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模式
浅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模式
据统计,全国事业单位共有职工3200多万人,随着人口老龄化,退休人员的比例将越来越大,在一些单位甚至超过在职职工人数。加之事业单位个人离退休金占原工资的比例较高,自85%至100%不等,而离休人员的养老金甚至超过原工资数额,养老金在国家财政拨款或单位事业费支出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随着退休人员的逐步增加,财政乃至一部分单位不堪重负,现有的退休养老制度难以为继。其次,退休待遇不统一,差别性大。各地区、各单位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自行其是,各搞一套,致使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不仅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相衔接,而且事业单位彼此之间也差距明显,存在高低悬殊、苦乐不均现象。
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运行十多年来,至今尚没有统一的政策、法规,各地仍处于试点阶段。人们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认识的不同、各地实际情况的不一致,导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百花齐放”。有的只是在合同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员工中开展,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并没有包括进来,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已远远滞后于企业,加快改革步伐已是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当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既要与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当照顾到事业单位自身的特点,保证事业单位一方面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事业单位的缴费与待遇直接挂钩。因此,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模式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一、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基金缴费机制。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养老保险费应从国家对事业单位拨款中分列出来,部分用以支付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用作适当增加职工工资,以保证个人负担其部分养老费时,不致于降低生活水平。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财政负担的经费中,也应当列出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应比例,用于缴纳职工的部分养老保险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则应比照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
二、实行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能够改变职工养老保险由国家和单位包下来的状况,实现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此举能够增强个人参与和自我保障意识,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调动积极性,保持社会统筹互济功能,有利于贯彻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社会统筹部分视事业单位的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等不同情况,由财政、单位负担或分担;个人缴费从本人工资的4%或5%起步,直至最终达到8%。无论何种事业单位都必须建立个人账户,作为退休人员养老金构成的一部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核心内容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三、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相挂钩。改变现有事业单位退休按档案工资计发待遇的办法,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实现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包括增值部分在内的储存额的1/120的比例发放。对于中年职工,则将其新制度建立前已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按其指数化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予相应的补偿。
按照上述三条原则,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第一,建立企事业单位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
虽然事业单位与企业在职能上、社会贡献上、待遇上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在养老保险方面都存在如何解决职工老有所养的问题。
事业单位同企业一样,也存在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问题,为社会贡献大小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在职工在职时给予补偿。职工为社会贡献大,享受的报酬就应该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就多,退休时个人账户部分就多,退休后的待遇就应该随着增加。反之亦然。
职工同样是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再为社会创造价值,因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差别,而退休后的待遇事业单位比企业高则有失公允。
建立统一的企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应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在此之后,对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1993年工资改革时的工资+以后历年平均调资水平为缴费基数,推算其个人账
户余额;至于1993年工资改革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按其指数化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予相应的补偿。实行按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解决了困难事业单位不能按档案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矛盾,也从根本上解决这部分单位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问题。
第二,事业与企业一样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这种养老保险模式类似于澳大利亚的养老保险制度。澳大利亚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澳大利亚称之为社会保障养老金制度,资金全部来自税收。养老金标准约为平均收入的25%,每年3月和9月根据消费品物价指数进行调整。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雇主必须为雇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违者严惩。雇主缴费从工资的3%开始,逐步提高,到202_年最终达到9%,目前的费率为7%。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既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安全有效运行的必要措施,也是体现不同职业、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对退休养老的需求差异。从单位的经济、经营状况出发,并考虑到各自的行业特点和职工收入水平量力而行,按工资的一定比例,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我国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澳大利亚的做法,即事业单位全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退休时享受基本养老金。并根据单位性质与类型分别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用来平衡企业与事业单位在待遇上的差别。对于中年职工,则将其新制度建立前已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按其指数化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负有行政职能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独立的养老保险政策同参与市场竞争的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一致的两大养老保险模式。
负有行政职能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具有一定的公务员的性质,其养老保险应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退休待遇应为公务员退休时应享受的待遇+个人账户余额/120,这一块国家必须给予保证。参与市场竞争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为需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必须实行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致的养老保险政策,使之抛开单位离退休人员分布不均、负担不一的担子,实行公平竞争。这些单位应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具体办法参照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制定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从制度设定、利益调整到组织实施,都需要慎重考虑方方面面的关系,只有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才能将这项改革积极稳妥地推向前进。
