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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人防工程设计与审查的通知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12-229681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09:23: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徽省关于人防工程设计与审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

发布时间:2012-5-4 16:35:08 来源:工程处点击:812

各市人防办(民防局),省直管县人防办(民防局),省人防工程科研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从源头抓起,切实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结合开展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推进年”活动,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人防工程乙级资质设计单位可进行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备案申请,需准备的材料见《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人防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单位资质备案管理的通知》(皖人防办〔2012〕18号)。省人防办进行资质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经备案的人防工程乙级资质设计单位可承接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的设计工作。

二、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文件签章需与登记备案人员相一致。严禁经资质备案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图签及印章;严禁相同人员挂靠使用多家设计单位图签及印章。一经查实,予以通报,并清除出我省人防工程设计市场,三年内不予资质备案。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把图纸审查关。对在透明底图上加盖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印章后晒图的不予审查,并责令设计单位改正。

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设计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规范、标准条文情况的汇总,列出工程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违反具体规范标准条文情况(必要时复印图纸说明),经本专业施工图审查人员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后,向省人防办进行书面报告,省人防办将定期在门户网站予以通报。

四、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接业务,甲级资格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乙级资格可承接省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国家人防办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人防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加大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力度,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人防工程各类规范、标准、图集,参加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省外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单位要认真学习我省有关人防工程的政策、法规及各项要求。

五、各级人防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设计违反规范、标准规定或审图有错审、漏审的,要及时告知各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同时将工程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具体违规情况(必要时复印图纸说明)进行汇总,经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向省人防办进行书面报告,省人防办将定期在门户网站予以通报。

六、各级人防行政审批窗口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审批。要向建设单位明确人防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条件要求,对不符合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资质的人防工程,不予发放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做好人防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工作是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前提条件,各市人防办(民防局)要高度重视,严格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同时加强对县(市、区)人防办(民防局)的指导。

第二篇: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包括:①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②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2、办理单位: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统一受理,市人防办窗口具体办理;

4、承诺时限:施工图设计审查5个工作日;竣工验收备案7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 869175407、投诉电话:61885929

二、法定依据

1、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法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11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53条); 《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国动字[2003]8号第5条);

《关于开展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通知》([2002]国人防办字第31号); 《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第80号令第15条)。

2、竣工验收法定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57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17条); 《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第80号令第18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国人防办字[1995]34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

三、办理程序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一步:申请人持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资料向市建委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市建委受理后,转送市人防办,由市人防办窗口初审资料,受理后转人防工程设计审查组进行专业技术审查。

第三步:审查完成后出具《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并联审查意见书》,其中,审查不合格或需修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市人防办检查验收组现场检查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核实竣工验收资料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步:达到验收标准的,出具《建设项目修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返回市建委窗口统一出具验收意见。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出具整改意见,由市建委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复验。

四、申请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

1、建施总平面图一份;

2、地下室各专业施工图一份;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1、人防工程竣工图一份(建筑、结构、水、风、电);

2、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交底纪要、设计变更通知、隐蔽工程记录、质量保证和自检材料、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等质量备案资料各一份;

3、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厂等单位出具的该项目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各一份。

4、房屋竣工面积测量报告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

第三篇:南宁市人防工程设计条件审批

南宁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本市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一条规定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3.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400平方米和新建除第一条规定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应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南宁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申请表》填写要求:

1.建设单位须如实填报,字迹要工整,否则不予办理。

2.多层建筑”指层数为10层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指层数为10层(含)以上的建筑。若底层为架空层也应计算层数,请填写具体的栋号。

3.“联系电话”要求填写单位固定电话及联系人手机号码。

4.“具体建设地址”要求填写报建项目所在的具体路名及门牌号,若无门牌号则描述建设地点。

5.是否分期建设”应填写具体分多少期建设。

6.“建设单位意见”填写建设项目建设人防地下室的具体要求[如是否分期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在第几期建设;是否部分项目(要求注明具体栋号)建设防空地下室,部分项目(要求注明具体栋号)缴纳易地建设费等]。

三、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四、申报材料:

1.《南宁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申请表》二份(原件)。

2.规划红线图一份(查看原件,存复印件)。

3.规划局审批同意后的总平面图(查看原件,存复印件)。

4.若为小区开发还需提供总平规划的电子文件(光盘)。

5.若小区分期建设,办理后期项目时需提供前期项目的人防审批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6.人防办根据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资料。

7.要求以上材料按顺序排列并装入文件袋送审。

五、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到审批大厅人防办窗口(以下简称窗口)领取《南宁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单位将所需资料备齐交到窗口。

3.我办审核后开具《南宁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4.建设单位持《南宁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给具有相应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人防初步设计。

5.初步设计经我办审批同意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六、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书面批复《南宁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七、承诺时限:五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

