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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12-336134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7 00:21: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

2011年6月出台“银十条”后,银监会10月25日出台了实施细则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今年要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 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该通知规定,商业银行要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必须符合的条件是,其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小微企业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 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2011年12月8日

中国银监会此前已批准首批3家银行发行总额人民币1,100亿元的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 Pudong Development Bank Co.)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dustrial Bank Co.)各发行人民币300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发行人民币500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

除第一批获批的3家银行之外,哈尔滨银行已申请发行人民币25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正在等待相关部门批准;此外中国杭州银行(Bank Of Hangzhou)已申请发行人民币80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Shenzhen Development Bank Co.)也申请发行300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兰州银行(Bank Of Lanzhou)申请发行5年期不超过50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重庆银行(Bank Of Chongqing)申请发行30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汉口银行(Hankou Bank)也申请发行此类债券。

发行行/申请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杭州银行 兰州银行 重庆银行 汉口银行 哈尔滨银行

获批时间/申请时间 2011-11-09 2011-11 2011-11

发行/申请规模 500亿元 300亿元 300亿元

备注

已批准发行(银监复[2011]480号)已批准发行 已批准发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已申请 已申请 已申请 已申请 已申请 已申请

2011-11 2011-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0亿元 80亿元 50亿元 30亿元

25亿元

第二篇: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何去何从

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何去何从

中央财经大学民泰金融研究所《中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14)》课题组

执笔人:廖新华 周欣

公元前353年,齐将田忌、孙膑通过围困襄陵解了邯郸之围,成就了“围魏救赵”的典范。此后2000多年,这种表面看来舍近求远但直取问题本质的方法不断启迪着后人。在年复一年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观察中,我们逐渐意识到,债券市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方式不应局限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本身,在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下,通过为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型区域性商业银行)提供特殊的债券融资渠道,使其具备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的能力,亦不失为一种能够在短期内迅速提升中小微企业债务融资服务数量和规模的有效方式。

1.中小商业银行负债来源的有限性

2010年,课题组在比较单位网点中小微企业客户数和贷款规模时发现,与大型银行相比,中小银行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方面更具有优势,但是中小商业银行也存在网点少、分布地域小的缺陷,在存款利率严格管制的情况下,营业网点少而且集中限制了中小银行吸收存款做大负债业务的能力。在资本充足率、存款保证金率和存贷比率等指标考核体系下,中小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能力因负债业务规模有限而难以充分施展。

除吸收存款外,中小银行固然可以通过发行普通商业银行金融债或次级债来扩充负债业务规模或补充附属资本,但是当时中小银行的实际新增发债规模与其负债规模变动并不成比例。2010年,金融债发行总额为1.38万亿元人民币,其中政策性商业银行共发行金融债1.16万亿,约为金融债发行总规模的83.71%,五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共发行金融债922.3亿元,约为金融债发行总规模的6.67%,相比之下,规模相对较小的区域性商业银行(即非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仅发行了169.9亿金融债,仅为金融债发行总规模的1.23%,而同期此类银行新增负债规模占全部银行类金融机构新增负债规模的比例达21.2%。

针对这一现状,课题组撰写了《专项金融债实施方案与比较》,该方案中对中小微企业界定、合格中小银行资格界定、优惠政策、专项金融债资金来源及募集方式、专项金融债资金额度分配、信息披露制度、检查与审计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2.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出现与发展

2011年,在货币政策偏紧、银监会加大对于商业银行存贷比的监管、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的严峻形势下,银监会加快专项金融债的推出进程,我们在2010年报告中所提及的专项金融最终在2011年破茧而出。

银监会于2011年5月25日印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十条”)对于推动小企业专项金融债具有重要意义,“银十条”中明确提出“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2011年10月24日,银监会再次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对“银十条”进行了细化,对于小微企业转向金融债的发行提出了包括“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等具体实行要求,试图在帮助银行优化信贷结构、补充资本金的同时,一定程度上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的局面。

