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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编辑:莲雾凝露 识别码:12-88919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7 23:03: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

1、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为设备事故。

3、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原辅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厂声誉的为质量事故。

4、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为工伤事故。

5、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6、凡所区内发生着火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7、凡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8、“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响工农业生产的为污染事故。

9、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为自然事故。

10、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为破坏事故。

11、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二、事故管理的分工

1、各类事故的管理,在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下,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除另有规定外,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质量安全部负责。

3、质量事故由质量安全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工程部负责管理,其它事故均由质量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

三、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同时立即报告消防救护部门。

4、发生事故的项目部(或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经公司领导审查后,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一小时。对重大事故,应写出调查报告,并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

5、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按时上报,不得无误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否则,除责成上报外,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严肃

处理。

6、伤亡事故的报告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凡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劳动、实习时发生的事故,由本公司按表外统计上报,并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和原由。

7、凡因公负伤者必须及时去医务部门检查,经医生诊断为需要休息者,须持有休息证明方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如工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一个月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事故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8、凡因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所在部门的责任事故。

四、事故抢险和救护

1、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蔓延扩大。

2、发生事故时,各级领导应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3、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和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带好防毒面具,对中毒、灼伤、烫伤人员应及时抢救处理。

五、事故责任划分

1、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全面负责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2、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的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

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否则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6、操作员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安全作业证才能独立操作。无安全作业证者发生事故,应由委托者负主要责任,已取得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7、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预顶岗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师傅监护。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

8、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六、事故调查和处理

1、发生事故后,所在单位和部门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得到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得不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的措施。

2、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天内由所在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分析。

3、重大事故,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

4、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5、轻伤、重伤事故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动力、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

6、死亡事故由质量安全部会同当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重大死亡事故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由质量安全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所在项目经理提出,由质量安全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对重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上级机关批准;对重大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1、质量安全部要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录像、录音、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登记表及报告书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

第二篇: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分类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为设备事故。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原辅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厂声誉的为质量事故。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为工伤事故。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凡所区内发生着火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凡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8“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响工农业生产的为污染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为自然事故。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为破坏事故。

11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二、事故管理的分工各类事故的管理,在##统一领导下,由副##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本单位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安全部负责。质量事故由质量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工程部负责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单位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

三、事故报告程序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同时立即报告消防救护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查后,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一小时。对重大事故,应写出调查报告,并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按时上报,不得无误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否则,除责成上报外,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严肃处理。伤亡事故的报告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凡外单位人员在本所劳动、实习、代培时发生的事故,由本所按表外统计上报,并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和来厂原由。凡因公负伤者必须及时去医务部门检查,经医生诊断为需要休息者,须持有休息证明方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如工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一个月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事故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凡因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所在部门的责任事故。

四、事故抢险和救护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蔓延扩大。发生事故时,各级领导应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和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带好防毒面具,对中毒、灼伤、烫伤人员应及时抢救处理。

五、事故责任划分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全面负责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主管安全部门同志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否则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操作员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安全作业证才能独立操作。无安全作业证者发生事故,应由委托者负主要责任,已取得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预顶岗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师傅监护。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六、事故调查和处理发生事故后,所在单位和部门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得到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得不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的措施。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天内由所在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分析重大事故,由分管付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轻伤、重伤事故由分管付总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动力、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死亡事故由安全部会同当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由安全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所在部门领导同志提出,由安全科审核报所长批准;对重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所长签署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上级机关批准;对重大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安全科要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录像、录音、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登记表及报告书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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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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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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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年8月19日

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分类 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为设备事故。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原辅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厂声誉的为质量事故。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为工伤事故。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凡所区内发生着火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凡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响工农业生产的为污染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为自然事故。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为破坏事故。11 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二、事故管理的分工 各类事故的管理,在##统一领导下,由副##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本单位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安全部负责。质量事故由质量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工程部负责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单位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

三、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同时立即报告消防救护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查后,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一小时。对重大事故,应写出调查报告,并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按时上报,不得无误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否则,除责成上报外,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严肃处理。伤亡事故的报告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凡外单位人员在本所劳动、实习、代培时发生的事故,由本所按表外统计上报,并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和来厂原由。凡因公负伤者必须及时去医务部门检查,经医生诊断为需要休息者,须持有休息证明方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如工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一个月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事故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凡因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所在部门的责任事故。

四、事故抢险和救护 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蔓延扩大。发生事故时,各级领导应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和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带好防毒面具,对中毒、灼伤、烫伤人员应及时抢救处理。

五、事故责任划分 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全面负责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主管安全部门同志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否则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操作员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安全作业证才能独立操作。无安全作业证者发生事故,应由委托者负主要责任,已取得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预顶岗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师傅监护。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六、事故调查和处理 发生事故后,所在单位和部门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得到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得不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的措施。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天内由所在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分析 重大事故,由分管付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轻伤、重伤事故由分管付总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动力、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死亡事故由安全部会同当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由安全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所在部门领导同志提出,由安全科审核报所长批准;对重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所长签署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上级机关批准;对重大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安全科要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录像、录音、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登记表及报告书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2_年8月19日

第四篇: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模版]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并搞好调查处理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制定本制度。

1、当校内发生安全事故以后,首见的第一人无论是学校教师或学生,都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或法制安全处报告,不得隐瞒事实真象或拖延不报。

2、学校领导或法制安全处接到师生事故报告以后,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立即作出反映。造成人员轻伤者应立即将伤员送学校医疗室或医院救治,并尽快通知其家长或家属;造成人员重伤者应立即将伤员送医院抢救,尽快通知其家长或家属到场,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县教育局报告。

3、事故发生后,在积极救治伤员的同时,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责成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不得因种种借口延误事故调查。

4、对一般小事故由学校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5、对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惨重的重特大事故,要报县公安局派员调查处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调查,最后由公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6、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全体师生都有义务接受询问、向调查人员提供线索、反映真实情况,不可隐瞒事实,不可弄虚作假,否则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

本项目发生事故按下列调查程序:

(1)组织现场处理并保护现场;

(2)根据事故大小,由相应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的性质、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4)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5)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处理应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那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所造成的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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