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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编辑:青苔石径 识别码:12-981386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30 11:32: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公司):

乙方(船长):

责任条款

一、共同责任:双方必须执行上级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指示,研究、布置、检查、总结交流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各自承担的责任,在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法规的前提下、落实船舶安全工作。

二、乙方责任:

1、船长对本船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2、建立由船长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好安全”的原则;

3、安全领导小组必须落实船上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每个船员的岗位责任制。对甲方布置的安全工作应及时传达贯彻,并组织实施、检查落实;

4、坚持每月25号的安全活动日制度,按职责分工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船员职责的落实执行情况;各种安全、航行设备是否安好;船舶是否适航;如发现有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排除前不得投入营运。活动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汇报;

5、严格遵守交通部规定的“十不开航”、“五不拖带”、“十四项注意”及各港的规章制度;

6、如遇台风或灾害性天气,应全天候收听有关气象台、站的天气预报,分析气象动态,落实安全应急措施、及时将船舶动态及情况向甲方汇报;

7、按应变演习制度规定的时限组织全体船员进行救生、消防等应变演习,演习情况应详细记入有关的记录簿;

8、严格遵守航行和停泊值班制度,如发生事故,安全领导小组在立即组织全体船员全力进行抢救的同时向甲方和港监汇报,以便取得各方的援助。事后应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9、船上如有人员变动,离船人员应在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向接任者交清本人在船上的安全职责及岗位职责,在未交清接明前不得离船;

10、按规定办理好船舶保险手续。

三、甲方责任:

1、建立以第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组长要在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乙方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

任;

3、及时将上级有关安全的法规、文件、通报或指示向乙方传达、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4、每月一次召开安全例会并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每半年对乙方的全体船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全体船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

6、督促、协助乙方建立、健全、落实各个安全生产制度和应变演习计划,每季一次检查落实情况;

7、乙方若发生水上事故,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协助处理工作,在调查的基础上协助乙方分析事故的原因、教训及制订整改措施;

8、实行半年考核、年终评比制度:即半年对乙方的安全情况,安全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年终时进行一次评比。对安全无事故、无隐患、责任制落实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从管理费中开支)。对安全责任不落实,经常有事故及事故苗子发生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处罚。对造成重大恶性事故者上报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上述责任,甲、乙双方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五、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公司):

乙方(船长):(盖章)代表(盖章)代表(签名)(签名

第二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乡 镇 船 舶 安 全 管 理

阳江市江城区岗列街道办事处

二O一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阳江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维护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街道办事处责任:

(一)组织村民委员会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逐级制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健全四级安全责任制。

(二)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设置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

(三)组织、协调交通、海事、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四)掌握本辖区乡镇船舶的情况,做好乡镇船舶的普查、注册登记台账。

(五)遇洪水、台风、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严禁开船。

二、村民委员会责任:

(一)教育群众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二)督促本村乡镇船舶登记、注册和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三)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水上非法载客行为。

(四)督促本村船员搭载自己的人,并达到开航时不能超过3人的要求。保证本村不出现重大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落实本村农民自用船的保证书的签定。维护好本村水上交通秩序。重大节假日、上放学高峰时间要做好现场疏导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分流人员。

(六)遇洪水、台风、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要现场制止,不准开船。

(七)积极配合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

此责任书一式叁份,村、街道各一份,一份递交海事部门备案。

岗列街道办事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人

签名:

村委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人

签名:

年月日

第三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沿渡河镇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沿渡河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一)相关村委会

(二)相关职能部门

(三)乡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

二、责任要求

(一)本责任书所称的乡镇船舶分为运输船舶、自用船舶。运输船舶是指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联户、承包户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作业的船舶,包括风景区水域的旅游船、工作用船和乡镇渡船等;自用船舶是指村民因自身或家庭生活和农副业生产必需的、主要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或相邻镇活动的、不能从事社会性运输的非经营性船舶。

(二)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避免重大、特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乡镇运输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