第二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如何看待废除“双轨制”?)(如何看待养老保险并轨?)养老保险”双轨制”的概念: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实行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具体讲表现为三个不同: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差距大概是300%~500%。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收入替代率,已经远远超过80%,据网上披露的资料,高达92%-107%。但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企业的养老金替代率却呈现逐渐走低的趋势,从改革初期的60%多降低至40%左右的低水平。202_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并轨运行。《决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一、改革的必要性(一)、改革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退休制度虽然也是分别按照不同政策法规执行的,但都是单位自己负担退休费用,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也大体一致,都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转向以城市为中心、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由原来的统收统支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被赋予用人和工资分配的充分自主权;在这一背景下,再延续企业自管职工退休的制度,难以适应市场平等竞争的需要,也无法为广大职工提供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由“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迫在眉睫,势在必行。而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像企业那样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改革的重点是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而养老保障改革的进程相对滞缓,总体仍维持单位退休制度。(二)、矛盾凸显(必要性)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实行近60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
1.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几个问题: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三是单位内部分配不公。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按照退休前工资的80%发放,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与企业职工比较高,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单位内部由于职工退休前工资水平不一,导致退休后受益水平不已。四是筹资结构单一,社会化程度低,应对人口老龄化困难。
2.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也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二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三)、存在问题
1. 各地政策差异大,发展不平衡。全国没有统一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导致各地出现了政策上的多样性和随意性。一是从参保范围和对象看: 有的是机关和事业全员参保;有的仅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参保。二是从社会保险费征缴上看,缴费的基数、比例、方式各有不同: 既有双基数缴费,又有单基数缴费;有的按固定比例缴费,有的按固定额度缴费;有的按月征缴,还有的按年征缴。
2. 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弱。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大部分都是划地而治格局,一些地区市一级统筹都没有建立起来,更不用说省级和国家统筹。
3. 缴费与待遇脱节,权力义务不对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目前仍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人员的计算,与实际缴费不挂钩,只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与职工缴费多少、时间长短不挂钩。缴费与待遇出现脱节,严重影响了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而且也不能体现养老保险制度关于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
4. 参保要求不统一,建帐管理困难多。从缴费比例看: 有的实行“单基数缴费”即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有的按“双基数缴费”即按单位在职职工工资与离退休养老金之和为缴费基数。由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不相同,给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人员流动带来了许多不便,给事业单位和个人账户建立、管理造成很多困难。
5.筹资机制不健全,长效养老无保障。目前养老保险基金虽然有了一定的积累,但随着退休人数的逐渐增加,许多单位的积累急剧下降,无法应对退休高峰期来临时的需求。针对这个问题,企业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有所提高,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却仍是由国家负担。随着养老需求的增大和通货膨胀的危险,如果不扩大基金筹集渠道,势必导致入不敷出。(四)、探索历程
202_年,国务院决定在5个省市先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这些改革,由于没有更高层次的整体设计,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不足,因而并未从总体上、根本上改变现行退休制度;但把改革中的主要矛盾梳理得越来越清晰,也取得了一些局部经验,为全面实施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
二、改革思路:”一个统一”和”五个同步”
(一)、一个统一 “一个统一”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都实行与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在此基础上,形成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行的两大制度平台,并可相互衔接,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二)、五个同步 “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对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在优化保障体系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并与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五个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平衡前后左右的各种关系,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三、改革重点
改革的重点政策主要有9项。
第一,改革的范围。确定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根本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
第二,缴费的基数和比例。规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实现制度之间的衔接。这是养老保障筹资机制的重大变革,从较为单一的由财政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第三,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从国务院《决定》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可以看出: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这是对退休养老待遇确定机制的重大改革,由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能够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这样规定,也是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的,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励性,有利于引导单位为每个职工、每个在职职工为自己将来养老保障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第四,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对他们“逐步过渡”的政策,主要是两条:一是他们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随着“中人”逐渐退休、“新人”越来越多,过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渐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了平稳过渡的改革方针。
第五,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这也是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第六,严格基金管理和监督。规定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从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向省级统筹过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第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规定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统筹基金;在同一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要在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同时转移部分统筹基金。无论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一政策,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横向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续衔接的“瓶颈”,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八,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
第九,加强经办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经办管理服务,普遍发放社会保障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确保按时足额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从而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四、改革意义
1、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3亿多人;只有5000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空白”。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6年时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2、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的有力制度保证。
3、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矛盾之一。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
