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本节主要包括四个问题
一、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确立的背景与西方议会制的不同)
二、为什么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怎样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四、案例分析
一、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确立的背景与西方议会制的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即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国体与政体:国体是国家的性质,及国家的权力由社会的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掌握。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只要是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体现国家的具体的政治制度。
背景:1840年后,中国逐步沦为半知名内地半封建社会,从那时起,各阶级,阶层就围绕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开展了长期和激烈的斗争。比如,戊戌变法有人提出实行君主立宪制,辛亥革命的资产阶级共和制,北洋军阀的伪宪制,国民党的国民大会都没能成功。总结一下失败的原因,这些都不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不符合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吧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得出了结论,符合我国国情的只有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
不同:1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有着本质的区别(课本p226)简单归结一下:我国是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一致;西方议会主席是由各个政党、各个利益集团、各种社会势力政治分赃的结果,每个党团背后站着供养他的利益集团,议员们勾心斗角,尔虞我乍。
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有着本质区别。”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我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西方三权
分立(立法、行政、司法分别有议会、政府、法院把持)有时候由一个政党控制,有时候由不同政党分别控制,经常以牺牲民众利益为代价,互相扯皮。
3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西方议会议员有着本质区别,我们的代表具有广泛性(来自各地区,阶层),与生活实际联系密切。而西方则是脱离生产工作第一线的“职业议员”
二.为什么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必要性: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宗旨,真正保证了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③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④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不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无比的优越性:①它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②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③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④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二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乡、民族乡、镇人大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
(二)选举和任免、罢免权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选举或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大会开会时,主席团或1/5以上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上述人员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监督权乡、民族乡、镇人大审议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罢免、撤销乡、民族乡、镇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一)代表的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举产生。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二)代表的职权
1、会内职权;
(1)提出议案权。(2)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3)选举和决定任命的投票权。(4)审议权。(5)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6)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7)调查提议权。(8)表决权。(9)免责权。
2、会外职权(1)与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权。(2)视察权。(3)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权。(4)其它会议的列席权。(5)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6)原选举单位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权。(7)人身特别保护权。(8)代表特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人民代表
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而且对代表有权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做出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属于地方性问题,则由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因地制宜的处理。这既保证了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坚强的统一整体。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使少数民族能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内部事务。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1]
第三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第四篇:试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试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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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沿革
早在北伐战争时期,在中国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中,就已出现过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等组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人民武装割据,建立了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当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工农兵代表大会。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组织为各级参议会和各级政府。解放战争时期,在贫农团和农会的基础上建立了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随着革命战争的胜利,人民代表会议很快地在全国基层发展起来,后来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政权组织的过渡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在地方,则召开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由它逐步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3年,中国开始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第一次普选,在此基础上,陆续召开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4 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系统地建立起来。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破坏。1978年宪法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1982年宪法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上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1、它能全面、直接反映国家的本质,从根本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就全面、直接、充分地反映了这一点。它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广泛地来自人民群众之中,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机关掌握国家的一切权力,但它要受到人民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保证人民意志的实现,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按人民的意志办事,人民通过这种途径实现当家做主的权利。
2、它决定国家的其他制度和政治生活各方面,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制度,如司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制度、教育制度、军事制度等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这些制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决定这些制度的范围和内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也决定这些制度的形式和实现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以各种方式保证具体制度的运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决定公民政治生活的各方面,公民自由、民主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社会民主生活的各种形式和渠道。
3、它使国家机关得以组织、运转,国家权力得以合法、有效行使,从而保持政治稳定
和社会秩序。我国国家机关是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理组织起来的,并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进行活动。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则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就能从人民中取得权力,人民成为国家权力的源泉,从而使其权力获得合法性。通过这一制度,使国家政权得到人民的有力支持,国家权力就会最有效地行使。它充分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充分保证公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利,从而使社会获得持续稳定发展。它保证国家权力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如果这一制度被破坏,国家、社会就会处于混乱和无秩序状态。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各级人大代表都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各级国家权力。各级人大代表都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也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作出的所有决议、决定都须经过充分的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进行。
第三,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第四,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和地方的大政方针。这些大政方针一经决定,由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执行。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广泛的民主,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实践证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能够把人民内部不同阶级、阶层的共同利益集中起来,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紧密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共同去完成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也都有明确的划分。这种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它便于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创立的,它的发展和完善也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有利于实现党的执政地位,便于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动员和组织全国人民一起行动。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真正的人民性和广泛的代表性,便于有效地保证各族人民
参加国家管理。从选举制度上可看到,广大选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有精神疾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各民族、各阶级、各阶层、各地区、各党派、各主要方面,都有一定的代表名额,使各方面的意见都能得到反映。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妥善地解决了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的矛盾,在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同时,通过合理划分各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在不同的国家机关内部实行不同的工作制度,保证了国家政权的高效率。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妥善地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既能保证国家的统一,又能够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妥善地解决了民族关系,既实现了民族的团结统一,又为各民族的自我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保证。
六、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联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体。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国家权力机关。
二者联系和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国家实行中央的统一领导,同时注意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产生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它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可见,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指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以这一机关为核心和内容的一套国家政权组织制度,它既包括这套机构本身的组织、职权,还包括这套机构与公民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但不包括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具体制度,而仅仅是讲人民代表大会与它们之间的关系。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区别的,因而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七、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度的区别
第五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它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选举、决定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即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和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