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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12-948982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5 22:53: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全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

全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

甲方:乙方: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定期组织乙方参加学习、培训,及时向乙方宣传上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及人口政策的咨询服务,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二)甲方及时为乙方免费供应避孕药具,帮助乙方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提供产后、术后、药具随访服务。

(三)甲方对晚婚晚育员工给予奖励。婚产假奖励,男女双方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按有关规定享受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共24天),女方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共180天),男方增加护理假3天(共10天),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四)甲方为乙方及时按程序协助办理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五)甲方组织乙方已婚育龄妇女到规定的地点参加一年三次的免费查体服务活动。

(六)甲方为生育一孩后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乙方,从领证当月起到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少于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七)甲方为育龄妇女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把好档案建立、生育证申报、节育措施落实、孕情检查等关口,对违反《合同》的育龄人员及时处理并征收违约金。对违法生育的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协助督促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按有关规定给当事人党政纪处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未婚未育员工必须执行晚婚和晚育。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按约定执行的,可享受延长婚假、产假的奖励;不执行的,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在结婚登记、怀孕、生育、合法收养子女后应当月向甲方报告,并提供相关证件。

(三)乙方在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之前,应主动采取节育措施。违法怀孕的,自觉落实终止妊娠措施;合法怀孕后,严格禁止非经医学鉴定私自终止妊娠。

(四)乙方不得违法生育。

(五)乙方生育后,应自觉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顺产3个月内,剖腹产7个月内)。

(六)己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一年三次的查体服务活动,配合孕环情监测工作。

(七)乙方为男性职工(配偶年龄在49岁以下)的应按时提供女方单位或所在村(居)查体证明,配合男职工手册调查。

(八)乙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每月不少于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享受优先、优惠等待遇。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对法人、分管负责人、计生专(兼)职干部予以处理,分别收取违约金(200元),纳入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给乙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造成重大影响的,按有关组织程序追究相应责任。

(二)乙方不遵守晚婚晚育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三)乙方在结婚、怀孕、生育的当月不主动向单位计生办报告,或提供相关证件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四)乙方违法怀孕或合法怀孕后非医学鉴定私自中断孕情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2_元)。

(五)乙方生育后,不按规定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2_元),并限期落实措施。

(六)乙方不按时参加季度查体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自通知之日起,每延期一天加征(50元)。

(七)乙方属已婚男性(其配偶在49周岁以下)不按时提供配偶单位或所在村(居)查体证明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元),每拖延一天加征(50)。

(八)乙方违法生育的,乙方要按有关程序接受处理,并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

四、附款

(一)甲乙双方的违约金要及时兑现,违约金实行专户管理,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上级对计划生育有新的规定,与本合同条款不符合时,按新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公证单位保存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公证机关:

年月日

第二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书

甲方:

乙方夫妇:男:住址:

女:住址: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自觉遵守和履行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接受乙方的依法监督。

2.应向乙方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教育;提供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3.及时组织乙方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服务等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4.依法及时为乙方流出育龄人员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件。

5.有权要求乙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回寄一次有效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

6.有权要求乙方流入育龄人口持《婚育证明》居住或务工、经商等;及时将《婚育证明》送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计生办审验。

7.有权要求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依法生育后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要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8.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户籍地补办:

①未持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的《婚育证明》的;

②现孕人员未持《生育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的;

③已生育人员未持《生育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的; ④申办计划生育证件自报材料、证件不全的。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有自觉遵守和履行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应自觉服从甲方的依法管理与服务,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欲离开甲方居住地前,有告知甲方的义务。

3.当乙方婚育、节育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向甲方申报,新婚、分娩、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一个月内报告,怀孕三个月内报告,并回户籍地发证机关办理《婚育证明》变更手续。

4.怀孕发生流产或生育死产、死婴的,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报告,并负举证责任。政策内怀孕因病理性等原因需终止妊娠的,需向甲方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报告,经法定程序鉴定后方可施行手术。

5.享有甲方提供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知情权和相关服务的权利。

6.享有甲方提供避孕节育、环孕情服务等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乙方持《身份证》和《婚育证明》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7.享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正常分娩后三个月内知情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

8.享有监督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权利。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乙方符合条件并遵守本合同,甲方拒绝或拖延为其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件的,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元。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乙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元。

3.在为乙方提供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时违规收取费用或变相乱收费的,双倍退还乙方。

4.乙方在现居住地发生流产、死产、死婴并及时报告甲方,甲方逾期48小时未组织鉴定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并承担相关责任。

5.对乙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有效环孕检证明,必须登记存档,如因保存不妥导致乙方重复参检的,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并承担乙方往返基本交通费。

6.要求乙方回户籍地办理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证件或配合工作所依据的理由不充分,经乙方举证属实后,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