4、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五、改革注意问题
(一)事业单位在岗职工患不均的情绪影响到政府改革的决心。
(二)对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没有设置过渡期。
(三)没有明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体制。
(四)没有合理分解财政负担增加的压力。
(五)地区不公平
(六)立法
(七)历史原因
六、改革措施
1. 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
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很难强制性开展。因此我们国家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以完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变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内参保不全、制度随意定等的混乱局面。2. 全面提高统筹层次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可以更好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资金,使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得到保障,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省一级主管部门在统筹范围内实施转移支付,以解燃眉之急,体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互济性和共济性,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能量,确保社会稳定。(提高统筹层次,首先可以增强互济功能。养老保险制度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只有实现较大范围的统筹,才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养老金发放;其次是便于人员流动。提高统筹层次,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标准的统一,加大基金调剂功能,消除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的障碍;最后是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层次,可以实现集中管理,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3. 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
应该把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和退休待遇三者结合起来,实行统账结合,实行多结构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退休人员的待遇计发也应该由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即所谓的“老人老办法、中人有过渡、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是难点,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短,缴费少,会影响到待遇的计算,因此必须考虑到,如果新办法算出的退休金待遇大于老办法的按照新办法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工资;如小于老办法计算的金额时,按照老办法确定养老金。并且可根据退休人员年龄结构的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所有退休人员待遇一律按新办法实行。
4. 实行统一的统筹范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津补贴、绩效工资做为缴费基数,并且统一实行“单基数”缴费。按“单基数”缴费与我国现行的其他社会保险如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相衔接。
5. 扩大和充实筹资渠道.
第三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如何计算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如何计算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现阶段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按照社保的规定增加养老金。公益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国务院在没有出台新的文件之前,仍按社保的规定增加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对象根据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
二、《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三、《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第一种情况 《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在《试点方案》实施后仍然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也就是说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领取的养老金,从第一个月起均不得低于原来的退休工资标准。之前人们猜疑《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将按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降低养老金的说法是对《试点方案》的误解。
事实上从《试点方案》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对于已退休人员,国家采取完全保留原待遇标准的政策。这与之前的国发[1997]26号文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政策相一致。
第三种情况 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泛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退休当年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积。如:某工作人员当年缴费工资为 3000元,而当地当年上岗平工资为202_元,其当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3000元/202_元=1.5,之后将历年缴费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精确到月)即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将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本人退休时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泛指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退休时间的不同,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对应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该金额标准退休后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直至发放到本人逝世。
《试点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同样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YJBYS小编为您推荐更多相关内容:
>1.>>养老保险领取计算
>2.>>个人养老保险怎么交
>3.>>养老金余额去世可继承
>4.>>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怎么算
>6.>>城乡居民怎么办理养老保险
>7.>>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8.>>约2万亿养老金或入市
>9.>>养老金入市方案下半年有望出台
>10.>>超三成意见反对养老金入市办法
解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后称《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及条件?
解读:根据国发[202_]10号文规定,《试点方案》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山西省试点。这些城市在进行试点之前,必须先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确定具体适用的事业单位后才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从现已公布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现行的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
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
3、公益类事业单位。其中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才是《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其它两类事业单位前者要撤销与国家机关合并,后者则进行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
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制成为企业后,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如何领取养老金?
解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质上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发[1997]26号文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实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简单地说改制前如果某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是两仟元,事业单位改制进入社保后从第一个月起其养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两仟元,并在今后按照社保的规定调整养老金,不再执行事业单位增加退休工资的规定。
国发[1997]26号文规定不仅适用于《试点方案》的城市,且在全国范围内均适用。
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缴纳?缴纳工资基数有无限制?
解读: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在国务院没有下达新的文件之前,缴费工资基数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 1号令)规定: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4、在特殊情况下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否提前支出?
解读: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于只能用于个人养老,故不能提前支出。如参保人逝世,其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可依法继承。
5、基本养老金依法领取的条件?基本养老金的金额如何计算?
