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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合作协议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12-963702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16 14:26: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开采合作协议

开采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乙方注入资金与甲方共同开采石矿(该山地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由乙方投入资金,所有的石矿经营权和销售权均为乙方拥有,乙方每运出一顿石矿需支付甲方作为劳务费并在签定合同时支付甲方人民币万元整()作为订金。

1、甲方提供地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甲方配合乙方共同协调承包范围内的人事关系,并需向乙方提供承包范围内村民代表同意乙方开采北楼六二村风门石矿的签名依据,保证乙方开采石矿事宜正常进行。

2、乙方须自行办理开采石矿和销售石矿的相关牌证,营业执照及与之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证件,承担并支付开采石矿和销售石矿的税费,水电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乙方自营自理石矿的生产和销售并自负盈亏。

3、乙方在开采石矿期间不得影响当地民众及周边的环境,文明开采石矿。

4、在本村范围内,如果村民妨碍乙方的开采运作,甲方需要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群众工作。由于村民妨碍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需由甲方承担。

5、甲方需要协助乙方明确山界线,并积极帮助乙方使用山场者的青苗补偿。

6、甲方保证与乙方合作期间不得与第三方签定开采该山场协议,如有违约,甲方需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7、乙方必须在开采期间负责生产,安全,质量,进度及现场工作人员生活等工作。在开采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一切事故及经济问题由乙方承担。

8、乙方只能在合约规定的山场界线内进行石矿开采,由于乙方开采不当超出山场界线所超成的经济纠纷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9、矿山开采,产品销售所产生的费用,应交税赋,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10、本协议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到此矿山开采完毕为止。中间任何一方不得假借任何名义转包或发包他人。

11、双方在合作期间不得违反本协议,如任何一方违约

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

12、如有矛盾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由甲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13、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人执一份。

14、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不能与本协议有任何冲突。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公证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二篇:沙石开采合作协议

沙石开采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引进砂石加工厂,在河道段加工生产砂石,为了更好的把资源充分发挥利用,产生更大效益,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资源段甲方已交清资源费,乙方愿出资万元给甲方,作为甲方的资源费,并占有该河道段资源收入股份的%。

二、乙方资源费补交齐后,只要该河道资源未开采完,乙方股份永远生效。但乙方不承担该协议前甲方的任何债权、债务。乙方必须承担生产经营中的周边协调等费用。

三、结算方式:甲方在厂每季度领取资源费的同时需通知乙方,双方共同付清当季度产生的费用,按比例分配余额。

四、如段资源开采完毕,还需向外购买资源,双方共同承担股份比例投资。

五、甲乙双方必须精诚合作,确保投资生产商家正常生产经营,以达到互惠互利,双方共盈利的目的而努力奋斗。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砂石开采合作协议

砂石开采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将拍买的XXXXXXXX的采砂权交由乙方开采,在合同采砂期内甲方不再另派船只开采。

二、乙方负责提供采砂船及其开采工作、提供生产技术。甲方自乙方采砂船采砂作业起当日,付给乙方壹拾伍万元人民币作为流动资金,合同终止之日乙方退还甲方壹拾伍万元人民币,该款不计利息。

三、甲方提供料场、接通电源。在开采期间,因场地和开采手续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和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开采区内的开采合法,因开采问题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四、乙方负责将石料运送到岸,沙运送到岸边,甲方负责起运上岸,甲方按照细沙

元/m³,混合石

元/m³给乙方结算。结算方式:按半月结算,结算后3日内甲方付清全款;在协议期内,价格不做调整,乙方不参与甲方的经营和利益分配。

五、乙方负责采砂及运砂的费用、维修、人工工资与保险、油费等开支,乙方在作业期间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六、乙方保证沙、石月总产量在壹万贰仟方以上,乙方保证每月工作天数不低于20天,如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大项维修和防洪除外。

七、乙方送达的砂石料,甲方出具收料单,方量以船舶实载方量计算。

七、开采、销售中的税费由甲方按照规定缴纳。

八、采砂船生产时产生的附属品及伴生矿归乙方所有。

九、违约责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采砂船不能正常生产,视责任情况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可终止协议,并向乙方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本协议有效期至202_年 5月31日止;协议壹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上诉至XXXXX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股东:

电话:

电话:

时间:

时间:

第四篇:石场合作开采协议

石场合作开采协议

甲方: 乙方:

工程地址:XXX采石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方将位于XXX石场石料的生产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法石场给乙方进行开采生产管理。

二、乙方应在协议好的条件下进行生产管理,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承包内容主要包括:

1、石料的爆破开采、生产场地的平整及装车。

2、乙方的生产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修缮。

3、生产出能容纳破碎石机加工的合格石料。

4、生产人员的组织、管理、培训、调度、工资、社保福利、后勤生活保障,(包括外来人员暂住管理的一切行政费用)。

5、生产安全措施的落实等,确保安全生产。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阻止石场任何违法行为和有损害企事业的行为;乙方人员如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甲方利益严重受损害,则视为乙方根本违法,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甲方根据正常要求有权制定生产计划和下达生产任务,管理爆破物品及监督使用,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3、甲方负责爆破后的石料场内适度破碎解小(原则上是指单重1t以内的块石解小破碎)以及自行组织运输车量进场装车并运输至指定地点卸车、使用。

4、甲方负责申购炸药供乙方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5、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各种款项。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生产计划、组织生产,按时交付合格产品。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于 天内安排相关的机械设备及组织本石场中所需的人员进场,否则,如耽误甲方的正常生产,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2、乙方有权自主招聘合格工人并严格管理。乙方应当对其员工进行培训,保证员工安全;对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工种,招聘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要求的相关证照才能安排上岗,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3、乙方组织安排生产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杜绝生产事故,确保生产顺利进行。乙方在所有生产管理过程中引发的所有事故(包含但不限于人身伤亡,物质损失等),其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且免除甲方的一切责任。

4、乙方负责生产中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保福利、机械修理维护、油、电费、炸药、雷管以及其他耗材)。

5、乙方必须为其招聘的全体员工购买人身伤害保险。

6、乙方必须负责石场生产生活的通水通电,并负责保管施工所用的工程设备。

7、为石场内工作人员提供住宿

8、爆破区域内的土方、风化层以及土层植被由乙方负责清理、装车,运输。

六、承包价格及结算、支付方式:

1、乙方所开采出的合格石料,甲方以 元/m的价格一次性锁定结算给乙方,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或作实质性变更。

2、当月承包款甲方应在次月25号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在甲方支付乙方承包款时,乙方需出具正式有效的发票。

3、所需炸药由甲方负责审批购买,费用从乙方当月生产款中扣除。

七、承包期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正式生效,甲乙双方应全力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在双方结清账款后协议自动失效。承包期间若出现政府行为或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双方有义务协商终止或解除协议。

八、承包期届满后,如双方不再合作,甲方必须结清乙方承包期间的款项。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约定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承包款给乙方的,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工程款,甲方不按时结算工程款造成停工损失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承担。

2、乙方违反约定未能按规定安排机械设备、人员进场及交付石料给甲方使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罚款。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具有法律法规效力。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第五篇:合作开采合同

合作开采合同

甲方:东安县原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2_】28号)的精神,为规范矿产生产经营秩序,整合矿产资源,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合作开采锰矿(包括碳酸锰、氧化锰)、煤矸石矿产资源,为做到更合理、高效、规范、有序开采,双方通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将有关具体事项约定如下。

第一条:甲方于202_年3月19日全资投标竞得东安县荞麦冲锰矿采矿权,是该矿权的法定采矿权人,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矿山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乙方以机械设备、资金等投资,根据本合同与甲方合作开采部分区域矿产资源。乙方必须遵守东安县矿业管理的规定,按程序办理合作开采必须的选矿加工场的相关手续,具备矿山生产经营的条件。该区域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由乙方负责,盈亏自负。

第三条:签合同时乙方即支付矿产资源价款万元

(元)作为甲方前期投资部分费用的补偿,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政府关闭矿山,甲方应按双方合作时间的比例退还部分矿产资