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2、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3、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5、旅游船舶还应具备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的旅游许可证书;

6、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四)乡镇运输船舶未经批准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五)营运渡船应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保险。

(六)自用船舶必须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航行。自用船舶被赠送、转让、出售后,受赠人、被转让人或购买人需要到当地村委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1、应成立应急指挥小组,在节假日及重大水上庆典活动期间,落实必要的现场监管、监护措施,防止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

2、与村委会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考核其贯彻执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工作情况;

3、召集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召开会议,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找出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

5、发生沉船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处理善后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八)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本镇行政村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委会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2、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洪水期、节假日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

3、落实本镇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4、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规;

5、建立自用船舶登记台帐,及时掌握自用船舶的变化情况;

(九)村委会的管理职责:

1、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2、负责组织人员在节假日到渡口、码头现场维护渡运秩序,经常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规定,制止和纠正超载、非法载客行为;

3、负责乡镇船舶操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台帐。组织操作人员接受培训;

4、组织村民制订“村民安全公约”;

5、加强对本村渡口及其渡船的安全管理;

6、负责督促本村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

(十)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所有或经营船舶的交通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配备消防、救生、信号、航行等必需的安全设备;

2、严禁不具备条件的船舶和船员(操作人员)参加渡运;

3、严禁非法载客或超航区渡运;

4、必须在明显的位置标明船名、载重线和客额,严禁超载航行;

5、不准在恶劣天气和洪水期间冒险渡运;未经批准,严禁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航行。

(十一)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1、安监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

3、海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船舶管理员和乡镇船舶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乡镇船舶管理员组织各村委会加强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

4、旅游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风景区的旅游船、工作船的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载客船舶;

5、其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能。

(十二)对违规、违法航行的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由海事、交通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证照不全或失效的乡镇船舶擅自航行的,一律予以强制滞留,船舶所有人补办手续后,方可解除滞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镇人民政府应责令其所有人或经营人立即拆解,拒不拆解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海事等部门就地封存、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主承担。

(十四)对自用船舶从事社会性、经营性客货物运输的,视为“三无”船舶予以没收。船舶操作人员、船舶所有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十五)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未按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徇私舞弊,发生乡镇船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镇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开通社会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接到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隐患举报后应立即安排有关人员核实情况,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沿渡河镇人民政府(签字)责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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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渡口管理制度

(一)渡口设置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且渡口证照齐全。

(二)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三)具备码头或台阶、缆桩、跳板、照明等便于货物装卸、旅客上落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

(四)渡口设置候船室或候船亭,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渡口竖立有明显的“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十不准开航”、“渡口守则”和“乘客守则”牌,设置的标志应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六)配备1名以上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并持证上岗的船舶安全管理员;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

(七)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渡船管理制度

一、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领取工商执照;

(五)配备其他的必要的航行资料;

(六)配备足够数量、完备、有效的消防、救生、信号等必要的航行设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

(一)超客额或超重的;

(二)船体有裂缝或有漏水的;

(三)天气恶劣、对航行安全有危险;

(四)船舶证书超期或渡工无证的;

(五)载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

(六)其它有碍渡船安全航行的。

渡工管理制度

(一)渡工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掌握驾驶渡船技能,会游泳,并经海事部门考试合格领有合格证书。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渡工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三)渡工应保持相对稳定。

(四)渡工必须做好渡船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工作,每天记录航行记录。

(五)必须自觉维持乘客上落船秩序,不得随意停航罢渡,不得刁难乘客。

(六)当渡船在航行中发生危险或乘客落水时,渡船人员必须积极抢救。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及时拔打报警求救电话。

渡运秩序管理制度

(一)渡船停稳后,依次序上落船,不得争先恐后,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坐好或站好,不得坐在或蹲在渡船的左右两舷侧板上。