解读: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对象根据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简称老人);
二、《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
三、《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
第一种情况 《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简称老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仍然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也就是说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领取的养老金,从第一个月起均不得低于原来的退休工资标准。之前人们猜疑《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将按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降低养老金的说法是对《试点方案》的误解。
事实上从《试点方案》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对于已退休人员,国家采取完全保留原待遇标准的政策。这与之前的国发[1997]26号文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政策相一致。
第三种情况 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泛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退休当年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积。如:某工作人员当年缴费工资为3000元,而当地当年上岗平工资为202_元,其当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3000元/202_元=1.5,之后将历年缴费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精确到月)即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将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本人退休时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泛指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退休时间的不同,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对应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该金额标准退休后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直至发放到本人逝世。
举例:如某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并同时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3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退休。
其退休时上岗平工资为x元,缴纳养老保险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T,个人账户储存额为Y元;其退休年龄为60岁,按规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份为139月,累计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35年。
其领取养老金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x元+x元*T)/2]*35年*1%+(Y元/139月)
第二种情况 《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所谓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补偿这一阶段退休人员由于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短,如仅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养老金,必然存在与前期退休人员在养老金上的差距,支付过渡性养老金的目的在于弥补这一差距,这也是试点城市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必须要严格、准确制定的标准之一。但总的来说过渡性养老金的金额是逐年减少,并逐步与《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标准相衔接。
6、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份如何确定?
解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的不同,按照规定的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发月份为:
退休年龄40计发月数233 退休年龄41计发月数230
退休年龄42计发月数226 退休年龄43计发月数223
退休年龄44计发月数220 退休年龄45计发月数216
退休年龄46计发月数212 退休年龄47计发月数208
退休年龄48计发月数204 退休年龄49计发月数199
退休年龄50计发月数195 退休年龄51计发月数190
退休年龄52计发月数185 退休年龄53计发月数180
退休年龄54计发月数175 退休年龄55计发月数170
退休年龄56计发月数164 退休年龄57计发月数158
退休年龄58计发月数152 退休年龄59计发月数145
退休年龄60计发月数139 退休年龄61计发月数132
退休年龄62计发月数125 退休年龄63计发月数117
退休年龄64计发月数109 退休年龄65计发月数101
退休年龄66计发月数93 退休年龄67计发月数84
退休年龄68计发月数75 退休年龄69计发月数65
退休年龄70计发月数56
7、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是否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
解读: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划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 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教育、基础研究、群众体育、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履行职责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不能自主支配。
由于这类事业单位的相关开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因而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应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类 面向全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其公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政府规定,其他业务活动项目与收费标准接受政府指导;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服务性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于这类事业单位的相关开支由地方财政不同程度地拨款,因而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应由地方财政按拨款的比例承担。
第三类 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但社会化程度较高,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自主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所需经费主要来自服务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社会力量投入等,实行经费自理;承担政府有关公益任务的,政府视其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支持。
由于这类事业单位的相关开支主要实行经费自理,只有在承担政府有关公益任务的情况下,地方财政才给予相应拨款,因而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主要由事业单位负担。
8、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是否发给基本养老金?
解读:《试点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同样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调整?
解读:现阶段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按照社保的规定增加养老金。公益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国务院在没有出台新的文件之前,仍按社保的规定增加养老金。
10、什么是职业年金?它具体起什么作用?
解读:职业年金实质就是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为了避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后工资收入降低对自己生活的影响,而在基本养老金之外增加的一项退休收入。
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最大的不同在于:企业年金是在企业具备负担能力的情况下为职工增加的补充养老保险;而职业年金是对每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的一项社会保险福利,这种福利具有强制性,事业单位必须办理并缴纳。而企业是否为职工办理企业年金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具有强制性。
11、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是否实行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如何建账?