补充通知下发15天之后,2011年11月9日,首只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便获得批准——民生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复,同意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金额不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专项金融债。除民生银行外,兴业银行、深发展、浦发银行、杭州银行等四家银行业也公开表示向银监会部门提出申请,5家银行合计共申请1380亿元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12月28日,首只专项金融债——兴业银行2011年第一期小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11兴业01)成功发行,发行总额为300亿元,全部为5年期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4.20%,债券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项用途的注释为“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

由于具有对应贷款可不计入存贷比分子项的优势,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在2012年全面迅猛发展。2013年,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发展势头印证了我们在去年报告中关于“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于饱受资金和存贷比例制约的中小银行的吸引力最为明显”的判断。

2013年,共有33只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为22家商业银行募集了1115亿元资金。继2012年迅猛发展之后,2013年专项金融债发展势头不减,成为促进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发行的33只商业银行金融债(不含次级债和可转债)全部为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图1 商业银行金融债(不含次级债和可转债)发行情况(2008年~2013年)

资料来源:Wind资讯

在2009年~2011年,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等重点经营范围在省域或部分省域内的非全国性商业银行)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包括商业银行次级债和上市商业银行发行可转债)的规模十分有限,在全部商业银行债券融资总量中仅占10%左右。但是,在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带动下,这一占比在2012年达到了19%附近。

2013年,没有商业银行可转债发行,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规模也大幅缩水,在此背景下,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在全部商业银行债券融资总量中的占比大幅提升至72%。不可否认,这里有一定的偶然成分——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发行次级债和可转债的发行计划方面存在周期性,但从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在商业银行金融债发行额中100%的占比来看,中小商业银行债券融资的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大幅提升无疑归功于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图2 商业银行债券(含金融债、次级债和可转债)融资结构(2008年~2013年)

资料来源:Wind资讯。

3.存贷比口径调整下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出路

在2012年的报告中,课题组提到,“随着2012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实施,不包含债务减记或转股条款的次级债将无法作为附属资本的补充工具,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措施向巴塞尔III靠拢,未来监管部门对于贷存比的考核或将趋于淡化,而更强调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如果专项金融债只是可以不将对应规模的小企业贷款纳入贷存比考核,那么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于支持中小银行服务小企业的边际作用将次第减弱。”

岂料上述判断一语成谶,2014年6月30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银监发[2014] 34号)(以下简称“银监发34号文”),其第二条明确规定未来商业银行在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除了可以从中扣除“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外,还可扣除“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发行的其他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都可以不计入存贷比的分子项。

当原本属于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特殊优惠政策成为一种普惠政策后,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发展势头可能并不会因此而减弱。在李总理强调“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再贷款和专项金融债规模”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已经成为一项具有政治意义以及传递履行社会责任信号的行为。然而,在银监发34号文公布后,与“支持小微企业的再贷款”相比,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商业银行并不更明显的吸引力。既然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是一类具有一定政策意义和用途约束的融资工具,那么就理应在监管政策层面进行适度倾斜。此外,只有“胡萝卜”没有“大棒”也是不够的,商业银行在享受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给其带来的政策优惠同时,监管部门有必要对其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对发债行小微金融服务发展速度和质量的贡献程度进行跟踪检查与披露,使各界对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增加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初衷落到实处。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民泰金融研究所

(2014)》)《中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

第三篇:《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 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 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进行标识操作、日常额度管控等工作。

第十条 合规部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相关内控管理制度、法律文本及法律文书的审查工作;负责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内外部法律事务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金融市场部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发行工作。

第三章 金融债券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为落实金融债券的专款专用,我行采取“全行集中管理、先行垫付资金、定期集中拨付”的方式进行管理,金融债资金可进行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 业务操作步骤

(一)设立柜员、开立账户

小企业银行部在我行核心综合业务系统中设立系统操作柜员,岗位设置为“总行业务核算岗”,并通过内部户开户交易开立“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同时由总行会计核算中心开立“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科目,该科目账户关于“借、贷记限制”一栏设置为“无限制”并允许其他机构手工记账。

(二)建立账务

金融债券资金到账后,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在我行资金交易系统中完成发行债券的账务处理。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发行债券

