕竟两者知识结构和社会贡献不同,改革的结果必须是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但记者从一位接近人社部的人士处了解到,此次改革虽然不能与涨工资完全画等号,但并轨前,事业单位工资大体上来说肯定是要上涨,其中主要涉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记者采访获悉,就目前来看,尚未有开始签订聘任制合同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大都在等待相关细则的出台,而先涨后并,也已成为大势所趋,之后的绩效改革也将会随之跟进。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 山东部分地区探索养老金并轨(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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