解读:事业单位养老金是否实行省级统筹,根据试点城市的具体情况而实施。如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即以市或地区为统筹单位。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现阶段独立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单位时,其养老保险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解读:如在同一统筹地区调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如果跨统筹地区调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安排到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国家机关的相关规定计发退休工资。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由社保机构继续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国家机关办法计发的退休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安排或者其它原因到企业工作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并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四篇:浅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作用
浅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作用
202_-10-07 09:23:55
钟万里
摘要:通过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现状分析,提出了制约改革发展的主要原因,强调改革现有退休制度,全面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对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养老保险,人事制度改革,作用
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因此,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早在202_年就联合发出《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第一要建立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第二要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第三要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来聘人员安置制度。然而经过近十年的改革,目前还有诸多改革不到位的地方,是什么原因阻碍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又如何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现状 202_年开始,各地政府对事业单位进行聘用制度改革试点,想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在聘用过程中,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权利与义务都写在合同条款上。但都是形式上的合同,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按合同进行管理,并不能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也无法实现。2 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未能取得预期目标,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滞后。许多学者提出这样的观点,岗位是聘用的基础,岗位设置是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岗位考核、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等制度的基础和依据,是人事聘用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于是在202_年国家人事部下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2_]70号),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要通过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分配制度,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三类。经过3年的改革,目前仍有部分省区未实现岗位设置管理,改革的阻力很大。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还未落实的情况下,国家又下发文件,202_年所有事业单位将实行绩效工资。202_年1月,义务教育学校率先实施绩效工资,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教师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I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费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目前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基本兑现,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他两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更不知道何时解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困难也不小。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仍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笔者认为,是现行的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制约着改革的进程。
二、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 目前事业单位执行的退休基本政策文件为国务院197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标准工资即为本人退休前档案记栽的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经过1993年10月工资制度改革及202_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1993年10月的工资制度改革是将原来统一的级别工资分解为固定工资和活工资,到202_年7月,全国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则实行的是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是指以岗位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评价要素确定的岗位系数为支付工资报酬的根据,工资多少以岗位为转移。岗住工资随岗住变动而变动,通俗说是“岗变薪变”。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只要职工考核为合格,每人每年都可以增加1个薪级工资,通俗说是“涨大水”。职工退休前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限为计发退休费的标准工资。职工退休前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对职工的意义重大,它关系到职工退休后退休费的多少。我国的退休政策自50年代制定以来,虽然在70年代末期有所调整,但基本是几十年一贯制。尽管它曾时保障老年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促使其合理退休养老,享受应得的退休待遇,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几十年不变的退休政策,已显示出诸多弊端。
三、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制约着人事制度改革
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办法,严重影响人事制度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守现有工资,步步提高,只能增,不能减,反映在岗位上就是只能上不能下。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经过几次改革,已取得不少的进步,202_年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在3年多的实施过程中,职工岗位工资变动的也只有因职称或职务晋升而增加,几乎没有因职务变动而减少工资的。某事业单位有一位专业技术人员因错误问题,单位对其作降低职称聘任处理,准备减少其岗位工资,本人认为处理过重,多次找单位领导、上级部门反映,上级部门则从“和谐稳定的高度”,建议单位对其工资不作减少处理。目前的工资制度对单位职工来说,只有增加工资而没有减少工资的,原因何在?答案很简单,那就是一次的工资减少,将影响今后的工资直至影响到退休待遇。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守“铁饭碗”,不愿离开事业单位半步,只能进不能出。目前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单位和人个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金,而企业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都可缴纳养老保险金,甚至农村居民也都缴纳养保险金。除机关事业单位之外,全国人民都可以根据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计算退休养老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按退休前的基本工资计算退休金,一但失去“铁饭碗”。由“单住人”变成“社会人”,这些人的退休金如何计算?退休待遇怎样得到保障?顾虑重重的“单位人”自进入事业单位后就靠稳单位这座大山,死守这个“铁饭碗”。其实有一部分人员不太适应事业单位的岗位需求,到企业或自谋职业更能发挥其特长优势,但有以上顾虑的人也只能呆在事业单位。
四、全面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单位缴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全部计八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是以职工个人上收入而不是以职工个人档案工资为基数缴纳缴费养老保险金,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事业单位、企业之间流动,以及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国家政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计发退休金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由于基础养老金与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挂钩,个人在职工资收入越高,缴纳养老保险金越多,退休时养老金则越多,反之退休时养老金则少。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制改革以及绩效工资的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变原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不以个人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计算退休金,而是与职工整个职业时期的收入有关,因此职工不只是追求职业生涯的最后终点,假如职工退休前岗位下降,工资收入低,只要职工在此之前的岗位高,收入高,职工的退休金也不会少。相反,即使职工退休前岗位高,而在此之前的岗位低,工资收入少,同样退休金也不会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制改革,必然有职工岗位变动,有上有下。在第一轮的聘用时职工可能下来了,但经过职工努力,在下一轮的竞聘中职工就有可能到更高岗位。岗位低,但工资收入并不一定低,实行绩效工资,只要在岗位上作出贡献,取得好的业绩,收入不少,退休待遇也不低。岗位变动不一定影响职工收入,自然也不一定会影响职工退休金。这个问题解决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就能得以实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制度以及绩效工资改革就能顺利实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能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促进人员合理流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进能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他们若离开现在的单位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不必重新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也不需要从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企业或走向社会就变动顺畅了。同时,由于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与城镇企业中的同类人员基本相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到企业工作后,退休待遇的心理预期下降而心存后顾之忧自然消失,这也有利于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富余人员的分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进能出的机制也得以实现。
来源:《经济师》202_年第3期
第五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全文
202_年2月1日 09:13网络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
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2_]13号)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试点地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与试点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四、改革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