5532539(工程科)或 3221210(审批大厅窗口);322123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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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南京市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2009[模版]

南京市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宁防办〔2008〕109号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以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设计和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市范围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下简称兼顾设防工程)。

第五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与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的界定:

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任一个防护单元主体上方建筑物投影面积小于该防护单元面积一半的人防工程。

附建式防空地下室是指每个防护单元主体上方建筑物投影面积均大于(含等于)该防护单元面积一半的人防工程。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规模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一)大型人防工程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防护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防空地下室。

(二)中型人防工程项目:

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的单建式人防工程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防护等级为五级及以下的附建式防空地下室。

(三)小型及零星人防工程项目:

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第七条承接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业务按照下列设计资质确定:

(一)具备“建筑(含人防工程)”或“建筑(限人防工程)”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接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

(二)具备“建筑(含人防工程)”或“建筑工程”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接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三)具备“人防工程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接大型、中型及以下规模人防工程项目的设计。

(四)具备“人防工程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规模人防工程项目的设计。

第八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它地下工程建设中与人民防空相关的工程设施的有关防护方面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人防工程乙级”以上(含)资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不论投资主体或投资方式,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条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监督和管理。

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型人防工程项目,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中型人防工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及零星人防工程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项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报审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报审表1份。

(二)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图纸1份(设计深度应满足《江苏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三)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地面首层建筑平面图、上部建筑给排水进出管竖向剖面

图各1份。

(四)人防工程结构计算书1份。

(五)首次报审的设计单位,请提供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报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审表1份。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一式3份(设计深度应满足《江苏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三)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地面首层建筑平面图、上部建筑排水系统图、地面首层给排水平面图各1份。

(四)人防工程结构计算书1份。

(五)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1份。

第十三条组织审查的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受理设计文件后,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一)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型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

(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中型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

(三)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

(四)除人防部门投资建设以外的其它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审查意见如有重大分歧时,可向组织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并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设计审查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五篇:人防审查图中常见问题

人防审查图中常见问题

1.自备水源和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连接处应设置低阻力倒流防止器有效的隔断措施。人防引入管管径以及水表要与实际用水量相匹配。

2.洗消给水由人防生活水箱供给时,人防生活水箱要有保证口部洗消冲洗用水量的水不被动用的技术措施,确保战后冲洗洗消用水。

a:提高取水龙头的安装高度。

b:不设生活水箱的取水龙头。

确保旱厕与口部洗消的供水水量。

3.所选的饮用水箱的材料应确保不影响饮用水的水质标准的水箱。

4.给水管道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时候,应考虑防震防不均匀沉降措施。

5.设有人防饮用水水箱和生活水箱的地方必须要设置排水沟或排水坑。

6.部分人防使用房间当设门槛时及空调机房应设排水地漏。

7.旱厕污水坑处应设冲洗龙头及通气管。

8.防毒通道及密闭通道处可需考虑设洗手盆。

9.冲洗龙头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m,供水压力不宜小于0.2MPa。

10.人防的通讯机房和扩散室等不必进喷淋。

11.满足不了排水顺序的时候可单独设管排出。

12.一次性安装到位的人防给水管、排出管、穿墙密闭套管和防爆地漏等应标注定位尺寸。

13.冲洗洗消排水坑应设在第一防毒通道防护密闭门外侧,集水坑的排水管下弯至距坑底300mm处。

14.送给人防审查的图纸一定要有战时平面图、战时给排水系统图和水箱平面及剖面大样图。

15.电站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设有防毒通道时,应设简易洗消的水盆和排水设施。

16.人防口部染毒区墙、地面的冲洗。冲洗的部分包括进风竖井、进风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与滤毒室相连接的密闭通道、战时主要出入口的洗消间、防毒通道及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在这些部位应设置收集洗消废水的地漏、清扫口或集水坑。在需冲洗部位应设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龙头。

17.所有管道穿人防围护结构时,应根据抗力级别及管径大小正确选择标准图集上的防护密闭套管(07FS02 A型~F型)。

18.口部洗消的废水和生活区的污水应分别独立排放。

19.消火栓箱采用带软管卷盘消火栓箱,非泡沫两用消火栓箱。消火栓箱环状管网最高点设自动排气阀。

20.人防的类别、防护要求及抗力等级,应在设计图中说明清楚。

21电热水器使用全自动热水器,控制水温为35~37度。

22.车道截水沟与战时封堵的沟槽错开布置,截水沟设在封堵之前。

23.喷淋系统图中应注明防护阀详见平面图。穿人防顶板处的管道在平面图中应注明上带防护阀。避免施工时漏设。

24.储油箱不必设溢流管及油箱间不设排水地漏。油管采用油用防护阀及抗力级别相同的油管接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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