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18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档案清单
档案清单
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管理制度
2.内部事故报告表
3.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可附加以下内容:
1)事故现场调查笔录、图纸、照片
2)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材料
3)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5)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论断书
6)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7)处分决定和受处分的人员的检查材料
8)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9)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文件
4.安全教育培训签到表
5.事故责任者处罚通知书
6.深圳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7.工伤认定报告
8.伤残等级鉴定报告
9.事故统计分析表
第二篇:桥式起重机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桥式起重机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桥式起重机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生重伤以上的桥式起重机事故后,按规定1小时内向上级单位、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发生桥式起重机事故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安排专人看管。
1)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车辆的,负责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照相或制作视听资料。
2)事故调查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3)桥式起重机异地发生重大事故后,按规定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设备注册登记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3)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观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
4)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5)3)已经采取的措施;
6)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7)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8)
5、配合事故调查与处理
9)1)发生桥式起重机事故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主要负责人
10)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
11)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12)2)事故调查结束,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进行整改。事故桥式起重机仍有使用
13)价值的应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4)3)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接受工会和
15)职工的监督,同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篇:17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HLJXS / HSE.CX.16— 201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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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程序 目的
为了规范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及处理,明确职责和权限,及时、准确调查事故、事件的过程,分析事故、事件的原因,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制定本程序。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3 参考文件
Q/SY 1002.1-2007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规范》
ZYXS/HSE.CX.29-200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4 职责
4.1质量安全处负责组织公司权限范围内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上报及配合调查工作。
4.2办公室、投资建设管理处、加油站管理处、非油品业务处、党群工作处、人事处、审计监察处等根据职责分工参与业务范围内事故的调查处理。
4.3所属单位负责权限范围内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上报及配合调查工作。文件编号:HLJXS / HSE.CX.16— 201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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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基层单位(库、站)负责本单位事故、事件的上报,配合本单位事故的调查。5 管理要求
5.1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5.1.1安全事故分类、分级 5.1.1.1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种类分为以下三类: a)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b)道路交通事故,指公司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c)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5.1.1.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分级如下: 文件编号:HLJXS / HSE.CX.16— 201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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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1.2环境事故分类和分级
5.1.2.1环境事故分为五类: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有毒气体扩散事故、溢油事故、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文件编号:HLJXS / HSE.CX.16— 201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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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环境事故分级
依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其中Ⅰ级和Ⅱ级环境事件为集团公司响应级别,Ⅲ级和Ⅳ级事件为企业响应级别。具体根据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社会危害等情况划分:
a)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发生30人及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及以上; ——因环境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b)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
——发生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 文件编号:HLJXS / HSE.CX.16— 201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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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5~100吨,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造成重大污染的事故。
c)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发生3人~9人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及以上、15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5~100吨,造成较大污染的事故。
d)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发生3人以下死亡;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5吨以下,造成一般污染的事故。文件编号:HLJXS / HSE.CX.16— 201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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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HSE事故责任单位及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要求,进行事故报告。承包商事故参照公司事故进行报告。5.3 事故、事件应急
5.3.1事故、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5.3.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3.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5.4事故调查
5.4.1事故发生后,公司及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4.2对于政府委托公司调查的事故,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环保、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销售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报告。5.4.3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文件编号:HLJXS / HSE.CX.16— 201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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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e)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4.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4.5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5.4.6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c)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d)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e)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f)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4.7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召开或参加上级单位召开的事故分析会。5.5事故处理
5.5.1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 文件编号:HLJXS / HSE.CX.16— 201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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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5.5.2事故单位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各项防范整改措施,并对措施的效果进行追踪。
5.5.3对事故责任人按照《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HSE事故责任单位及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5.4事故的原因与处理结果应发布通报,同时深入、广泛开展事故教育,增强员工责任意识,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5.6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5.6.1事故发生后,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所属单位)应及时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5.6.2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a)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所属单位建立,并送本单位档案室保存;
b)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或环境事件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6 支持性文件
6.1《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HSE事故责任单位及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规定》黑油质〔2011〕13号
6.2《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黑油质[2010]212号 文件编号:HLJXS / HSE.CX.16— 201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程序
版本号/修改码:B/0 记录
7.1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 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7、事故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8、发生事故并上报后,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 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者依法追究责任。
10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五篇: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及时、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的使用本制度。
第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四类:
一、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够不成重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第五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委、市劳动局、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及有关部门。
报告事故简况,力求准确。对谎报工伤事故者,一经查出,要
严肃处理。
第六条
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时报到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质安、技术负责人),公司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监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等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象。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期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七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
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标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据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第九条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的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
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押、拖延执行“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全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三、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致使设计本身有缺陷或工艺不合理造成事故的。
四、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五、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六、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八、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九、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十四条
为了正确地记述、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放矢地做
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的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第十五条
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需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由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市劳动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
四、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市劳动局,市政府呈省政府批准结案。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遇上级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