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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模版]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12-882884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2 22:37: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模版]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并搞好调查处理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制定本制度。

1、当校内发生安全事故以后,首见的第一人无论是学校教师或学生,都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或法制安全处报告,不得隐瞒事实真象或拖延不报。

2、学校领导或法制安全处接到师生事故报告以后,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立即作出反映。造成人员轻伤者应立即将伤员送学校医疗室或医院救治,并尽快通知其家长或家属;造成人员重伤者应立即将伤员送医院抢救,尽快通知其家长或家属到场,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县教育局报告。

3、事故发生后,在积极救治伤员的同时,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责成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不得因种种借口延误事故调查。

4、对一般小事故由学校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5、对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惨重的重特大事故,要报县公安局派员调查处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调查,最后由公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6、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全体师生都有义务接受询问、向调查人员提供线索、反映真实情况,不可隐瞒事实,不可弄虚作假,否则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

本项目发生事故按下列调查程序:

(1)组织现场处理并保护现场;

(2)根据事故大小,由相应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的性质、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4)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5)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处理应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那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所造成的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范文模版)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调查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特制定以下安全制度:

一、基本原则: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及时、准确、有序,并 按规定的内容规范进行。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依法查处,按照事故报告属地处理原则。

二、基本内容:

1、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记录要真实、清晰、整洁。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3、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发现隐患 及时整改,不得拖延。

4、事故调查处理因遵循以下几个方面: ①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③ 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⑤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⑥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⑦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伤亡事 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项目负责人。

⑧ 项目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 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⑨ 公司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⑩ 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 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治事故扩大。

内蒙古镶黄旗宝同化工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

第四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工伤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标为0。

2.事故报告

2.1发生事故后,负伤者、职业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现场员工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企业安全环保部,必要时应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扑救和抢救人员,把事故规模、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或送医院处置。

2.2企业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会同企业安全环保部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组织等。

3.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3.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3.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3.4死亡事故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5重大伤亡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事故处理

4.1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企业规定执行。

4.2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4.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5.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5.1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会对死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伤人员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安全部门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受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

5.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族费、补助费由财务部按文件规定执行。

5.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6.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内容资料,安全环保部应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第五篇:基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基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分类

1).伤亡事故等级分类

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Ⅲ.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Ⅳ.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非伤亡事故

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基建停工16h以上或开掘工作面及各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基建的;

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面停止掘进的;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的;

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含100万元)的;

地面土建工程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开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不足3昼夜

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井下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min(含10min)的;

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开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

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

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

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地面土建工程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万元)的;

矿区内积水较多,主斜井、35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

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4h或使开掘工作面、各系统停工4~16h的;

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 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min以内的;

因水灾使一个开掘面停止掘进的;

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0万元)的;

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14、地面土建工程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2_~10000元。

2.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事故报告程序:

1).在基建过程中发生工伤、及其他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汇报煤矿调度室,调度室要及时汇报值班矿长、煤矿值班人

员,并按规定通知有关领导、有关部门。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调度中心;

对于死亡事故然后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告应当在事发1h内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

经过、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

3).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调查规定:

1).轻伤、重伤事故,由安监站组织工程、调度、技术、等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要将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

告书每月底前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2).轻伤、重伤事故经调查处理后,工伤人员的工伤票据必须由单位安监站负责填报、审批,并在每月前统计上报公司安全监

察部门。重伤事故审批后要到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加盖工伤审核专用章,便于今后对重伤的管理及伤残等级鉴定。

3).凡发生3人以下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批复结案。凡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并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进行批复结案,山西鑫飞集

团及煤矿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4)、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事故单位调度部门负责组织工程、机电、通风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安技部门派

人参加。调查处理结果报公司安技部门。

5)、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煤矿生产调度部门负责组织业务保安部门组成调查组,安技部门派人参加。

调查处理结果报山西鑫飞集团。

6).事故调查研究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7).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行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或干涉事故调查

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分析

1).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2).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

受伤性质;

起因物;

致害物;

伤害方式;

不安全状态;

不安全行为。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范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他。

5).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研究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长、监护人员、区队管理人员、科室业务管理人员、矿(厂、处、公司)级领导。其中

领导责任以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

4.事故处罚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煤矿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和解除劳合同处理。

1).事故处罚规定:

(1)矿井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重伤事故,给予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行政降级处分或免职;给予负有

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当班班组长行政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队长

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队长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分管科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分

管矿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矿长、安全副矿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上述处分可对责任人并处罚款。

(2)矿井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给予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行政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处分;给予负有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行政留用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队

长,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队长行政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队长,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科长行政撤职

或免职处理;给予业务保安科室的分管副科长、科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矿长行政降级或免职处理;给予矿长、安监站长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免职处理。

上述处分可对责任人并处罚款。

(3)矿井发生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由上级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处理。

(4)矿井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企业罚款500~8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

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800~1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罚款1000~1500元,给予当班

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5)矿井发生一起重伤2人次或内分管专业累计发生2人次重伤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1000

~15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1500~202_元;给予发生事故的队主要领导和分管

安全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6)矿井发生一起重伤3人次及以上内累计发生3人次以上重伤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1500

~202_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202_~3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区、队主要领导和

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7)矿井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1500~202_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

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202_~3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当班

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8)矿井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1000~15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

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1500~202_元;给予发生事故的区、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

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记过处分。

(9)矿井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500~8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

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800~1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企业罚款1000~1500元;给

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10)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

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到撤职处分。

(11)在本内发生两起一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矿长、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分管副矿长行政记过处分。

2).相关处罚规定:

(1)事故调查提供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煤矿安监部门负责跟踪落实。

(2)凡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汇报,拖延8h以上、12h以上、24h以上者,给予事故单位经济处罚10000元、20000元、50000元。

(3)事故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并处党内处分。

5.以上处罚由煤矿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涉及到处罚煤矿的由集团公司进行处罚,罚款纳入煤矿安全奖励基金和集团公司安全奖

励基金。

6.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章 安全基建问责制度

本制度所称安全基建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矿安全施工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

致影响、贻误安全基建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施工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

负责人采取问责措施。

1.凡发生一起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安全基建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

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3.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4.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矿井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6)越层越界开采;

(7)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9)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0)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1)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

(12)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

(13)矿井在生产经营区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14)上级或各级地方安全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集团公司及以上安全部门界定确认的。

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部门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

(2)在施工经营区域内存在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矿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3)存在煤业公司检查中查出,本矿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矿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5)未实现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部门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评先评优的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2、内被集团公司黄牌警告一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6.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生产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

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

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7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1)矿井发生一次死亡生产责任事故的,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相关程序追究处理。

(2)发生非死亡生产责任事故的,由安监站进行事故责任人约谈。内容包括: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该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3)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10 日内进行。

(4)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5)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6)事故责任人所作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科队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责任部门的通报批评由安全、工会、劳资、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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