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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轮岗交流制度(精选多篇)
编辑:青灯古佛 识别码:12-666346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31 01:59: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调整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市关于干部轮岗交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岗位轮换

(一)对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进行有计划地轮换岗位,原则上5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和缩短。

(二)干部轮岗工作方案应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轮岗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仍按轮岗任免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三)轮岗人员在离职前,要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需要审计的,应当进行离岗审计。

(四)局组织人事科应当将轮岗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条干部交流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工作能力相结合;

(二)交流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

(三)交流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四)交流与任职回避相结合。

第三条任同一职务已满5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应交流,任同一职务已满10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工作已满10年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予交流。

第四条干部交流的范围主要是中层领导干部,包括各县(区)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成员,市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领导成员。

第五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地方同一部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满十年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交流应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内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与系统外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条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属工作调动的,不得超职数配备;挂职锻炼的,不占领导干部职数,同一班子中挂职干部一般不得超过2人,挂职锻炼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七条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的最高年龄限制。即:男满57周岁、女满53周岁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男满55周岁、女满51周岁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八条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市局组织人事科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上级机关及组织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篇: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信访行为,维护国土资源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解决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处理问题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第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责任人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局信访工作责任人由综合科副科长担任,各科室设信访工作接待人。

第四条 局信访工作责任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提出解决问题和改善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信访人员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或者市政府、市信访局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属于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直接报送有管辖权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不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市政府提出。各科室搜集到的信访信息应及时反馈给局信访工作责任人。

第六条 信访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七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依职权听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信访人员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

第九条 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重大、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条 信访人对我局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市人民政府或者延边州国土资源局复查。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接访的事项答复时要做到慎重、准确,并及时送主管领导审阅,按领导批示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交办、转办、催办制度。对应由其他科室承办的信访问题,信访工作责任人三日内以《信访问题转办单》及时转送转交相关科室。对交办、转办的信访问题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

第十三条 做好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登记、造册、归档、立卷工作。

第三篇:市国土资源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市国土资源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国士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实行标本兼治、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预防。把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政治纪律认真执行,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党组及其成员和各级干部责任

第四条局党组的责任

一、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落实措施。

三、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四、领导管辖范围内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六、认真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接受群众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措施。

七、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干部的任免、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应分别通过党组会、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八、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资金监管,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九、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以及谁分管谁负责的制度。

第五条局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党组书记的责任

(一)局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省纪委、省国土资源局厅、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主持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党组成员和科以上干部学习邓小平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和党纪政纪条规,抓好“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教育。

(四)领导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领导查处重大违纪案件,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帮助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六)组织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和党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七)经常了解党组成员、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发现有违纪的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进行戒勉谈话。问题严重的,及时召开党组研究处理意见或向上级报告。

(八)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纪检组长的责任

(一)协助党组书记抓好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组书记外出期间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按照局党组的安排,指导、督促分管的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

(三)参加并指导分管单位开好民主生活会,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经常了解分管的县局、处室、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建议启动戒勉谈话、训诫机制,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支持监察人员依纪依法查处分管部门、单位的违纪案件。

三、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对分管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按照局党组的安排,指导、督促分管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参加并指导所分管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开好

第四篇: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办法

XX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司法行政队伍正风肃纪,打造一支让党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司法行政系统中担任股级职务以下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干部交流,是指局党组按照职务管理权限,在同层次范围内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个人也可以自愿申请,经批准后进行交流。

第四条干部交流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事业为上的原则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干部到基层一线经受锻炼、建功立业,促进精干力量下沉。高度重视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工作,通过多岗位历练增长才干。

第六条交流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空缺编制和岗位。交流的岗位原则上应与本人编制、身份类型一致。交流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职岗位所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干部交流的情况记入人事档案,作为干部调配和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交流方式

第七条干部交流应突出关键岗位,增强计划性、针对性。中层人员交流主要方式是跨股室(所)相近层次岗位间交流,一般干部交流方式主要是机关内或下属单位内部轮岗。有计划地推动机关各科室和司法所人员双向交流。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股级岗位干部的交流由局党组根据本规定,结合市委政法委对干部调整方案预审的反馈意见组织实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定初步建议,经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采取竞争上岗、适当轮岗交流、组织推荐等方式确定和产生拟交流人选;

(三)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涉及正股级岗位调整,报政法委审核;

(四)局党组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下发调整文件,政工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文件同时抄送市委政法委。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九条干部交流应当遵守回避规定,本人有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主动向党组书面说明情况:

(一)原则上在本人成长的乡镇担任派出机构正职的;

(二)与主管领导或分管部门负责人构成规定的近亲属(含姻亲)回避关系的;

(三)直系亲属(含姻亲)开办或参与与本人职务范围内所监管相关的行业的;

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

深卫人〔2006〕46号

关于下发《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

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强化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人事处联系。

二○○六年七月五日 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强化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实施方案》、《深圳市卫生局直属单位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办法》,结合卫生系统实际情况,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干部交流轮岗的原则

(一)坚持原则,依法实施;

(二)有计划、讲实效;

(三)任人为贤,公正合理;

(四)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

二、范围、对象和条件

本办法适用范围: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轮岗:

(一)在设备购置、药械采购部门任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员满5年;

(二)在卫生执法部门的审批、主办岗位工作满6年;

(三)在人事、财务、总务部门任正职8年或任正、副职合计10年以上;

(四)除

(一)、(二)、(三)款中涉及到的人员外,在职能部门任正职或副职满10年的;

(五)直属单位领导和业务科室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轮岗;

(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构成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其中一方担任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另一方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设备、药械等工作的,或部门主管工作的;

(七)其他需要交流轮岗的人员。

三、交流轮岗的方式

(一)处级以上干部或直属单位领导可以在单位之间交流;

(二)直属各单位的人事、财务部门负责人主要在本单位内部不同岗位间轮岗,必要时也可以在直属单位同类性质部门之间交流;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所列情况的,各单位应立即进行单位内部交流;

(四)除人事、财务负责人外,本办法其他涉及人员,应有计划地安排在单位内部轮岗。

四、实施步骤及要求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进行干部交流轮岗时,应按以下步骤及要求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干部轮岗方案应集体研究决定。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的轮岗主要在本单位内部进行。

(二)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干部轮岗方案,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对单位间交流的人事、财务负责人,分别由局人事处、规划财务处提出建议,由人事处提出总体方案报局党委讨论决定。

(四)单位间交流的人事、财务负责人,分为转组织人事关系和不转组织人事关系两种。

(五)对新任中层领导职位离轮岗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再任用。

(六)局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

(七)局党委集体讨论交流方案及人选,形成决定后由局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办理;

(八)在干部交流前,单位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领导需与交流干部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他们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九)干部交流应严格依照干部职数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

(九)党务干部的交流轮岗,应当遵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有关规定。

五、组织与监督

(一)从2006年开始,每年年末各单位须向市卫生局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交流轮岗的实施情况及下一干部交流轮岗计划。

(二)由局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在每年年初对直属各单位干部交流轮岗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全体干部须从大局出发,服从交流轮岗计划。对不服从交流轮岗安排的人员,就地免职。因承担重大工作任务,需暂缓交流的,须由单位党组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并报经局党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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