源价款或顺延合作开采时间,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或解除该补偿款均不予退还。以后乙方每生产的氧化锰矿产品即向甲方按产量产值的10%作为甲方合作开采的利润提成;碳酸锰矿产品即向甲方按产量产值的40%作为甲方合作开采的利润提成;煤矸石产品即向甲方按产量产值的20%作为甲方合作开采的利润提成。该提成及上述缴纳款项不包含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乙方应缴纳的规费、税费。合作时间暂定为一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乙方生产的产品由甲方统一销售(销售条件另拟定合同),产品必须在甲方的磅场过磅签量,当天结算清帐。否则视为不诚信合作者,可以乙方擅自违约论处立即终止合同或每次罚款3万违约金论处,同时不退还乙方所补偿的矿产资源价款及支付的相关费用。乙方若有购买碳酸锰客户要通知甲方在场与买家商谈碳酸锰产品价格,不得私自定价销售产品,否则视为违约行为,没发现一次付违约责任金三万元。

第五条:矿山洗、选矿厂、排土场及其他生产经营用地由乙方依法自行解决,乙方开采的矿山必须无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开采范围以甲乙双方现场定桩为准。在乙方经营期间,自行理顺与当地村民、村组关系、各矿点间的道路通行及相邻矿山的界线,承担合作开采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支付。湖南省国土厅规定东安县荞麦冲锰矿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每年相关费用为67.9万元,该费用按矿区内产生与公司合作开采的户数共同分摊分担,暂定费用4万元签订本合同时即付。

第六条:乙方负责开采施工工作,开采施工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在开采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第八条:乙方在开采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环境管理部门规定的环境 保护措施,做好污染物的排放等管理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第九条:甲方负责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取得当地政府及部门的支持,负责税费部门协调工作的费用。

第十条: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随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甲方监督检查。若发现乙方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等问题,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乙方限期整改不到位甚至擅自开机生产的,并警告无效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开采合同。

第十一条: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火工产品管理、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备的相应条件。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勒令关闭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不得在尾泥沉淀池建设中设置暗管,利用暗管排放尾水;乙方不得在尾泥沉淀池增容扩建中侵占农田、山塘、水库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开采合同。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守法经营,同时有义务缴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财税单位规定的规费、税费。

2、开发、建设必须经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出具安全生产的同意意见。

3、乙方必须按矿山安全生产制度规范操作生产。洗、选矿设备必须安装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采矿作业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牌。否则,除限期停机整改外,甲方从乙方安全生产保证金中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金。

4、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代开法律规定的各税种税票、税费由乙 方负责。

5、若甲方的开采许可证过期无效,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关系,甲方应按合作时间比例退还乙方矿产资源价款,乙方有权拆除已安装的机器设备。

第十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制定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甲方对民爆物品统筹规划使用,并有义务为乙方有偿申请 使用民爆物品。

3、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 限期整改。

4、甲方有义务代为乙方向国家税务单位申请开具税票,税费 由乙方负责。

5、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

第十四条:乙方若扩界、扩大范围应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乙方若改变露天开采方式,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不退还乙方所缴纳和支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乙方若变更生产经营方式、开采范围、开采地点、开采方式或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浪费的,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转让本合同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开采合同,不退还乙方所缴纳和支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若甲方转让采矿权时,甲方应按合作时间比例退还乙方矿产资源价款或者尽力协调乙方与受让方协商继续合作。该种情况,乙方有权拆除已安装的机器设备。

第十六条:乙方必须为露天开采矿井、矿洞、矿坑做好填土复坑。第十七条:乙方必须为聘请的员工购买工伤和医疗或社会团体等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用(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收据为准)。同时自觉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如乙方不履行前述约定或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承担责任和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全部损失。

第十八条:在合作期间,甲乙双方自负盈亏,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若遇不可抗拒因素,双方可中止合作关系。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如有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提交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或依法解决。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定即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据。

甲方:东安县原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公司账号:18-***

开户行:农行东安支行

开户名:东安县原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_年9月20日

开采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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