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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12-73560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7 08:05: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事业单位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事业单位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一、办理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如下: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表(其中:申请表格为A4格式打印,一式两份);

(2)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3)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4)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6)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住所使用权证明;

(7)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

(9)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情形);

(10)提供财政局出具的单位经费形式证明;

(11)《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告知书、承诺书》一式二份。

注:

1、登录“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办理。

2、附件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第二篇:申请实习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申请实习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实习证用);

2、《实习申请表》;盖公章

3、《实习协议》;盖公章,实习人员本人签字按手印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注: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5、失业证(无业证明原件)、报到证、派遣证复印件或辞职证明原件;(注:有其一即可)

6、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农村户口可以没有)原件;

7、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8、情况说明(律师事务所出具);

9、申请实习人员个人保证书;

10、《实习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11、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不需提供辞职证明,但必须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等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第三篇:公司名称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公司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1、公司名称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有明确的投资主体。(2)符合名称管理的规定。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2)股东(发起人)或者投资人的身份证明。(3)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3、公司名称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二)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设立公司分公司,应当由隶属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分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其所隶属公司的全称,缀以“分公司”等字词,并标明该分公司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隶属公司一致的,可以从略。

1、分公司名称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有合法有效的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符合名称管理的规定。

2、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企业名称审核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3、分公司名称办理时限:自收到隶属公司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三)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核准登记

1、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应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2、公司名称延期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延期核准登记所需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四)企业名称变更审批

1、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名称审核表》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欲变更的企业名称不冠“杭州”字样)。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2、公司名称变更审批时限: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变更审批所需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具体裁量规范:

一、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有以下规定:

(一)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二)冠“杭州”名称申报条件:

1、杭州城区(含萧山、余杭)取冠“杭州”字样,需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法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

(2)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控股、实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法人。

2、杭州县(市)取冠“杭州”字样,需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或省知名商号的企业。(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文化、旅游、农业开发公司和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等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3)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法人。(4)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商贸业的企业法人。

(5)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控股、实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法人。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经市工商局核准后,可以将“杭州”作为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的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且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2)拥有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或省知名商号的企业。(3)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

(三)冠“浙江”名称申报条件:

1、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企业名称取冠“浙江”字样:(1)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等企业法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可放宽到500万元。申报出资额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申报出资额可放宽到500万元,近三年年纳税额可放宽到100万元。

(2)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控股、实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法人。

申报出资额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的投资业合伙企业。(3)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4)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旅行社、种养业企业法人。

(5)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30人以上,上业务收入不低于400万元的鉴证服务业企业法人。

申报出资额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30人以上,上业务收入不低于400万元的鉴证服务业合伙企业。

(6)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拥有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或者属于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

2、“浙江”与市、县(区)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法人名称,由市工商局审核,但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可放宽到200万元。

3、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且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可以将“浙江”作为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的字号后,组织形式前。

4、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的,应具备下列条件:(1)上级企业法人的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或冠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名称。(2)上级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

5、各市、县、区盐业公司改组成为省盐业集团子公司的,名称统一为“浙江省盐业集团××市(区、县)盐业有限公司”名称统一由省局核准。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省局登记。

(四)无区域名称申报条件:

不含行政区划或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定,具体条件为: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十三条规定的: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二、公司名称中的行业应与公司所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相吻合。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即无行业表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2)企业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三、公司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合而成,不重名(包括近似)、不侵权、不反动、不迷信、不“黄色”、不用最高比较级;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2、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字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字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老字号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老字号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禁止(限制)作为企业字号的字词:联邦、邦联、油田、三峡、战略研究、战略管理、中南海、华润、中银、华银、人银、希望工程、八

一、总参、总政、民进、工商联、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名人姓氏、保钓、宝钓、童军、童子军、金盾、红盾、银盾、台联。

5、在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等领域中享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独资开办企业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开办企业的,特别是影视明星、文学巨匠、民间收藏家等来杭州设立工作室,建立民间博物馆、美术馆,可以以其个人名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6、投资人要求使用的字号为“大××”、“新××”等,而字号的实体部分“××”与其他已注册企业的字号、行业相同,则必须是其全资子公司,或与其投资者完全相同方能使用。

7、已注销执照的和已变更的公司名称,其未到法定时间需提前使用问题,明确如下:

A、公司名称应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到法定时间原则上不准提前使用。

B、如公司在注销及更名前,已和他人约定其名称给他人使用的,则在注销及更名前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可将公司名称随其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转让。

需更名的公司,在名称出让后应立即办理更名手续;受让公司名称的企业,凭“名称及部分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办理变更登记。

需注销的公司,其操作方法为:需注销的公司,在名称出让后应立即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时除提交常规的材料外,需增加提交注销前和他人签定的“合同”,登记机关如决定核准其注销的,则在“合同”上签署“该公司在注销前已与他人签定名称及资产转让合同”的意见,并发还给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受让名称及资产的企业持上述发还的“合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凭签有原登记机关意见的“合同”申报名称,并在名称申报程序中的“申报意见”栏目注明:“该公司申报的名称系受让所得”,同时将“合同”原件存档。如办理公司“一开一歇”为同一登记机关,亦按上述精神办理。

8、投资人应依法慎重选择申请的公司名称,避免侵犯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造成社会和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材料填报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

表式及文件、证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表式及文件、证件等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提交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五、应提交的材料中凡是打上书名号的,均为工商登记机关制发的表式。申请人可到工商登记机关注册专窗领取,也可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上下载(网址:www.teniu.cc)。