(二)乙方责任

1.逾期不参加环孕情检查或未寄回有效《报告单》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元。

2.在三个月内未补办《婚育证明》的,每逾期一月,向甲方交纳违约金200元。

3.怀孕逾期不报告的,每逾期一周一孩交纳50元违约金,二孩交纳100元违约金;分娩后未及时向甲方报告的,每逾期一月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元;逾期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每逾期一月向甲方交纳违约金200元。

4.乙方流出育龄夫妇发生流产、死产、死婴等现象未及时报告鉴定导致甲方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或乙方不能举证(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的,对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乙方承担责任。

5.乙方流入育龄夫妇计划外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自甲方依法查出并动员、教育其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每逾期一周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元,直到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6.接到甲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办人口与计划生育证件或配合工作的通知后,逾期不回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交纳违约金30元,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争议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解决的,按法律程序处理。

五、附则

1.甲、乙双方违背合同约定,除缴纳违约金外,依据《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2.本合同签定后,若发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重大调整,依据有关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调整。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流入或流出育龄人员离开或返回甲方辖区后终止。

甲 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乙 方:(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书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乙方:____________(已婚育龄妇女)

为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掌握其节育情况,免费为乙方提供避孕节育措施。

2、负责与乙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免费并及时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落实与乙方的定期联系制度。

3、为乙方提供规定地方的计划生育技术部门的地址,以便接受技术服务。

4、负责为乙方安排生育计划,办理生育审批手续,统计上报出生人口。

二、乙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乙方离开户籍地前应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参加一次健康检查,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供外地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

3、乙方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村(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乙方在外出期间应每三个月或半年,由乙方或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向甲方提供一次合格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甲方通报一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5、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仲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服务管理档案

乡镇(办事处)_________村组(社区)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_

太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流动类型包括:家庭户流动、夫妻同地流动、夫妻异地流动、个人流动、其它。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通报单归档卡

第四篇:计划生育名册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湖南省人事政府35号令有关规定以及长沙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要求精神,特此与公司黄新明 项目经理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项目经理部上岗人员须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本市不跨区域须持身份证,持证率必须达到100%以上。

二、项目经理部上岗的育龄妇女除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外,还必须持查环查孕证明。

三、施工工地必须严格控制育龄妇女的计划外生育,不能成为超生避风港。

四、按月将育龄妇女名册通报现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报到位率达100%。

五、项目经理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或兼专干的名字必须上公告牌,有计生工作规章制度,建好台帐,有宣传场地。

六、随时准备接受上级的检查和督促,违者予以重罚。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市安监站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项目经理部各一份。

安监站监督科科长:年月日

项目经理:年月日

建设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甲方:(施工企业)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项目部)星恒·国仕汇项目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按照《长沙市宁乡县建设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此合同。

一、甲方及时、主动地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对乙方建筑工地的流动人员的婚姻、生育、节育措施等状况进行关心和管理。

二、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定期检查清理,发现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除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外,应对项目部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乙方要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自觉服从公司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及时设立本项目部计生管理领导班子,及时建立计生档案,及时与流动人员签订计生合同。

四、乙方必须加强本项目流动人员的管理,及时与项目流动人口签订计生合同,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期向甲方和当地计生办事处填报《项目部流动人员(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五、乙方必须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季接受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孕情监测。按规定将孕情监测结果填入孕检手册和孕检证明并寄回原户籍地乡镇计生部门。计生部门孕检结果应留存项目部计生档案。

六、乙方及时对所管人员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必须及时上报公司,及当地计生管理部门和县安监站计生办。同时,应清退有关人员,并接受公司、当地计生管理部门和市建设局的处罚。知情不报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此合同一式二份,施工企业、项目部各一份。

甲 方:(施工企业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

乙 方:(项目经理签名)

年月年月日日

工地计生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专干: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有关文件的上传下达,收集整理。

二、负责有关台帐、表格的登记、整理、上报。

三、负责查验有关计划生育合同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负责现场督促检查。

五、汇总每的工作情况。

六、负责督促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年检。

第五篇: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

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

甲方:(单位)

乙方:(已婚育龄妇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明确各自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督促乙方自觉遵守、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相关法律知识。

2、查验乙方持有的户籍所在地核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达100%,并对其建卡,建表,内容齐全、准确后登记造册,建立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档案。

3、联系当地计生技术服务部门,为乙方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节育技术、生殖健康服务和每季度的“三查”服务。

4、与乙方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乙方婚育情况。

5、认真落实有关计生优惠政策,积极为流动人口计生户的生产、生活、生育提供服务。

6、发现乙方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及时通报当地计生管理部门和乙方户籍地,并协助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当地计生部门提供的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的权利。

2、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3、自觉服从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积极向甲方提供计划生育基本情况,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自觉接受甲方与当地计生部门提供的“三查”服务。

5、如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乡及以上计生部门调解解决。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已婚育龄妇女签字)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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