小企业银行部在我行核心综合业务系统中,通过“表内通用记账”交易完成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的账务处理。

借: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总行会计核算中心)贷: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总行小企业银行部)

(三)每月月末,小企业银行部根据从我行公司信贷系统中提取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数与收回数,计算当月的轧差数,在核心综合业务系统通过“表内通用记账”交易做一笔账务处理。

借或贷: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总行会计核算中心)

贷或借: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总行小企业银行部)第十四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计算利息或兑付金额,并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四章 金融债券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对象。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

第十六条 利率规定。金融债券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采取优惠、灵活的措施,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和鼓励的项目实行优惠利率。同时,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微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担保条件。适当放宽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担保条件,采用灵活的抵(质)押方式,增加抵(质)押物的品种,鼓励采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动产和其它权利设置抵押或质押,积极探索信用贷款方式。

第十八条 尽职调查。结合小微企业特点,注重现场调查,注重对非财务信息和企业经营外部信息的调研,实地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第十九条 贷款流程。简化贷款手续,实现贷款产品和操作流程的规范化,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小企业银行部应加强贷后跟踪,随时掌握借款小微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小微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及时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及我行内部相关机制据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章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检查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银行部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上报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累计投放金额和户数、累计归还金额和户数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小企业银行部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上报相关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包括企业类型、贷款金额、期限、到期日、资产质量等内容。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汇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总行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在金融债券存续期间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拟披露的信息,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审批制度,并由总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口径对外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我行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 小微企业金融债相关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按照我行内部相关规定,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影响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启动【】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应在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监管部门指定的方式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如有违反本规定的,应按照我行相关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修订等工作。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小微企业贷款

央行天津分行有意将小微企业贷款纳入差别准备金参数

随着国内近期推出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的措施,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几乎是国内从紧货币政策中唯一可以放松的地方。据道琼斯通讯社报道,不愿透露姓名的消息人士称,中国央行天津分行计划对辖区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其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增长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该机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参数设置的重要依据,实施正向激励机制。也就是说,如果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那么根据计算公式将会获得较低的差别准备金率,从而达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目的。该计划目前正在征求辖区内金融机构的意见。央行今年年初开始实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方法为,金融机构需要缴纳的差别准备金率等于稳定性调整参数乘以宏观稳健审慎要求测算的资本充足率与该机构实际资本充足率的差额。这样,使得金融机构需要缴纳的差别准备金率取决于其贷款增速、资本充足率、经济热度等因素。其中,稳定性调整参数的设置通常考虑该机构的信贷情况、流动性、杠杆、信用评级等因素。央行年初实行这一机制意在抑制金融机构的放贷,而随着中小企业因紧缩导致信贷危机的发生,央行不得不转而鼓励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央行最新报告表示,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如果央行天津分行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贷情况纳入稳定性调整参数的设置中属实,将是央行机构首次作此安排。

第五篇:小微企业贷款

我国目前的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报表不真实的情况。通常企业有几套财务报表,上报主管部门一套,上报税务部门一套,上报银行的又是一套,令银行的客户经理也难识“庐山真面目”。比如一些小微企业从资产负债表上看虽尚好但实际已资不抵债,这时企业会通过大量转移资产把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而在真相暴露时,让银行或其他债权人承担最大的损失。小微企业的资产基本是流动资产,而这些资产分布又比较复杂,旁人不易监控,使其可以较容易通过作假账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在发生风险时就很容易逃废债务,同时小微企业的真实费用情况在相关要素不全的情况下也难以印证,尤其是小微企业面向民间的借债容易隐瞒,这些都影响了银行对小微企业真实财务情况的把握,其财务管理的混乱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增加了银行在提供融资时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但是这代表在微贷业务流程中,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等资料的审核需要需要信贷员实地考察,信贷员做好准备工作就十分重要。在贷款审批工程中,了解客户所在行业,该行业近些年行情动向,该企业近几年银行贷款及民间融资情况,企业近几年实际经营状况。实地走访企业,也客户进行详细交谈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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