六、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对应表格的相应位置。

七、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八、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九、名称核准登记中的特殊情况:

1、名称取冠“浙江”字样的,须按省工商局规定的冠名条件呈报。如属杭州市工商局各分局登记注册的,则先由各分局签署初审意见,再报杭州市工商局签署审查意见,最后再报省工商局审批;如属杭州市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则由杭州市工商局签署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局审批。经省工商局核准的公司名称应及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备案手续。

2、加盟连锁公司及分公司名称的特别规定:

(1)凡申请加盟连锁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经连锁总部同意,其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总部字号,也可以冠用连锁总部全称。使用连锁总部字号的,其名称中可以标明“加盟”字样,也可以不标明“加盟”字样;冠用连锁总部全称的,其名称中必须标明“加盟”字样。连锁总部如无字号的,则应冠用连锁总部全称。“加盟”字样统一加在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

(2)凡申请加盟连锁的公司企业,经连锁总部同意,其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总部的字号,但不可以冠用连锁总部全称;如连锁总部无字号的,则以连锁总部的简称作字号。使用连锁总部字号的,其名称中可以标明“加盟”字样,也可以不标明“加盟”字样;以连锁总部的简称作字号的,其名称中必须标明“加盟”字样。“加盟”字样统一加在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

(3)目前尚不属连锁总部,若要成为连锁企业,接受他人加盟,则需先组建三家直营的分支机构,而后连锁总部更名,在名称中加“连锁”字样。目前已是连锁企业,若名称中还没有“连锁”字样,并且还要继续接受他人加盟的,应更改连锁总部名称,加“连锁”字样。凡企业法人名称中有“连锁”字样的,均视为连锁总部,企业可申请加盟。

3、专卖店:投资人要求开办某一品牌产品的专卖店(含有限公司),则应提交这一品牌产品拥有企业同意的证明,并同时提供该品牌拥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品牌拥有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报社、杂志社、期刊社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报纸、杂志、期刊字词的,应提交报社、杂志社、期刊社同意使用的证明,并对这些字词使用书名号。

5、医疗机构名称: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由工商部门先核定,卫生部门如有异议,可向工商部门提出更改意见,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名称由民政部门现行核定。

6、名称中含“清真”的,需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7、使用大学、学院、学校的简称作字号的,需出具大学、学院、学校同意使用的证明;如使用“浙大”作字号的,需出具浙江大学或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同意审批意见。

8、市场及市场内企业名称:

(1)凡地址设在市场内的个体户,其名称必须冠以市场全称,迁入或者迁出市场必须同时更名。

(2)市场由市场线进行市场名称登记,市场线登记注册市场名称时,必须先到注册线的名称库查询,是否重名、是否可用由市场线决定,如果可用,应输入名称库保存。(2005年2月17日 市局注册处与市场处联合发《如何办理市场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9、企业集团:

(1)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且合并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集团登记(市委[2006]3号文件《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其他行业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但子公司不足5个的,允许母公司先冠“集团”名称,待条件符合后再核发集团登记证;无区域名称、冠“浙江”的企业集团一般要求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五个子公司,总资金达到1个亿(国家局、省局有放宽条件规定的从其规定)。(3)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中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从5000万放宽到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从1亿元放宽到3000万元。依据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8号)。

(4)拥有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及“五个一批”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以放宽到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总额放宽到5000万元。

(5)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到3000万元。

(6)集团公司投资成立子公司,子公司可以使用集团简称+行业+组织形式,若集团字号重名的,可另取字号。

10、股份经济合作社:需要提供区、县、农办批准改革方案的文件,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可用:××股份经济合作社(市农办2005 41号文件,与工商局联合发文)。

11、支持国有科研院所改制,对转为企业的科研所,由其自主选择改制方式,对确有必要保留原名称的,允许以原名称办理工商登记。企(事)业单位改制的,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文,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按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程序操作;改制企(事)业单位原名称没有字号的,为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延续性,原则上允许改制后其企业名称免冠字号。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有限公司的,按一开一歇操作,需提交一开一歇的承诺书,原企业注销后,新设立有限公司允许继续使用原商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需提交个体经营者(或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签署的同意转型为企业的同意书,按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程序操作;原则上允许转型后的企业继续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商号,但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含重名)的除外。原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2、其他因情况特殊需要提交的特殊材料。

第四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专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请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

限、授权期限。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公司股东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第五篇: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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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领取);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字号(商号)查重证明(原件);

4、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需提交的材料

办事程序:

1、到辖区工商所办理字号查询证明;

2、由经营者或委托代理人备齐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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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石泉县外户籍的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男性成年人需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②住所涉及环保、消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经营场地所在地各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凭《准予登记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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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当场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5、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6、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

7、变更名称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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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提交: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②住所涉及环保、消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变更经营范围,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的其他相关文件。

1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经营场地所在的各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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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办事程序: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经营场地所在的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当场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五 :个体工商户验照

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2.委托代理人证明;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经签字或加盖公章的许可证明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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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或签字。

办理程序

(一)领取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二)提交验照材料。

(三)验照材料受理、办理:

1.个体工商户验照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验照。

2.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再申报验照。

3.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4.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进行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验照;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5.凡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

对提交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个体工商户申请补(增)发营业执照

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遗失的,在市级以上的报纸任选其一上登载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字号名称、注册号:);营业执照损毁的,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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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遗失和损坏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5)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办事程序:经营者报告挂失,登报声明作废,领取申请表格;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发,领取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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