(二)自行车、摩托车、其它物品必须按渡工指定位置放好。一辆自行车或摩托车或50公斤物品按一个乘客额计算。

(三)船满载时,应立即停止乘客上船;船超载时,后上者应自觉离船,渡工有权责令后上者离船。

(四)听从渡工指挥,在渡运遇到危险时应配合渡工保持船身平稳,不得惊扰骚动。

(五)应自觉交纳过渡费。

第四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船 舶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书

甲方:宁波港通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港通2”船舶 责任条款

一、共同责任:双方必须执行上级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指示、研究、布置、检查、总结交流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各自承担的责任,在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法规的前提下,落实船舶安全工作。

二、乙方责任:

1、船长对本船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2、建立由船长、大副、轮机长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好安全”的原则。

3、安全领导小组必须落实船上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每个船员的岗位责任制。对甲方布置的安全工作应及时传达贯彻,并组织实施、检查落实。

4、坚持每月25号的安全活动日制度,按职责分工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船员职责的落实执行情况;各种安全、航行设备是否完好;船舶是否适航,如发现有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排除前不得投入营运。活动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汇报。

5、严格遵守交通部规定的“十不开航”、“五不拖带”、“十四项注意”及各港的规章制度。

6、如遇台风或灾害性天气,应全天候收听各有关气象台、站的天气预报,分析气象动态,落实安全应急措施,及时将船舶动态及情况向甲方汇报。

7、按应变演习制度规定的时限组织全体船员进行救生、消防等应变演习,演习情况应详细记入有关的记录薄。

8、严格遵守航行和停泊值班制度,如发生事故,安全领导小组在立即组织全体船员全力抢救的同时向甲方和海事部门汇报,以便取得各方的援助。事后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9、船上如有人员变动,离船人员应在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向接任者交清本人在船上的安全职责及岗位职责,在未交清接明前不得离船。

10、按规定办理好船舶保险手续。

三、甲方责任:

1、建立以第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组长要在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乙方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3、及时将上级有关安全的法规、文件、通报或指示向乙方传达、贯彻;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4、每月一次召开安全例子会并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每半年对乙方的全体船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全体船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

6、督促、协助乙方建立、健全、落实各个安全生产制度和应变演习计划,每季

一次检查落实情况。

7、乙方若发生水上事故,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协助处理工作,在调查的基础上协助乙方分析事故的原因、教训及制订整改措施。

8、实行半年考核、年终评比制度:即半年对乙方的安全情况、安全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年终时进行一次性评比。对安全无事故、无隐患、责任制度落实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从管理费中开支)。对安全责任不落实,经常有事故及事故苗子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处罚。对造成重大恶性事故者上报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上述责任,甲、乙双方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五、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主管部门、监签机关执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监签机关(盖章):

202_ 年

03月 20日

第五篇:安全责任书(船舶)

安 全 责 任 书

为切实加强施工水域及船舶海事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船机安全和施工过程的生产安全,制定本责任书:

一、施工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为所在船舶安全负责人,船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长负责,遇有情况及时汇报。

二、施工船舶必须留有人员昼夜值班,以保证船上设备的安全,防止设备被盗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船舶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包单位有关船舶及水上施工的有关生产作业规定,文明生产。

四、严格遵守港口、船舶管理规定,按规定停泊点停靠码头,不得随意停靠码头。

五、任何船舶或人员不准非法拦截、强行登靠、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

六、施工船舶发生海事、渔事纠纷,应当告知海事部门或边防派出所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对方人员、船舶或船上物品。

七、船舶被盗、被劫、毁沉、漂失或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应及时向海事局和总包单位报告。

八、凡雇佣外来人员,船长应在三日内带领务工人员到我项目部登记,并保证外来人员无犯罪记录。

九、加强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遇到恶劣的天气采取应急措施。

十、要加大船舶、设施及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养力度,提高船舶技术水平,提高船舶抗风能力,防止船舶在大风浪天气中由于船舶机械性能和应急设备的原因造成恶性事故的发生。

十一、加强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施工安全。

单位公章: 船 号: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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